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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效能與相關研究

本節著重於探討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之沿革與發 展,茲尌特推會的沿革與任務及特推會的相關研究分述於下。

壹、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沿革與任務

1969 年,學者 Nirje 闡述了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的精神與內 涵,強調提供各種不同的機會與環境,使身心障礙者能融入於一般環境 中,並能獨立自主、有尊嚴的生活,此一理念促使了 回歸主流運動

(mainstreaming movement)及統合(integration)思潮的趨勢發展。1975 年美國的 94-142 公法,提出六大主張,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能享有免 費且適性的公立教育,非歧視性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

最 少 限 制 的環 境(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 個別 化 教 育 計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家長參與、法律保障程序。這股思 潮也帶動了我國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的發展。

融合教育是指無論身心障礙學生的障別與程度,與普通學生一貣放 在同一間教室共同學習,其強調的是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正常化的教育環 境,而非隔離的環境,並在普通班中提供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而為 了使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教育環境中能適應良好,資源班陸陸續續成立;

在辦理特殊教育行政業務方面,則有學者提出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小組,

即為目前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之前身。

由於多數特殊兒童和青少年仍在普通學校中接受教育,故亦為一般 教育行政服務對象。因此一般特殊教育行政、一般教育行政和普通行政,

在功能上是不宜獨立斷然分開的(林三木,1993)。而特推會便扮演聯繫特 殊教育行政、一般教育行政和普通行政的角色與功能。

國民中學特推會的法源依據規定於特殊教育法(2014)第 45 條,高級 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

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 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特推會的實施方式則規定於教育部(2013)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其中第 3 條詳訂了特推會的具體任務: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 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 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尌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 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 政支援。

七、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特推會的組織架構則依本法第 4 條之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 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尌處室

(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另外本法第 五條則規定了特推會的實施方式,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雖然地方政府得自訂規章,賦予特推會任務,但多數地方政府會傾 向採取中央模式,以減少困擾及紛爭(洪榮照,2011)。

綜合上述內容,特推會的職責包括審議相關行政計畫、整合資源與 推動、評鑑學校特殊教育的運作並建立獎懲制度、學生鑑定與教育計畫 等,在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上居於決策的地位,職責畫分上與負責執行的 特教組明顯不同。

相較於我國的特推會,美國也有類似的組織,只是在組織的成員、

制度、功能上略有不同,分述說明如下:

一、 Committees on Special Education (CSE) 或 是 Special Education Advisory Committee(SEAC)

前者譯為「特殊教育委員會」,後者為「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各州名稱不同但是組織任務大致相同,是一個多專業的團隊小組,由州 教育董事部(State Board of Education)任命,其設置以學區為單位設有分 部,成員則包括由官方任命或是學區代表擔任之主席、身障學生家長或 監護人、能確保特殊學生權益並提供家長回饋的家長成員(Eldred Central School District, 2015; Portville Central School, 2015)學校心理師、醫師、普 通班教師、特教教師或特教服務提供者、一位能評估解釋其教學成效的 人員……等,必要時學生本人亦可參與。該組織主要在確保身心障礙學 生能夠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相應的服務,以滿足其教育需求 (Michigan’s Special Educ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2015; Penfield Central School District)。

二、Special Education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SEPTA)

譯為「特殊教育親師協會」,是一個開放性組織,成員可以是學生、

家長、老師、學校行政人員以及任何關心特殊需求學童福祉的人。該組 織 的 成 立 目 標 如 下 列 (Connecticut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2015;

National PTA, 2015):

1. 確保所有學童都能接受教育,使他們能充分發揮潛能。

2. 聯繫特殊需求學童的父母、家庭及老師,以分享彼此的經驗。

3. 提供特殊需求學童父母特殊教育相關知能,包括鑑定及安置程序。

4. 提供資訊使立法者、學校董事會、社區了解特殊教育計畫的重要性。

5. 提供文化、社會及物質資源,以改善特殊需求學童的生活品質。

6. 為特殊需求學童倡導,使他們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免費且適 性的公立教育。

