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執行案例分析

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可執行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7

除國家基於刑罰權之作用,故針對該標的物,刑事法院仍得扣押之,或為沒收宣 告。

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可執行性

營業秘密之定義與要件,於本論文第三章、第四節、第一項、第二款、第一 目、二、(三),頁64 以下說明之,本段僅針對營業秘密之可執行性予以論述。

第一項 現行法規

依營業秘密法第 8 條:「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而不得 為執行標的之原因,觀本條立法理由:「營業秘密若得設質或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則於未受清償拍賣時,欲參與投標者勢有了解營業秘密之內容,以決定其投標價 格之必要,如此將使參與投標者均有知悉他人營業秘密之機會,對營業秘密所有 人之保護顯有未周。又營業秘密並無登記、公告等公示制度,無法如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著作權之設質予以登記對抗效力,故不宜設質,爰明定營業秘密不得為 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是以,現行營業秘密法認為營業秘密不具公示制度,

且可能於拍賣程序中無法維持其秘密性,因此不得為設質或執行之標的。

第二項 營業秘密之性質

現行法制認為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蓋營業秘密之「秘密 性」可能在設定質權或強制執行過程中無法維持。然而此部分或可於執行過程中 以加強保密性等方式予以克服。吾人以為對於營業秘密可否設質或執行之核心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8

寧營業秘密是財產權或僅是一種利益。然而營業秘密法在第2 條僅揭示營業秘密 之定義,惟整部法律中亦未見出現「營業秘密權」之用語,因此營業秘密係權利 或僅為利益,從法條中尚無法明確判斷。

營業秘密如何定性,有以下幾種見解,如學者謝銘洋認為營業秘密是一種「受 保護之地位」,蓋保護營業秘密之目的在於維護產業間之競爭倫理,是故,營業 秘密法所享有的是「受到保護之地位」而非「權利」。而世界各國不願賦予營業 秘密權利之地位,使其享有如專利般具有之排他性,係因營業秘密僅禁止他人以 不正當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10 條第 2 項),但他人以正當方法得知 營業秘密,例如以自行研發之方式得知營業秘密之內容,法律並不加以禁止,換 言之,營業秘密並非具有獨占效力或排他性之權利318

學者章忠信則指出,自比較法觀察,大多數國家以公平交易法保護營業秘密,

係因營業秘密並非智慧財產權,而僅是在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制下,所衍生對事業 或從業人員之「利益」。且根據 TRIPS 協定第 39 條,雖要求國家需保護營業秘 密,但亦未承認營業秘密是一種權利。若考量智慧財產權法制之體系,以及營業 秘密法之立法理由與目的,亦認營業秘密係為一種利益,蓋秘密之保護,並非積 極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專有之權利而排除他人,僅是給予其一個較低度之保護,

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秘密,進而維持公平競爭秩序。是以,本質上營業秘 密並無法作為一種「權利」。然而我國現行營業秘密法第 6 條規範營業秘密得讓 與之規定,及第11 條至第 13 條營業秘密受侵害時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

使營業秘密之定性在我國營業秘密法上又成為了「權利」,如此,在營業秘密法 中就應直接以「營業秘密權」稱之319

318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相關研究報告,營業秘密之保護與管理—謝銘洋,

取自: https://www.tipo.gov.tw/tw/cp-7-207076-de87f-1.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15 日。

319 資料來源:著作權筆記—營業秘密?權利?利益?—章忠信,取自:http://www.copyrightnote.o rg/ArticleContent.aspx?ID=8&aid=2469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5 月 17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9

在比較法上,以美國為例,早期對營業秘密之保護,所強調者係「秘密 性」之維持,以及發明或發現營業秘密之人對營業秘密所有之財產權,因此營 業秘密於20 世紀初被歸類為侵權法之一部。但這種看法亦逐漸改變,最近幾十 年來,營業秘密已被視為一種智慧財產權,保護營業秘密之立法目的與專利法 和著作權法基本上相似。例如在Kewanee Oil Co.訴 Bicron Corp.一案中,最高 法院對營業秘密法引用之經濟原理,與專利和著作權有所類似,因此認為營業 秘密與專利和著作權皆有促進公司創新,並鼓勵創作人之發明之功能320。是 以,美國法將營業秘密視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且與商標、著作權之保護目的 類似,係促進創新,鼓勵資訊揭露。縱然營業秘密具有「秘密性」,似與資訊揭 露為相背馳之概念,然美國營業秘密法係透過以法律加強對營業秘密之保護,

取代倘法律保護不足時,私人將以物理性之方式保護之情形,例如:簽訂契 約、或施工將設備遮蔽予以保密之等措施321。是以,透過強化法制對營業秘密 之秘密性保護,有助於智慧財產權之流通,進而更能提升產業之發展。

