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依我國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執行標的可大別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然實務上,行政執行法自 2001 年施行至今已屆 20 年,雖然條文規定簡短,然而實際上執行標的之類型相 當繁多,期間累積許多關於執行標的之爭議案例,也衍生諸多爭議,例如因刑事 扣押物衍生國家公法債權與刑事犯罪利得扣押之競合關係、保險契約所衍生權利,

尤其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可執行性、公法人財產之執行、營業秘密之可執行性等。

目前學說及實務多有所探討,且對其可執行性有諸多見解,莫衷一是,形成行政 執行之實務困境。且行政執行程序作為一種強制執行行為,亦對人民財產、自由、

人格形成干預,執行程序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而同時達到實現公法債權 之公益目的,殊值商榷。此即為本文進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可執行 性研究之研究動機。此外,目前尚缺乏針對各行政執行標的,統整並進行執行合 法性檢視之文獻。故本文之研究目的係為爬梳並整理法規規定及執行實務上,義 務人財產中有哪些得作為或不得作為行政執行標的,自憲法基本權保護與公法債 權實現之角度,釐清各執行標的之可執行性,尋求公益維護與義務人基本權保障 之衡平。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行政執行之定義,係指行政機關或受公權力委託之主體,對不履行行政法上 義務者,基於其行政高權,以強制手段要求其履行公法上義務或產生義務已履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之相同狀態1。而依行政執行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可知我國行政執行之態 樣包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

而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則限縮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即行政執行法 第二章以下。準此,本文欲探討者,係於具備基礎行政處分之情形,處分相對人 逾期未履行其行政法上之義務時,而原處分機關移送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轄分 署,以強制處分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11 條)。此際,由執行分署作成之「強制 處分」,其各個執行標的之可執行性為何。

本論文主要研究方法為文獻回顧法、實務案例分析及比較研究法,檢視現行 法規規定之可執行與不可執行標的,同時整理執行實務上曾產生爭議之執行標的,

並參酌學說見解、實務見解與比較法之啟示,從法益衡平之角度分析其在法理上 之可執行性,進一步提出修法建議或實務執行時之執行方法卓供參考。

本論文涉及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之交錯,以及憲法基本權之適用,故將 以相關之中文專書、論文、期刊論文、研究報告為主,進行文獻之比較與分析。

而不論是民事執行程序或行政執行程序,有關執行標的產生之爭議仍有許多,因 此本論文將一併參考執行實務之見解,例如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判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及司法院下轄法院出版之執行實務彙編,

以及法務部執行署之聲明異議案例、行政執行法相關裁判要旨之彙編等,針對與 行政執行相關且涉及憲法財產權保護之實務案例進行分析。

第三節 研究架構

1 蔡震榮,行政執行法,頁3,2013 年 11 月,五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包含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 方法、研究架構等。

本論文第二章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於本論文之研究範圍限 縮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故先於第二章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概念、

要件、執行構造及限制、執行程序及救濟程序等,予以探討,以求對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先有大概的理解。尤其第四節執行程序之部分,則著重各種執行標的之 執行程序介紹,蓋執行程序之選擇係以執行標的之類型為判斷基礎,因此本節內 容涉及本論文第三章探討個別行政執行標的可執行性與執行方法之部分。以及第 五節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救濟途徑,探討當執行措施涉及行政執行標的 可執行性之問題時,應如何救濟,以上皆是作為本論文第三章執行標的討論之基 礎。

本論文第三章係為「執行標的」。承接本論文第二章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概念之敘明,第三章則開展本論文之研究重點—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 行標的。蓋行政執行法多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部分,本論文欲探討之執行標的即 是。準此,本章第一節從義務人財產得執行之範圍開展—厥為強制執行法在學理 上的「責任財產」概念,即等同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範圍。第二節則為 財產權之介紹,蓋執行程序涉乎義務人基本權最相關者,毋寧是財產權之侵害,

故於本節將介紹財產權內涵,以及行政執行程序涉及財產權何種範圍之干預。此 外,尚包含公法人是否亦受財產權保障之論證,此即以公法人是否享有基本權利 能力為問題核心。第三節則為責任財產之認定方式,分別以動產、不動產、其他 財產權之分類,區別其認定方式。第四節則為責任財產之範圍。在概說之後,同 樣以動產、不動產、其他財產權而分別論述得執行與不得執行之標的,並逐一爬 梳、整理所涉及之現行法規,包含強制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民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保險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

並同時檢視相關實務見解,作出檢討。然囿於篇幅,且為避免論述失焦,僅就於 實務及學說上曾產生適用爭議或有較多討論者,予以說明。而較具爭議之案例,

則留待第四章探討之。

本論文第四章係為「執行案例分析」,主要討論執行實務中,對於存在爭議 各別執行標的其可執行性與執行方法之實務見解,以及學說文獻之分析,包含:

刑事扣押標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營業秘密之可執行性。因此本部分將臚列包含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判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以及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聲明異議等實務見解進行分析,進而提出個人見解。

本論文第五章為「結論」,總結本文問題意識、研究脈絡及研究結果,重新 架構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可執行性及其基本權保護之理論基礎,以 及針對執行實務所生爭議提出解決之道,主要對於哪些執行標的具有可執行性、

哪些不具可執行性,以及部分實務執行方法有疑義之處,提出本文見解,最後點 出目前行政執行何以產生眾多與執行標的之可執行性及執行程序違反比例原則 或法治國原則之問題癥結,並提出個人認為如何改進之見解,以作為實務上行政 執行之參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