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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特殊需求幼兒之定義與特質

特殊需求幼兒泛指所有各類別身心障礙嬰幼兒。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 礙,以致需特殊教育及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而發展遲緩 (Developmental Delay) 幼兒一詞尤指六歲以下之特殊需求幼兒,且在認知、語言、動作、社會情緒等各方面的發展,

皆較一般兒童來得落後。目前在早療領域裡,特殊需求幼兒及其相關服務涵括了發展遲緩幼 兒與身心障礙嬰幼兒所需之適性教育與服務。以下就發展遲緩幼兒的定義、分類及特質分別 說明之。

一、發展遲緩幼兒之定義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三條將發展遲緩幼兒定義為:未滿六歲之兒 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 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 等資料,綜合研判之(教育部,2013)。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所

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 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

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衛生福利部,2012)。簡 單的說,發展遲緩意指兒童在認知、語言、動作等發展面向,發生遲緩的現象,有些兒童僅 有單項遲緩,有些兒童則合併多種遲緩同時存在,其未來的發展狀況,並無法準確預期(翁 菁菁、鄒國蘇,2005;傅秀媚,1996;黃榮真、盧台華,2003)。由此,在上述各類發展領域 有部份或全面性的成熟速度延緩或異常等情形,以致影響學習成效及生活適應之學齡前幼 兒,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以及各縣市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判定,便可鑑定為發 展遲緩幼兒,並可接受適性之早期療育服務。

二、發展遲緩的分類及其特質

發展遲緩的原因多發生在生命的早期,其成因目前約有25%被確定,但大多數仍是未知。

在已知原因當中,發展遲緩幼兒可能由於遺傳、神經病變、疾病、環境刺激不足或心理因素 而使其呈現遲緩現象(傅秀媚,1996)。一般幼兒在二歲時語言和認知技能迅速成長,使他們 面對周遭事物會開始思考如何解決問題。三到五歲的學齡前幼兒表現越來越獨立,可以掌握 許多運動技巧和開發更成熟且充足的社會技巧和情感,充滿想像力、創造性和好奇心。發展 遲緩幼兒可能缺乏與一般發展幼兒相同之成長與表現,而是顯現更自我中心和過分要求的行 為特徵 (Enotes, 2006) 。

郭煌宗(1998)的研究中提出,發展遲緩的主要類別之間,實際上即存在著重疊性,例

如語言可能包括在認知範疇內、社會適應也部份與認知和語言相關,但由於各自具有獨特性 而獨立為一個類別,也可以說明一位兒童在發展遲緩的功能性診斷類別上常常是具有多重性 的。由於發展遲緩幼兒可能有存在一種或兩種以上的問題,而從臨床上來看,發展遲緩的種 類依功能分類可分為認知發展遲緩、生理(動作)發展遲緩、語言及溝通發展遲緩、社會情 緒發展障礙及非特定性發展遲緩,其中,認知發展遲緩指個人對事物、概念及邏輯、記憶、

理解等,較同年齡兒童落後;生理(動作)發展遲緩包括粗動作、精細動作及動作靈巧與協 調度等;語言及溝通發展遲緩包括說話、語言表達、語言理解等;社會情緒發展障礙包括情 緒失調及社會適應等,如:自閉症等;非特定性發展遲緩包括視知覺、聽知覺及感覺統合等。

此外,發展遲緩幼兒具有下列幾項特質,在感覺—動作能力方面,可能會有感官能力缺 陷或感覺動作發展遲緩;在學習方面,常有概念化與抽象化之能力不佳、辨認學習的能力較 弱、反射機制不足、注意廣度較狹窄、短期記憶功能較差、不善組織學習內容、學習動機低 落等問題;人格特質方面,缺乏自信心或臨機應變能力不足;行為方面,自我照顧及生活自 理能力不足、與人互動少或伴隨負向行為(攻擊行為、自我傷害行為);語言方面,語言理解 及溝通表達的能力不佳或語言發展較一般兒童慢 (Bowe, 1995 ; CEC, 1998 ; Lerner,

Mardell–Czadnowski & Goldenberg, 1987)。

發展遲緩兒童與身心障礙兒童差異之處在於,身心障礙兒童可能因其障礙和功能的限 制,如聽力視力的喪失,產生兒童發展遲緩的狀況;然而,發展遲緩兒童並不一定具有不可 恢復的生理障礙,其障礙可經由改變不良因素而予以去除或改善,意即發展遲緩兒童有趕上

正常發展兒童的潛力與機會,但是若不透過適當的協助,則可能變成身心障礙兒童(何華國,

2004)。也因此早期介入顯得相當重要。然而,發展遲緩兒童仍然有其潛力的限制,雖然部分

發展遲緩兒童得以趕上一般正常兒童的發展進度,但大部分兒童仍然與一般兒童有明顯的差 距(施怡廷,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