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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理論分析

第二節 牡丹鄉公所編制概要分析

原住民族公務人員沿革分析

按照當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 2014 年改制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為二級部會 機關),為落實 2001 年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具體規範「原住民地區」,

隨後於2002 年,發函行政院同意核定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

就原民會的角度為何會劃定上述55 個鄉鎮市為原住民區域?其理由可歸類如下(羅承宗,

2017):

一、依法有據,行之有年:始自1945 年起,台灣省政府便認為山地特殊行政樣態,

劃編山地鄉村鄰,將日據時代原有的理蕃區域且依據地理環境等,建構起現今山地鄉與 代表會體制,並開始委派鄉長。也因此各山地鄉公所分別在1945 或 1946 兩年間陸續成 立。另台灣省政府於1952 年 2 月 11 日頒布「台灣省山地鄉公所組織補充辦法」並附「台 灣省各縣山地鄉公所編制員額表」,成為爾後更改組織編制的依據。爰依據上開山地鄉 行政機關發展範疇來看,編列55 個原住民區域,便符合施政的一貫性。

二、以傳統歷史淵遠、文化特色與傳統領域為界:上開 55 個原鄉,就傳統歷史淵 遠來看,具有相同(似)的文化背景,對於政府推展原住民政務,可以縮小執行時的溝 通效益;並且,劃分 55 個原鄉行政區區域也是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肯定 多元文化的精神,以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第5 條第 4 項,原住民地區的界定。

三、直接反應需求,行政可行性高:有鑑於奠基在上述行政歷史演進以及同屬相同 文化、歷史脈絡下,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具有民族社會的共識,更可以方便執行所謂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意旨。

其後,於 1955 年,台灣省政府為鼓勵原住民族參與政府事務,特與考試院協調頒 布「特種考試台灣省山地人民應山地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以解決地方自治和任用資格 的問題,並在次年(1956),首度舉辨。在 2001 年 12 月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正式把原住民族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任用資格核予法治保障。「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原住民族考試」,便成為我國保障原住民獲取公務人員資格和原住民族代表性官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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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補機制(浦忠成,2015)。

再者根據銓敘部《106 年銓敘部統計年報》來看(如圖 3-1),整體上原住民族擔任公 務人員為6,584 人,占全國公務人員人數之比率為 1.88%。至 106 年底原住民族任公務 人員為6,584 人,較上年底減少 0.20%,為全國原住民族 55 萬 9,426 人之 1.18%;其中 男性4,265 人,女性 2,319 人,平均年齡 42.32 歲,平均年資為 16.10 年,占全國公務人 員人數之比率為 1.88%,所占比率自 101 年起呈逐年微幅下降,其中男性以警察人員 2,558 人最多,女性則以行政人員 1,910 人為最多,醫事人員 236 人次之。

圖 3-1 :原住民族任公務人員人數按各類人員別分 資料來源:銓敘部網頁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224&Page=5630&Index=4)

近10 年來,由於大學以上教育程度者呈逐年增勢,106 年底占 42.33%,較 97 年底 增加 1,719 人(成長 1.61 倍),也直接影響推行公務的效能。其次若按族別分,則以排 灣族1,578 人最多,占 23.97%;其次為阿美族 1,410 人,占 21.42%,第三為泰雅族 1,206 人,占18.32%,以上三族合計占 63.71%,以上為簡單說明原住民族至 106 年底擔任公 務人員的概況。

2 13

36 268

304

2,648

3,313

0 900 1,800 2,700 3,600

法官、檢察官 金融人員 分類職位人員 醫事人員 資位人員 警察人員 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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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本機關自民國98 年起至 107 年止,這 10 年期間人員異動進行分析。其中以本機關 內部調動、新進人員、調至他機關及辭職等四大主要公務體系調動方式來區分,如圖 (3-3)。

一、 就機關內部調動分析:調動次數較高年份,分別係以民國 98 年、9 年、100 年、102 年 104 及 105 年等。其中 98 年 99 年間的數據,係因地方公職選舉影 響所致24,由於牡丹鄉在第16 屆鄉長選舉中,受 15 屆鄉長任期屆滿且因派系 問題等影響,導致在選前由第15 屆鄉長主動調整內部人員業務。而 99 年的調 動,則因第 16 屆鄉長就任,為落實政見,就一級單位主管能力與考量切割前 朝勢力而調整。其餘年份機關內部調動,僅是編制人員取得升等考試,或內部 升等的程序作業。

二、 就新進人員分析:

(一) 考試及格分發:自調查年限初始,皆顯示每年至少會提報1至2名國家考試,

並有考試錄取人員填報本所為志願。然其中,仍以一般職系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及原住民族行政為大宗。

(二) 他機關調進分析:除 98 年 1 位、104 年 2 位、105 年 1 位共 4 位是外鄉公務 人員外,其餘10 年間 18 次商調人員皆為本鄉戶籍公務人員。

三、 就調至他機關分析:調查 10 年期間,共計有 22 商調他機關次數。其中,身 分兼具原住民且是回家鄉服務者,共有5 位25。其餘則是本鄉轄內機關間商調、

主計主任一條鞭調動及一般考試限制調任結束共有17 案。

四、 其他任用分析:其他任用共有 99 年、104 年及 105 年三次。99 年系以本機 關自行遴用托兒所所長;104 年則是 16 屆鄉長因案停職,縣府派代理鄉長案;

105 年則是 103 年辦理辭職人員張員回任案。

如下圖所示,牡丹鄉公所自民國98 年起至 107 年共計 10 年期間,人員變動會 以民國98 年與 99 年間為波動較明顯,惟調動理由無關個人生涯規劃或業務上

24 時任第16 屆鄉鎮市長於 98 年 12 月 05 日選舉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合計選出 211 位鄉鎮市長。(資料來 源: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elec_hist/21189)

25 101 年的陳 00,回來義鄉;102 年的潘 00,回三地門鄉。103 年的陳 00,回瑪家鄉。105 年謝 00,回 三地門鄉;鄭00,回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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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執行困難,僅是因地方選舉及派系問題所引起。至於其他調動案,則是考試 列管年限解除,請調回家鄉。

圖3-3:牡丹鄉公所自 98 年起至 107 年止,人員變動情形。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叁 小結

就牡丹鄉公所員額編制甄補情形,可提出幾項狀況說明;第一、行政機關,尤其在 單位主管的調動上,仍受到公職選舉影響。第二、甄補頻繁,受到偏遠地理位置影響,

如考試期限到即尋求他機關商調機會。第三、特殊類科職缺甄補不易,雖上述僅以一般 行政職系為主,然就實際職缺係以特殊類科,如土木工程職系常年不足額錄取,以約僱 職務代理方式執行業務 26,造成「凝聚力」不易以及「課責」難以落實的缺失。

26 特殊類科,在牡丹鄉公所編制中,係以財經課兩名技士(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及一名技佐(委 任第三至第五職等)為主。在調查期間具正職佔缺次數(含商調與報考國家考試錄取)共計技士三名,期間 為(一)、高 00 技士 1011003 起至 1040316 止、(二)葉 00 技士 1000401 起至 1030804 止及(三)謝 00 技士 1040701 起至 1070731 日止。其餘皆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三個職缺的職務代 理。

0 5 10 15 20 25 30 35

總計 本機關 內調動

新進人 (人)

調至他 單位

辭職 (人)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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