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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專業團隊定義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教專業團隊定義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茲將特教專業團隊的定義與內涵、特教專業團隊運作及服務方式、桃 園市特教專業團隊組織與運作及特教專業團隊之相關研究四部份作詳細探討。

第一節 特教專業團隊定義與內涵

茲將特教專業團隊之定義與特教專業團隊的法源基礎分述如下:

一、特教專業團隊的定義

團隊分享有諮商及合作兩個特徵,透過合作的過程以各自的專業化能力完 成分攤的工作,團隊工作可容許參與者從事工作上的學習,並增長自己的能力 (Dettmer, Thurston,& Dyck, 2005)。Golin & Ducanis(1981)指出專業團隊,他 們互相協調工作上的專業,提供障礙兒童整體性的服務。Westling & Fox(2009) 認為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是結合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共同合作,他們各有不同的 專業技能,在團隊中以合作解決障礙兒童的問題為共同目標。

蕭夙娟與王天苗(1998)提出,在特殊教育中所指的專業團隊,是指兩個或 兩個以上,來自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團隊,透過彼此協調合作,共同提供有 特殊需求學生服務,以協助他們接受適性教育。曾進興(1999a)認為專業團隊理 念之「專業」,指的是專業人員,應包含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 師、社工師、聽力治療師、職業輔導員,任何足以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協助的專 業人士皆是專業人員。而「團隊」指的是專業人員間存有互動、合作的關係,

如果不同的專家們只是各行其事,那「團隊」就只是「團」或「隊」的關係。

以法的定義層面來看,亦能對專業團隊的定義與本質有清楚的了解。美國 的「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dicapped Children Act,PL 94-1 42) 提到相關服務,相關服務即是「協助身心礙兒童,能由特殊教育中獲益所 需的服務,其中包含語言病理學、聽力學、心理學服務、物理治療、職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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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休閒活動、障礙兒童之早期篩檢與評量諮商、以診斷及鑑定為目的的醫學 服務、學校健康服務、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家長諮商以及訓練等。在「身心障 礙者教育法」(The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PL 101-47 6)增加復健諮詢及社工服務,並強調轉銜方面的服務 (周天賜,1994) 。在國內 依《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5)第四條「各級學校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 則,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 等協助」、「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綜合以上文獻與法規而言,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定義是藉由不同領域的專 業人員彼此溝通、協調與分工合作,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學習、醫療、社會福 利等方面的資源整合,以滿足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

二、 特教專業團隊的法源基礎 (一) 美國相關法案

1975年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 n Act, EHA, PL 94-142)開始,即有專業團隊服務之規定。此法案之精神 在於提供所有身心障礙兒童免費適當的公立教育(a free appropriate educati on), 並明定需在最少限制的(the least restrictive)環境,接受符合其個別潛 能及需求的教育。每個身心障礙兒童的資格鑑定及設計計畫必須經由多專 業人員予以評鑑,避免單一專業對特教服務造成過多或獨斷的影響(Parette

& Bartlett,1996)。兒童安置的決定權從學校心理學家轉移到團隊上,教師 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發展出正式的合作關係(Thomas,Correa & Morsink, C.

V.,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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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必須視兒童個別之需要,提供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所謂「相關 服務」內容是包含交通、語言治療、聽力檢查、心理評量及諮詢、物理治 療、職能治療、休閒服務、社會工作服務、手語翻譯員、早期篩檢及鑑 定、醫學診斷評估諮詢(僅限於身心障礙鑑定用)、學校保健服務、閱讀 機、家長諮詢及親職教育等。每位兒童的需求不一,因此並非每一位有缺 陷或障礙的兒童皆有提供相關服務,而是適時的依兒童狀況來調整 (周天 賜,1994)。

1986年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PL-457)將障礙兒童接受免費教育的年 限往下延伸至三到五歲。此法案要求各州需提供「所有」三到五歲的障礙 兒童提供免費的教育及相關服務並說明聯邦政府將逐年提供經費,協助各 州在五年內對0-3歲障礙兒童籌建全州性的(statewide)、全面的(comprehensi ve)、協調性的(coordinated)、多專業的(multidisciplinary)、跨機構的(interag ency)服務體系(吳亭芳、孟令夫,2000)

1990年修訂之94-142公法,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 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 P.L. 101-476),將相關服務 增加復健諮商和社工服務,並強調轉銜服務,規定聯邦政府撥款協助各州 或地方,改進其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以協助在學或剛畢業的身心障 礙學生,獲得轉銜服務、職業訓練、成人教育、支持性就業、獨立和社區 生活或其他成人服務等。上述法案皆說明相關專業人員的重要性及其必要 性(吳亭方、孟令夫,2000 )。1997年IDEA修正案( PL 105-17)增加了定向 行動服務(Tumbull, Rainbole,&Buchele-Ash,1997)。規定對出生至未滿三足 歲的嬰幼兒提供專業人員的早期療育服務(吳東峰,2009)。2004年IDEA改 善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PL 108-44 6)將學校心理服務及學校醫護服務納入相關服務之項目中(李宗和,2008)也 增加休閒治療師及翻譯人員相關專業人員(鍾蕙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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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下頁) 綜觀上述,美國的法律對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之相關服務有明 確之規劃及規範。

(二) 國內相關法案

國內於1984年公佈「特殊教育法」,在1987年制定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7條敘述「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必要時必得商請學 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此法說明學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 助,為國內特殊教育教育專業團隊雛型 (李佩珊,2007)。1997年修訂公佈 之特殊教育法第17條、第22條規定始為特教專業團隊運作立下明確的法源 依據,此後許多相關法令條文陸續制定頒佈。我國實施特教專業團隊服務 的基本法源,見表2-1。

表 2–1

特殊教育相關法律條文彙整表

年份 法令名稱 主要內容 1987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 校人員為委員;必要時,並得商請學術、醫療或 社會福利機構協助。

1994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 專。

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 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該特殊兒童需要 早期療育服務者,福利、衛生、教育機關(單位) 應相互配合辦理。

1997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 試時,應依其障礙狀況及學習需要,提供必須之 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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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頁17-18),國立臺東大學,臺東縣。李小梅(2008)。

高雄縣國小特教班教師參與專業團隊運作現況調查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頁1 6),國立臺東大學,臺東縣。

隨著特教專業團隊的法條愈完善,大眾能依循法條施行運作並帶來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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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且更能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張芳滋,2007)。特教專業團隊法條內容 包含了行政制度、專業人員之聘任、專業人員的成員、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 育計劃、特教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方式等五個部份(陳英琦,2010),分述如 下:

1. 專業團隊之行政制度

特殊教育法(2019)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 特殊教育諮詢會,其成員有學者專家、學校行政、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 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相關機關(關)及團體代表其工作內容為參與 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其成員有學者專家、學校行政、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相關機關(關)及團體 代表,工作內容逼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 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2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 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 設置及實施辦法(2015)第2條行政支援服務為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 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第3條各級主管機應結合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供評量、教育、行政 支援服務;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 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第7條辦理特殊 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之設置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補助之。

由上述相關法令的規範可知,特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以團隊方式運 作,在專業行政共同參與下能提高行政效能。在學校行政方面,能使相關 單位申請專業團隊至結案之辦理,於法有所遵循,行政流程正式化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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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更加完備。

2. 專業團隊人員之聘任

特殊教育法(2019)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 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第15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 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 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

特殊教育法(2019)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 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第15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 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 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