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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視障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之研究 以五位台北市重度視覺障礙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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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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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身心障礙特教教學碩士論文. 重度視障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之研究 以五位台北市重度視覺障礙者為例 A Study on the Use of Public Transportations for Individuals with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 Five Users in Taipei City as Examples. 指導教授:杞昭安教授 研究生:李森光 撰. 中華民國 一○一 年 六 月.

(2) 致 謝 辭 終於我人生的第一篇論文誕生了,由於我本身是全盲者,無論在 就讀研究所的過程,到最後撰寫論文的辛苦階段,都要感謝許多人的 幫忙。首先要感謝國立台灣師大特教資源教室所有老師,在我就讀研 究所的過程協助我找報讀、找資料、申請相關輔具,再者,要感謝志 工洪月琴小姐,從我開始準備考研究所,到整個論文,她每週不辭辛 勞幫我報讀,幫我校對資料,當我的眼睛無怨無悔的幫忙我。除了這 些老師、志工,我更要感謝林祐鳳、陳天文、吳傳慧等好友,因為她 們知道我視覺上的限制,只要一通電話,她們都能即時前來給我最貼 心的幫忙,讓我能順利完成此論文。 在撰寫論文的過程要特別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杞昭安老師,從題目 的構思到研究的設計;從資料的處理到論文版面的校正,老師了解我 全盲的苦處,都能協助我,給我具體建議,讓我減少摸索與犯錯的次 數,盡快地、有效率地完成此論文。因為本身全盲,在撰寫論文過程 會感嘆於眼睛看不到,在找資料、分析資料等都會受到許多限制,也 常有放棄的念頭,而杞老師都能即時給我鼓勵,老師真像是我的心靈 輔導老師,只要有老師的鼓勵,我就有勇氣繼續寫下去。 在進行此研究時,感謝重度視障受訪者與相關親屬、老師的大力 幫忙,讓我無論在訪談、進行實地觀察都能很順利,因為這些朋友也 希望透過此論文反應重度視障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困難,我本 身想做這樣的題目,也是自身有很深刻的體會,希望此論文的誕生, 能讓明眼朋友瞭解我們迫切需要無障礙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需求。 由於從小醫師誤診,讓我雙眼失明,在這裡要感謝我的父母,他 們不放棄我,雖然台灣給予全盲的福利與生涯規畫的空間極為有限, 但父母從不會喊苦,到處尋找我可以尋求的資源,也時時告訴我,眼 睛看不到要更用心,我父母與家人溫馨的陪伴,才能讓我勇敢面對人 群,面對我不可預知的茫茫人生,在摸索中找到屬於我的人生路。 從此訪談與研究過程,我也要感謝曾經幫忙我們的熱心司機與熱 心路人,您們一句熱心的提醒,就會讓我們不用到處摸索,再次謝謝 所有帶給我們光明的好心人。.

(3) 重度視障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之研究 以五位台北市重度視覺障礙者為例 李森光. 摘要 本研究以重度視障者作為研究對象,藉此探究其對於無障礙大眾 交通運輸工具的認知情形、使用歷程與經驗、定向行動對於重度視障 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重要性,以及對於無障礙大眾交通運輸工 具軟硬體設施的需求與建議。 為達研究之目的,首先以文獻分析來釐清視覺障礙、重度視障者 的定義及其行為特徵與現況,再者,為強調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相關提 供者所需賦與的社會責任,本研究也試圖從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定義 與身障法規等面向進一步探討,並整理國內外關於無障礙大眾交通運 輸工具相關文獻、法規,透過資料分析及現況的比對,瞭解現今台北 市無障礙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提供的概況。最後,藉由焦點團體訪談、 實地觀察、相關受訪者親師訪談,探究重度視障者之搭乘大眾交通運 輸工具的經驗,定向行動對於重度視障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重 要性與對於無障礙交通設施的需求。 根據本研究之發現可歸結出以下結論: 一、對於無障礙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認知情形,從焦點團體訪談與五 位受訪者親師訪談可知,由於目前政府對於無障礙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尤其在台北市的建設已有相當規模,因此對於無障礙設施的認知都有 基本的認識。 二、無障礙交通設施中,對於重度視障者特別重要的設施有語音報站 系統、點字說明、引導設施、導盲磚、有聲語音號誌、捷運引導人員、.

(4) 一般大眾主動協助、友善的人文環境。 三、重度視障者對捷運與火車的語音播報系統較為滿意,但對公車語 音播報系統的設置則仍感不足;至於有聲號誌,重度視障者認為其使 用效果還不錯,但認為設置的地點太少。 四、定向行動訓練對於重度視障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非常重要, 由此次焦點團體訪談、相關受訪者親師訪談可以了解,重度視障者由 於眼睛看不到,如果沒有接受定向行動相關課程的訓練,將無法順利 出門,甚至是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另外,定向行動訓練除了相關 技能的學習,心理輔導與基本社交技巧訓練也是重點。 五、在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過程中,對於重度視障者造成的困擾有 看不到公車號碼、找不到公車站牌、人行道騎樓障礙物過多、汽機車 駕駛不禮讓行人、計程車司機服務態度不佳、引導設施缺乏造成迷路 或走偏等狀況、台鐵無障礙設施與服務人員素質不足,造成重度視障 者搭乘火車過程處處受阻礙與歧視,民眾缺乏視障教育與重度視障者 行動過程中有言語的誤解,交通執法人員欠缺對身障之基本觀念,在 重度視障者行動過程中沒有給予適當協助。 六、近年來相關改善的部份有捷運、高鐵設置引導服務人員協助重度 視障者搭車,讓重度視障者搭乘捷運、高鐵更安心,台北市公車增設 語音報站系統,讓重度視障者搭車更方便,台北市身心障礙復康巴士 車量增加,讓重度視障者有更多機會搭乘復康巴士,人文關懷有進 步,讓重度視障者行動過程得到更多的溫暖與幫忙。 七、重度視障者搭乘不同的大眾交通工具,其遭遇的問題不一,而造 成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問題的原因,可歸類為環境及個人兩大因 素,其中以無障礙設施及個人視覺感官障礙所造成的問題占大多數。 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分別對相關單位及後續研究提出建議,希望對 改善重度視障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問題能有所助益。.

(5) 關鍵詞:視覺障礙、重度視障者、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 施、定向行動、焦點團體訪談.

(6) The Study of Blind Users by Taking Mass Transportation Issues: A Case for five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 of Taipei City. Lee, San-Kuang. Abstract The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 was studied here. This thesis was intended to explore both the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cognition and using experiences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ir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kills when taking public transportations. Other suggestions and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demand for either software or hardware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also were aims of the study. To proceeding the inquiry, first,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definition,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ir states of play were identified by analyzed literatures. In order to emphasize what'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at should be taken by those who run public transport facilities, I further studied the definitions of public transport facilities and disabled right law. Then, I analyzed regulations and literatures from domestic and abroad. To comprehend current accessible environment in Taipei public transportation, this study compared current states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with data analyses. Based on focusing group interviewing, field observation, and interviewing with targets' relations and instructors, following research findings were concluded: 1. Both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and their relations and instructors all have basic cognition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because the government has considerably structured it --- especially in Taipei City. 2. For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the most important elements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are: Stop Reporter, Braille board, guide facility system, guide bricks, traffic signs with sound, personal guide service in MRT, voluntary helpers in crowd, and humane surroundings. 3.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are much more satisfied with the broadcasting systems both in MRT and railway than those in buses. Regarding the traffic signs with sound, they are satisfied with the efficiency, but the number of install location is.

