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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心理評量教師的設置與工作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特教心理評量教師的設置與工作現況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鑑定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及社經 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應選擇適用該學生之評量工 具與程序,得不同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

從以上法令規定中可發現,在執行鑑定評量的過程中強調多方合作,在提報、

鑑定、安置以及提供特殊教育的一系列流程中,家長、特教教師、醫療單位等皆 必須共同合作,才能達到鑑安輔的最大成效。

第二節 特教心理評量教師的設置與工作現況

目前國內相關特殊教育學生評量、鑑定、安置等相關工作皆是由各縣市之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規劃管理。鑑輔會扮演著各縣市特 教工作的核心角色,各縣市鑑輔會為了執行鑑定工作,多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心 理評量小組」來協助處理評量事宜,其運作情況關係到特殊教育學生接受服務的 權益。故本節依序臺東縣鑑輔會之組織以及心理評量教師設置、心理評量教師目 前的工作情況進行討論。

一、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設置

臺東縣依據民國九十八年修訂公布之特殊教法與民國九十二年修訂之特殊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中之規定,設立「臺東縣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設置要點」。

要點中規定臺東縣鑑輔會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 任,其中之委員包含有教育行政及學校行政人員五人、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四人、

醫療及衛生機關代表四人、社會行政機關代表二人、相關服務專業人員二人、相 關特殊教育社團或學生家長代表二人,共十九人。

要點第三條規定鑑輔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以下十點事項:

(一)、議決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提供特殊教育校(班)設置、增減班之建議意見。

(六)、提供有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諮詢服務。

(七)、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及獎助學金等資格審查。

(八)、資賦優異教育招生錄取標準及資格審查。

(九)、審議特殊教育年度計畫與檢討年度計畫之執行成效。

(十)、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二、臺東縣特教心理評量教師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流程圖

臺東縣鑑輔會之鑑定評量工作流程,首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再由學校端向鑑輔會提報個案,待鑑輔會審議確認個案具有特殊教育資格後再提 供特教相關服務,其詳細流程如圖 2-1。

之教學者,具有實務教學經驗,是以較能針對評量結果提供教學建議或輔導介入。

故此,各縣市鑑輔會大多聘任專業團中的特殊教育教師來擔任「心評教師」(葉馨,

2010)。

特教教師通常必須接受教育行政單位所舉辦之培訓課程計畫,具備測驗評量 相關知能後才能擔任特教心理評量教師一職。美國教育研究協會(AERA)所出 版的「教育與心理測驗標準(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Testing,

1999)」,也明確描述測驗使用者必須受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擁有專業的證照與經 驗來執行測驗使用的工作。Taylor 於 Assessment of Exceptional Students(2009)

中提及美國目前現況,心評人員進行相關測驗(如 WISC-Ⅳ),是必須擁有執照 和證照的。美國的心理公司(Psychological Corporation)也將其出版的測驗分級,

並列出各級的認證標準。我國「教育部特殊教育評量工具借用暨管理須知」(2007)

中亦明定施測者的制度,分為 A、B、C 三級,其中 A 級為最高級,評量教師資 格不受限制,而最低的 C 級則規定需修習過特殊教育診斷或心理測驗評量的三學 分課程,或者接受超過 54 小時的相關研習,並參加管理單位辦理之該項評量工具 研習並領有研習證書才可進行相關施測工作(李俊賢,2008)。

以下針對臺東縣教育行政單位列舉之規定及制度進行說明。

臺東縣鑑輔會為適時處理特殊學生鑑定及安置事宜,設置心理評量小組,並 明確訂定要點規範相關事項。以下為臺東縣特教心理評量教師設置方式: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建立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

教育診斷專業素養認證制度,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提昇評量結果之 公信力,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輔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為鑑輔會心理評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心評人員儲備人 員:

1、凡本縣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均為本小組之儲備人員,各級學校特教班〈含資源 班〉每班應遴選至少一名教師擔任心評人員。

2、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特殊教育系所組、特教學分班畢結業,具特教及測驗 診斷專長,且為本縣合格正式教師者。

3、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相關系所組(教育、輔導、心理等)畢業,具備心理評 量或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縣合格正式教師者。

