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部門臨時人員人力的運用與發展
第三節 苗栗縣政府臨時人員運用現況與管理制度變遷
處 名稱
處 名稱
處 名稱
福利、尌業服務、外勞服務及勞工安全衛生、社會行政、老人福利、兒童青少年福 利、婦女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及人民團體合作事項、公益慈善事業等事 項,需由相關科系人才來推動業務,在農業處方面是掌理農、林、漁、牧行政及農、
漁、畜產品共同運銷、批發市場管理、農漁會輔導、農漁會信用部監督及管理、農 藥管理、水土保持、農路管理維護、自然生態保育及休閒農業等事項,基於農委會 上級委辦事項及地方自治事項業務增多,而需以進用臨時人員來推動業務,另在地 政處方面是掌理土地、重劃、地籍、地權、地價、地用、測量、土地開發及一般土 地行政等事項,本縣屬於開發中的縣市每年約有四五十件的土地徵收案件(舉凡國有 地、縣有地、鄉有地) 都是委託本府地政處辦理,臨時人員的工作亦僅為協助性的 工作,例如:辦理土地徵收後發放補償金,連絡土地所有權人至鄉鎮公所領取補償 金等工作,均需大量的人力才能完成工作,因此,臨時人員的進用是可以解決人力 上的不足,且能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的要求,在業務的推展下有極大的幫助,但是地 方行政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人力比例甚高,恐對文官體制產生衝擊,或是對人力素質 及為民服務施政品質的影響,都值得用人機關所為注意的。
二、苗栗縣政府運用臨時人員現況分析
(一)臨時人員之進用時機與苗栗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前:
我國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管理制度每個縣市均有不同,以 個案研究機關-苗栗縣政府為例當時的管理單位為人事室,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後交由行政處庹務科管理,首先談到進用的時機:由業務單位之業務費或工程管理 費項下僱用臨時人員並簽會人事室陳請縣長核准後僱用。管理方式依據僅依據勞僱 雙方所訂立之契約內容管理,例如假別部分:日薪制的臨時人員無任何假別可為休 假,請一小時即需扣薪更無婚、喪假或公假、出差等權益,而月薪制臨時人員(係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公部門進用臨時人員協助各項業務的推動,一直是地方縣市政府長久以來所存 在的問題,進用(遴選)方式與進用時機分為:
1.為因應業務需要、協助各項政策推動而進用:
個案研究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來自於員額配置的短缺及因應業務上的需要而進用臨 時人員協助業務的推動,近年來政府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精簡計畫,不斷對組織編 制實施瘦身精簡員額,每年縮減正式編制員額數,另工友、技工凡超額的機關學 校均不予再增補人力,但在業務並無減少之情形下,進用臨時人員協助辦理業務 則屬於一種常態。
2.為酬庸性質而進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 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規定: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在推動民主憲政下縣市長的選舉文化以佈樁為其首要 要務,於是民選縣市首長背負著龐大的人情壓力,為報答選民的出錢出力情義相挺,
所以在機關內安插臨時人員,實為民選縣市長不得不為的回饋方式之一,而進用臨 時人員經費開支亦都是以業務費、工程管理費等非人事費用項下支應,一旦進用很 少係與機關首長同其進退,僅有依法任用之機要人員依法規定隨縣市長任期而去 留,因此會有部分臨時人員的進用係為地方民意代表或為有力人士而推薦的。其次 談到苗栗縣政府對臨時人員的管理制度,除了依據〈勞動基準法〉簽訂勞動契約及 相關規定外,本府另行訂定「苗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做為依據,
其訂定主要目的正式人力與臨時人力性質不同為出發點,而訂定「苗栗縣政府及所 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中明訂臨時人員的工作範疇、薪資標準、休假、獎懲績
1、僱傭關係: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定臨時人員與本府及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雙方之權利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順利推展機關業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1)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係指受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 進用,從事與機關業務有關之各項臨時性工作並依薪資規範獲致工資者。
(2)機關勞雇雙方均應致力於工作倫理及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以維良 好勞雇關係。
2、工作範疇:
應依規定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 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去。應遵奉機關一切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人員之 指導管理,不得敷衍圔責,或有推諉、違抗之行為。
3、薪資及年終獎金發放標準:
工資依相關規定由臨時人員本人與機關於訂定勞動契約中訂定;工資之調整參 照行政院核定之勞工基本工資。另時人員全年無過失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參照政府每年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標準發 給。