(7) too small to fulfill their needs. 4. The capabilities 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are very significant while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 taking public transportations. Without it, they will have fewer capable of going out freely, needless to say taking any public transportation. All interviewees expressed their fully understanding of it as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lack of sight. In addition to skills' training, the capabilities 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offer psychological counsel and basic social skills training. 5.. In process to taking a public transportation, listed below are reasons caused of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difficulties: Unknowing bus number and failure in discovering the bus stop. There are too much obstacles to sidewalk or arcade. Motorcycle riders and drivers ignore pedestrians’ existence. Many taxi drivers have poor service attitude. Get lost or wrong direction because short of guide facility system. Without any barrier-free facility and their low quality of custom service in Taiwan Railway, both of them forced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to receive biased service. Traffic conductors without basic knowledge of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seldom offer proper assistance to them. Citizens with poor education often misunderstand sever visual impairments.. 6.. In recent years, there is some conspicuous improvement. Both MRT and THSR (Taiwan High Speed Rail) offer personal guide service for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It makes them be relieved passengers. The Stop Reporter has been set up on Taipei Bus. Therefore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are much convenient while taking buses in Taipei. The number of Fu-Kang Bus in Taipei has been increased. It let sever visual impairments have much more chance to take them. Sever visual impairments received much more friendly hands from strangers.. 7. The difficulties in taking public transportation for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 are varied from person to person. However, an individual's vision loss and access to the facilities have most effect on theses issu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public transportation for the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 application for future research are also addressed. Key words: visual impairments, severe visual impairments, public transportations,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the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focusing group interviewing..

(8) 目 錄 目錄. I. 圖目錄. IV. 表目錄. VI. I.

(9)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4. 第三節 名詞解釋.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第一節 視覺障礙者的特質與行動能力. 7.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 11. 第三節 定向行動與使用大眾交通工具. 25. 第四節 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的問題. 3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43. 第一節 研究架構. 43. 第二節 研究對象. 44. 第三節 資料蒐集. 44. 第四節 研究實施. 50. 第五節 資料處理. 52. 第六節 研究倫理. 55. II.

(10)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57. 第一節 重度視障者對無障礙交通設施的認知與使用情形. 58. 第二節 定向行動能力對重度視障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重 要性. 92. 第三節 我的甘苦談-談重度視障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困 難與阻礙. 115. 第四節 觀察記錄與結果討論. 139. 第五節 綜合討論. 17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87.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87. 第二節. 結論. 197. 第三節. 建議. 198. 參考文獻. 205. 中文部份. 205. 英文部份. 210. III.

(11) 附錄一 視覺障礙者的視覺特性 ……………………………………213 附錄二 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 ……………………………………214 附錄三 美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 …………………………219 附錄四 英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 …………………………221 附錄五 訪談邀請函 …………………………………………………222 附錄六 重度視障者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相關問題訪問晤談提綱 …223 附錄七 視障者相關支持者(老師、家長)訪問晤談提綱 ………225 附錄八 受訪視障者定向行動能力檢核表 …………………………227 附錄九 實地觀察記錄表 ……………………………………………229 附錄十 視障人口統計表 ……………………………………………234 附錄十一 受訪者基本資料 …………………………………………235 附錄十二 焦點團體訪談編碼表 ……………………………………236 附錄十三 第一次訪談逐字稿 ………………………………………237 附錄十四 第二次訪談逐字稿 ………………………………………271 附錄十五 受訪者親屬訪談摘要表 …………………………………302 附錄十六 重度視障者焦點團體訪談後的反思日誌 ………………326. IV.

(12) 圖目錄 圖 3-1 研究架構組織簡圖 ……………………………………………43 圖 4-4-1 成年重度視障者實地觀察路線圖第一部份………………143 圖 4-4-2 成年男性重度視障者實地觀察路線圖第二部份…………144 圖 4-4-3,成年女性重度視障者實地觀察路線圖第一部份………156 圖 4-4-4,成年女性重度視障者實地觀察路線圖第二部份………157 圖 4-4-5,成年女性重度視障者實地觀察路線圖第三部份………157. V.

(13) 表目錄 表 2-1 視覺障礙者交通問題相關研究 ………………………………38 表 4-3.1 受試者基本資料……………………………………………139 表 4-3.2 受試者各項定向行動能力檢核得分情形…………………140. VI.

(14) 第一章 緒論 無障礙環境對於身心障礙者非常重要,而無障礙大眾運輸系統更是 不可或缺的設施,不管多好的福利、多完善的就業措施,若「行動」受 到了限制,則這些都是惘然。而所有障礙類別中,重度視覺障礙者對於 無障礙交通設施的依賴性最高,受到視覺的限制,若沒有無障礙交通設 施的設計,視覺障礙者行動將受到限制,甚至可能造成危險與生命的危 害。因此進步的國家,號稱特殊教育發達的台灣更應重視此問題。 期盼藉由此研究喚起政府與相關特殊教育人員的重視,共同重視此 問題,協助讓大眾運輸交通設施的無障礙更具體落實。.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政府對身心障礙者的各項福利十分重視,特別訂定法規,以提 供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就養、就業及其他福利服務措施。然而前述 各項政策,如果沒有完善、便利的交通運輸系統,則任何對身心障礙者 措施的美意,都將打折扣,且會限制其活動及學習的範圍。所以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第十六條即明白要求「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 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 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 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第五十三條的內容 也說明:「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 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 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 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 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前項大眾 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 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 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 -1-.

(15) 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建築 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 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 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為執行相關 身心障礙「無障礙」權益保障,交通部(1998)即發佈身心障礙者使用國 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明訂使用各項公共交通工具之優 待規定,並給予成效優良之業者獎勵及補貼。交通部(1999)也頒布公共 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規定,明確訂定公共交通工具設置輔助身心 障礙者乘坐及上下交通工具之設施項目及適用範圍。從上述條文及規定 來看,無非是為身心障礙者創造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特別是使用交 通運輸工具等措施,以增進身心障礙者行的便利及安全。 對於無障礙生活環境,特別是行的便利,在所有障礙類別身障者中, 以視障者的需求最為迫切。由於視覺感官的障礙,造成其行動受到極大 的限制,所以更需要有安全及便利的交通。不過,從相關文獻的陳述中 發現,視覺障礙者在日常生活裡「行的安全及乘坐便利性」等方面,仍 存在許多問題,與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種種規定,差距甚遠。探討目 前國內的無障礙生活環境,人行步道系統未有整體規劃,高低不平、寬 廣不一,機車任意停放,道路被障礙物長期佔用,對視覺障礙者之行動 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除此之外,國內的導盲磚有時會把視覺障礙者引到 危險地帶,加上部分小水溝沒有加蓋,形成陷阱,導致有些視覺障礙者 不太敢出門(萬明美,1999)。另外,在大眾交通工具方面,以台北市而 言,其大眾交通運輸的便利性,與國內其他地區相比較,可說是首屈一 指。雖然如此,但台北市目前道路的設計或交通工具本身的軟硬體設備 還是很少為視覺障礙者著想。以現有的幾種大眾交通工具為例:計程車 費用太高,政府又無補助;火車適合長途乘坐,大台北地區只有少數定 點可以使用,除轉乘不易外,進出月台對視覺障礙者相當不方便,近年 -2-.

