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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二、 形式資本與實質資本

然而鑑於商業環境之變動迅速,因此公司法授權公司經營者得依其營運狀 況,在股東會之授權範圍內自行調整其發行之股份總數。也因此實際流通在外之 股份總數多與章程所記載之總數不相同,從而產生與法定資本不同意義之「實收 資本(paid in capital 或 contributed capital)」,其定義為票面金額與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乘積。

惟不論是法定資本或實收資本,均以票面金額為其計算單位;然實務上公司 甚少有以票面金額發行股份者,也因此造成公司帳面上之資本與實質所收到之財 產往往有不一致之情形。後者即係學理上所稱之「實質資本(real capital)」,以區 別前者乃名目上之「形式資本(nominal capital)」。5

二、 形式資本與實質資本

形式資本於法律上之意義,在傳統見解底下係指股東為達成公司營業目的而 對公司所為之財產出資總額,性質上為一不變之計算上數額6。因形式資本之計算 較為簡單、較容易以法律規範,也因此公司法上藉由對形式資本確定與不變之規範 要求,提供債權人最基礎之保障。

相對於形式資本之概念為實質資本,其內涵相當於會計上之股東權益-亦即 淨值之概念;其內容除實收資本外,尚包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累積虧損)等項 目7。惟實質資本往往隨著公司營運盈虧而經常性變動,景氣之起伏等諸多因素往 往非法律所能規範;因此,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雖然實際上最具有參考價值之指 標其實是實質資本,然而,法律上對於實質資本之規範卻往往較難以著力。

5 方嘉麟,前揭註 2,頁 159。

6 施建州(2005),《法定資本制概念的檢驗-以資本維持原則為中心》,頁 68,天主教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7 同前註,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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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立法例上之意義

多數立法例對於資本並非採取前述之定義,而係將股東為取得公司發行股份 時所支付之對價細分為資本與資本公積。如我國公司法與英國公司法,將其區分 為資本(share capital)及資本公積(capital surplus);前者為狹義資本(即實收資 本)之概念,後者則為發行價格與發行股數乘積扣除實收資本所代表之發行溢價 部分。其他如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因允許公司發行無面額之股份,遂規定經營 者得自行劃定資本(stated capital)及資本公積之數額。8

一般認為資本公積制度之目的,在維持公司財產之充實、增加公司之債信,

以保障公司債權人及交易安全9。然而多數立法例對於資本公積之使用限制卻低於 資本的限制;如我國公司法允許公司以資本公積填補虧損、撥充資本及分派股利

10;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禁止公司以股本分派,卻允許以資本公積作為資產分派 之來源。

第二款 資本於會計上之意義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認可並發布之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 1 號公報規定,公司組織之業主權益稱為股東權益,應區分為資本(股本)、資本 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其中資本(股本)係指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資本額,

資本公積則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股票 之溢價。

另外,依學者之見解,股東權益可分為投入資本(contributed capital 或 paid-in capital)、其他綜合損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及保留盈餘(retained earnings)等。其中投入資本又稱繳入資本,乃係股東或其他人所提供給公司之資

8 Schneeman, A. (2002).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3rd ed., p.313].

USA: West/Thomson Learning.

9 王文宇(2006),《公司法論》,三版,頁 373,台北:元照。

10 公司法第 239 條、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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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包含股本(capital stock)及資本公積。11

第三款 小結

由前述可知,我國公司法區分狹義資本與資本公積,並對其用途分別作出不 同之限制;會計上亦明確將股東投入之資本區分為股本及資本公積,以顯示其來 源之不同。為避免混淆,本文以下論述時將「資本」設定為較廣義之概念;另以

「股本」指稱法律上狹義之資本,即實收資本之概念。

第二項 資本制度

衡諸世界各國所採用之公司法制,大抵可以區分為大陸法系之歐盟國家與美 國法兩大系統,二者對於公司財務架構之規範方式有極大不同;歐盟國家以傳統 法定資本制為主,而美國對於資本制度則不為硬性規定、原則上採取授權資本 制。

第一款 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係透過政府公權力的管制,以設定公司財務結構的制度性保障規 範。且法定資本制透過法律規範,設定了公司與債權人利益衝突時之優先受償順 位;在資本制度之架構、以及盈餘分派之規範下,藉由架構公司自有資本以正當 化股東之有限責任,並確保公司資產之穩定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進而達成資本 市場的平等與公平概念。12

以採取法定資本制的德國法為例,其創設「自有資本(Eigenkapital)」之概 念,自由資本係指可供事業自由運用之資源、且其運用並無時間上之限制,事業 並得與股東約定,依其持有自有資本之比例作為盈餘分派之依據。其相對概念則 為「外部資本(Fremdkapital)」,係指該資金來源之取得具有存續時間上之限制,

