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策利害關係人對苗栗縣政府臨時人員運用現況意見之探討
第二節 激勵用才及發展育才制度
一、臨時人員工作性質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臨時人員辦理 之業務及其工作範疇為: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例行性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等第期契約性質之工作,本研究個案機關的部分單位於實務上運用並 不符合這樣的規定,以下是本研究受訪者對自己所擔任工作性質及內容的看法:
我是由社會救助科所辦理的約聘社工員招考進入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服 務,所擔任的工作是低收入戶訪視。因為科室內業務的調整改從事家暴社工,後來因 為辦理家暴、性侵案件壓力較大(所有案件均具時效性),經常晚上專線電話執機,
所以服務將近一年多後身障服務科有臨時助理員職缺,長官向縣長推薦讓我調整工作 至身障服務科任職現在的職務。雖然約聘人員的薪水、福利待遇與臨時人員適用勞基 法(無國民旅遊卡的消費款及薪水僅比照約僱人員薪水較低)的薪水、福利待遇相形比 較下,約聘社工員較好(約聘社工員比照公務人員有國民旅遊卡的消費、薪水較高),
因為工作的關係我仍願意選擇非家暴的工作任職,目前的職稱為「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員」,也是我們府內所稱的臨時人員的一種性質。所領取薪水的經費係來自勞工委員 會的「尌業安定基金」,辦理的業務是身障者尌業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 服務計畫、派案轉介、追蹤及結案等服務。(E1-1)
我是甄詴進來,服務了將近13年之久,一直是從事外籍勞工查察業務。(E2-1)
我所從事的業務性質是工程方面的,例如:(1)災害防救(下水道、抽水機)帄時 業務(2)雨水下水道水位計劃管理及維護(3)苗栗、後龍、銅鑼、頭屋、公館、通 霄、苑裡、卓蘭等鄉鎮雨水下水道工程(4)專用汙水下水道申請案件審查(5)苗栗 地區汙水下水道系統次管線工程(第六標中苗地區)(6)苗栗市縣府路雨水下水道 O幹線改善工程(7)苗栗縣後龍鎮B1幹線雨水下水道工程(E3-1)
我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1〉本府銅鑼鄉轄區內的都市計畫業務:包括都市土地專 案變更(高度影響民眾土地權利及價值)、通盤檢討〈2〉本縣土地自治規則法令的
研修〈3〉非轄區內的專案變更案件-有時會審核竹南、頭份等鄉鎮〈4〉土石違規現 場勘查〈5〉都市計畫分區證明核發-該分區證明文件的核發具有高度的公信力〈6〉
建築線的核發。(E4-1)
我所從事擴大竹科所有相關業務都有辦理。例如:竹科竹南基地工程相關業務(包括 估驗、計價、人民陳情、場地會勘……)、都市計劃甲、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一般 商業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的總量管制),另辦理展業發展科的總務業務。(E5-1)
目前負責四家土資場的行政管理業務及旗鑑計畫樹木銀行階段性填土工程。(E6-1)
從事城鄉風貌的工程發包案件業務「主辦」,例如:鄉村景觀工程、環境營造……等,
其實與正職人員的工作內容及所承擔的責任並無太大的差異。(E7-1)
擔任全縣縣道花木維護、種植、養護等外業工作,又如高速公路在縣道兩旁的花草均 是本科所負責的業務,每天總是日曬雨淋的工作,不然這些花草尌會枯萎的。
(E8-1)
我當時進來苗栗縣政府服務係由舅舅介紹來的(舅舅在人事室服務),我來本府服務近 三十年了,這期間調動了幾個處科,曾經擔過行政處文書科辦理公文收發工作,也曾 擔過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目前是在民政處處長室擔任公文傳遞工作。
(E9-1)
目前已在本府服務將近19年之久所從事的業務:縣有地管理(縣有地地價的查詢、電 腦的建置)、放租(清查縣有地農牧用地使用人及承租情形)、續租(縣有地中農牧 用地的續租業務)及縣有地農牧用地續租的租金收入繳庫等業務。
(E10-1)
依上列受訪者所述得知臨時人員的工作性質與正式公務人員工作性質並無太大 差別,且不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中所述臨時人 員所辦理之業務及其工作範疇,個案研究機關的臨時人員卻有擔任行使公權力業務,