(16) 來雖有「復康巴士」的載送服務,但粥少僧多,供不應求。此外,市區 公車及捷運,雖然經濟、便捷,但對視覺障礙者是否最方便、最安全? 答案未必是肯定的,從相關文獻中發現,它仍存在許多問題。公車方面 諸如:過站不停、未能在站牌停靠、靠站時常有機車搶道、車廂內階梯 太多且規格不一(曾信榮,1996)。至於捷運呢?如:無月台門設計、月 台警示黃線對視覺障礙者並沒有導盲功能、列車與月台之間的間隙太大 (林百鍊,2002)。上述的問題顯示,國內對於視覺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 境的提供,仍有許多需要改善的空間。除了無障礙環境之外,視覺障礙 者能否利用大眾交通運輸作為行動的工具,與其是否具備良好的定向行 動能力也有關係。劉信雄(2001)指出一個成功的盲人,在接受定向行動 訓練後,不僅可以在熟悉的環境中自由安全之行走,同時在不熟悉的環 境裡,亦可輕易地到達目的地,可以使用任何交通工具而不致迷失。一 旦具備定向行動能力,其生活和明眼人沒有多大的差異;但缺乏定向行 動能力,除了會造成行動不便外,尤其是容易發生危險(杞昭安,1999)。 由此可見,視覺障礙者能不能利用大眾交通工具,與其是否具備良好的 定向行動能力有極大的關聯。但公共運輸工具的使用,是視覺障礙者定 向行動學習高級行動技巧訓練的項目之一(教育部,2000),因此,學校 如能有效安排定向行動課程,使每位視覺障礙者都具備安全而有效行走 的能力,對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是有實質幫助的。 研究者本身也是重度視障者,透過文獻探討、焦點團體訪談與自身 經歷,藉由此研究讓政府機關、學術單位、社會大眾深入瞭解重度視障 者在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時各種不同的面向,與內心的感受,也利用深入 的訪談收集相關建議,做為未來政府擬定交通政策與學校定向行動教學 之參考。 基於以上敘述,研究者嘗試從無障礙環境及定向行動的角度,去瞭 解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所遭遇的困難及探討造成困難的原 因,並由這些困難中進而嘗試提出因應措施,以做為輔導視覺障礙者使 用大眾交通工具或學校教學改進的參考。 -3-.

(17)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所遭遇的問題,並 將研究結果提出建議,做為行政機關改善無障礙交通設施及學校訂定有 關課程之參考。 壹、研究目的 基於以上的研究動機,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有下列幾項: 一、探討重度視覺障礙者對無障礙交通設施之認知、使用情形。 二、探討重度視覺障礙者運用定向行動能力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的經驗及 歷程。 三、了解重度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所遭遇的困難與感受。 四、探討造成重度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所遭遇到困難的原因。 貳、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重度視覺障礙者對無障礙交通設施的認知為何? 二、重度視覺障礙者對無障礙交通設施的使用情形為何? 三、重度視覺障礙者的定向行動能力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的經驗及歷程為 何? 四、重度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可能遭遇到哪些困難? 五、造成重度視覺障礙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問題的原因為何?. -4-.

(18)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視覺障礙者 根據教育部(2002)所制定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指視覺障礙者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的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 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0.3,或 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二、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衛生署(2002) 所頒布的「身心障礙等級」將視覺障礙分為三等級: (一)重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不含)以下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20DB(不含)者。 (二)中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 0.1(不含)以下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5DB(不含)者。 3.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 0.2 以下(不含)者。 (三)輕度: 1.兩眼視力優眼在 0.1(含)至 0.2(含)者。 2.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0DB(不含)者。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 0.2(含)至 0.4(不含)者。 本研究中的視覺障礙者是指持有視覺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且等級 在重度以上至全盲。 貳、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大眾運輸服務是指提供固定路線、定點服務、固定班次的運輸服 務。屬於此類服務的運輸工具即為大眾交通工具,包括市區公車、長途 -5-.

(19) 客運、火車、捷運、飛機、輪船(含渡輪)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996)。 交通部(1999)頒佈的「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 所用名詞的定義: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 船舶法及民用航空法,為運輸營運者提供旅客運輸之車輛、客車廂及航 空器。本研究的大眾交通工具是指研究對象經驗所及和日常生活經常接 觸的大台北地區現有公共汽車、火車、捷運等交通工具。 參、無障礙交通設施 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交通部,1999)第五條規 定公共交通工具上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交通工具之設施應依規 定設置:(1)運行資訊標示設施、(2)入站播報設施、(3)聲音導引設 施、(4)上下階梯、(5)昇降設備及出入口。第六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內 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乘坐交通工具之設施應依規定設置:(1)站名播 報或顯示設施、(2)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3)博愛座、(4)服務鈴、 (5)衛生設備、(6)扶手及防滑地板。 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台北市政府,1996)所用名詞定義:無 障礙引導設施設備是為方便行動不便者到達、進出和使用公共建築 物、活動場所及其設施設備,室內外無障礙通路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 者使用之引導設施設備。無障礙引導設施設備可包括:(1)聽覺引導 設備、(2)觸覺引導設施設備、(3)視覺引導設備、(4)緊急疏散引導設 施設備等,而觸覺引導設施設備是以觸覺辨識之引導設施或設備例如 導盲磚、點字台、觸摸地圖、浮凸標示、導盲扶手、導盲地面鋪材等。 本研究的無障礙交通設施是指研究對象較常接觸且設置於道 路、車站內外及交通工具上的無障礙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導盲磚、特 殊交通號誌、車站內引導設施(導盲扶手、引導人員)、殘障專用電梯、 車廂及車站的語音播報系統及無障礙交通工具(復康巴士)等。. -6-.

(2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重度視障者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所可能遭遇到的種種 問題,因此蒐集與研究主題有關之文獻做為研究之參考。本章共分四 節,第一節探討視覺障礙者的特質與行動能力;第二節探討無障礙環 境;第三節為視覺障礙者定向行動與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第四節探討視 覺障礙朋友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的問題與相關研究。. 第一節 視覺障礙者的特質與行動能力 視覺障礙者由於視覺的缺陷,使得在日常生活、學習、行動及社交 上產生許多限制,形成其特別的身心特質。不過,由於障礙程度的不同、 障礙出現的時間早晚不一,因此每位視覺障礙者的特質也未必完全一 樣,有些人對視覺障礙者有著刻板的印象,總認為他們的生理、心理和 人格特質與一般人不一樣。徐文志(1993)指出,視覺障礙兒童因本身的 障礙及別人異常態度的影響,很容易有許多負向的心理特質,但並非所 有的特質都完全是負向或不健全的,他們也可以經由自我訓練而發揮出 精湛的行動技能或異於常人的獨特能力,以下就針對視覺障礙者的特質 與行動能力做探討。. 壹、視覺障礙者的生理特質 視覺上的缺陷對兒童的其他生理結構與功能,不見得會有影響,不 過視覺的障礙卻可能導致兒童在視動協調及定向行動上產生問題(何華 國,2000)。國內外文獻均提到,視覺障礙者有以下的生理特質(李德高, 1992;杞昭安,2000;何華國,2000;林寶貴,1989;陳秀雅,1997; 郭為藩,2002;傅秀媚,2000;萬明美,2001;EatonWall, 1999;Pring & Dewart, 1998;Wheeler & Floyd, 1997;Wolffe, 1999) 一、聽覺、觸覺與嗅覺能力較正常人靈敏,因此視障生常會利用上述感 官來代替視覺器官辨別四周的環境。 -7-.

(21) 二、手眼協調能力較差,特別是全盲生對精細動作的協調能力較一般生 或弱視差。 三、有些視覺障礙者常會有習癖的動作,如擠眼、擺動身體、繞圈子轉、 注視光源、玩弄手指等,以尋求自我刺激。 四、因為對環境的不了解,或安全上的考量,以致於不喜歡運動或與其 他兒童疏遠。 五、存在著眼睛的病變,如青光眼、白內障,或眼球發炎等疾病。雖然 視覺障礙者的聽覺、觸覺與嗅覺的能力,顯得較一般人靈敏,但由 於視覺上的缺陷,也可能導致視動協調及行動的問題發生,而且也 無法掌握環境中的相對位置。又因為缺乏空間概念,所以行動能力 上也受到限制。再者,由於手眼協調能力不好,也可能導致生活上 或學習上的不方便,並影響其日後的發展。. 貳、視覺障礙者的心理特質 一般而言,視覺障礙與心理特質有著直接的關聯,相關文獻指出, 視覺障礙者經常表現出以下的心理特質 (李德高,1992;杞昭安,2001; 何華國,2000;林百鍊,2002;林寶貴,1989;陳秀雅 1997;張自 1998; 傅秀媚,2000;萬明美,2001;Pring & Dewart, 1998; Wheeler & Floyd, 1997; Wolffe, 1999): 一、較一般人在學習時更為專注。 二、聽音辨音、聽音辨位的能力比一般人強。 三、由於概念的發展常取決於觸覺或聽覺經驗,以致於易產生不正確之 概念。 四、較無法掌握所處環境的相對位置,故在行動上易受限制,對陌生環 境較容易產生不安定感。 五、由於缺乏直接的印象,以致於在語言的表達上較有困難。 六、人際關係與社交能力較差,因此較容易產生孤立消極與自卑的生活 態度,不願與人接觸,對於人際關係的建立常處於被動的一方。 -8-.

