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災害管理與脆弱性研究
隨著災害的事件為一般民眾所知曉,一般民眾在缺乏資源與援助的情況 下,必須仰賴政府進行災害的防治、救災與管理,災害管理的責任就落到了政 府的手中。而依據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的定義,災害管理
(disaster management)是一種針對危險情況持續且動態性的規劃管理過程,目
災害管理定義,都以美國官方定義為主,特別是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FEMA)為標準,並且使用其使用之
「整合性災變管理體系(Integrated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IEMS)」作 為管理的操作概念(陳志嘉,2011)。
一、災害管理步驟
根據Kelly(2002)對於 IEMS 的使用現況研究,歸納出其災害管理可以分 為以下步驟:災害分析(hazard analysis)、能力評估(capability assessment)、
緊急行動計畫(emergency operation planning)、能力維持(capability maintenance)、減災整備(mitigation efforts)、緊急行動(emergency
operation)、革新(evaluation)、能力差額(capability shortfalls)、多年發展計畫
(multi-year development plan)、每年發展進程(annual development increment)、州或地方資源(state and local resource)、聯邦(國家)資源
(federal resources)、每年工作增補(annual work increment)等十三項。
二、災害管理階層
雖然 IEMS 所列之計畫實施程序有這十三項,但我們仍能將整個災害管理 系統簡化為四個部分,即減災階段(Mitigation)、整備階段(Preparedness)、應 變階段(Response)以及最後的復原階段(Recovery)(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 局,2015),此四者之間不斷循環,使災害管理得以日趨進步(圖 2-2)。
圖2-2 災害管理系統階段圖(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2015)
依據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的資料,將減災、整備、應變、復 原四個項目做了詳細的解釋,如下:
(一) 減災:透過政策管理、各種因應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減輕災害 之影響。可以分為結構性與非結構性減災兩種類型。
1. 結構性(structural):以興建具體設備來作為事前防備之用途,如 興建水庫、堤防、水污染設備建造、消防設備更新等等。
2. 非結構性(unstructural):意指對各類型的問題做時代性、全面性 的規劃,而非使用硬性的具體建設來解決問題。如水庫安全評 估、對高危害地區之範圍劃定與特別法令之訂定、嚴禁濫墾濫建 山坡地以防土石流失造成災害、制定土地利用計畫、制定建築有 關法令等等。
(二) 整備:平時針對可能會發生之災害做好充足的準備,應付災害發 生時所產生的各種可能狀況。整備之實質作為如下:
3. 訓練:建立緊急行動中之職責與責任,並儲備資源以支持救援行 動,迅速明瞭組織計畫及設備運作,以提升運作效率。
4. 計畫:事先擬定災變管理計畫,災害發生時協調各部門採取一致 行動,使資源妥善運用,避免災損過大。
5. 警告:於災害未發生前,預先發布危險警訊,使民眾提高警覺,
事先預備防災。
(三) 應變:災害發生時的因應措施,依據所發生情況之輕重緩急,分 為兩個時期如下:
6. 災害緊急通報時期:災害緊急通報於應變小組成立前進行,係為 爭取救災時效,於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可能時,於第一時間進 行各級政府災害權責單位複式多元通報。
7. 災害應變中心時期:災害應變中心時期始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主要任務為動員救災人力並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於第一時間 搶救人民生命及財產,並蓄素疏散、收容與撤離災民。主要包含 六下工作如下:
(1)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扮演救災人員調度與各部門溝通協調之重 要角色,並迅速發布或傳遞災害警報。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有 賴平時擬定的完善計劃、演習訓練與防災意識。
(2) 動員:大規模災害發生之救災人力主要包含政府(警察、消防 人員)、軍方與民防三個體系。
(3) 災民的收容與撤離:災害潛勢區域或高風險地區應事先規劃安 全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及安全避難處所,以備不時之須。
(4) 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災民搶救民眾生命為首要工作,在 啟動救災系統的同時,也須同一時間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來配 合;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畫,應配合當地的醫療資源與民眾就 醫習慣而擬定。
(5) 實施交通管制:實施交通管制有利於救災人員、救災車輛迅速 進入災區,並且避免閒雜人等進入災區而妨礙救災工作之進 行。此外,應加強巡邏、防制宵小趁隙作案。
(6) 防止二次災害發生:如颱風過後造成鬆散的地質結構與大量的 雨水、地震過後的餘震、房屋倒塌、海嘯皆可能造嚴重之二次 災害。其不但會加重損失,更影響復原工作之進行,故除了平 時應規劃完善的防救災工作外,對於災後可能發生的二次災害 更要加以防範。
(四) 復建:復原重建行動是配合減災行動使災害恢復至災害前或是更 好的措施,為一項重建公共建設、讓社會與經濟恢復正常運作之政 策,可分為短期與長期政策。短期復原重點為維生管線(lifeline systems)之恢復,包括電力、通訊、自來水、污水系統、運輸等系 統,以提供居民基本食物、衣物、避難之需求,並維持災區治安;長 期則需恢復經濟活動、重建社會公共設施與居民生活。
然而,這些計畫也並非一開始就已經擬定,我國現行之災害防救計畫一直 到民國89 年(2000)才開始實施,而民國 34 至 54 年更是我國災害防救體系的 空窗期。自民國54 年以後,我國的災害管理制度歷經了「台灣省防救天然災害
因遭遇重大災害或事件而做出變革,除此之外,三者之間的管理層級也不斷升 高,由原本的省政府統籌到現今是由國家來進行處理,可以看到,隨著時序的 演進,我國對救災的重視度也不斷提升,相較於過去,災害防救已有一定的法 源可以依循。
因此就制度而言各地的地方差異是小,各級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訂定 相關的救災、防災施行細則。然而各地所獲得得的經費、人員編制數量等等因 素,仍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針對這點而言,本研究勢必須要將以「政府政 策」為主導的災害管理放入本研究的項目指標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