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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過程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88-105)

第四章 爭議處理時文件管理常態與模式之建立

4.1 個案分析探討

4.1.3 爭議處理過程

依戚淑芳在分析如何有效管理工程爭議中[11]指出,過去 30 年 中,工程無法如期完工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以世界銀行投資1,627 件專 案工程,接近 50~80%係工程延滯,另如沙烏地阿拉伯之公共工程發生 延遲亦達70%以上。

本工程係位於苗栗縣通霄鎮五南至苑裡鎮出水段且位於苑裡溪出 海口,施工期間將深受東北季風影響,導致工率有所折減。是故該工 務所於工程開工初期,即正視此問題,以期為工期延長之爭議蒐集有 利資料,俾利於原契約工期不足時,得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詳細處 理過程如後。

一、開工前準備作業 (一) 處理時點:開工前 (二) 處理重點:

工務所於施工前準備會議時,就工期內可辦理工期展延之有效 理由予以蒐集,內容包括:

1.就工區受勞安法規定,致使勞工不能出工部份。

2.內業站研讀契約有關工期展延須具備之條件及履約爭議有關 規定。

3.針對以往承辦工程經驗,彙整有關工程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之 爭議案件。

(三) 負責單位:內業站及品管站 (四) 產生文件:無

二、開工

(一) 開工時點:91 年 04 月 01 日開工。

(二) 處理重點:業主頒發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文件、開工通知文件、

施工基本計畫及網圖撰寫編製送審、施工預算編列呈公司主管 處核備,據以辦採購發包作業。

三、施工過程工務會報追踪事項及監控作業(1) (一) 處理時點:91 年 06 月

(二) 處理重點:針對於施工前準備會議所提議,整理可辦工展之情 事,於工務所月會追踪各承辦人辦理情形。

1.工務所對於不可抗力情事致使現場不能施工部份,由內業站及 品管站蒐集提出工區受勞安法規定,致使勞工不能出工部份之 法規資料;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法設施標準、勞 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 得要求勞工施工之相關法條。

2.蒐集之資料由內業站指定人員進行建立專檔管理。

3.內業站查詢契約對於工期展延之有效理由規定,係為工程契約 七、(四)節規定,內容略為:工程變更,致增加工作超過本契 約內所訂工作量時,原則上依增加經費比例延長工期、非乙方 之責任而影響工期者,但甲方應於監工日報逐日記載、天災或 意外等因素確為人力不可抗拒而影響工期者、乙方遭遇不可抗 拒之意外事故而影響工期者、工期以日曆天計算者,當雨天累 計天數異常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等因發生時,即可依契約規定向 甲方提出申請工期展延,詳細契約條款如圖 4.3 所示。另有關

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時,可依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向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或其他合意調解 單位等,詳細規定如圖 4.4 所示。

4.另天候異常部份可作為展延依據。故工務所依中央氣象局所設 置之測站中選取鄰工地最近測站及站號函文業主及監造單位 備查,並敍明該站作為爾後天候異常時工期展延之依據。

5.以承辦工程經驗,彙整有關工程執行過程中可能與業主發生之 爭執事件。

(三) 負責單位:內業站及品管站 (四) 產生文件:

1.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中,規定風速達一定標準或因強風,僱 主應使勞工停止作業者。本個案中即引用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 226 條法令規定,「…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應 使勞工停止作業」;有關強風、大雨之定義,詳表4.2 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勞工停止作業之定義。

2.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施工之相關法條,如附 錄 4.1。

3.工程契約規定可辦工期展延有效理由。

4.西濱快速公路 OO 標工程履約爭議規定。

表4.2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勞工停止作業之定義

定義 停工標準 法規來源

強風 如用於事後檢查,指 10 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 10 公尺以上者為強風;如用於事前防範及停止作業規 定,應據當地有關之氣象預報及作業地域狀況,預 想該作之危險性,如有災害發生之虞即應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 台 勞 安 二 字 第0042784 號函釋 大雨 大雨是 24 小時降下 50 ㎜以上,且一小時可能降下

15 ㎜以上之雨量。

中央氣象局發佈大 雨特報的規定 地震 僱主於施工構台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

以上地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62 條之 2

圖4.3 西濱快速公路 OO 標工程契約規定工期展延有效理由

圖4.4 西濱快速公路 OO 標工程履約爭議規定

四、施工過程工務會報追踪事項及監控作業(2) (一) 處理時點:91 年 09 月

(二) 處理重點:

開工後遇到第一個東北季風,監工作業人員表示,現場施工時 確實受強勁季風影響。工務所於月會即提出現場施工受季風影 響報告討論並研議請求工期展延之可行性。

會議結論:

1.購置風速測量器,置於施工現場測量每日風速。

2.量測結果無須提報業主或監造單位,僅由工程師於每日工程日 報填寫紀錄;紀錄部份存於施工站。

3.查詢工區是否有中央氣象局設立之雨量站或氣象站。

4.查詢駐工區附近之海巡隊有無設置測風計,俾作為參考。

(三) 負責單位:施工站

(四) 產生文件:施工日報紀錄天候、風速等資料

五、施工過程工務會報追踪事項及監控作業(3) (一) 處理時點:91 年 10 月

(二) 處理重點:

