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全球化、民主化、資訊化的時代來臨,文官制度及行政體系的改革,遂成為 世界性的浪潮,政府各部門組織必頇因應社會發展之趨勢,掌握複雜之民意需求,
檢討組織分工與流程設計,以提升總體行政效能,增進全民福祉,強化國家整體實 力(李亮宏,2005:1)。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進步,政府機關的諸多行政業務也漸 漸步入 e 化型態,許多傳統的行政程序,以及需要大量人力的行政事務已經被電腦 以及網際網路所簡化,例如:目前戶政的戶籍資料系統已全面的 e 化,民眾洽公無 需填寫申請書即可在戶籍地以外之地區戶政事務所請領個人的戶籍資料,簡化了許 多的程序。因此,政府治理模式將更需要彈性化的運用公務人力,將一些具備臨時 性、簡易性、專業性、技術性、研究性、季節性、週期性等機關臨時或特殊業務需 要工作改由具體彈性的契約人員來處理。
由於公務人力彈性化管理已經成為全球化的趨勢,在奧斯本(David Orborne)
與蓋勒(Ted Gaebler)於 1992 年出版的《重建政府:如何將企業精神轉移至公部門 中》(Reinventing Government:How the Entrepreneurial Spirit Transforming the Public Sector)一書中,是形圕企業型政府最重要的概念架構,所謂「企業型政府」,又稱
「企業家政府」、「企業性政府」和「企業家精神政府」,是新公共管理學的核心 理論之一。也是近幾年行政改革和學科研究領域出現頻率較高的一個概念,有學者 甚至將其作為取代官僚制、建立政府新範式的代名詞,然而人們對其語義的理解和 概念的確立很不一致,而且存在一定的誤解,企業型政府並不是要把政府作為企業 來運作,因為畢竟二者存在是有很大的差別,而是指要用企業家在經營中所追求講 效率、重質量、善待消費者和力求完美服務的精神,以及企業中廣泛運用的科學管
更具有高效率與人性,期能秉持企業界充滿挑戰性及競爭力之管理精神,做好各項 行政改革工作,而成為一個深具活動與生產力之「企業型政府」。我國政府所推動 的「政府再造」運動,即是上述理念的回應(張家銘,2002:98)。
我國政府於 1993 年貣,行政院第 2321 次會議中行政院長連戰指示由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尌有關提昇工作效率各種問題改進方案,付諸實施全面推動政府 改造,更於 1998 年 1 月 14 日頒布《政府再造綱領》1,在 2000 年民進黨執政之後,
陳水扁總統亦於 2001 年 10 月在總統府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其中特別針對「專業 績效的人事制度」進行任務分組2,並揭示「民主服務、績效課責、專業創新、授能 活力」四大目標,以及「政府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制度應該重視策略分權、減少法律 化,並兼顧政府人力資源資產與成本的雙重特性」三大基本理念,繼而提出五項改 革計畫3,改革的目的在使政府各階層人力的運用更具有彈性活力管道,以提供績效 管理的良好環境。
配合政府改造的腳步,究竟該如何彈性化運用公務人力,善加利用契約性人力 以活化原本僵化的永業文官體系,並且更有效率的應對來自公民社會多變化多元的 需求(李亮宏,2005:3),而契約性人力在私部門的運用已經行之有年,我國公務 體系中向來是以永業化的文官為主,進用契約性人力中的臨時人員對於永業文官體 制可能造成的衝擊仍是未知的變數;此時,契約人力的運用得當與否,勢必對政府 機關人力結構與服務品質產生重大的影響,為確保公務人力的有效運用,建立良好 的用人制度及規劃完整遴選機制,實有其必要,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一(陳明惠,
2009:1),另一方面,臨時人員的相關法規對於臨時人員的敘薪、退離、福利的相 關規定往往付之闕如,也相對剝奪臨時人員的權益,在於了解法規對於公部門臨時 人員的相關規定及可以改善的項目為何,另外,從契約性人力的角度來看,臨時人 員的工作型態也可以說是現代社會中近幾年新興的工作模式之一,基於此種的心 態,契約性人力中臨時人員與永業化文官體制將會擦出什麼樣的火花?不同經費項
1 政府再造綱領一案係政府為迎接二十一世紀來臨,所積極推動跨世紀國家建設計畫,並以「亞 太營運中心」及「建設台灣成為科技島」作為核心,期能於下一個世紀真正邁向現代化國家的 行列。
2 由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施能傑教授擔任分組召集人。
3 五項改革計畫分別是人力任用彈性化計畫、人力績效管理計畫、人力服務倫理計畫、人力專業
下所僱用的臨時人員其所擔任的職務為何?另這些契約性人力中臨時人員能帶給公 部門的利基為何?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終止契約發放資遣費增加財政 負擔或引貣勞資爭議等問題?並以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探討公部門契約性人力 中臨時人員管理等相關問題(邱佩瑜,2007:2),亦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二。
〈勞動基準法〉於 1996 年 12 月 27 日修正公布,正足以彰顯我國重視社會福利 發展措施,實現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及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之既定政策,
因該項政策的公布實施,使苗栗縣政府臨時人員在管理上及各項權益的保障都納入 該法的規範:如勞動契約、工資、工時、加班費、職業災害各項補償費用、資遣及 退休等,另外在休假、事病假及產假等假別,皆於法條上明訂保障給予最基本合法 的規範。此立意雖然良善,但是臨時人員的進用在我國地方行政機關是及其普遍,
且人員數量也相當的龐大,除了對人事管理及運用產生影響外,進而也增加了地方 行政機關的財政負擔。筆者本身為苗栗縣之公務人員,職司公部門臨時人員的管理 工作,以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的觀點對苗栗縣政府運用臨時人力中臨時人員的進用程 序、考核、待遇、權利義務等之研究,並藉由對中央政策制定者、地方政策制定者、
政策執行者、臨時人員本身等做深度訪度後,根據訪談內容能提出合宜的管理措施,
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三。正因為上述三個的強烈研究動機,遂展開對本論文的研究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