(22) 七、因缺乏視覺線索,較容易對周遭的事物產生懷疑,以致於容易形成 以自我為中心。 視覺障礙者由於無法利用視覺提供學習管道,故在學習時必須比一 般人更為專注,也因為受限於視力,必須經由自我訓練以敏銳的聽覺來 補償,所以其聽覺能力比一般人更強。在概念的形成方面,因常取決於 觸覺或聽覺的經驗,所以容易有不正確的概念產生,又由於無法掌握環 境及周遭事物,故容易產生猜疑及以自我為中心的心理,造成人際關係 與社交能力較差,因而形成孤立、消極與自卑的生活態度,再加上對環 境的位置無法掌握,容易產生不安定感,使行動能力也受到影響。. 参、視覺障礙者的行動能力 由於視覺障礙者對於空間位置、關係的觀念較為薄弱,導致較無法 掌握周遭的環境,並使其行動能力普遍受到限制。但視覺障礙者的行動 能力是有個別差異的,如障礙程度不一及視覺記憶經驗的不同,其所表 現出來的行動能力也不一樣。很多人誤以為盲人都是生活在毫無光覺的 黑暗世界,實際上,僅有少部分盲人是完全沒有視力,大多數的盲人和 低視力者都有殘餘視力(萬明美,2001)。所以視覺障礙者會因視覺障礙 程度而區分為絕對盲、光覺、手動視覺、色覺、數手指、行動視覺及隧 道盲等。因為視覺障礙者有不同的視覺特性,所以行動能力也不相同。 范文良(1993)指出視覺障礙者因視力減損的程度不同,在閱讀和行走能 力上也互有差異。由於人類學習及身體的活動大部份是靠視覺來提供線 索,五官所接受的全部訊息中,經由視覺而獲得的占 87%,因此通過視 覺來控制身體各部分活動的約占全部身體活動的 75-90%(林敏哲, 1995)。所以視覺障礙者因視覺缺陷所導致最大的損失,除了無法以視 力為學習工具外,便是行走上的不便,由於行走的不便,造成活動空間 的限制(林寶山,1997;劉信雄,2001)。萬明美(2001)認為視覺損害會 導致視覺功能受到限制,眼盲對個人產生三種基本的限制,分別是: (1) 經驗範圍和種類的限制、(2)移動能力的限制、(3)控制情境的限制。經 -9-.

(23) 由這三種基本的限制進而有五種在生活功能領域因視覺損害而產生的 影響,包括健康、社交-態度、行動、認知-智能和溝通能力等領域。 其中行動能力是視覺障礙者所面臨的最大且最基本的問題,如果視覺障 礙者能精熟於行走技能,則所有因視覺障礙而造成的不便,大多數將迎 刃而解。因此視障者若要有良好的行動能力,就需接受定向行動訓練。 所謂定向行動是指由於視覺障礙學生的行動受到限制,在教育上必須有 定向與行動訓練的需要,所謂行動是盲生應用其他的感覺,和輔助的工 具,如嚮導員、手杖、導盲犬等,從一處走到另一處。定向則是指在行 動中運用其他感官知覺以及線索和陸標以決定其所在的位置,並認知周 圍的環境。 定向行動有下列幾項的功能: 一、擴展盲生的生活經驗。 二、增進學習的機會。 三、增加對實體世界的真實感。 四、增加具體經驗,以消除語意不合的現象,提高語文能力。 五、建立完整自我觀念,培養其自信心,維護其心理健康。 六、增加作業能力與將來就業的機會。定向行動的內容及方法有下列幾 項: (一)獨走技能: 包括尋找失物的技能、取直線行走、沿物慢行及上肢的技能。 (二)人導法: 由明眼人來引導盲人走路。通常嚮導員的手臂彎曲,上臂自然下 垂,盲生握著嚮導人的手肘上方,盲生如在嚮導員的右方,則以左 手握嚮導員右手,如在左方,則盲生以右手握著嚮導員的左手。 (三)手杖法: 使用手杖不僅是一項工具,更有提醒我們明眼人注意的功能,以避 免危險、有效的發現障礙物。手杖的握法、手腕的動作、振擺的方 式以及盲人的步伐均有一定的技巧。 - 10 -.

(24) (四)犬導法: 盲生使用特殊訓練的嚮導犬協助行動,理想的嚮導犬是德國牧羊 犬、拳師狗等,在美國規定十六歲以上才能使用嚮導犬。 (五)感覺輔走工具: 包括雷射手杖、電子手杖、電眼、凱氏超音波器等器具有助於盲生 行走。 除了障礙程度的差異外,視覺記憶經驗的多寡,也會影響到視覺障 礙者的行動能力。通常五歲之前失明者對視覺印象和顏色記憶的保存較 有限,以教育的觀點來說,可視為先天性視覺障礙者;五歲之後失明者 稱為後天性視覺障礙者,先天性視覺障礙者需要利用其他感官知覺來學 習一些概念;而後天性視覺障礙者雖然保有過去的視覺記憶,但仍需要 重新學習以非視覺為主的行走方式,以便安全而有效的行動(Uslan, Peck, Wineer,& Stern,1990)。基於上述說明,視覺障礙者行動能力的 好壞與其身心特質、障礙程度、視覺記憶等都有關係。行動能力差,則 會影響其行動範圍及與社會互動。而行動能力及行的安全與社會所提供 的無障礙環境,有著直接的關係,下一節即針對無障礙環境做一探討。.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 我國在民國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公佈後才有無障礙環境的概 念,雖然有了無障礙環境的概念,但這些概念均是由歐美等先進國家引 進,而非由國內自發性的產生,所以國內有關無障礙環境的研究,尚在 起步階段(柯平順,1999)。本節從無障礙環境的定義與法令規定、國內 目前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缺失及視覺障礙者無障礙環境的需求等三方面 做文獻的回顧與探討。. 壹、無障礙環境的定義與法令規定 一、無障礙環境的定義 無障礙環境設計理念的發展背景,肇始於二十世紀發生了兩次世界 - 11 -.

(25) 大戰及一次世界性大恐慌所引起的社會大變動,此社會大變動造成了許 多社會問題,其中以高齡者、兒童及身心障礙者的問題最為嚴重,因此 許多國家開始重視戰爭中的傷患與殘障者的福祉。1950 年代以後北歐 的斯堪地那維亞半島諸國最先廢除精神耗弱者與一般社會隔離的制 度,主張身心障礙者應能和一般人一樣地在社區過普通生活,應讓身心 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合的目的(曾思瑜,1995)。不久之後此 種強調殘障者權利的思潮,馬上延伸至歐洲本土並擴及美國。之後,歐 美各國便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運動,也相繼訂定具體的政策或法令來實 現無障礙環境的理想(張欽堯,2000)。在世界各國關懷殘障者權利的思 潮,我國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日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其中第二十三 條即明訂政府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之 設備。此法令的宣佈,為國內推行無障礙環境開創了一個新里程(張欽 堯,2000)。但是至今國內一般社會大眾對「無障礙的環境」一詞,仍 然一知半解,甚至有人以為無障礙環境與環境保護有關。而一般知道「無 障礙環境」的人,也只是片面狹隘的認知,總以為無障礙的環境,是殘 障者所需要的,也是殘障福利法所規定的(金桐,1993)。究竟什麼是無 障礙環境?以下分別為國內學者的看法。 「 無 障 礙 環 境 」 英 文 常 以 「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 及 「accessible environment」表示,前者譯為無障礙的環境,後者譯為 可接近的環境,也就是說無障礙環境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又易於接近的 理想環境(金桐,1994)。它包含交通、學習、工作、社區等各方面, 強調「可及性」 (accessibility),包括「可達」、「可進」、「可用」。 基本上包含的範圍有兩個層面,一是有形的物理環境,如交通、建築、 休閒、教育場所等設施; 另一是無形的人文環境,如接納、尊重的心 理態度等(吳武典、張正芬、蔡崇建、盧台華,1991)。兵界力(2000)認 為無障礙環境亦即是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包括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和無障 礙的交通環境。其目標在讓個人使用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或能力而 受到限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萬明美(2001)為無障礙環境下定義, - 12 -.

