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溫泉產業政策網絡之互動分析

第四章 礁溪溫泉產業政策網絡分析

第二節 溫泉產業政策網絡之互動分析

本節針對礁溪溫泉產業政策網絡關係進行分析,透過 Rhodes 政策網絡之面 向:整合程度、資源掌控、權力分配等等特性作為分析之基礎,探究礁溪溫泉 產業之政策網絡裡行動者的互動情形與整體治理結構。

壹、多元網絡行動者之互動情形

一、公部門之互動

此部分的行動者為中央政府(觀光局、水利署)、宜蘭縣政府、礁溪鄉公所。

(一)中央單位與宜蘭縣政府之府際關係

中央單位對於縣政府的政策作為干涉甚少,在此可以分為溫泉開發與溫泉

管理兩部分。在溫泉開發的事項上,中央政府最主要的協助在於提供地方政策 所需的經費,宜蘭縣工商旅遊局與礁溪鄉公所均會向中央主管單位提出觀光企 劃,爭取經費補助;例如:礁溪鄉湯圍溝公園以及溫泉公園就是由工商旅遊局 向觀光局申請經費建置,礁溪鄉的形象商圈計畫則是由內政部營建署來補助鄉 公所等等。工商旅遊處陳副處長說到(附錄 3-1):

開發單位主要是跟觀光局,主要是經費問題,沒有什麼協調問題。

礁溪鄉公所黃鄉長亦提到(附錄 3-3):

推行觀光,光靠公所與縣政府的財力確實是不夠的,現在是靠中央專責的計畫 型補助專案支援,中央的觀光局是最重要的角色,人力跟經費都充足,當然有 時候也會向體委會、營建署申請經費補助,公所主要是作好規劃,將報告送達 縣政府,再由縣政府轉呈觀光局申請補助。

對於鄉公所與工商旅遊局而言,中央單位的作為主要是制定整體觀光策略、

設定特定的專案補助計畫,扮演資源提供者的角色;而在溫泉管理上,則是由 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與經濟部水利署進行整合協調,工商旅遊處陳副處長說明

(附錄 3-1):

跟中央單位協調,主要還是水利單位那邊跟水利署,要落實溫泉法的相關規定。

水利科作為下級執行單位,著重於溫泉法的落實與溫泉水費的收取事項,貫徹 水利署的上位政策。

(二)工商旅遊處與工務處水利科之府內互動

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與水利科是職掌礁溪溫泉產業之規劃與管理的兩 單位,工商旅遊處是溫泉區的規劃開發單位,而水利科則是管控溫泉水的運用 情形,兩者的業務重疊的部分甚少,當兩者之間需要進行協調的時候,則會透 過溫泉開發管理委員會協調整合,此部分水利科劉曉芳技術員解釋了分工的架 構(附錄 3-2):

府內的部分,主要依照溫泉法的規定,目前只以水利科與工旅處為兩個主要單 位,水利科管理水權,工旅處掌管規劃開發…;府內的整合,就是透過溫泉開發 管理委員會來提出建議,多半是由下而上,讓下面的人提出想法給上面的人參考 決策。

至於兩單位實際運作的情形,工旅處陳副處長則說明(附錄 3-1):

工旅處是負責礁溪溫泉地區一些規劃開發、跟經營管理,水利科則是負責地下 水源的管控,一個管溫泉、一個運用溫泉,開發單位走的比較前面,出了問題 管理單位才進來。

上述的訪談內容顯示當工旅處和水利科對於有關於礁溪溫泉產業的事項 意見不同或是需要進行研議時,就會透過23「溫泉開發管理委員會」進行討論整 合;針對縣府內部的分工與協調情形,吳中峻教授的看法是(附錄 3-10): 制度上管理有多頭馬車的情形,水的部分是水利單位在管制,再來是觀光局本 身也有法令…我倒覺得說縣政府應有不違背母法的嚴格管制措施,這樣才能因 地制宜,因為溫泉是用一般的管理,而不是觀光區的管理,那觀光區的使用是 業者在使用,應該特別管制。

即便縣府內部的分工在現況運作上並無太大缺陷,但是仍有業務分散的問 題,於此吳中峻教授認為可以進行小幅度的變革(附錄 3-10):

這是工商旅遊的一部分(溫泉管理),讓工旅處來成立一個比較小的組織或是由 承辦人員負責就夠了,不需要整個再重新調整架構。

…一個是技術面的部份,一個是管理面的部份,在監控部分由工務處水利科來負 責,真正了解業者的經營模式或協商方式則是在工旅處的部分,這是一個跨處 室的協調,一個負責提供監控資料(水利科),一個負責真正進入到管理機制,

然後可能要由企劃處來負責整個的分工跟協調。

23 本文後段整合機制部分,對於溫泉管理委員會有更詳細的說明。

綜合上述說明,雖然現在縣政府內兩個單位間具有正式與非正式溝通管道,

但在溫泉區的事務上能夠統一事權仍是較為理想的作法;首先,目前中央有「

溫泉區管理辦法」之法令,未來宜蘭縣政府或可以在不違背溫泉法與溫泉區管 理辦法的前提下,設立較為嚴格的宜蘭縣溫泉區管制法令;其次,不須另闢新 的專責機構,而是將業務整併至工旅處,或是強化水利科與工旅處之間的數據 與資訊流通、整合、分工模式等等,如此俾利於礁溪溫泉區整體開發與管制政 策上的一致性;第三,則是要加強縣政府在監控地下水源的能力。

