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國內公共工程契約特性
2.4.2 營建工程契約分類
依陳建安[17]探討營建工程契約分類,本研究摘要如下:
一、總價承攬契約
總價承攬式契約(Lump-Sum Contracts or Fix-Price Contracts),或許
是最單純的營建工程契約,也是最常見的工程契約形式,顧名思義,
乃為承包商完成契約約定數量的工作後,業主即須給付固定金額的報 酬,不因施工過程中成本上可能的變化而有所調整,建築工程契約多 屬之,契約中所載之個別工作項目的數量、單價僅供各期估驗付款的 參 考 。 而 按 價 金 固 定 的 程 度 , 又 可 分 為 絕 對 固 定 價 金 契 約 (firm-fixed-price contracts)、帶有經濟價格調整機制之固定價金契約 (fixed-price contracts with 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固定價金誘因契 約(fixed-price incentive contracts)、帶有價金再決定機制之固定價金契約 (fixed-price contracts with price redetermination)及以包商努力程度為付 款條件之固定價金契約(firm-fixed price,level-of-effortermcontracts )等 五 種 , 我 國 公 共 工 程 實 務 較 常 使 用 的 是 絕 對 固 定 價 金 契 約 (firm-fixed-price contracts)及帶有經濟價格調整機制之固定價金契約 (fixed-price contracts with 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中之依工資或物價 成本指數調整價金(在我國通稱為物價指數條款)。就工程實務上來看,
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契約金額名稱,決標時稱為「決標總價」,訂 約時在契約條款中明訂的金額為「契約總價」,在竣工結算時則稱為
「結算總價」,除非有契約變更、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或因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致增、減工程款外,「決標總價」、「契約總價」及
「結算總價」應是一致的。
此種契約類型看似單純,承包商卻必須付出最大的注意和關心並 負擔最高的成本風險;因一旦簽訂此種契約,從業主的角度來看,不 論發生何事,將必然地堅持契約價格包含為完成工作所應做的任何工 作項目,承包商必須謹慎地檢視並計算所有應完成的工作,包括所有 的材料、設備及相關的事務。然而由於公開招標之等標期通常並不長,
因而讓承包商通常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工地勘查及依據業主的契約及
圖說計算成本,大多是依照業主所提供之標單文件中所載之工作項目 及數量估價,若是因為業主提供之圖說、標單發生錯誤或遺漏,造成 承包商估價錯誤,是否一概不准承包商尋求救濟?投標須知多會載明
「標單文件所附之價目單上所載數量僅供參考,投標廠商有依圖說自 行詳細估算數量之義務」,且在契約中約定承包商必須完成「所有必 須完成的工作(everything necessary)」,業主也就以這些規定反駁承包 商的補償請求,堅持完成工作的所有費用及即使現實的不可預期的工 作,承包商仍須完成工作,而不可額外請求追加工程款,如此,風險 及糾紛乃油然而生。但此種方式不也提供了承包商採取各項風險管理 對策,以降低風險的誘因。故最好適用於工程細部圖說已繪製完成,
且可正確估價,或是工程性質簡單,無法掌控的程度小之情形。
二、單價承攬契約
所謂單價承攬式契約(Unit-Price Contracts)指按實做數量計算的契 約,這種類型的契約最適合於工作數量實際上變動大的工程,通常在 一般土木工程契約都是此契約形式。這類型的契約將整個工程細分為 各式工作項目及數量,如挖土填方、棄土運棄、混凝土、鋼筋等,而 將每一工作項目的單位價格固定,承包商依據契約約定完成工作物 後,即按照約定的各工作項目的契約單價,及最終實際完成的數量,
相乘以累積計算應得的工程款。換言之,即工程數量於訂約時並不固 定,確實的數量必須等到完工後才能確定。在美國經常被應用在政府 的重大營建工程(heavy construction projects),例如興建高速公路、橋 樑、隧道等,在我國亦然。這種契約看似公平,但是承包商投標時決 定各工作項目的單價,係依照業主邀標時,所提供的招標文件中之工 作數量進行估價,因此工作數量的多寡往往會影響承包商投標時單價 成本的計算,當工作數量變化程度劇烈時,對雙方當事人均可能會產
在風險,例如因採購一大批零件的單價後因數量的追減剩只需採購一 部份時單價必定會增加即是。
三、數量精算式總價承包契約
係混合總價承攬式契約與單價承攬式契約,以求取兩者之優點,
即在招標時,由標價最低者得標,再以得標價與底價的比例,比例調 整業主的各工作項目單價為契約單價,而施工中的估驗計價及結算驗 收,則是以調整後的契約單價乘上實際施作的數量,再加上約定比例 的管理費、稅捐等計價。
四、成本加酬金契約
所謂成本加酬金式契約(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s)係指承包商 在完成契約約定的工作後,業主以承包商完成工作所花費的成本(含直 接成本、間接成本及管理費),再加上契約約定的報酬(成本的一定比例 或固定的金額),支付工程款, 而此種契約又分為「成本外加一定百分 比利潤契約cost-plus-a-percentage-of-cost contract )」及「成本外加固定 利潤契約(cost-plus-a-fixed-fee contract)」 二種。這種契約主要是適用 在訂約時,工作無法或無法清楚地確定的情形。
五、統包契約
所謂統包(Turn-key),泛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 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而言。而統 包契約最早是源自國外的制度,完全由統包廠商負責工程設計與施 工,完工後再將工作物(key)轉回(turn)給業主。跟一般契約不同的是,
統包契約除了要負責施工外,還要就設計、融資、工程評估與用地取 得等原須由業主提供的不分,皆由承包商一攬概括。國際工程顧問聯
盟(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Conseils)簡稱 FIDIC:統包是 指統包商進行各項工程設計、供應與施工,以提供配備完整之設施,
由其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施工直至營運為止,並擔負營運後某些營 運成效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式可能還包括工程之財務籌措。
我國政府採購法的統包則介於Turn-Key 及 Design-Build 之間,少了工 程融資、用地取得與工址評估,但仍比設計-施工契約多了測試、訓 練、營運及維修等項目。由於統包之特性,讓承包商擔任了工程絕大 部份的角色,以致於承包商的能力是導致工程成敗與否重要的因素;
故適合統包之性質如需特殊技術或專利之工程、工程急迫之工程、機 密性之工程、採用新技術之工程、龐大而無法預料的工程等情況下,
使用統包契約較適當。
六、設計-施工契約
設計-施工契約(Design-Build),顧名思義,就是從設計方面到施 工都由承包商獨自承做,業主事先以訂定了預計達到的計畫範圍與目 標,再將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之工作決標給單一承包商來執行,與典 型的業主將規劃設計讓代表業主的顧問公司代為設計,承包商主要部 份是以設計公司所設計的圖說按圖施工,完工後再交付工作物為給付 有所不同;此契約的優點能減少主承包商與設計單位界面溝通協調的 問題,但是相對的承包商也要負責較大的風險於無法預料的工程部 份。設計-施工契約雖然精神與統包契約雷同,但就提供的服務範圍 而言不甚一致,設計施工契約較小,主要僅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部 份。
美國建築師學會(AIA):「統包」經常與「設計-施工」適用,但 是統包契約通常超出設計及施工之範圍,可由廠商提供其他服務,如:
土地取得、融資、營運及維護或人員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