(26) 無障礙環境即是在規劃或設計公共設施時,能考慮身心障礙者之特性, 讓他們能與一般人一樣可達、可入、可用各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 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等。她更主張無障礙環境,應從減少危險性及不便 性著手,例如:清除不該出現在通道上的障礙物、減少騎樓的落差、水 溝凹洞填補加蓋、路邊車輛停放整齊等,不需龐大的經費,只要人們多 加一點體諒心和公德心即可。此外,建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除改善硬 體設施外,更應該加強溝通觀念,增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態 度。周月清(2001)認為無障礙環境乃指障礙者的日常生活包括,食衣住 行育樂等方面之物理與人為的無障礙,所以應包括各種公共場所設施或 設備的改善和提供,及可以協助障礙者出入公共場所的輔具,而人為的 無障礙更是物理無障礙的重要關鍵,這方面則需要社會教育及宣導方 案。林淑玟(2001)則在『e 世代的「無障礙」觀』一文中提到,在 e 世 代中要達到所謂的「無障礙」 ,必須包括 1.資訊取得、2.溝通、3.物理 與環境、4.社會環境、5.心理環境的無障礙。歸納上述學者觀點,所謂 「無障礙環境」,除了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更便利的空間外,更是身心障 礙者參與社會的重要基礎。在有形方面,應考慮到身心障礙者在生活 上、行動上、教育上可能遭受到的障礙,並提供其能夠克服環境障礙的 需求;在無形的方面,不能對身心障礙者存有同情、可憐或排斥的心理, 而是要對他們的尊重與接納、鼓勵與關懷,協助他們融入社會,建立未 來。因此「無障礙環境」對所有人言,不僅是理念,也是行動,除了對 環境設施的改進外,正確的觀念及態度的建立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無障 礙環境的範疇中,無障礙交通設施更是重要的一環,所謂無障礙交通設 施是指: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交通部,1999)第五 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上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交通工具之設施應依 規定設置:(1)運行資訊標示設施、(2)入站播報設施、(3)聲音導引設 施、(4)上下階梯、(5)昇降設備及出入口。第六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內 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乘坐交通工具之設施應依規定設置:(1)站名播報 或顯示設施、(2)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3)博愛座、(4)服務鈴、(5)衛 - 13 -.

(27) 生設備、(6)扶手及防滑地板。 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台北市政府,1996)所用名詞定義:無 障礙引導設施設備是為方便行動不便者到達、進出和使用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其設施設備,室內外無障礙通路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之引導設施設備。無障礙引導設施設備可包括:(1)聽覺引導設備、(2) 觸覺引導設施設備、(3)視覺引導設備、(4)緊急疏散引導設施設備等, 而觸覺引導設施設備是以觸覺辨識之引導設施或設備例如導盲磚、點字 台、觸摸地圖、浮凸標示、導盲扶手、導盲地面鋪材等。本研究的無障 礙交通設施是指研究對象較常接觸且設置於道路、車站內外及交通工具 上的無障礙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導盲磚、特殊交通號誌、車站內引導 設施(導盲扶手、引導人員)、殘障專用電梯、車廂及車站的語音播報系 統及無障礙交通工具(復康巴士)等。為了達到無障礙的理想,除了觀念 的宣導及設施改善外,法令的規定更是必要的輔助措施,以下即針對無 障礙環境的法令條文做探討。 二、相關法令條文 雖然法律的規範是較消極的作法,但法律條文具有保障人權的正面 意義,以下分別就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令條文加以探討。 我國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公布施行的「殘障福利法」,首次將提供 身心障礙者方便、排除其社會不利(handicap)的觀念注入台灣社會,也 成為台灣最早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重要依據(柯平順,1999)。以我國 無障礙環境法令相關法治發展來看,國內無障礙環境的法令訂定及措 施,約略可分為殘障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近期又有身心障礙者 權益促進法的定立。 (一)殘障福利法階段: 1.殘障福利法: 「殘障福利法」民國 69 年 6 月公布施行,其中除明訂殘障者種類 七類、福利及復健等事項,該法將無障礙環境的推動範圍界定在公共建 築物和活動場所。該法第二十二條即明定身心障礙者之暢行權:「政府 - 14 -.

(28) 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之設備。」 這是台灣最早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重要法源依據。由於「殘障福利法」 對新完成公共建築物並無約束,對於無障礙環境 之推動與落實及提供 殘障者方便之日常生活環境的措施也無明確的說明(柯平順,1999;張 欽堯,1999)。因此,該法對無障礙環境措施的規範仍未十分健全。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從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殘障福利法,內政部於民國七十七年,由 營建署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中,增訂第十章「公共建築 物殘障者使用設施」條文(曾思瑜,1996),其中明白規定公共建物無障 礙設施(斜坡道、導盲磚、 樓梯、升降梯、衛浴設備、觀眾席、停車位) 之適當規格,並列舉出十四項三十種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之設施。為便 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該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 施,這是將身心障礙者的需求首次納入我國建築法規中,並作為無障礙 環境設計之規範及設計之基準。 3.殘障福利法修正案: 七十九年通過的「殘障福利法修正案」,將殘障者的種類及範圍擴 大成十一類。在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中,明文規定,各項新建公共設施、 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 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此時無障礙生活環境己較具 法制規範的約束力(柯平順,1999;張欽堯,2000;萬明美,2001)。 4.公共設施、公共建物、公共場所殘障者使用設施設備規範: 內政部於八十四年二月公佈施行該設施設備規範,除有關建築物部 分准用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外,該規範也訂出公共設施和活動場所 無障礙環境的相關規定,且編印規範之圖例說明,以協助規劃者、設計 者、執行者作為新建及舊有改善無障礙環境之依據(柯平順,1999;張 欽堯,2000)。 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修正案: 因民國七十七年所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 15 -.

(29) 其內容全係片面取自國外法規,而被大多數的學者評定為概念性和原則 性,與先進國家相較,內容粗淺、鬆散且不完備,甚至缺乏認知而衍生 新的問題(金桐,1994;曾思瑜,1995)。因此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五年, 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的「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 施」之規定,修正為「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主要的修正 內容是擴大使用對象為行動不便者,明文規定視障者、聽障者及輪椅者 使用相關的無障礙設施、設備(張欽堯,2000)。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階段: 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民國 86 年 4 月殘障福利法修正通過,且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其第六條指出:交通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公共交通工具及 公共停車場地優惠事宜、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與生活通訊等相關事宜之 規劃及辦理。同法第五十條亦指出: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 者一人使用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得憑身心障礙手冊, 半價優待。前項公共交通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在第五十六條 也有相關規定各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 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及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 核發建築執照及對外開放使用,己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 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 或前項規定修正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 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根據以上法條,我們能清楚看到, 政府己著手辦理身心障礙者公共建築物停車位優惠事宜、使用公共交通 工具優惠事宜、公共設施及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設及改善相關事 宜。 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86 年 7 月 18 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 學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持其自立與發展。本條文己 - 16 -.

