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二節 災害防救之組織體系
世界各國政府在 80 年代因福利國家政策過度擴張的結果,使得政府財政不 堪負荷,政府開始意識到由公部門主導的政策效益是有限的,因此學者們紛紛提 出由私部門共同參與行政、提供服務的說法,現代政府新治理的理念便為透過公 私部門之協力共同提供服務,除了原本即為治理主要角色的政府以及跨國組織,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亦開始介入公共事務中並扮演重要角 色,與人們的生活發生密切關係,當社會中產生或意識到的需要,無法經由商業 體系中的企業來完成,也無法由政府機關來完成時,便可藉由非營利組織這類由 有志之士組成的團體,解決社會問題,舉凡各種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宗教團體、
學校、基金會、及社區互助組織等皆屬非營利組織的範疇,其在各種社會服務、
政策倡導、教育文化及社區發展等活動中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在政策過程之 知識匯集結合
知識儲存更新
知識使用管道建立 知識創造與建構
知識修正
知識運用
中,大學為重要的學術研究機構,為一知識與新觀念的生產者,可作為治理模式 中提供建議、督促施政的要角。因此在現代政府治理模式下,政府、NGO、跨國 組織、大學、企業皆為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就災害防救的組織體系而言上述各 組織皆被備受重視,故本研究將防災組織體系分為此五類。而欲瞭解各國之防災 體系現況,必須先從政府開始,因為政府部門仍為政策發展之主要領航者,以下 就美國、日本及我國的防災體系與法律制度設計進行探討。
(一)日本防災組織體系
日本的防災組織體系,以其災害對策基本法(以下簡稱災對法)為基礎。災 對法乃是事前的防災、災難的救災到事後的復原,在周延的體系設計下,推動自 中央到地方,並包括全民在內的防災體系,並擬定各級防災計畫與急需業務,作 為全面性防救災工作的基礎。
日本災對法之防災行政體系:
1. 防災組織之分類(第 2 條):
(1)中央級(指定行政機關及其辦事處,指定地方行政機關)
(2)都道府縣(計四十七個)
(3)市町村(位東京都之區與市町村同級)
(4)指定公共機關、指定地方公共機關 (5)居民
2.職責:災對法第 3 條至第 7 條,明訂各階層之職責。
(1)國:萬全之防災相關措施。
(2)都道府縣:協助區域內市町村及指定公共機關有關防災事務或業務之推 行,並負責綜合與協調之工作。
(3)市町村:由基層地方公共企業團體擬定防災計畫,並依法令施行。消防機
關及水防團乃促使市町村之職務能夠充分發揮同心協力、相互支援支援之 功能。
(4)指定公共機關:協助都道府縣或市町村執行相關工作。
(5)居民:說明居民對於災害之準備與因應方法,並自動自發參與防災活動,
落實防災工作。
3.防災會議:(災對法第 11 條至第 22 二條):
(1)中央防災會議:設於總理府,訂定防災基本計畫。委員由內閣總理於國務 大臣(部長)及兼具學識與經驗知識中選任,反映資料提出之要求及勸告、
指示之工作。
(2)都道府縣防災會議:設於都道府縣,擬定都道府縣地區防災計畫。同時並 進行與市町村有關之聯絡與協調事宜,推動並實施緊急措施相關計畫。
(3)市町村防災會議:設於市町村,擬定市町村地區之防災計畫。
4.緊急災害對策總部(災對法第 24 條至第 28 條之 6):針對緊急災害事件,總 理大臣根據當時之災害規模及其他狀況,認定有特別必要,則於總理府暫 設緊急災害對策指揮部,推動與該災害有關之緊急因應對策。
5.災對法之搶救災行動與執行機關
搶救災行動 執行者
資訊蒐集傳達 指定行政機關、指定地方行政機關、都道府
縣、市町村、指定公共機關、指定地方公共機 關、公共團體。
防災信號 市町村
受災狀況報告 市町村→都道府縣→內閣總理大臣
指定公共機關→內閣總理大臣
指定行政機關→內閣總理大臣 內閣總理大臣→中央防災會議
發現者之通報 發現者→市町村
→警察官、海上保安官、市町村 通知(來自氣象廳等)的警報 都道府縣→指定地方行政機關、指定地方公共
機關、市町村
警報傳達 市町村→居民、有關機關
通訊設備之優先利用 都道府縣、市町村、指定行政機關、指定地方 行政機關
出動命令 市町村
事前措施(物件之排除等) 市町村、警察官、海上保安官
避難指示 市町村、警察官、海上保安官
緊急處理 市町村、都道府縣、指定行政機關、指定公共
機關
警戒區設定權 市町村
緊急公共負擔 市町村
居民參與 市町村、都道府縣
支援要求 市町村→其他町村
→都道府縣
緊急措施指示 都道府縣→市町村
(二)美國防災組織體系
1979 年美國發生三哩島事變後,隨即成立專責的聯邦急難管理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FEMA),進行災害防治與緊急應變的工作,受
美國總統指揮。美國防災體系分為聯邦與州的兩級制,但在實際的災害防治上 則涉及聯邦、州、及地方上的郡三個層級。當災難發生時,身處第一線防救任 務的的郡無法獨自應付災害時,州政府及迅速負起緊急應變及災難救助的任 務,如果災害的規模及強度非州政府的防救能力所及,州政府即向總統申請聯 邦政府支援,經 FEMA 評估及認定後,由總統宣布為國家級災害,之後之搶救指 揮協調即由 FEMA 接手,以進行國家級的急難救助工作。
FEMA 設署長、副署長各一人,另設五位相當於我國司長的長官負責減災、
