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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

我國在民國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公佈後才有無障礙環境的概 念,雖然有了無障礙環境的概念,但這些概念均是由歐美等先進國家引 進,而非由國內自發性的產生,所以國內有關無障礙環境的研究,尚在 起步階段(柯平順,1999)。本節從無障礙環境的定義與法令規定、國內 目前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缺失及視覺障礙者無障礙環境的需求等三方面 做文獻的回顧與探討。

壹、無障礙環境的定義與法令規定 一、無障礙環境的定義

大戰及一次世界性大恐慌所引起的社會大變動,此社會大變動造成了許 多社會問題,其中以高齡者、兒童及身心障礙者的問題最為嚴重,因此 許多國家開始重視戰爭中的傷患與殘障者的福祉。1950 年代以後北歐 的斯堪地那維亞半島諸國最先廢除精神耗弱者與一般社會隔離的制 度,主張身心障礙者應能和一般人一樣地在社區過普通生活,應讓身心 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合的目的(曾思瑜,1995)。不久之後此 種強調殘障者權利的思潮,馬上延伸至歐洲本土並擴及美國。之後,歐 美各國便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運動,也相繼訂定具體的政策或法令來實 現無障礙環境的理想(張欽堯,2000)。在世界各國關懷殘障者權利的思 潮,我國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日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其中第二十三 條即明訂政府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之 設備。此法令的宣佈,為國內推行無障礙環境開創了一個新里程(張欽 堯,2000)。但是至今國內一般社會大眾對「無障礙的環境」一詞,仍 然一知半解,甚至有人以為無障礙環境與環境保護有關。而一般知道「無 障礙環境」的人,也只是片面狹隘的認知,總以為無障礙的環境,是殘 障者所需要的,也是殘障福利法所規定的(金桐,1993)。究竟什麼是無 障礙環境?以下分別為國內學者的看法。

「 無 障 礙 環 境 」 英 文 常 以 「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 及

「accessible environment」表示,前者譯為無障礙的環境,後者譯為 可接近的環境,也就是說無障礙環境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又易於接近的 理想環境(金桐,1994)。它包含交通、學習、工作、社區等各方面,

強調「可及性」 (accessibility),包括「可達」、「可進」、「可用」。

基本上包含的範圍有兩個層面,一是有形的物理環境,如交通、建築、

休閒、教育場所等設施; 另一是無形的人文環境,如接納、尊重的心 理態度等(吳武典、張正芬、蔡崇建、盧台華,1991)。兵界力(2000)認 為無障礙環境亦即是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包括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和無障 礙的交通環境。其目標在讓個人使用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或能力而 受到限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萬明美(2001)為無障礙環境下定義,

無障礙環境即是在規劃或設計公共設施時,能考慮身心障礙者之特性,

讓他們能與一般人一樣可達、可入、可用各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

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等。她更主張無障礙環境,應從減少危險性及不便 性著手,例如:清除不該出現在通道上的障礙物、減少騎樓的落差、水 溝凹洞填補加蓋、路邊車輛停放整齊等,不需龐大的經費,只要人們多 加一點體諒心和公德心即可。此外,建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除改善硬 體設施外,更應該加強溝通觀念,增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態 度。周月清(2001)認為無障礙環境乃指障礙者的日常生活包括,食衣住 行育樂等方面之物理與人為的無障礙,所以應包括各種公共場所設施或 設備的改善和提供,及可以協助障礙者出入公共場所的輔具,而人為的 無障礙更是物理無障礙的重要關鍵,這方面則需要社會教育及宣導方 案。林淑玟(2001)則在『e 世代的「無障礙」觀』一文中提到,在 e 世 代中要達到所謂的「無障礙」,必須包括 1.資訊取得、2.溝通、3.物理 與環境、4.社會環境、5.心理環境的無障礙。歸納上述學者觀點,所謂

「無障礙環境」,除了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更便利的空間外,更是身心障 礙者參與社會的重要基礎。在有形方面,應考慮到身心障礙者在生活 上、行動上、教育上可能遭受到的障礙,並提供其能夠克服環境障礙的 需求;在無形的方面,不能對身心障礙者存有同情、可憐或排斥的心理,