(三)縣政府與鄉公所之府際互動

縣政府是鄉公所的上位主管機關,過往多數的礁溪溫泉產業發展都由縣政 府主導方向,鄉公所則是聽命執行縣政府決策,但是在新任的鄉長與主任秘書 上任之後,鄉公所對於觀光發展顯現出不同以往的企圖心,試圖加強公所在政 策規劃上的主導能力,關於此點黃鄉長說明(附錄 3-3):

鄉公所才會比較清楚本身轄區內的規劃,縣政府主要是扮演協助的角色,但是 初期的規劃與構想,縣政府會審核,取得公部門的共識,再交由鄉公所執行;

至於取得共識的方式,是召開協調會,邀請中央、縣、鄉三層級一起開會。

至於所有的規劃,依據都市計畫來分類,在這個原則下進行開發,再整合公部 門的意見。

加上現任鄉公所的游主秘即是前任工旅處處長,將之前任職工旅處時的概 念與作法延續至鄉公所,游主秘表示(附錄 3-4):

過去公所受限於人力與資源,但態度可以更積極,礁溪鄉公所過去較沒有這麼 積極投入行銷觀光產業。

至於目前縣府與公所的合作關係,游主秘則解釋(附錄 3-4):

公所跟縣府之間各自預算獨立,以宜蘭縣觀光資源來看,縣政府當然必須要打 縣整體的觀光意象,而就具體的特色來說,就是溫泉、休閒農業、或是各個旅 遊景點等等;而公所就是著重在礁溪溫泉;兩者的差別在於管轄範圍的廣狹,

以及資源分配(可支配資源能力)的不同。

就縣政府的立場來講,他必須顧及整體縣的均衡發展,鄉公所當然就集中火力。

有時候鄉公所在自己的鄉裡做的比較多,也是理所當然的,跟縣府的之間呈現 出的是一種分工跟協助的關係。

就鄉公所的角度而言,縣府算是一個協力單位,中央也有他自己的行銷策略,

算是資源的提供者,以及觀光策略的制定者,設定一些專案補助計畫。

但對於由誰主導礁溪地區溫泉產業的發展,縣政府則有不同看法,陳副處 長談到(附錄 3-1):

之前的鄉公所比較不注重推展觀光,大部分都是縣政府主導,鄉公所配合協助,

比較站在樂觀其成的態度上,較沒有積極的介入;現在的開發也還是由縣政府在 主導,最近一兩年新的鄉長上來,就會順著趨勢,積極爭取經費整頓溫泉區環境,

對於環境整理、一些街道等等,現在是有積極在處理…。

鄉公所未來會著力在軟體的部分,在商圈商家的部分做營造或互動,把溫泉區營 造的更有特色;都市計畫部分則是固定的,規劃開發建照核發、還是縣府為主。

綜上所述,在共識與整合程度方面,縣政府與鄉公所的合作較過往更加緊 密,而對於發展的方向也更一致;至於資源掌握部分,縣府仍然是握有主要資 源的關鍵角色,鄉公所相對來說資源掌控能力較差,必須透過募集資源等方式 開發財源;最終在權力分配上,縣府擁有都市計畫開發規劃的權限與建照核發 的權限,這是縣府的優勢,然而鄉公所與地區商家密切合作,掌握政策網絡中 的非正式權力。

二、營利部門之互動

此部分的行動者為礁溪飯店大、中、小規模業者、地方社團(宜蘭縣溫泉 振興促進會、旅館同業公會)、非營利組織(礁溪溫泉文化協會)、學界(宜蘭 縣各大專院校)。

(一)溫泉旅館業者間之互動

溫泉旅館業者之間的互動,可以從正式、非正式、以及在地與外來的方式作區 隔。

1.正式組織之互動

此部分主要有旅館同業公會、以及溫泉振興促進會;依照法令溫泉旅館業 者都必須參加旅館同業公會,也有固定的開會時間,可說是多數業者之間較為 主要的互動方式之一,而溫泉振興促進會是採自由入會的模式,較具規模的飯 店均有加入(參與成員與入會資格請參閱附件),關於溫泉振興促進會與旅館 同業公會的差別,礁溪老爺酒店劉協理提到(附錄 3-6):

公會比較著重於旅館的經營,溫泉振興促進會則會關心到整體地區的發展。

冠翔世紀溫泉會館方總經理亦說(附錄 3-7):

那依我個人的經驗來說,溫泉振興促進會是主要在溫泉標章的取得跟溫泉季的 籌辦,這兩個是最主要的;旅館公會就是辦一些教育訓練。

溫泉振興促進會杜理事長則敘述了其會務運作與活動內容(附錄 3-8): 我們促進會往前推算的話,在我接任之前大概都沒有運作,大概民國 95.96 年開始動,現在不管在哪裡開會,大家都會過來開會,業者的凝聚力是相當重 要的…我們最近有辦溫泉解說員的導覽,礁溪溫泉人員的教育訓練,包括旅遊 安全、泡湯安全、一些評鑑,包括也要提升衛生的部分啦,這是一個很基礎的 東西。

包括冬戀溫泉季的活動籌辦(附錄 3-8):

縣政府去年就直接把溫泉節交給我們來辦,包括整個產業結合都是我們來做,溫 泉季是 12 月 18 號到 26 號短短幾天…縣政府在一個月前交給我們,我們居然可 以展現出密集的凝聚力,如果沒有業者的力量跟共識,政府根本就做不起來,一 定要靠業者大家的力量,大家認為這個土地是大家要共同關心的,這樣做起事情 來比較好做,對未來發展也比較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