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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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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例驗證

5.2 爭議源由

本案所產生工期延長之爭執,係因承包商必須於既有車流量極高 之中山高速公路由單向二車拓寬為三車道,整體施工作業在工區狹窄 腹地進行,且高速公路因拓寬工程進行時,致車道縮減造成用路人之 不便,每逢連續假期即須配合政策停工,其間又遭砂石禁採、中油停 油、921 地震等因素,造成工程進度延宕,辦理多次工期展延;工期展 延申請第 1 至 4 次及第 7 次工期展延,業主同意核計給予 554 天,但 其中第5、6 次、8 次工期展延,業主卻以工期單獨計算方式核給工期,

另第8 次之展延時,業主單方面於契約變更書編號:CCO-481-48-32,

有關工期部份,逕自註明「本次工期延長:扣減14 天」;業主所持理 由為契約變更金額減帳,應依契約金額比例核減工期,此已違反契約 一般規範8.4(6)c 延期效力「延長之期限,應與原有之工期合併計算,

其效力與原訂完工期限之規定相同」規定,後有關第42、43 期工程款、

物價調整款之給付及各項履約保證金解除等,業主以本工程逾期 265 天,逾期罰款3 億 9750 萬元為理由,拒絕給付及發還,承包商迫於無 奈,依約提請仲裁申請。

根據分析,當初承包商依約提請仲裁請求爭議標的內容包括:

一、展延工期,依契約一般規範8.4(5)a 及 8.4(6)c 規定,延長期限應與 原有工期合併計算;請求仲裁庭確認工期依約計算。

二、保留款保證書解除,依原契約規定應於驗收合格日止解除保證責 任;本工程驗收合格為 90 年 01 月 21 日,故其保留款保證金合 計47,650,000 元,應於 90 年 01 月 21 日起至解除日止起算利息。

三、準末期計價(第 42 期)及砂石補貼款(43 期),業主因工期爭議未定 而予以保留付款,第42 期於 89 年 11 月 20 日起至付款日止及 43 期自88 年 11 月起至付款日止,承包商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付利息。

四、工期展延衍生之管銷費用,則俟工期展延案確定後再另案提出仲 裁請求償新台幣144,816,304 元(含稅)。

本研究將針對承包商請求前述四項之內容,作前三項之分析討 論,第四項則須俟前三項工期確認後,承包商再另案請求,所以本次 研究不予討論;業主與承包商就有關「工期展延爭議及支付末期工程 款仲裁案」,契約執行過程中,雙方均以對自已有利的主張作契約面 之解釋,而無法以和解方式處理,遂由承包商依契約規定提請仲裁;

針對契約當事人之爭議癥結點及雙方權益及主張,彙整如表 5.2,實際 展延工期說明,如圖5.1 所示。

表5.2 工期展延爭議及支付末期工程款仲裁案

爭議事件 承包商主張 業主主張 第五次工期展延:

1. 因201K、203K、209K三座跨越 橋下中央分隔帶三階縮減施工。

2. 87年元旦、88年春節清明連續假 期配合政策先行開放三車道影 響。

應辦理工期 展延224 天

依監造單位審核 意見辦理,以第三 階段工期單獨計 算核予工期115 天。

第六次工期展延:

1. 跨越橋下中央分隔帶三階施工 受88年端午連續假期配合政策 先行開放三車道影響施工。

2. 中油停油及學生聯考季節配合 政策作交通管制影響施工。

應辦理工期 展延101 天

依監造單位審核 意見辦理,核予主 線展延工期4天,

另第三階段工期 單獨計算核予工 期17天。

第八次工期展延:

1. 第44號契約變更匝道儀控系統 工作排程工期計126天。

2. 取消第三階段,三座跨越橋下中 央分隔帶縮減,契約變更減帳依 金額比例扣減工期14天。

3. 承包商相對提出契約變更淨增 金額依金額比例增加工期58天。

應辦理工期 展延126 天

依監造單位審核 意見辦理,以第三 階段工期單獨計 算核予工期126 天。

圖5.1 中山高新竹-員林段拓寬工程第OO標(彰化-員林)實際工期展延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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