(30) 將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明訂於國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之下。在世界各國關懷 殘障者權利潮流的影響下,我國已積極進行維護身心障礙者合法的權 利,從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令及條文之中,不難發現政府在無障礙 環境上所做的努力,政府在推行無障礙環境的理想,與全民欲求無障礙 之境界,也因法令的逐漸明確化而不斷地往前邁進中。至於國外無障礙 法令方面,無障礙環境設計理念源於 1950 年代末期的北歐,隨著時代 的進步和社會的自覺,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進步而開放的社會福利國家 逐漸受到重視。北歐的斯堪地那維亞半島諸國最先廢除精神耗弱者與一 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主張身心障礙者應和一般人一樣地在社區過普通生 活,應使身心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合的目的 (曾思瑜, 1995)。但最早訂定無障礙環境相關法制規範的國家是美國,其立法的 緣起是因為當時越戰之後造成大量的美軍傷殘,大量身居戰功卻因戰爭 致殘的退伍軍人從戰場回到美國社會,因就學及就業等方面無法重新適 應而被遺棄的情形下,於是展開了超越種族及性別的反歧視運動 (Percy,1989),並開始有人質疑傳統上對於有限的選擇、依賴和排斥, 批評種種非人性的作法,因此身心障礙者開始組織從事社會改革,發展 出權利方面的倡導(謝宗學,1997;Pfeiffer,1993)。有鑑於此,1961 年 美國建築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 訂 定了「美國肢體障礙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 ( American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r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成為美國後續相關法令中所要求遵從的設計規範準則,也是世界上最早 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曾思瑜,1996)。但是該規範,僅針對新 建建築物,且為民間組織自訂,停留於各州自發性地遵守實施階段,沒 有強制的約束力。受到美國的影響,英國也在 1960 年開始訂立有關無 障礙環境的設計準則,英國從過去到現在的無障礙環境規範一直以服務 「身心障礙者」為首要,有別於美國無障礙環境乃是為所有人準備(康 美華,1999)。之後,歐美各國積極推動「暢行無阻」(accessibility) - 17 -.

(31) 運動,即無障礙環境運動(barrier-free environment movement),也 相繼訂定一些無障礙環境方面的規範。 以下簡要說明英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1)「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建築物的基準」(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s): 於 1963 年訂定,為英國最早推廣無障礙環境的規範。 (2)「慢性病和殘障者草案」(Chronically Sick and Disabled Person Bill) 本法案於 1970 年 8 月公佈,成為英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與住宅 最早的法令(曾思瑜,1996)。該法案共分 29 節,其中與無障礙有關的是 第 3 節及第 4 節,第 3 節是針對住宅設備,而第 4 節為公共建築物的可 及性。 由於第 3 節的規定,在英國 1957 年公佈的住宅法(Housing Act) 中的相關部分可配合實行,而且也有負責單位,因此政府推動相當積 極,但影響無障礙環境最深遠的第 4 節,在法案中僅以「提供適當可用 的設備」而已,並未說明如何強力執行,又無罰 則規定,因此約束力相當低(康美華,1999)。 (3)「衛生安全工作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本法於 1974 年公佈,其建築規則的範圍擴及福利與便利設備,但 本法僅規範建築物本身,對於影響殘障者行動的建築物之間與其周邊的 便利設施則不在規範之內,由於規則相當僵化,所做要求僅為達成衛生 與安全的目標,並不適合因建築物條件與環境的不同,需有不同便利設 備規定的彈性目標。 (4)1985 年英國環境部長 Patrick Jenkin 在「落實無障礙環境研討會」 提出三個關鍵概念即: 賦 予 (enablement) 、 正 常 化 (normalization) 、 合 作 (collaboration),透過以上的三個概念,教育建築物的管理者、提供 者、設計者等,並透過團體合作來推動無障礙環境。但是以福利的角度 來提供身心障礙者特殊服務的討論聲浪總是佔上風,也因此相關建築規 - 18 -.

(32) 則都還是侷限於狹隘的觀點。 (5)「反歧視殘障者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該法乃仿效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制定而成,於 1995 年英國終 於也訂定了一個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法案,透過立法禁止歧視身心障 礙者,並強化無障 礙環境的規定。從美、英兩國制定法令、條文以落 實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不難發現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理念已在世界先進國 家形成風氣,英、美兩國以「確保殘障者基本人權」的理念來推動無障 礙環境,並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可及性」為其施行的手法,美國更將 無障礙環境擴大至為所有人而準備,其做法雖然與國內不盡相同,但可 作為我國日後規劃無障礙環境的參考。 (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階段: 1. 更明確的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此次法令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 ,更明確將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加以保障,也更闡述了「平 等」權益的重要性,過去無論是殘障福利法或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多 是以福利或保護的觀點出發,有特別施捨的感覺,此次法令則以更公 平、平等的原則訂立此法。 2. 更加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意見:此法令更加重視身心障礙者的 意見,特別在交通設施部分,因為有些設計,必須要有使用者的參與才 能更加完善。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即明白指出:「各級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 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 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 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 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3. 視覺障礙語音號誌明確訂立於法令中,換句話說,未來政府應努力 推動國內號誌皆有語音設置,方便視覺障礙朋友使用:在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指出:「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 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 - 19 -.

(33) 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若此法條能真正落實,則未來視覺障礙者行動將更有所保障。 4. 陪同者陪同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是否享有半價優待需 經過評估:過去在身心障礙保護法時期,第五十條指出:「身心障礙者 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同者一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 憑身心障礙手冊享有半價優待;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 五十九條相關規定中,陪伴者是否享有半價優待需經過評估,此部分的 修改,可能造成未來視覺障礙者的困擾,在評估時應考量視覺障礙者的 特殊性給予優惠。 5. 明白說明導盲犬的相關規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中 明白說明導盲犬的相關規定,讓視覺障礙者特別是使用導盲犬的重度視 覺障礙者權益更為受到重視與保障。 (國內外相關法令彙整,請參照附錄二、附錄三及附錄四). 貳、國內目前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缺失 從政府積極制訂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令及條文來看,很清楚的 可以了解到,國內為身心障礙者提供無障礙空間的理念已愈來愈受重 視,政府及民間投入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及改善措施,也一一在公共場所 呈現。儘管如此,還是有些身心障礙者認為國內的無障礙環境及設施仍 有許多缺失,需要改進。以下分別從道路、交通設施以及公共場所三方 面來探討無障礙環境缺失。 一、道路方面 國內道路尚稱平坦且多處路段均有無障礙設施的設置,主要目的是 方便身心障礙人士行走。但從相關文獻得知,國內目前有關道路環境的 無障礙對身心障礙者而言,仍有以下缺失需要改進: 1. 導盲磚:原本是為視覺障礙者而設置,但鮮少考慮視覺障礙者對環境 認知之特性,認為只要舖設則必能達到指引效果,但實際未發揮功 效;且常因施工的專業不足或導盲磚路徑上障礙物的堆放,導致視覺 - 20 -.

(34) 障礙者行動方向混淆造成空間的迷失,而影響安全(呂昀諺,2002; 兵界力,2000;萬明美,2000)。 2. 人行步道系統:未有整體規劃,高低不平、寬廣不一、機車任意停放、 植樹圍欄、花台、花盆隨意設置擺放,道路障礙物長期佔用(兵界力, 2000)。 3. 騎樓常遭商家佔用或停放機車或路面有高有低,對視覺障礙者之行動 均造成威脅(兵界力,2000)。 4.路上陷阱多:施工路面及路上坑洞未設警告標示、小水溝沒加蓋易生 危險(萬明美,2000)。 二、交通設施方面 無障礙交通設施設置與否,關係到身心障礙者行的安全,但研究者 參考相關文獻的陳述,發現國內無障礙交通設施的設置,也呈現一些缺 失:1.公車缺少對外語音播放系統,不知道車子何時進站,因而常錯失 搭車良機(萬明美,2000);2 公車專用道雖有殘障坡道,但有的太陡, 或是在斜坡道盡頭豎立號誌、燈桿,影響輪椅行進(康美華,1999);3. 捷運車站內雖設有殘障設施,但車站周邊配合設施不良,影響身心障礙 者使用意願(康美華,1999)。 三、公共場所方面 公共場所包含的範圍很廣,以下僅就學校及一般公共場所無障礙環 境的缺失分別做探討。 (一)學校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缺失: 我國政府全心全力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其主要目的乃在增進身心 障礙者對學校生活的適應,不過,目前學校無障礙環境的執行似有偏於 強調建築規格,訂定統一的技術要點,而落入高不可及的現象(教育部, 2001),致使大多數身心障礙學生仍舊無從受惠,校園裡無障礙環境的 問題還是無法消除。張照明、陳麗君、萬明美(1997)歸納大學視障學生 自述校園環境有以下問題: (1)學校工程不但零星,而且無事先預警、(2)地面不平凹洞很多、(3) - 21 -.