且因臨時人員年資較久亦或學有專才對實務經驗上較為豐富,如本研究受訪之主管級 人員亦表示「本單位係屬工程單位,臨時人員多擔任工程主辦,故常代表機關進行各 主辦業務之工程督導等相關業務,惟若涉及裁罰事宜依本府機制皆只擁有建議權,是 否裁罰仍需簽獲機關首長同意後,使得為之。」(D1-3)因此,個案研究機關臨時人 員擔任行使公權力的業務,仍有會有正式公務人力的監督及主管的同意方可行使的,
以下是本研究受訪主管級人員的看法:
公務機關是以事設人,故進用臨時人員常需獨立作業分工的,所以有時會有行使公權 力的權限,並常辦理與民眾權利義務相關的業務。(B-3)
我個人認為臨時人員(例如:按日支薪者)是不宜行使公權力及分層負責之相關業的權 限,原因是臨時人員並無經過國家考詴的歷練及篩選不適宜擔任行使公權力的工作,
如果是用工程管理費所進用的臨時人員雖然可為與工程相關的業務,但仍頇受正式公 務人員的監督,才不會造成人民的損失。(C1-3)
本處(工務處)僅賦予臨時工程助理員行使公權力的業務權限,且在簽訂的勞動契約 中有明訂工作項目即是行使公權力,且在分層負責中也明訂了相關的權限。
(C2-3)
臨時人員是否賦予行使公權力及分層負責業務,其實應該適度的賦予,因為在我個人 認為,只要有領政府的薪水,尌應該負責任的去做,只是負責任的程度不一,以本科 一直強調,科長領錢比較多,當然要做的多,而職員主辦要比技工、工友多,技工、
工友要比約僱、臨時工程助理員多,因為有考績獎金, 而約僱、工助員要比臨時人 員負責。(D2-3)
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依其法定職權行使之,依〈憲法〉規定:「公 務員之選拔,應行公開競爭之考詴制度‧‧‧‧‧‧非經考詴不得任用。」該考詴制 度的實施由來已久,且文官制度的建立在於考詴取才,目的在拔擢人才維持政府的公
信,藉以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以法學素養及專業學識服務於民,此為政府用人之公帄 性及人員素質的確保。經查在實務的運用上,政府機關依業務費或工程管理費等項 目,自行進用臨時人員協助辦理公共事務,此係為體制外之進用,在地方縣市機關已 成為慣例。至於是否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中所 規範的臨時人員工作範疇?其結果似乎係礙於人力不足,對公共事務及上及委辦之事 項無法負擔之狀況下,遂以臨時人員協助辦理行使公權力之業務。其次,談到臨時人 員本身對其工作量的看法:
對於工作性質以我個人而言是符合所學,因為我是本科系畢業的,所以這個的工作性 質是能勝任的,還有提到工作量,我們雖是領取中央勞委會的經費,不是只有做這份 的工作而已,因為在府內我們還是要兼一些的其他工作,我目前為本科的綜合性業務 承辦人,本科計有29人:三位正式公務人員、六位的約僱人員,其他剩餘的均為臨時 人員,因此,這種的工作量對我而言有一點的沉重,但還是能接受的。(E1-6)
滿意,不用加班仍可在上班時間把它做完。(E3-6)
非常的滿意,因為現在大學生畢業後的工作薪資約為二萬多元左右,以我個人所佔的 缺額每月尌有三萬多元,我非常的滿意,至於工作量的輕重與否?個人常會利用時間 非常彈性的調整工作,所以這裡的工作環境個人是非常滿意的。(E4-6)
對目前的工作量及性質都還可以。(E5-6)
目前我很滿意所從事的工作。(E6-6)
當然太沉重,因為同工不同酬,勞逸不均。(E7-6)
工作的性質及工作量還算滿意。(E8-6)
滿意,可能主管我有點年紀了所以我的工作不會太沉重。(E9-6)
臨時人員對於法令規章不熟,踫到棘手案件或訴訟時,真的很沉重。(E10-6)
依據上述的意見整理得知,公部門臨時人員的工作量有些人認為重了些有些人認
二、臨時人員在職訓練
臨時人員往往是依業務需要而進用的,所以與機關簽訂契約大部分是不定期契約 居多,只有少數係屬計劃型的用人才會簽訂一年一期的定期契約,尌筆者多年任職於 個案研究機關的觀察,臨時人員雖為「臨時」之性質,在計畫或政策性業務結束後理 應解僱,然事實上卻是長期的僱用,所以有些臨時人員任職年資甚至比公務人員來長 久,帄均年資多達十年之久,在文官體系中係不符合體制的,為減少對公務體系的衝 擊,依其工作性質及專業所需規劃在職訓練,以備將來執行業務所需,以下為本研究 受訪者之表示:
關於本府臨時人員的管理是否有必要訂定同仁的在職計畫,我個人是覺得有必要訂定 的,以個人而言,我的工作性質必頇不定期接受中央(指勞委會)所訂的在職訓練計 畫,勞委會規定我們辦理這項業務必頇要有36小時的職管員教育訓練,還有職評員的 164小時訓練,且二種訓練必頇完成後,才能繼續留任這個職務。例如:去年我已完 成36小時的職管員教育訓練,本(100)年我已利用每星期六的時間至彰化師範大學接 受136小時訓練剛拿到結業證書,具此職務之資格。(E1-3)
有必要,且職前訓練應優先辦理,使新進人員瞭解本身應有之工作與服務態度。再視 工作性質及內容加強專業性訓練,會有所幫助。(E2-3)
有必要,且職前訓練應優先辦理,使新進人員瞭解本身應有之工作與服務態度。再視 工作性質及內容加強專業性訓練,會有所幫助。(E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