工務月會就東北季風致工率降低之應辦事項追踪:

1.工區海巡隊設有測風計。由內業站洽詢是否提供資料可供作為 參考之用。

2.鄰近工區處中央氣象局設有苑裡雨量站,經洽詢該雨量站並非 逐時逐日量測,故於氣象局購置當月之風速量測表,以作為該 雨量站無法為本工程風速測站之依據。該風速表資料由內業站

(三) 負責單位:施工站及內業站

(四) 產生文件:中央氣象局苑裡雨量站風速表

六、施工過程工務會報追踪事項及監控作業(4) (一) 處理時點:91 年 11 月

(二) 處理重點:

工務月會就東北季風致工率降低之應辦事項追踪:

1.經內業站派員向海巡隊洽詢並經同意提供所量測之風速資料 作為參考,但僅能以手抄方式,不可將資料影印外帶。工務所 即派員向海巡隊借閱資料抄寫,過程以拍照留存,所抄錄資料 併同相關資料專檔存查。

2.請內業站蒐集是否有類似強風致使工率折減之案例。

(三) 負責單位:內業站

(四) 產生文件:海巡隊抄錄之風力紀錄表、抄錄相片

七、施工過程工務會報追踪事項及監控作業(5) (一) 處理時點:91 年 12 月

(二) 處理重點:

工務會議持續追踪就東北季風致工率降低之應辦事項:

1.內業站蒐集類似強風致使工率折減之案例部份。

(1)首先內業站承辦人蒐詢有關工期展延之資訊時,發現自由時 報於 88 年 11 月 10 日刋載彰化縣政府於 84 年間發包褔興垃圾 工程案,經彰化地院審理,判斷該工程地點位於海邊,冬天東 北季風強烈,風速超過八級可不計入工期,因此法院判縣府敗 訴。

(2)該所承辦人因平時與業主保持良好互動關係,於閒聊時探詢

業主有關人員,以聽說彰化縣政府於褔興垃圾場興建過程中,

亦因東北季風導致施工人員無法持續施工部份,向縣府申請工 期展延成功之案例,經該員表示確實有,且該工程處於同屬西 濱快速公路興建工程之標段也有兩標以相同強風案例,向工程 會申請調解,獲得工期。

2.內業站承辦人即向業主取得其所屬標別之案例,該案例對本標 工期展延係有絕對助益。

3.比較西濱快速公路其他沿線工程之橋面高程資料,相較下本工 程應為沿線高程最高部分,工程施作自然深受風勢所影響。

4.所獲取案例資料及高程資料比較,交由內業站專人併同相關資 料專檔存查。

(三) 負責單位:內業站

(四) 產生文件:88 年 11 月 10 日自由時報褔興垃圾工程案剪報、業 主提供他標同案例之調解成立書資料、沿線橋面高程比較表。

八、施工過程工務會報追踪事項及監控作業(6) (一) 處理時點:91 年 12 月

(二) 處理重點:

1.氣象站之選定:工務所評估選用氣象測站時,原提報苑裡雨量 站之測站,因該測站並未每日量測,故無法採用。

2.另於業主方面獲得之案例,其測站係採梧棲氣象站,為使業主 接受梧棲氣象站作為本工程量測風速之依據,工務所即實際量 測案例工地與本標距梧棲站之距離,並實地勘查案例工地之狀 況,以蒐集對本標更有利之資訊。

3.蒐尋中央氣象局於本標鄰近之其他測站,以比較梧棲氣象站是

4.試算 91 年 09 月至 92 年 03 月第一個東北季風影響工程導致工 率折減天數。

5.本案至 91 年底之相關資料已蒐集告一段落,相關資料文件交 付內業站專人專檔存查。

(三) 負責單位:內業站

(四) 產生文件:鄰近工區之中央氣象局測站資料說明表,詳表 4.3 , 工率折減試算表。

表4.3 鄰近工區之中央氣象局測站資料說明表 站號 站名 海拔

高度 城市 地址 設站日期 資料分析

467570 新竹 34M

新竹市 1991/06 站址遷往 竹北

公園路

竹北市明5 街 60 號(遷址後地址)

1938/

1. 本測站位於竹北市區內(約於中山高速公路竹北交流道處),風速儀 架設處離地面約10 公尺,惟四周均為高樓建築,距離海岸線甚遠,

無法顯示實際風速。

2. 又測站位置與本標之地理位置分屬不同之型態,經比較該測站之資 料確實不適用本標。

C0E420 竹南 19M 苗栗縣

竹南鎮大埔里仁愛 1092 號(竹南鎮 大埔國民小學內)

1987/5/1

1. 中央氣象局於大埔國小操場內之地面架設遙測自動風速儀,本測站 位於第二高速公路之東側,四周之樹木與風速儀等高,且離海岸線 距離約10 公里。

2. 倘以西濱公路里程計算,該測站距離本標約為 70.3 公里。

3. 本測站之資料幾經評估應不可採。

C0E530 三義 373M 苗栗縣

三義鄉36701 廣盛 10 鄰 122 號(三 義國民中學內)

1990/7/1 中央氣象局於三義國中操場內之地面架設遙測自動風速儀,該測站位於 山區,四周山林圍繞,且該測站離海岸線甚遠,故其資料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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