(35) 校園欄杆多且車輛亂停、(4)弱視學生雖對環境適應較無問題,但因標 示不清或標示字體太小致使他們在找尋建物、教室、寢室的號碼時仍有 困難。而學校建築設計,對視、肢障學生也有相當程度之不方便,階梯、 門檻、地板、材質、教室等問題,都普遍存於校園中,極需加以改善(吳 武典、張正芬、盧台華、蔡崇建,1991)。以上缺失不但造成視覺障礙 者行動受到限制,相對的其行動 安全也受到威脅。 (二)公共場所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缺失: 公共場所無障礙環境的推動雖然受到重視,但從民國八十七年元月 台北市 38 處市場無障礙設施正式驗收結果來看,有 27 處設施不符合規 定,不合格比率高達 70%(康美華,1999),顯示工程單位無障礙環境施 工的專業素養仍然不足。近年來也有身心障礙者社團及機構對當前無障 礙設施使用方便性做評估,發現公共場所不合使用的部分以市場、銀行 及車站高居首位,游泳池及郵局也是無障礙設施較不便的地方(黃旐 濤,1999),所以造成視覺障礙者到銀行領錢時,無法得知要抽號排隊 等候;坐輪椅者,須與門檻「纏鬥」,又因櫃台太高看不到承辦人等尷 尬的情形發生(康美華,1999)。另外,在一般的工作職場方面,工作環 境中是否有無障礙設施己經逐漸被肯定,但點字設備、導盲設施、電子 語音播報系統的設置則尚需要加強。歸納以上文獻的資料得知,視覺障 礙者對目前國內的無障礙環境,需要改善的部份如下: 1.道路方面: 導盲磚未能考慮視覺障礙者環境的特性而舖設,對指引盲人的作 用,未發揮功效;人行步道高低不平凹洞多、道路路障長期佔用;機車 任意停放、騎樓常遭佔用、圍欄太多、東西隨意擺放;路上陷阱多、施 工標示不清、小水溝未加蓋。 2.交通設施方面: 公車進站時缺乏對外廣播系統,不知公車何時進站;有些殘障坡道 坡度太陡,或在斜坡道盡頭豎立號誌、燈桿影響輪椅前進;車站周邊設 施不良,影響身心障礙者乘車意願。 - 22 -.

(36) 3.公共場所方面: 無障礙環境的執行似有偏於強調建築的規格,但對軟體的設施如: 點字標示、導盲設施、電子語音播報系統的設置仍不夠周全;校園工程 零星、地面不平、欄杆多且車輛亂停;無障礙設施不合使用,致使活動 或洽公困難重重。綜合以上有關無障礙環境問題的陳述得知,國內對於 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似乎只在強調建築的規格,而沒有考慮 到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及需求,加上工程單位對無障礙工程處理的專業能 力不足,致使很多無障礙設施的設置,並未能發揮實際功效。人民的公 德心不夠,問題也很嚴重,如:佔用騎樓、機車隨意停放、道路路障長 期佔用等,在無形中造成政府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絆腳石,政府應該發揮 公權力,強力制止。又如工程單位在道路施工時,如何做好必要的防範 措施,不再製造道路陷阱,以免造成身心障礙者的不便或影響行動安 全,也值得施工單位檢討改進。以上國內目前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種種缺 失,除了需要有關單位解決外,更需要全民努力共同來排除。. 参、視覺障礙者無障礙環境的需求 不論是專家學者的研究或與視覺障礙者實際接觸中都可發現,視覺 障礙者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比其他人更為迫切。以下分別以道路、交通 設施、校園環境、公共場所及人為環境等方面,來探究視覺障礙者無障 礙環境需求。 一、道路方面 道路無障礙設施的設置,對視覺障礙者行動安全有實質的幫助,國 內文獻提到,視覺障礙者對道路無障礙設施有以下幾項需求 (台北市政 府,1996;吳武典等人,1991;黃玉枝,1992;黃志成、王麗美,2000): 舖設導盲磚、路口設置特殊交通號誌、加強路面凹洞的處理、路標加設 點字標示及排除危險的障礙物。 二、交通設施方面 研究者綜合相關文獻,發現視覺障礙者對於公車播報站名、公車司 - 23 -.

(37) 機態度的改善及博愛公車等交通設施之需求期望很高(吳武典等人, 1991;黃志成等人,2000)。周月清(2001)認為機車的機動性高,成立 機車服務中心以因應視覺障礙者外出需要,其看法則是較為獨特。 三、校園環境方面 根據吳武典等人(1991)的研究,目前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的視覺 障礙者認為學校的主要建築,對視覺障礙者有相當程度之不方便。如階 梯、門檻、地板、材質、教室等問題,極需加以改善。而黃玉枝(1992) 則認為目前校園內的設施均普遍為明眼人而設計,建議校園內應普遍設 置協助視覺障礙者辨識環境的設施與設備,如在每棟建築物入口適當位 置,以點字和放大字體標明各樓層的名稱及用途,並請同學帶領視覺障 礙者辨認方位、記取線索,以增加其行動能力。台北市各級學校校園無 障礙環境整體性設計補充資料(台北市教育局,1998)對各類型行動不便 者對校園環境之使用需求做規劃,針對視覺障礙者的部分,考慮視覺障 礙者看不清或看不見外界情況,要清除障礙物,並因應其特性設置具引 導性功能的設施及處理方式。 四、公共場所方面 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台北市政府,1996),針對視覺障礙者 之特性與無障礙環境需求做以下說明:視覺障礙者所需之無障礙環境, 除需排除危險之障礙物外,必須將視覺障礙者能安全到達、進出和使用 建築物或活動場所必需之資訊,以視覺障礙者能感知之方式傳達給視覺 障礙者。換言之,公共場所應主動提供視覺障礙者可辨識或白杖可辨識 之引導設施設備。而視覺障礙者的引導設施設備包括:導盲磚、點字板、 點字台、觸摸地圖、凸標示、導盲扶手、導盲地面鋪材、聽覺辨識之警 報系統、導盲邊界線等。 五、人為環境 周月清(2001)探討身心障礙者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研究者摘錄與 視覺障礙有關的部分說明如下: 視覺障礙者無障礙環境的設置,除應落實食、衣、住、行、工作、 - 24 -.