4、在外縣市已接受培訓並認證為該縣市鑑輔會心評人員者。

5、各校遴選經驗豐富,具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之教師。

(三)儲備人員具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發心理評量初級心評人員、中級心評人員 或高級心評人員證照。

(四)初級心評人員證照資格如下:符合儲備人員資格之教師,經參加本縣鑑輔會 辦理之心評人員訓練,並經辦理單位嚴格審核通過後,即為初級心評人員,

核發「初級心評人員證照」。

(五)中級心評人員證照資格如下:初級心評人員參與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 連續三年,並累計個案量達三十人次,經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中級心 評人員,核發「中級心評人員證照」;得應聘擔任本小組分區組長,協助區域 性心理評量工作之分配與協調,聘書以本府函文為之,聘任期間一年,連聘 得連任。

(六)高級心評人員證照資格如下:中級心評人員連續參與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工作達五年,並累計個案量達五十人次,經建輔會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高級 心評人員,核發「高級心評人員證照」;得應聘擔任本小組組長,協助統籌全 縣心理評量工作之分配與協調,聘書以本府函文為之,聘任期間二年,連聘 得連任。

(七)凡本縣十八歲以下特殊教育學生於實施各項個別或團體心理能力測驗時,除 可由指定醫療院所施測外,以本縣鑑輔會登記合格之心評人員擔任為原則。

(八)本縣每學年舉辦心理評量、測驗與鑑定相關研習與個案研討會,以提升心評 人員之專業素養,指定參加人員需全程參與。

(九)心評人員進行鑑定工作時,以施測其服務學校學生為主,另視需要支援協助

施測他校學生,施測期間給予公(差)假。

(十)凡經訓練合格之初級心評人員,至少須協助辦理本縣鑑定工作二年。

(十一)心評人員應遵守事項及獎懲如下:

1、凡持有心評人員證照者,應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題本不得外洩,違者視 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證照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2、施測時應持審慎態度,力求施測結果之公信力,確保受試者權益。違者視情 節議處,並註銷其證照。

3、未經受試者本人、法定監護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同意,不得與其他非教育 相關人員談論測驗結果等事項,以保障受試者隱私權。違者視情節議處,並 註銷其證照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4、未經測驗授權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私自影印指導手冊、題本或作答紙,

以保障著作權益。違者視情節議處,並註銷其證照及追訴應負之法律責任。

5、心評人員連續三年皆未參與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且未參加任何心理 評量測驗與鑑定相關研習者,得註銷其證照,列為儲備人員。

6、心評人員參加本縣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 成任務,依各項鑑定工作計畫之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7、中、高級心評人員參加本縣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認真負責,

圓滿達成任務者,於學年度結束時另從優予以獎勵。

8、心評人員取得中、高級施測人員證照或應聘組長時,由本府統一擇期於辦理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中頒證授聘,以玆鼓勵。

綜合上述,在特教心理評量教師的資格、甄選、分級制度、專業成長規劃與 福利方面都有詳細規定,並於測驗倫理上提出了特別說明。但臺東縣除此證照制 度實施要點外,並無另外相關要點明確規定出特教心理評量教師應執行的工作內 容範疇、派案工作準則以及工作量。因此推論極有可能讓臺東縣特教心理評量教 師在執行鑑定工作上產生困擾,進而影響對鑑定工作的滿意度,故希望藉由本研 究得到進一步的探究。

四、特教心理評量教師之工作現況

根據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1996)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工作手冊規 定,特教心理評量教師接受鑑輔會分派個案後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有五項要點:

1、填寫基本資料。

2、實施心理測驗、教師評量或醫學診斷評量。

3、與家長、級任教師或相關人員晤談。

4、徵詢家長意見。

5、彙整評量資料、撰寫個案評量報告。

依據相關文獻探討,特教心理評量教師的工作除執行鑑輔會轉介個案之鑑定 工作外,還包括校內疑似特殊學生之篩選與轉介前介入,協助尚未具合格特教心 理評量教師之學校轉介學生接受鑑定,蒐集學生相關資料,與家長、級任導師或

依據相關文獻探討,特教心理評量教師的工作除執行鑑輔會轉介個案之鑑定 工作外,還包括校內疑似特殊學生之篩選與轉介前介入,協助尚未具合格特教心 理評量教師之學校轉介學生接受鑑定,蒐集學生相關資料,與家長、級任導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