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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理論分析

第二節 【Mudan 心旅行】的歷程

牡丹鄉公所觀光業務沿革

牡丹鄉公所的編制沿革,早期在農業課(2006 年修編為農業觀光課,以下簡稱農觀 課)並未有專責的人員辦理觀光業務,遲至 2003 年,配合牡丹鄉公所自治條例的修正,

便將「公共造產」業務從民政課執掌移撥與「觀光」業務統籌由農觀課辦理,並於2004 年開始編列專門預算作牡丹鄉觀光產業,目標訂在以「發展觀光增加自有財源」(蔡重 仁,2017)。隨後,在農觀課業務下底定以地政業務、農業、林業及觀光四大面向,相 互配合與發展。另觀光業務中的「規劃建設」與「經營管理」兩項業務,也因人員的補 實,開始逐漸獲取發展與執行觀光業務的能量。

再者,有了觀光業務承辦人員後,卻發現針對牡丹鄉境內的發展觀光業務並無合法 性的法源依據,如 2004 年雖經由「公共造產委員會」審議並提交鄉民代表會提案通過

「牡丹鄉公設旭海溫泉自治條例」以及「牡丹鄉公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約,

卻在送屏東縣政府備查時嘎然而止。惟公所為將觀光產業收費合法化,至 2008 年重新 擬定「屏東縣牡丹公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和「屏東縣牡丹鄉公設旭海溫泉使用 管理自治條例」兩項自治條例,並完成法定備查程序,便成為牡丹鄉觀光產業收費的初 始。隨後,更因應牡丹鄉內觀光景點的啟用,陸續依法定程序將收費方式、經營模式與 回饋機制統籌等規定。制定如下表(4-11)示。

表 4-11:屏東縣牡丹鄉觀光自治法規一覽表

法規種類 法規名稱 公布日期

自治條例 屏東縣牡丹鄉公設觀光據點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2014 年 6 月 13 日公布

自治規則

旭海溫泉觀光區暨旭海部落遊客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2014 年 4 月 9 公布 2015 年 5 月 26 日修訂 屏東縣牡丹鄉觀光據點部落市集管理規則 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布 東源森林遊樂區暨東源部落遊客中心使用管理規則 2017 年 3 月 1 日公布

資料來源:蔡重仁(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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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鄉觀光產業,因為有了法源依據開始在公營觀光景點、遊客中心及旅遊資訊站 以及產業行銷等三項措施,開始與社區作直接互動與合作。例如,牡丹鄉公所為鼓勵各 社區,可以提升觀光產業能力,爰在社區發展協會組織下,設立社區「單一窗口」,結 合社區內從事觀光業者,提供遊客與社區間的資訊平台,與推動在地觀光最重要的因子,

透過彼此對話、願景建構與回饋機制等具有道德性規範或約束力,以預防商業利益惡性 競爭等資本制度的缺失發生,而前在社區附屬組織下的「單一窗口」,有東源社區導覽 解說隊、旭海社區觀光產業組、高士觀光產業組、四林社區觀光產業組及近期才成立的 大梅社區觀光產業組等五個第一線的執行組織。

也因此,牡丹公所在執行觀光產業是強調以互補追求共同目標與價值,公私部門的 合作有別以往由上而下的模式,雖然公所掌握公權力與行政資源,但卻需要隨時調整角 色,不僅是在觀光政策的推動,更要奠基於地方需求,提供適切的輔導與協助(蔡重仁,

2017)。

貳【 Mudan 心旅行】下的公、私治理

根據H. K. Eidsvik(1978)依「公私部門決策的主導程度」與「社區參與的規劃時程」,

提出社區參與的五種模式如表(4-12)示,牡丹鄉在回饋金挹注與近期公務人員,因機關 首長重視民意下的改革下,其實有關社區(居民)與公部門之間互動關係,尤其在回饋金 的施作項目的討論,顯漸有從「說服模式」發展到「諮商模式」,但研究的個案中的公 所與社區互動關係中,是否有提升到「合夥模式」?甚至是「人民控制模式」的目標,

其實尚待考驗者雙方的信任程度而定。尤其是,若當回饋金因政策或大環境改變而不再 繼續情況之下,是否還是一個萬能的保母,可以滿足鄉民的需求?相同的問題,也出現 在研究個案裡。當社區發展若沒有公所持續性的、密集性的陪伴以及資源挹注下,社區 是否可以靠著自己的 「社區能力」繼續地,經由非正式社會過程及由個人、組織與存 在於他們之間的社會網絡,以公共利益的前提管理社區經營模式,還是走向自利商業競 爭的回頭路(Ellis and Latif ,2006; 引自李易駿,2012)?因此,本節將以社會資本的相 關內涵,檢視牡丹鄉個案的執行後續問題。

70 身、或是消費者的投訴等,很累人,好不好!(受訪者 A5,2019.03.28.)。

又如,針對業務性質的不同也會有不一樣的感受,

光是公所每年補助款的業務,就已經讓每一個承辦人員都忙不過來了,還要爭取補 助款,唉...,就像這次屏東縣政府辦燈會,觀光客第一次看見無人機的感動,但明年 的縣市採用一樣的無人機,還會感動嗎?(受訪者 A4,2019.03.19.)。

站在主會計人員的立場,或者回歸到一般公務人員的心態來看,努力增取到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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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也許在第一次人民感受是感動的,只是一旦成為習慣之後,卻認為是理所當然的,