(38) 娛樂之無障礙空間及設備外,無障礙的人為環境也應加強,而無障礙的 人為環境包括:加強媒體宣導認識障礙者、社會應該接納障礙者、公共 場所設置服務人員照顧視障朋友、推廣點字標示和語音系統及擴大社會 參與。綜合上述文獻的陳述,歸納視覺障礙者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如下: (一)道路方面 舖設導盲磚、路口設置特殊交通號誌、加強路面凹洞的處理、路標 加設點字標示及清除路上的障礙物。(二)交通設施方面:公車播報站 名、行駛博愛公車及成立機車服務中心。(三)校園環境方面:校園階梯、 門檻、地板、材質、教室極需加以改善;校園內應普遍設置協助視覺障 礙者辨識環境的設施與設備以及清除校園障礙物。(四)公共場所方面: 提供視覺障礙者可辨識或白杖可辨識之引導設施設備:如點字板、點字 台、觸摸地圖、凸標示、導盲扶手、導盲地面鋪材、導盲邊界線等;裝 設聽覺辨識之語音系統等。(五)人為環境:加強媒體宣導認識障礙者, 使障礙者獲得接納、尊重與適時、適性的協助;公共場所設置服務人員 照顧視障朋友;擴大障礙者社會參與。 總之,視覺障礙者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包含硬體設施及人為環境 兩大部分,在硬體設施部分,除應加強設置協助視覺障礙者行動及辨識 環境的無障礙引導設施設備外,其他如階梯、門檻的設計及舖設地面的 材質也應符合視覺障礙者的實際需求;在人為環境部分除透過各種宣導 加強社會大眾對視覺障礙者的接納與尊重,擴大視覺障礙者社會參與 外,並期盼全體國民發揮公德心,在擺放物品時,多考慮視覺障礙者安 全及行的權益,共同為視覺障礙者創造出無障礙的生活空間。. 第三節 定向行動與使用大眾交通工具 前面章節提到視覺障礙者的身心特質和無障礙環境都是影響其行動 能力和行動安全的重要因素,但如果要讓視覺障礙者的行動更安全更有 效的話,那就必須靠平日定向行動的訓練了。本節就從定向行動的意 - 25 -.

(39) 義、視覺障礙者學習定向行動的必要性及定向行動與使用大眾交通工具 等三方面做文獻的探討。 壹、定向行動的意義 定向(orientation)指個人能在任何特定時刻,利用其現有的各種感 官及環境中的各種線索,去了解個人在環境中的位置。視覺障礙者必須 做到以下幾點才能確立其位置,而不致迷失:(1)必須認識其四周之環 境;(2)必須知道其在環境中的位置;(3)必須明瞭其與環境關係之改 變;(4)必須能保持在正確位置 (劉信雄,2001; 萬明美,2001;杞昭 安,2000;林慶仁、陳清溪,1999;張訓誥,1993;)。而行動(mobility) 則是個人在定出環境的方位後,能有效的、安全的將身體移動到達目的 地 (杞 昭 安 , 2000 ; 萬 明 美, 2001)。 余 蓮 菁 (1997) 引 用 美 國學 者 Lowenfeld 所言:「行動,具備兩項要素,一是心理定向,二是身體運 動能力。心理定向即一個人有能力認知其自身和周遭環境與時間和空間 的關係;身體運動能力,即有機體依其結構由一地移動到另一地之能 力」。所以,定向行動即是運用各種感官能力,例如:聽覺、觸覺、嗅 覺、 味覺、運動知覺、空間知覺……等,以警覺自己周遭環境的能力, 並確認自己的位置,以及與環境中其他顯著物體或訊息間的關係;並且 覺知障礙物及通路的方向,使自己迅速安全且有效的行動到心中欲前往 的目標(杞昭安,2000;Stone, 1996)。也就是根據身體空間所體會出 的方向與距離來估計物體空間,繼而能應用基本座標方法,將所獲得的 具體空間經驗,建構成較全面的心理地圖,再應用到整個環境的定向上 (曾凡慈,2001)。因此,定向行動的學習是視障教育主要的技能與課程 設計(Barrage & Erin, 1992),其目標是使視覺障礙者利用視覺以外的 各種感覺器官,借助輔走工具在各種環境中能自由的行走(范文良, 2001;Thomas, 1995; Yakura, 1994)。綜合以上陳述,簡單的對定向 行動定義做說明, 「定向」就是知道你在那裡; 「行動」即是有效率的從 甲地到乙地, 「定向」與「行動」兩件事要同時完成,所以「定向行動」 - 26 -.

(40) 就是知道你在那裡,然後到你想去的目的地。定向行動的技能,並非一 朝一夕即可學到,必須經過長時間全神貫注的訓練才能培養出來,定向 行動技能良好,才可以安全而有效的達到目的地。林慶仁、陳清溪(1999) 引國外學者 Lowenfeld 所言: 「如果定向能力不好,除了移動的能力受 限制外,控制環境的能力也會受到限制」,所以定向行動對視覺障礙者 而言,是賴以維生、自立於社會的最基本工具,絕對不可放棄學習。. 貳、視覺障礙者學習定向行動的必要性 郭為藩(1984)指出定向行動對視覺障礙者具有以下六項功能:(1) 擴展生活經驗;(2)增進學習的機會;(3)增加對實體世界的真實感;(4) 增加具體經驗,以消除語意不合現象,提高語文能力;(5)建立完整自 我觀念,培養其自信心,維護其心理健康;(6)增加作業能力與將來就 業的機會。因此,一般均認為視覺障礙者有接受定向與行動訓練的必要 性。國內外其他的學者專家對於視覺障礙者是否應該學習定向行動,也 都抱持著肯定的看法。范文良(2001)指出視覺障礙者最大的困擾可以說 是「定向」與「行動」了,尤其是全盲的學生,假如家庭過於憐憫與保 護,學校又未施予定向行動的訓練或教學,該視覺障礙者可能就寸步難 行了,更不要說就業謀生,因此定向行動對視覺障礙者來說,是非常重 要的。Griffin-Shirley(1992)認為視覺障礙者如果具備定向行動技能 除了有助於信心的增長外,也可以擴展自己的生活領域,使日常生活更 便捷;杞昭安(2000)也認為,為了讓視覺障礙者適應生活環境、增加經 驗,以及發展人際互動社會關係,培養「定向行動」的能力是第一要務。 一個具備良好定向行動的人,一方面自我信心可以提升,也可創造更多 工作機會。李永昌(2001)發現視覺障礙者行動能力與就業率的高低有直 接的關聯,行動能力越好,就業的比率也越高。Wolffe(1998)也提到能 自行解決交通及行動沒有問題的視覺障礙者,其就業比率比需要別人協 助才能行動的視覺障礙者高,這些都足以證明視覺障礙者學習定向行動 - 27 -.

(41) 確有其必要性。在一般人皆認同視覺障礙者學習定向行動有其必要性的 看法時,而障礙程度較輕的弱視學生是否一定要學習定向行動,也引起 討論過,根據林慶仁、陳清溪(1999)對台灣省國高中弱視學生騎機車及 自行車能力及態度的調查,主張弱視學生也應適時介入定向行動訓練, 以便克服視覺的限制,而能自由行動。可惜的是,弱視學生長期以來受 制舊有的視覺障礙教育模式,被當作全盲看待,而被矇住眼睛學習定向 行動(Apple, Apple & Blasch, 1987)。其實,弱視學生仍具有可資利 用的視力,這些視力不論是有幫助或造成干擾(Smith & Geruschat, 1996),對弱視學生學習定向行動,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弱視學生如能 善加利用自己剩餘視力在定向行動技能的 學習,必有事半功倍的效能 (Ambrose, 2000; Scholl, 1986),剩餘視力的使用可以提供有關路標、 線索、和地圖的資料,進而協助在環境的定向、障礙的事先警告及掉落 點的預知,即使是視覺敏銳度較低的人仍具有一定的效果。何世芸(2001) 認為弱視生不一定要學定向行動的技能,但是要有定向行動的概念。范 文良(2001)也認為弱視學生需要學習定向行動,只是在教材與教法上與 全盲學生不同,例如他們看不清楚路標、路名我們應該教導他們以其他 的路標代替,如大型的建築物;他們看不清十字路口的紅綠燈,應教導 他們觀察路上的車輛、行人來往的方向以辨別紅綠燈;他們看不清公共 汽車號碼,應教導他們如何請人幫忙;當夜晚或視線不良的地方,仍應 有基本的手杖技能以備不時之需。 綜觀以上的論點,不止全盲學生必須具備這種能力,弱視學生也必 須具備這種概念。定向行動能力的學習,除了可以提升視覺障礙者的行 動能力外,對生活環境的適應以及人際關係的發展影響也很大。具備良 好定向行動的視覺障礙者可提升自我信心,也可擴展自己的生活領域, 使日常生活更方便,並可增加將來就業謀生的機會。因此,視覺障礙者 定向行動的學習,是絕對有其必要性。.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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