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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防止來自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相關規範
國際上有關來自船舶排放污染源係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簡稱”UNCLOS”)與《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以下簡 稱”MARPOL公約”)二大公約規範17。二公約之締約國均負有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
《UNCLOS》屬於框架性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規範船旗國、港口國與沿 海國之管轄權與如何有效執行國際海事組織的條約18;《MARPOL公約》則為國際 海事組織制訂之防止船舶污染技術性規則19,協助締約國確保船舶遵守安全及污 染防治規定。
第一節 《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1954 年 國際 海事 組織 通過 第 一個 防 止 海 上油 污染 國 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OILPOL),於1958年7 月26日正式生效,主要是針對油輪,禁止在距岸50海里內及特定區域(北海、波 羅的海、黑海)將油及含油混合物排入海中20。因該法並未賦予港口國與沿海國制 裁的權利,而船旗國又往往不願意對違法排油污之船東進行調查或起訴,因此法 律效果有限。直到1967年3月賴比瑞亞籍Torrey Canyon號油輪於英吉利海峽海域 發生觸礁斷裂,造成12萬噸原油流入海中,大眾開始正視到來自船舶的油污染對 海洋的影響21。因此於1969年修訂該約,引入上層裝載系統(Load On Top)來減少
17. INTERPOL, Illegal Discharge from Vessels Investigation Manual, available at https://www.interpol.int/ (last visited July 16, 2020).
18. Andree Kirchner, International Marine 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ions, Implementation and Innovations 34 (2003).
19. Alan Khee-Jin Tan, Vessel-source Marine Pollution: The Law and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193 (2005).
20. 吳嘉生,海商法與海洋法釋論,頁 201,2014 年。
21. IMO, “Brief History of IMO”, available at
http://www.imo.org/en/About/HistoryOfIMO/Pages/Default.aspx (last visited Jun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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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類外洩污染,惟成效有限,還是不斷地有人為操作疏失的油污染案件發生。自 Torrey Canyon號油輪案後,美國面對國內環保意識高漲,決定介入,提高對來自 船舶油污染的管控,在一些海權國家的支持下通過《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 約》(The 1973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因本公約對締約國要求較高,幾年後仍無法達到生效的雙門檻22,遂於1978 年做了大幅修訂。於 1978 年 2 月 17 日簽署,並於1983年10月生效,現稱《關 於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之1978年議定書》(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以下簡稱 MARPOL)。目前(2020年6月)已有158個國家批准,成員之總船舶噸位已達到世界 商船總噸位98.5%。
歷經六年的籌備,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於1997年9月26日第40屆會議 通過《MARPOL之1997年議定書》(Protocol of 1997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簡稱MARPOL Protocol 1997),新增附則六(Annex VI),規範防止來自船舶的排氣污染。
一、 一般規定
(一) 主管機關(Adminstration)23
1. 係指船舶在其管轄下進行營運的國家政府,即船旗國。
2. 對於沿海國家為勘探和開發其自然資源而行使主權,在鄰接於海岸的海底及 其底土從事勘探和開發的固定或浮動平臺而言,主管機關即為該沿海國。
(二) 本公約適用範圍24
1. 有權懸掛一締約國國旗的船舶;及
22. 需至少 15 個締約國,且船舶登記總噸數超過全球商船比例 50%,當時只有三個國家核准。
23. 《1973 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第 1 條。
24. 《1973 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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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權懸掛一締約國的國旗,但在一締約國管轄下進行營運的船舶。