11 鄭丁旺(2013),《中級會計學》,下冊第十一版,頁 223,台北:自刊。詳見第三章第三節。

12 施建州,前揭註 6,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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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固定收支為前提,且獨立於事業經營損益之外。13

德國法創設自有資本概念之目的,在於其以法律規範自有資本作為公司淨資 產之最低下限,而公司必須依法加以招募完成並且持續維持。為此,股東有以現 金或等值現物出資之義務,而公司則負有維持該最低淨值之義務。換言之,在該 法律規範架構下,公司係以自有資本做為債權之擔保,且法律藉由嚴格管制公司 自有資本之進出,使公司債權人得以評估公司之償債能力,進而達到保障債權人 權益之目的,此即法定資本制之著例。

第一目 真實出資原則

真實出資原則(Der Grundsatz der realen Kapitalaufbringung)係指為使公司章 程所訂之資本總額得以發揮其規範目的,因此,公司認股人或股東於公司設立或 增資時,就其所認之股份,均應以現金或現物等真實方式進行出資,以確保公司 於設立或增資時之資本總額處於真實且確定之狀態。14

第二目 資本維持原則

德國法上資本維持原則(Der Grundsatz der Kapitalerhaltung)之意義在於,為 使公司章程所訂之資本得發揮其目的,公司僅得於進行減資或清算時始得分派剩 餘財產與股東15。其實質之內涵,包含以資產負債表之標準限制公司對於股東之 盈餘分派、原則性禁止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以及賦予債權人對於公司進行實質上 減資時有異議權等。

第二款 授權資本制

批評法定資本制的人認為法定資本制僅具有形式意義,而無法實際達成其規

13 施建州,前揭註 6,頁 16。

14 同前註,頁 24。

15 同前註,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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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目的。主要之批評有以下幾點,首先,各種企業之產業經營風險及財務操作均 有所不同,對於不同企業要求相同之實收資本額標準之限制係毫無意義的16。再 者,由於公司之資本於開始營業後可能因購買折耗性資產或遭受營業損失而低於 實收資本額,故債權人往往藉由契約條款來約束公司之財務狀況17,以保障自己 債權實現之可能性,而非完全仰賴實收資本之數額。

此外,亦有學者亦認為貫徹真實出資原則之成本極高,且現物出資之鑑價制 度不僅無效率、更充滿道德風險18。同時,嚴格之現金或現物出資規範,將使公 司無法與時俱進地因應知識或技術等新興智慧財產權入股。此外,為配合資本維 持原則而嚴格規範之盈餘分派將限制公司財產運用之彈性,其綜效反而不若公司 與債權人自行藉由契約條款劃定財務狀況標準。19

採取授權資本制之美國法而言,由於美國學界及實務均不認為資本概念為公 司財務架構之重要評價基準,因而認為並無加以嚴格規範之必要。其本質上並不 重視法定資本制所企圖達成之擔保機能,甚至認為法定資本制度將妨礙公司及股 東追求財富極大化之行為。因此,美國法採授權資本制,採取經濟自由化、強調 市場自律的功能。20

第二節 資本三原則之意義與發展

依照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之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僅能以公司之財產清償 之,不足之部分原則上不得再向股東個人求償;換言之,股東對於公司之債務所 負之清償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部分。為平衡此制度下對於公司債權人保護不足之缺

16 Clark, R. C. (1986). Corporate Law [1st ed., pp.77-78]. USA: Little, Brown.

17 例如:以契約條款限制公司年度終了需維持一定數額之現金比(Current Ratio)或債務權益比

(Debt/Equity Ratio),否則債務視為已到期。

18 Bebchuk, L. A., & Kahan, M. (1989). Fairness Opinions: How fair are they 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 Duke Law Journal, 1989(1), 29-30.

19 Doran, Nigel J.L. (1991). Transactions at an Undervalue and the Maintenance of Capital Principle. The Company Lawyer, 12(9), 179.

20 施建州,前揭註 6,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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憾,以德國法為首之大陸法系多要求公司需有最低額度之財產,以穩定公司財務 結構,保證債權實現之可能性。為達成此一目標,針對資本之建立、維持及結算 即分別發展出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之資本三原則概念,

並相當程度地影響我國公司法制之發展。

第一項 資本確定原則

第一款 資本確定原則之意義與具體規範

所謂資本確定原則,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 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及營業21。此一原則之目的,在於確保 公司於設立之初即具有穩固之基礎資產作為營業基礎,並作為公司債權人衡量其

所謂資本確定原則,係指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時,須於章程中確定資本總 額,並應經認募全數股份,公司始得設立及營業21。此一原則之目的,在於確保 公司於設立之初即具有穩固之基礎資產作為營業基礎,並作為公司債權人衡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