本文以為,營業秘密應定性為權利。縱外國法例多數因營業秘密不具排他性,

僅將其視為具有財產地位之利益,然而我國立法之設計,使營業秘密得作為移轉、

處分之標的,且受不當侵害時亦得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實力。在此脈絡下,

縱未於條文中以「營業秘密權」命名之,亦難以否定營業秘密具備權利外觀。準 此,在營業秘密法之法體系上,應承認營業秘密為權利322。此外,營業秘密具有 巨大之經濟價值,其保護涉及公平競爭秩序之維護,若能將營業秘密從利益提升 至權利之層次,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將更全面且完善,如此亦能提升營業秘密之

320 Deepa Varadarajan,The Trade Secret-Contract Interface,103 Iowa Law Review1543, 1548-1 551(2018).

321 Mark A. Lemley, The Surprising Virtues of Treating Trade Secrets as IP Rights, 61 Stan. L.

Rev. 311,329-336(2008).

322 王偉霖,營業秘密之理論基礎,載:營業秘密法之理論與實務,頁 21-22,2020 年 5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0

價值323。一旦價值提升,營業秘密之保護將更受重視,如此始能達成營業秘密法 之立法目的。

第三項 營業秘密之可執行性與執行程序

承前述,本文認為營業秘密應視為權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同為受保護之無 體財產權。因此,營業秘密權非屬動產、不動產或對第三人之債權,為其他財產 權,則其執行方式,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7 條規定,為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是以,

營業秘密權之扣押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117 條準用第 115 條第 1 項,應對持有 營業秘密之義務人核發扣押命令。惟有別於專利權或商標權,具有登記制度,故 此種智慧財產權於扣押時,扣押命令除義務人外,尚須核發予登記機關,即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請其辦理禁止義務人所有商標(或專利)為移轉或其他一切處分 之登記,故對營業秘密之扣押命令僅需到達義務人即發生扣押效力324。惟有論者 謂,蓋營業秘密權有其特殊性,亦即其秘密性之維持,故未來若營業秘密權得為 執行標的時,仍宜通知該管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行政管理上之註記,類似 監理所為車輛管理之登記,以利於行政管理及交易安全之維護325

而營業秘密之換價程序,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收 取命令、移轉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究營業秘密權之性質,係屬無體財產權,並 非存在於物體之上,亦非屬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故無法以上開執行命令換價 之。是以,應依同法第115 條第 3 項,準用動產拍賣、變賣之規定。而在拍賣或

323 S. J Soltysinski ,Are Trade Secrets Property? 3,IIC, 301,331-334,(1986).

324 商標法第 42 條:「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利法 第62 條第 1 項:「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 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強制執行法第11 條第 1 項:「供強制執行之 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 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325 周宏明,我國營業秘密禁止設質及供強制執行之探討,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2019 年 6 月,頁 6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1

變賣前,蓋營業秘密權係屬無形資產,且其價格不易確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62 條,拍賣前應命具有專門知識技能之人鑑定之,以做為核定拍賣底價之參考326。 若鑑定價格即為拍賣底價,則無庸再詢問債權人(即移送機關)與義務人之意見,

蓋營業秘密權既已經專業人士鑑價,應足以保護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327

第四項 執行程序秘密性之維持

立法者對於營業秘密不得為執行標的,核心爭議係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可能於 執行程序中被破壞而無法維持。惟本文以為,針對此質疑,僅須做好秘密性之維 持即可防免。現行營業秘密法第9 條即為保密義務之規定,本條第 1 項為公務人 員之保密義務規定,第2 項則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 相關之人之保密義務規定。是以,於執行程序中,執行人員如書記官、執行員或 其他因公務而知悉營業秘密之公務員,以及受委託鑑價之鑑定人員,對該營業秘 密均具有保密義務。此外,侵害營業秘密之人,依同法第12 條及 13 條負有損害 賠償之民事責任,第13 之 2 條則為刑事責任。準此,目前立法對營業秘密之秘 密性保護甚為周全,故在執行程序中破壞秘密性之疑慮,應可消除。

此外,營業秘密之拍賣公告,為維護其秘密性,系爭公告無須完整公開營業 秘密之內容,僅需告知欲投標者此係何種性質之營業秘密,例如此為雲南白藥之 配方,或此乃一種將硫化物提煉出銅且硫污染可降到10%之方法,在內容上不需

此外,營業秘密之拍賣公告,為維護其秘密性,系爭公告無須完整公開營業 秘密之內容,僅需告知欲投標者此係何種性質之營業秘密,例如此為雲南白藥之 配方,或此乃一種將硫化物提煉出銅且硫污染可降到10%之方法,在內容上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