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闡述研究目的與問 題,第三節是名詞釋義,第四節則為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我國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 法》實施,其公約內容提及不得因身心障礙而有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隨著 回歸主流、統合與融合等一系列特殊教育思潮,制度也越趨於完善,原本被拒 絕在外的身心障礙學生可進入普通學校就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 條「生理或 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之協助者;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 體障礙、腦性 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及 其他障礙等類別學生。」共十三個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者個別差異大、障礙類 別多、障礙程度也各有不同,因此需求也各自不一,單一服務無法滿足這些多 樣化的學生需求,更需要其他專業系統的加入,給予更適當的評估、診斷和教 育(洪儷瑜、鈕文英,1996; Algozzine & Ysseldyke,1995)。
藉由適當的醫療或復健服務進入教育系統,能改善教育服務潛在的障礙,
身心障礙,教育系統不僅僅只是考量學生認知上的學習問題,而是全面性的考 量其需求(陳麗如,2004)。專業人員在教育體系中被重視,為使其提昇滿意 度,需建立專業支持系統(蕭夙娟,1996)。
專業團隊在的成功與失敗在法規、人員、經費、計畫、執行情形等習習相 關。從過去的文獻整理指出專業團隊服務大多是採取多專業服務模式和直接服 務模式,而使時數、經費、人力等資源缺乏(楊廣文、成戎珠,2013)。專業團 隊常常各自服務,各自提供意見,又因各自的專業認知而使專業團隊間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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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難,進而影響特殊需求學生福利。在經費預算上,各縣市政府財政不一,
而中央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2017)。即 使經費短缺的縣市,也有預算以聘請專業治療師,使身心障礙學生能以穩定地 接受服務。桃園市所編列之特殊教育預算相較其它縣市已相當多,且桃園市每 年年初會公佈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專業人員服務實施計畫,而執行落實與 否,亦決定之後實行的滿意度。總上所述,想瞭解在桃園市專業團隊運作上已 有完整的計畫且特教經費的編列也有相當的預算下,桃園市國小特教班專業團 隊服務現況為何,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研究者曾任教桃園市資源班及特教班,並實際參與專業團隊運作的經驗,
發現治療師來學校服務常常是獨自直接服務,而相關人員未到場,使得治療師 和相關人員未能有效的互動,給予的建議未能符合教學現場,且即使在同個縣 市但專業團隊運作方式也會有所不同等問題,因此想瞭解桃園市國小特教班專 業團隊在現有的體制資源下服務的滿意度及意見為何,並找出改善的方法及途 逕,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根據特殊教育法(2019)第 2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 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 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法規明定IEP 需以團隊合 作方式擬定及在研擬IEP 時需將專業團隊的建議融入長短程目標及融入課程 中,對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更好的服務品質並非教師的單打獨鬥,與專業團隊 的合作之必要及重要程度可見一般,而研究者在與家長及承辦特教業務人員接 觸時,亦發現特教專業團隊服務之問題。因此想瞭解桃園市國小特教班專業團 隊與教師及家長合作的滿意度及困難,並藉此找出提升專業團隊合作效能及合 宜的配套措施,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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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一、研究目的
本研究針對桃園市國小特教班教師及家長為研究對象,利用問卷調查法來 探討桃目前桃園市國小特教班實施專業團隊服務之現況及其滿意度,並作為提 升桃園市專業團隊服務行政效能之參考,而主要研究目的有下列三點:
(一)瞭解桃園市國小特教班專業團隊服務之現況。
(二)比較不同背景變項之教師及學生家長,對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現況 及滿意度之差異情形。
(三)瞭解桃園市國小特教班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之滿意度意見及改進建 議
二、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提出以下之待答問題:
(一)桃園市國小特教班專業團隊服務情形為何?
(二)不同背景變項之教師及學生家長,對專業團隊服務滿意度之差異為 何?
(三)桃園市國小特教班教師及學生家長,對於專業團隊服務滿意度意見及 改進建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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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解釋
為釐清本研究探討之主題,茲將本研究之相關重要名詞涵義界定如下:
一、國小特教班教師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義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 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包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201 9)。「特殊教育法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特殊教育班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 設置之特殊教育班 (2018)。本研究所稱之國小特教班教師(以「特教教師」簡稱 之),係指109學年度任教於桃園市國小階段公立普通學校身心障礙類自足式特 教班及啟聰班之教師與承辦特教行政業務之教師。
二、專業團隊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定義的專業團隊是指:「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第三項 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為「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 專業人員(2015)。
本研究所指稱專業團隊,為桃園市 109 年度「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專業 人員服務實施計畫」之特教專業人員為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 師、心理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等六類。
三、服務現況
本研究所指服務現況,乃指從桃園市國小特教班教師及承辦特教業務教師 對目前專業團隊服務申請到結案之整個流程,在專業整合、專業知能、家長參 與及個案管理之現況。此以王武義(2005)所編定之問卷的第二部份「特殊教育 專業團隊服務現況調查」為代表,勾選得分結果越高,表示服務現況的主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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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越佳。
四、服務成效
本研究所指服務成效,乃指從桃園市國小特教班教師、承辦特教業務之教 師及家長的面向來看,在與專業團隊成員溝通、服務態度與行政效能等方向是 否滿意。此以王武義(2005)所編定之問卷第三部份「滿意度調查」來表示特殊 教育專業團隊之服務成效,勾選得分結果越高,表示主觀感受服務滿意度越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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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限制分為研究範圍、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等三個項目,分別說明如 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僅以桃園市國小特教班專業團隊之服務接受者為樣本,研究結果無 法推論至其他縣市特教班。
二、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僅以國小階段特教班及啟聰班為研究對象,研究結果應審慎推論至 其他類別、階段別之教師及家長。
三、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以問卷調查為主要訊息來源,部分填答者可能因內在控 制因素,如填答時個人的認知或為符合社會期待而填答部份選項,對於於研究 結果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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