不做,反而回過頭來批評公務人員的不認真。就事實上,在牡丹鄉的反應是屢見不鮮。

我們公所同仁,很會向上級要經費,但是通常都是先以硬體建設為重點,有時候會 忽略長期著重在建設後的維護設備費用。假如把建設觀光產業的經費省下來,轉向福利 政策上,更可以直接讓人民感受到鄉長的用心(受訪者 A4,2019.01.23.)。

誠如上述受訪者的想法,牡丹鄉公所因為長年有回饋金的挹注,不僅讓鄉民感受到 鄉公所有「做事」、會「做事」的感覺,但是否真反應出公務員會有”想”「做事」的動 力?其實很難單從執行回饋金的過程,得到正面的答案。因為,散落在牡丹鄉公所各課 室的回饋金業務,頂多是考量是否達成各項「執行率」,因為「執行率」攸關隔年補助 經費的縮減,而這將對於被給予的民眾感知,是最直接的,也是評斷公務員是否有認真 積極的衡量標準。

圖4-2:好的社區治理模式下公務員之角色功能(Good Coummunity Gonernance)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也因此在談論牡丹心旅行的公、私治理中,不得不進一步將公務人員的角色,納進 討論了。就如圖(4-2)示,在牡丹鄉公所執行此計畫中,公務員的角色,跳脫以往僅扮演 政策傳遞的中介者;抑或者對社區而言,還只是在某種程度上提供社區「社會化媒介」

(socializing agnets)的角色(陳坤森,1998)。在圖(4-2)中的公務員角色,因此本研究認為,

積極參與的公務人員 1、 解決法源依據。

2、 尋找資源者。

3、 說服與提供誘因。

4、 協調內部資源。

5、 對外回應的支持。

1、 紛爭的調和者。

2、 培力的關懷者。

3、 公益的說服者。

4、 永續的參與者。

5、 文化的建構者。

社區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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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扮演者可平衡「公所」與「社區」間的積極者與潤滑劑的角色,並且進一步的達到「善 治」的,參與、共識取向、課責、回應姓、法治與效率性等目標(張其祿,2006)。分析 原因如下:

一、在官僚體制的「公務員」 :

(一)解決法源依據:

依法行政,通常是公部門在處理民眾需求中,最常告知的行政門檻。尤其是在處理 有關鄉轄內所有的財產處置或者向民眾收費等,都需要有法源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因為 這樣才符合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故公所在爭取競爭型計畫的同時,必 須考量本所自治條例中,是否已針對收費的程序,完成送交本鄉鄉民代表會的立法程序,

例如制定「屏東縣牡丹鄉公設觀光據點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爰能讓公所以及社區可以 向遊客收取景點費用。

(二)尋找資源者:

如受訪者A3 敘述,當時任職農觀課承辦人員,恰逢馬英九總統實行「擴大內需」34 政策。

當時認為這剛好可以跟鄉觀光發展相配合,因此立即提計畫報送出去,可能是之前執行 觀光局的成果,讓縣政府放心,所以「擴大內需」的案子也很順利地通過(受訪者 A3,

2019.05.22)。

這也說明了,其實牡丹鄉公所在爭取計畫之前,已經累積屏東縣政府對公所執行率的「信 任」,也因此在面臨公所爭取,另競爭型計畫的評斷,也奠基在「信任」、「平等互惠」(公 所執行率,也直接反映補助單位的執行率),共榮成就,但前提是必須主動提出。

(三)說服與提供誘因:

說服的對象、事由,以及執行的願景,是針對具有准駁提案的機關首長為之。由於 地方公職選舉的關係,鄉鎮長的任期通常是一任四年,得連選一任共八年的任職期間,

所以有別於任期制的機關首長,常任文官的公務員,就扮演了政策是否延續的關鍵,因 為面對首長喜惡以及施政理念、要如何遊說讓首長支持政策持續性,將考驗公務員的能

34 資料來源:https://www.npf.org.tw/3/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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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提供誘因的對象,則是社區幹部,如受訪者C1,說明當初公所要計畫東源社區培力 前誘因的提供,

當初公所看見,我把教堂當作東源部落課輔班的情景,直接跟我說,公所主動將東 源分校的閒置空間,讓給社區使用,而目的當然是讓課輔班的小朋友至少在學習空間上,

可以不受到空間限制,並且有機會可以利用資源,將空間整理,創造出更理想的教育空 間;而另一項目的,即是製造「被看見」的機會,公所藉以引介機關首長及代表等,願 意讓資源投入,讓東源分校可以成為部落觀光旅遊資訊站 (受訪者 C1,2019.03.27)。

(四)協調內部資源:

公所業務各有所司,然而遇到必須合作的事項,可能面臨到所掌課室的不想「合作

」,原因是增加困擾。例如「Mudan 心旅行」計畫,有安排各社區觀光景點的小旅行方 案,方案內容必須請行政課「鄉有巴士」35配合接駁遊客到預定社區的行程,然這與管 理辦法有相違背的使用目的,造成巴士所屬課室,不願意配合。然而,在幾次所務會議 的討論並經由機關首長支持之下,透過計畫內方案以租約方式辦理「鄉有巴士」的租賃

」,原因是增加困擾。例如「Mudan 心旅行」計畫,有安排各社區觀光景點的小旅行方 案,方案內容必須請行政課「鄉有巴士」35配合接駁遊客到預定社區的行程,然這與管 理辦法有相違背的使用目的,造成巴士所屬課室,不願意配合。然而,在幾次所務會議 的討論並經由機關首長支持之下,透過計畫內方案以租約方式辦理「鄉有巴士」的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