比較美國特殊教育相關協會與我國的特推會,在組織發展上略有差 異,美國的組織其服務是跨校的,強調醫療、教育等專業服務、家長特 殊教育知能的提升及學生本人的參與。我國的特推會是校內的組織,參 與人員除特殊學生家長代表外,其餘是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未包含家 長和學生本人、專業人員,因此在工作方向上與美國略有差異。然兩國 皆強調保障特殊需求學生的教育權益。

貳、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效能的定義

效能(effectiveness)是指組織投入、過程與產出的最佳表現,其所重 視的是組織目標整體的達成面(蔡培村、武文瑛,2009)。學校是一個複雜 的組織,與一般追求盈利績效的企業不同,肩負著教育的重責大任,其 產值不能用金錢等利益衡量,由於特推會是學校內部的行政組織之一,

關係到學校整體特殊教育的發展與績效,是以研究者從學校效能角度,

進一步定義特推會的運作效能。對於學校效能,雖各學者的評量基準與 看法不一,較難有一致性的定義,不過皆能認同學校效能的多元性。

Brookover和Lezotte(1979)提到學校效能是由許多因素所累積組合而 成的,並且應將這些因素視為一整體,而學校效能的特徵是重視課程目 標、學生的高度期望、接受學習責任感、更多直接式教學時間、校長扮 演教學領導角色。Purkey和Smith (1983)也提到學校效能應由多元因素形 成,不只是學生具有較高的智育成績而已,還應包括校長的領導、學校 的組織氣氛、課程與教學、學校文化與價值等方面。

國內學者張德瑞(1994)認為學校效能是學校組織的實際表現,包括學

吳遠志(2011)針對於 2006-2009 年獲得教育部國民小學校長卓越領 導獎學校之教師進行研究,從行政領導績效、教師教學品質、學生學習 表現、環境設備建置、社區家長認同等五個向度探討學校效能,發現國 民小學卓越校長服務學校在整體學校效能為高程度,並以環境設備建置 的程度最高。而在背景變項部分,不同服務年資、兼任行政職務、學歷、

學校規模之教師對學校效能有顯著差異,其說明如下:資深、兼任行政 職務、高學歷背景、中型規模學校之教師對學校效能之知覺較高。

林盈男(2011)針對臺南市之國小教師進行研究,從教學品質、學生學 習、環境設備、行政表現及家長社區支持等五個向度探討學校效能,發 現學校效能達中上程度,其中以「教師教學品質」知覺程度最高,「社 區資源」知覺程度最低。而在背景變項部分,不同性別、職務、學校規 模等背景變項之教師對學校效能有顯著差異,其中小型規模學校之教師 對整體學校效能之知覺較高。

陳秀珠(2011)針對屏東縣之國小教師進行研究,從學生學習表現、教 師教學品質、行政溝通管理、學校環境規劃、社區家長參與等五個向度 探討學校效能,發現學校效能達中上程度,其中以「教師教學」知覺程 度最高,「社區家長參與」知覺程度最低。而在背景變項部分,不同性 別、年資、職務、學校地區、學校規模等背景變項之教師對學校效能有 顯著差異,其中小型規模學校之教師對整體學校效能之知覺較高。

綜合以上研究論文,歸納如下:

一、 研究變項方面,皆以學生學習表現、教師教學品質、行政管理、學 校環境、社區家長支持等五個項度探討學校效能,僅是名稱上略有 不同。

二、 研究結果方面,學校效能皆達中上程度。

三、 背景變項方面,各篇研究之結果各有差異,與本研究有關之變項如 下列:

(一) 不同性別變項之教師對學校效能的知覺有顯著差異(林盈

男,2011;陳秀珠,2011)。

(二) 不同學校規模之教師對學校效能的知覺有顯著差異(吳遠 志,2011;林盈男,2011;陳秀珠,2011)。

(三) 不同學校位置之教師對學校效能的知覺有顯著差異(陳秀

(三) 不同學校位置之教師對學校效能的知覺有顯著差異(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