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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地方縣市政府運用臨時人力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而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

後,在行政機關組織中法則、管理與產生的問題應如何因應?茲將研究結果與實務的 運作,相對應於文獻、理論、研究目的與筆者的觀察,本節希望可對實際執行上將面 臨之問題,綜合歸納出以下之改善建議,俾供地方縣市政府在運用臨時人力時之參考。

一、制定縣市政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之法令

目前地方縣市政府對於臨時人員進用法源及運用之法令,係比照〈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但畢竟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性質是不同 的,地方機關仍需由自己制定一套適用臨時人員的進用及運用法令,因此,建議縣市 政府制定〈地方行政機關及學校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規則〉,作為臨時人員的進用 及運用依據。

二、建立臨時人員進用一致的標準及程序

我國目前關於臨時人員的進用並無統一或相關的一定標準,在各縣市政府或各 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視需要來訂定進用契約人力的標準以及進用的程序,造成同種類型 人員在不同機關卻是不同標準和方式進用。契約性人力原為政府基於短期或是臨時性 業務需求而使用之人員,所以在進用上應該以彈性進用的方便性為原則,但是彈性進 用應該有一定之限度。目前情況即是彈性進用已經成為弊端的原因之一。如果要改進 目前現況之弊端,首要即是「避免人情、用公開徵選」,在這兩者必頇徹底執行才有 助於減少弊端而且有利於管理。但是首長還是可以依自身權限推薦人選。前提是首長 必頇要很清楚得授予用人單位權力,只要是所用人選不佳,不會因為是首長所薦,即

程序方式為基礎,讓其餘用人單位效法。

三、實施員額的總量控管及建立臨時人員的設置基準

為減輕各縣市政府進用臨時人員人事成本的財政預算負擔,必頇積極規劃員額 總量控管及建立臨時人員的設置基準,在地方縣市政府具有高度的為民服務及接受 上級委辦事項執行公權力特性,在正式公務人員員額不足下,以大量臨時人員來替 代人力,實有不妥之處,尤其本個案研究機關的臨時人員大多辦理高度行使公權力 業務,其涉及公權力者僅得充作行政助手,避免由臨時人員獨立作成裁罰決定,並 將審定權限保留給正式公務人員處理,例如採委外、志工運用或推動促進參與模式 鼓勵民間私部門等方式,另公部門對於正式公務人力、約聘僱人員或工友均設有員 額基準的配置,惟獨對於臨時人員未訂定設置基準及用人上限,易成為機關臨時人 員的人數浮濫,建議應通盤檢討各處科業務性質及臨時人員實際用人需求,並應當 以立法採行總量控管方式,亦藉由中央的介入管理及儘速完成法制化,以達到節省 人力成本及財政支出。

四、加強勞資雙方〈勞動基準法〉的教育宣導

本筆者直接透過感官考察發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公部門非依法制進 用之臨時人員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貣適用〈勞動基準法〉至今已屆滿三年有餘,個案 研究機關管理階層與臨時人員對於〈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不盡完全瞭解,

初期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導說明,但還是難以深入管理階 層及臨時人員,以致產生對〈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的誤解,造成勞動權益的 受損及勞資爭議,此外,常因資方管理階層的職務異動造成管理斷層、勞資會議的 功能不彰,因此,縣市政府機關應加強開設〈勞動基準法〉教育訓練課程,俾讓地 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管理階層及臨時人員能充分了解法令,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造 成爭議,徒增管理成本。

五、建構臨時人員長期性的培訓計劃

不論從勞工的不定期契約或定期契約觀點來看,勞工的在職訓練是有必要的,

且可視為組織內對人力資源管理最有效的投資,在公部門常對正式公務人員辦理定 期的專業性或一般性的法令宣導訓練計畫,但對於臨時人員卻未做相關專業性亦或 一般性法令的在職訓練計畫,個案研究機關應自行編列預算對臨時人員做有效在職 訓練,藉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工作效能。

六、訂定臨時人員勞動條件通案之標準:

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臨時人員之管理,由各機關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所訂 最低勞動條件規定之下,自行與臨時人員訂定管理措施,例如: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等,致使各縣市政府與臨時人員所訂定的管理措施不一,法令的寬鬆解釋亦不統 一,會產生差別之待遇,因此,建議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人事行 政局衡酌我國的勞工政策、人事體制的建置及臨時人員的態樣等因素,尌公部門臨 時人員的特性,研商訂定合理的管理措施,明訂臨時人員勞動條件通案標準,並廣 泛蒐集各機關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編印成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 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的釋例彙編,作為各機關管理臨時人員共同適用的管理規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