準備、救災、保險及消防等五項重要職責。總署設在華盛頓,另在州設十個地 區分屬,並設置 27 支城市快速搜救部隊,(Urban Search and Rescue Team),
署長、副署長、分區署長及五位司長由總統任命,並需得到參議員的通過始能 就任,其主要構成單位如下:
1. 減災司(Mitigation):負責對災區的瞭解、確定、規劃及評估工作。屬於減 災司管轄的法案包括:國家地震減災計畫、颱風計畫、洪水保險率製圖、水 壩安全計畫及減災基金籌畫等。其工作項目則包括製定災區圖、颱風疏散路 線、地震損失估計、水壩安全調查、減災基金的發放以及綜合大型災難評估 等重要工作。另外在救災應變時提供地理資訊系統(GIS)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工作。
2. 籌備司(Preparedness, Training, and Exercises, PTE):負責一切緊急事 物處理的準備工作,他接收了以前國家總署(GSA)的工作,包括儲存品、危險 物、化學原料,因此與國防部、核能管理委員會都有密切關係,並於馬里蘭 州擁有一災害管理研究所,負責對外的訓練工作。籌備司同時與地方政府進 行大規模的動員演習,培養地方政府的自救能力。
3. 救災司(Response and Recovery, R&R)負責災害發生後的救災工作。按照 聯邦應變計畫(Federal Respnse Plan),他可動員 26 個部會和美國紅十字 會進行全盤的救災措施。災難發生後,救災司於 FEMA 總部成立指揮中心,也
在當地成立聯邦災區辦公室(Disaster Field Office, DFO),由聯邦協調主 任(Federal Coordinating Officer, FCO)負責指揮。救災司也有一聯勤處,
專門負責一切物質及機械之供給。救災司的四項主要任務是:
(1)建立通訊系統。
(2)協助地方對災害損失之統計。
(3)直接救災。
(4)提供所需物質及補給,由州政府處理善後。
4. 聯邦保險局(Feder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負責洪災保險業務,及 監督撕保險公司代賣聯邦洪水保險之操作過程。任何縣市政府均可參加國家 洪災保險計畫,參加之地方政府則必須負責執行洪氾區的管理。保險局設局 長一位,兼有司長頭銜。
5. 美國消防局(U.S. Fire Administration):負責協調各地之消防隊,提供新 資料、儀器、工具和訊息。消防局也負責搜救和救援之工作(Urban Search and Rescue),局長也兼司長之銜。
聯邦救災計畫中分十二項支援職務,FEMA 是總負責之機構,其他參加之 27 個組織部會(26 個政府機關與美國紅十字會)可分別主持一項或多項工作:
急難支援職務 主持單位
交通:民間和軍方交通運輸工作 交通部
通訊:通訊支援 國家通訊系統與 FEMA
公共工程:恢復工程設備及公共事業 陸軍部工兵團
消防:防阻大火及救火 農業部
資料收集:收集、分析、傳播災難相關資料 FEMA
災民照護:避難所之管理與食物分配 美國紅十字會
資源補給 總務署
醫療衛生 公共衛生署
都市搜救及救援 消防局、國防部
危險物品處理 環保署
食品補給 農業部
能源供給:修復電源及燃料提供 能源部
(三)我國防災組織體系
民國八十九年「災害防救法」通過後,我國之災害防救即以其為基礎,確立 我國三層級之災害防救體系。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都成立「災害防救 會報」,並訂定「災害防救計畫」,規劃、督導所屬機關各項災害預防工作之執行。
另於災害發生時,分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結合各機關內部之「緊急應變小 組」執行災害應變事宜,設立對應之救災指揮組織。據此,我國之災害防救組織 分為:
(1)各級災害防救會報
(2)會報幕僚機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災害防救專責 單位;鄉鎮市-指定單位
(3)災害應變中心 (4)緊急應變小組
(5)統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國軍、民防團隊及民間社區志工組織
而「災害防救法」之另項重點內容,即為明訂各類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位 階及內容要項:
「災害防救法」之各類災害防救計畫
(1) 遇有重大災害發生,且達到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條件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會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由召集人視災害之規模、
(1) 遇有重大災害發生,且達到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條件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會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由召集人視災害之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