而是要對他們的尊重與接納、鼓勵與關懷,協助他們融入社會,建立未 來。因此「無障礙環境」對所有人言,不僅是理念,也是行動,除了對 環境設施的改進外,正確的觀念及態度的建立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無障 礙環境的範疇中,無障礙交通設施更是重要的一環,所謂無障礙交通設 施是指: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交通部,1999)第五 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上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交通工具之設施應依 規定設置:(1)運行資訊標示設施、(2)入站播報設施、(3)聲音導引設 施、(4)上下階梯、(5)昇降設備及出入口。第六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內 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乘坐交通工具之設施應依規定設置:(1)站名播報

生設備、(6)扶手及防滑地板。

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台北市政府,1996)所用名詞定義:無 障礙引導設施設備是為方便行動不便者到達、進出和使用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其設施設備,室內外無障礙通路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之引導設施設備。無障礙引導設施設備可包括:(1)聽覺引導設備、(2) 觸覺引導設施設備、(3)視覺引導設備、(4)緊急疏散引導設施設備等,

而觸覺引導設施設備是以觸覺辨識之引導設施或設備例如導盲磚、點字 台、觸摸地圖、浮凸標示、導盲扶手、導盲地面鋪材等。本研究的無障 礙交通設施是指研究對象較常接觸且設置於道路、車站內外及交通工具 上的無障礙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導盲磚、特殊交通號誌、車站內引導 設施(導盲扶手、引導人員)、殘障專用電梯、車廂及車站的語音播報系 統及無障礙交通工具(復康巴士)等。為了達到無障礙的理想,除了觀念 的宣導及設施改善外,法令的規定更是必要的輔助措施,以下即針對無 障礙環境的法令條文做探討。

二、相關法令條文

雖然法律的規範是較消極的作法,但法律條文具有保障人權的正面 意義,以下分別就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令條文加以探討。

我國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公布施行的「殘障福利法」,首次將提供 身心障礙者方便、排除其社會不利(handicap)的觀念注入台灣社會,也 成為台灣最早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重要依據(柯平順,1999)。以我國 無障礙環境法令相關法治發展來看,國內無障礙環境的法令訂定及措 施,約略可分為殘障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近期又有身心障礙者 權益促進法的定立。

(一)殘障福利法階段:

1.殘障福利法:

「殘障福利法」民國 69 年 6 月公布施行,其中除明訂殘障者種類 七類、福利及復健等事項,該法將無障礙環境的推動範圍界定在公共建 築物和活動場所。該法第二十二條即明定身心障礙者之暢行權:「政府

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之設備。」

這是台灣最早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重要法源依據。由於「殘障福利法」

對新完成公共建築物並無約束,對於無障礙環境 之推動與落實及提供 殘障者方便之日常生活環境的措施也無明確的說明(柯平順,1999;張 欽堯,1999)。因此,該法對無障礙環境措施的規範仍未十分健全。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從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殘障福利法,內政部於民國七十七年,由 營建署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中,增訂第十章「公共建築 物殘障者使用設施」條文(曾思瑜,1996),其中明白規定公共建物無障 礙設施(斜坡道、導盲磚、 樓梯、升降梯、衛浴設備、觀眾席、停車位) 之適當規格,並列舉出十四項三十種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之設施。為便 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該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 施,這是將身心障礙者的需求首次納入我國建築法規中,並作為無障礙 環境設計之規範及設計之基準。

3.殘障福利法修正案:

七十九年通過的「殘障福利法修正案」,將殘障者的種類及範圍擴 大成十一類。在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中,明文規定,各項新建公共設施、

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

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此時無障礙生活環境己較具 法制規範的約束力(柯平順,1999;張欽堯,2000;萬明美,2001)。

4.公共設施、公共建物、公共場所殘障者使用設施設備規範:

內政部於八十四年二月公佈施行該設施設備規範,除有關建築物部 分准用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外,該規範也訂出公共設施和活動場所 無障礙環境的相關規定,且編印規範之圖例說明,以協助規劃者、設計 者、執行者作為新建及舊有改善無障礙環境之依據(柯平順,1999;張 欽堯,2000)。

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修正案:

其內容全係片面取自國外法規,而被大多數的學者評定為概念性和原則 性,與先進國家相較,內容粗淺、鬆散且不完備,甚至缺乏認知而衍生 新的問題(金桐,1994;曾思瑜,1995)。因此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五年,

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的「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 施」之規定,修正為「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主要的修正 內容是擴大使用對象為行動不便者,明文規定視障者、聽障者及輪椅者 使用相關的無障礙設施、設備(張欽堯,2000)。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階段:

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民國 86 年 4 月殘障福利法修正通過,且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

民國 86 年 4 月殘障福利法修正通過,且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