4、休假:臨時人員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所規定應休假之節日,為配合各機關實施週休二日,得參考企業因應新工 人員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及休假日。另有關事、病、喪、婚假依照〈勞工請假規
則〉規定給假。
5、獎懲績效考核:臨時人員之獎勵分為下列 3 種:嘉獎、記功、大功。於每年年底 依據「苗栗縣政府工級及臨時人員獎勵績優計畫」選拔表現優異的臨時人員以資鼓 勵。至於懲處部分:在勞動契約書中約定一年四次的考核成績結果同年度累計兩季 考核列乙等者或跨年度連續兩季考核列乙等者,僱用單位可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並酌給資遣費。
6、契約終止:機關因業務需要,進用臨時人員時,應與臨時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
(1)因機關精簡、整併或裁撤時。
(2)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臨時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臨時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7、退休: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 或工作滿 25 年以上者。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機關按月提繳 6%退休金,個 人依意願自提 0%至 6%,儲存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臨時人 員需年滿 60 歲後,自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8、勞資意見溝通:機關制定臨時人員申訴制度,處理有關臨時人員對懲處不服、管 理不當、建議及違反有關勞工法令措施之申訴。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機關依法成立勞資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實施(本府勞動及社 會資源處勞資關係科為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二)臨時人員之薪資制度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前:
日薪制臨時人員的薪資比當時政府所規定的法定工資稍高些,例如法定工資為 15,800 元者,縣長為照顧臨時人員均會提高至 17,000 元左右,月薪制臨時人員係 依照該員所佔工程管理費為依據並以其學經歷比照「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 員俸點之給報酬標準表」給薪。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本研究對象苗栗縣政府非依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薪資來源,係由地方行政機關自 有財源或由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所編列之經費,並由用人單位以業務費項下自行編列 支應,其薪資水準訂定係依據苗栗縣臨時人員薪給標準表發放,本府臨時人員區分 為:臨時人員、臨時助理員、臨時工程助理員、約用人員四類,一般性人員係指日 薪制臨時人員且無專業技能之人員,其薪資為日薪 800 元,並配合軍公教人員調薪 於 2011 年 07 月 01 日將日薪調整至 824 元為統一薪額,此類人員與上開臨時助理員、
臨時工程助理員、約用人員均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最大不同之處薪資係 以工作日計酬、出差僅能領取交通費,不能支領膳雜費及住宿費,但此一般性人員
的薪資結構於 2012 年 01 月 01 日已改為月薪制,且因應法定基本工資的調整將每月
適用對象 職等 報酬薪點 調薪前實支數
(三)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各項假別權益分析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上表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府所稱之臨時工程助理員,而本府所稱日薪制臨時人
生理假
產假
特別休
由表 4–7 得知適用〈勞動基準法〉臨時人員的假別及天數有些仍比同為契約性人力 的約聘僱人員較多,例如:臨時人員多了〈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中所規定的放假日,因此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更讓臨時人員的各項權益確實獲得 保障與強化。
(四)苗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核評分制度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前:
績效考核方面:在 2007 年以後有一年四次的考核制度但無訂定評選績優工級及 臨時人員計畫鼓勵表現優異的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為了提升公務機關行政效能及激勵本府臨時人員提升士氣,並讓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臨時人員(含臨時人員、臨時工程助理員、臨時人員、約用人員)的續聘有所依據,
為了提升公務機關行政效能及激勵本府臨時人員提升士氣,並讓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臨時人員(含臨時人員、臨時工程助理員、臨時人員、約用人員)的續聘有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