(三) 本公約不適用於任何軍艦、海軍輔助船舶或其他國有或國營並暫時只用於 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
(四) 排海限制之例外25
本附則與《極地水域船舶作業國際規則(POLAR Code)》PART II-A中有關排 放入海之限制不適用下列狀況:
1. 為維護船舶/船員安全與海上人命救助;
2. 船舶或設備發生毀損;但
3. 發生損壞或發現排放後,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減至最低限度,已採取了一 切合理的預防措施;
4. 若為船東或船長蓄意造成損害或輕率行事且知道可能招致損壞,則不在此 例;
5. 將經主管機關批准的含油物質排入海中,用以對抗特定污染事故,俾使污 染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但任何這種排放,均應經擬進行排放所在地區的管 轄國政府批准。
(五) 特殊區域(Special Aarea)26
“特殊區域”係指某一海域中,由於其海洋學的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其運輸的 特殊性質等方面公認的技術原因,需採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強制辦法。「區 域性收受設備計畫」(Regional Reception Facilities Plan) 27
1. 當由於環境獨特而區域性安排(regional arrangement)是滿足本公約附則28要求 的唯一可行途徑時,發展中小島國(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可通過該
25. 《MARPOL 公約》附則一第 4 條。
26. 《MARPOL 公約》附則一第 1.11 條。
27. 2012 年 3 月 2 日 MEPC 第 63 屆大會,第 MEPC.217(63)號決議通過新增本條款。
28. 《MARPOL 公約》附則一規則第 38 條、附則二第 18.3 條、附則四規則第 12.2 條、附則五規 則第8.3 條、附則六規則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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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來滿足這些要求。參區域性安排的締約國應參考 IMO 所制定之準則制 定「區域性收受設備計畫」。參加該安排的各締約國政府須與 IMO 協商,將 下列內容週知本公約的締約國:
(一) 「區域性收受設備計畫」如何將IMO 所制定之準則納入考量;
(二) 被指定為區域性船舶廢棄物收受中心(Regional Ships Waste Reception) 之詳情; 和
(三) 設施有限港口之詳情。
2. 如果當事國的某一港口或碼頭距離偏遠、或缺乏管理和處理本條第 1 款所述 物質所必需的工業基礎設施,因而不能接收這些物質,考量到 IMO 將制定 的準則,該當事國應將所有此類港口或裝卸站通知 IMO,以使該資訊可轉發 所有當事國,供其參考和採取任何相應的行動。已提供此類資訊的各當事國,
應同時將其可提供管理和處理這些物質的接收設備的港口和裝卸站通知 IMO。
3. 各當事國應將不具備本條規定的設施或設施被指稱不足的一切情況通知 IMO,以便轉發 IMO 各成員國。
(六) 各附錄與生效日期 (請參閱表二) 表二 《MARPOL 公約》各附錄與生效日期
附則 名稱 生效日期
附則一 防止油污規則 1983 年 10 月 2 日 附則二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 1987 年 4 月 6 日 附則三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 1992 年 7 月 1 日 附則四 防止船舶污水污染規則 2008 年 1 月 1 日 附則五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1988 年 12 月 31 日 附則六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 2005 年 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 IMO, Status of Conventions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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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據 2019 年 5 月 13 日「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 (MEPC)第 74 次會議,為因應環保需求,得以電子紀錄簿取代下列文件,
預計將於 202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1. MEPC. 314(74)決議案-
附則一油料紀錄簿第 I 部分(Oil Record Book Part I)及第 II 部分(Oil Record Book Part II)、附則二有害液體物質(NLS)的貨物紀錄簿、附則五垃圾紀錄簿。
2. MEPC.316(74)決議案
附則六消耗臭氧物質(ODS)紀錄簿、氮氧化物(NOX)在排放管制區(ECA)的 操作紀錄簿、硫氧化物(SOX)在排放管制區(ECA)的換油紀錄簿。
二、 《國際海事組織公約履約規則(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 III
Code)》
2014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4 日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通 過 第 66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MEPC.246(66) & MEPC.247(66)),各會員國依據《國際海事組織公約履約規則29, 簡稱”履約規則”》(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 III Code)強制化執行 公約各附錄規則之要求,並明訂各會員國須接受IMO之定期稽核30(periodic audit), 由IMO秘書長負責管理審計計畫(Audit Scheme)31,稽核使用之標準為《履約規 則III Code》32。
旨在透過審核機制以強制落實國際海事組織(IMO)各公約(如: 國際海上人命 安全公約及其議定書、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等) ,讓公約內國法化。審核機
29. 履約規則(Code for Implementation):係指國際海事組織經第 A.1070(28)號決議批准的《國際海 事組織履約規則》(III 規則)。
30. 稽核(Audit):係指一個系統的、獨立的和文件化的過程,用於獲取稽核證據並客觀評價它,以 確定稽核準則達到的程度。
31. 審計計畫(Audit Scheme):係指由國際海事組織在考慮組織制定的準則基礎上制定的 IMO 成 員國稽核計劃。
32. 中國驗船中心,技術通報,第 72 期,頁 2,20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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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範圍不僅侷限於船旗國,並延伸到沿岸國和港口國相關層面,我國亦有參與33。 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審計計劃(IMSAS)已於2016年1月1日生效成為強制性計劃,
所有IMO成員國都必須在七年稽核週期內參加強制性稽核 34。
三、 《極地水域船舶作業國際規則,簡稱極地規則》(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Polar Code)
2015年5月11日至 5月15日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通過第 68次會議決議案(MEPC.265(68)),通過《極地水域船舶作業國際規則》35 (POLAR Code)內 之 PART II-A 強制化環境 保護相 關 規定 與《 國 際防止 船 舶污染公約
(MARPOL)》相應之修正案36,包含:附則一(第11章)、附則二(第11章)、附則 四(第7章)及附則五(第3章)。
國際海事組織(IMO)多年来一直在關切船舶航行在遙遠、環境極度惡劣又 脆弱的兩極地區之安全,及如何保護當地未開發的環境。由趨勢和預測均顯示,
未來極地航運的發展將呈現規模化和多樣化,但這些改變都應在保證海上人命安 全及極地環境永續發展下始可進行。船舶在南北極運行面臨許多艱險,如:惡劣 天候、相關區域海圖缺失、通訊系統失靈以及其他海事助航設備缺乏..等。極地 偏遠讓救援和清除工作難以運作與費用高昂。 超低氣溫會降低船舶甲板與緊急 設備組件的有效性。一旦出現冰凍,會增加船舶船體、推進設備和附屬物件額外
33.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 推 動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MO) 自 願 稽 核 機 制 , 2016 年 3 月 11 日 ,
https://www.motcmpb.gov.tw/Information/Detail/8045de5d-f0ae-41b4-a878-7ff8b1a115d1?SiteId=1&NodeId=344,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5 日。
34.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對 外 公 開 資 訊 平 台 , 執 行 IMO 審 計 計 畫 , 2018 年 11 月 12 日 , http://data.motcmpb.gov.tw/ListFolders/Document/79772,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5 日。
35. 國內翻譯為《國際船舶極區水域營運章程,簡稱極區章程》(POLAR Code)。
36. 袁雪、童凱,《極地水域船舶作業國際規則》的法律屬性析論,極地研究第31 卷第 3 期,頁
1,201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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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載37。
因此2014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海事安全委員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MSC)會議通過《極地水域船舶作業國際規則,簡稱”極地規則”》(Th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Polar Code),適用於南北極作業的船舶,
目的是係透過對極地水域中存在的但其他公約中在未曾充分解決涵蓋的特殊風 險,因此對船舶安全作業與極地環境保護做出規定,為現行《MARPOL公約》之 外的附加要求,於2017年1月1日生效38。規則涵蓋了船舶設計與建造、機械設備、
操作安全、人員培訓、搜尋與搜救環境保護..等,與船舶在荒涼的兩極區域水域 (inhospitable waters)航行有關事宜。《極地規則》(POLAR Code)其中第二部分 PART II-A為強制規定、其餘則屬建議性指引,非強制規定。
第一部分(PART Ⅰ)總計十二章,包含: 船體結構(Ship Structure)、分艙與穩
第一部分(PART Ⅰ)總計十二章,包含: 船體結構(Ship Structure)、分艙與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