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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犯罪報導之內涵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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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我國師法之部分,並將其合理內化?當然在此之前,必須討論我國在對於 犯罪新聞的規制上曾有過什麼樣的歷程,而現況又是如何,故本章會先就我國 法制史與現行法進行爬梳,接著以第三章所介紹的外國法制為骨幹,討論何種 制度較為適合我國,如真要效法,又應進行何種轉化才能達到原本的目的又不 會造成過鉅之衝突。

第五章則為本文之結論,透過整理前四章之論述後作一歸納,並精簡總結 出本文之看法。

第四節 犯罪報導之內涵與範圍

在正式進入本研究的正文以前,首先,必須界定本文所欲討論的「犯罪報 導」,其定義與內涵究應為何?因現代傳播媒體的多樣性、資訊呈現之方式、文 章體裁的差異…等因素,導致在辨別系爭內容是否為犯罪報導時,可能會產生 模糊地帶,例如:在報紙上發表關於偵查中犯罪事件的社論;或是所謂的「名 嘴」們在新聞台播出的政論節目上就犯罪新聞進行熱切討論,甚至對於犯罪過 程口若懸河,將之描繪得栩栩如生…等。而這些內容,是否能被劃入犯罪報導 的範疇,不無疑問。然如欲對犯罪報導進行規範(先不論何種形式),則何者能 作為規範客體,亦不得不辨明之。故本文必須先處理該問題,始能進入正文。

第一項 「新聞報導」與「新聞評論」

首先,所謂的「犯罪報導」,其實際的涵義,應解為「犯罪新聞之報導」,

也就是說,「新聞」與「報導」的內涵並不一樣。我國新聞學者鄭貞銘,於綜合 了古今中外對於「新聞」一詞之解釋後所得出之結論係:「『新聞』本身屬於一 種事實、一種觀念,並包含了不尋常的、驚人的、重要的等特性。」並認為

「新聞如果要『新』,就得把握報導的時效性及正確性。」0F6而有學說認為,新

6 鄭貞銘,新聞學與大眾傳播學,頁 3,1992 年 3 月,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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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以深度報導為例,其對於新聞事件除了報導基本的事實以 外,還需要對於該新聞進行背景介紹以及分析,而在犯罪報導中,除了犯罪事 實以外,對於被告、嫌疑人與被害人的身家背景、可能的犯案動機/被害原因、

以及其日常生活…等要素,自然也會進行一番調查、分析、推測,並在整理過 後將新聞公布周知;而在新新聞學的情況,報導者會基於基礎新聞事實,以主 觀性強烈的創作技巧撰寫新聞,則於犯罪報導中可能的表現方式,除了將犯罪 過程描述得非常細緻,使閱聽人有如在旁觀看以外,甚至還有辦法揣摩嫌疑人 或被害人的當下情緒,讓整篇報導像小說一樣精彩。而這樣的犯罪報導,即有 高度可能會對嫌疑人、被害人之名譽權、隱私權,甚或本文最為關注之受公平 審判的權利,產生負面影響或是侵害,惟如不予以報導,又有侵害新聞自由之 嫌,故兩者之權利,勢必都有一底線係絕對不可退讓,至於底線之外的範圍,

即為可能的權衡點。

關於第二個問題,我國新聞學者錢震認為,無論是什麼模式的新聞報導都 應該保持完全的客觀中立,其中不得摻入報導者個人之主觀意見4F10,也因此,

其認為「解釋性報導」一詞之運用並不適宜,應用「深度報導」為佳5F11。而荷 蘭傳播學者Denis McQuail 則認為,客觀性的主要特徵有:(1)超然中立(意味著 毫無主觀介入)(2)不採特定立場,亦無偏見(3)要求「正確、中肯、完整」(4)公 平且無差別,同時點出滿足客觀性的困難之處6F12。最後,其認為在正常的情況 下,基於種種因素(媒體內容的特殊性、任意性、自主性、新聞價值之考量、因 為社會階級所產生的媒體近用權落差…等),媒體提供的內容(於此指新聞報導) 必定會產生偏差,而不可能呈現真實的一般情況,因此毋庸期待其能夠反映出 真實7F13。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前者的想法過於理想化,雖然立意良好,但稍嫌

10 錢震,同註 8,頁 177。

11 錢震,同註 8,頁 217。在錢氏的觀點下,解釋性報導與深度報導係同義,然「解釋」一詞 本身即帶有以個人意見進行判斷的成分,故其認為「深度報導」一詞較佳。

12 Denis McQuail 著、陳芸芸、劉慧雯 譯,McQuail’s 大眾傳播理論,頁 213-216,2011 年 1 月。

13 Denis McQuail,同前註,頁 38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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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切實際;而後者提出了客觀性的內涵,並明確指出不可能達成完全客觀,這 樣的看法雖較為悲觀但確實是比較實際的,故筆者認為,要求記者在撰寫犯罪 新聞的報導時必須完全客觀中立並不可能,亦無此必要,惟此不代表全然放棄 客觀性,而是應思考如何降低犯罪報導中的偏差。

而「新聞評論」,依照學說之見解,其本質係為「意見之表達」,故與「新 聞」係為二事,新聞中並非不能報導意見,但只能限於他人的意見,而非記者 本人或媒體本身的意見8F14。亦有認為,新聞評論應係與正統新聞隔離,屬於報 社(本文認為於此應指所有傳播媒體)以及大眾共有的意見市場9F15。由此可知,

新聞評論之內容並非在「將新聞事實告知大眾」,而係對於新聞報導予以分析、

討論、評論。其態樣亦為多變,大致上有社論、短評、專論、專欄、時事分 析、讀者投書,以及電子媒體上的廣播評論、電視評論等10F16

按照上述所例示之新聞評論的種類,能看出新聞評論的其中一個共同點似 乎是「以新聞媒體為載體」,以報紙為例,新聞評論或由新聞媒體之資深主筆主 動撰寫、亦或向名家邀稿、或是讀者主動投稿,最後由該媒體進行審查與編輯 後刊出。因此,這些對於新聞的「意見」,都會經過該媒體的審核,其中代表的 含意是,這些評論在一定程度上,都會反映出該媒體的意見與立場,雖然新聞 評論的目的之一,本就是為了促進社會不同意見的對話,但觀察各大報的評論 版面,都可以輕易看出,新聞媒體刊載和自身價值、理念、立場不一樣的意見 並非常見的情況。

而在電子媒體上,除了一般的廣播電視以外,因為網際網路的崛起,無數 網路傳媒亦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我國各大報以及有播報新聞的電視台自不待 言,無一不設立官方網站提供電子報,或是創立Youtube 頻道以直播或是錄影 存檔以供大眾閱覽,同時亦有只以網路為媒介的新聞媒體(如風傳媒、關鍵評論

14 錢震,同註 8,頁 309。

15 鄭貞銘,同註 6,頁 179。

16 錢震,同註 8,頁 309-329;李茂政,新聞學新論,頁 360-361,2005 年 8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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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報橘BuzzOrange 等)。通常以電子報形式存在於網路上的新聞報導,都會 在報導下方設置留言區,以供閱聽人發表評論,而此類針對新聞發表意見的留 言,是否算是前述之新聞評論?筆者認為,應採否定之看法,原因在於:該種 留言並未如同讀者投書、專欄專論等評論,係由媒體本身予以審核、編輯進而 刊載,而僅係閱聽人即時性的意見,在載體與表現形式上與前述所例示之新聞 評論的態樣即有落差;再者,新聞學中對於新聞評論,多認為其具有特殊之功 能性意義,依李氏的觀點,新聞評論具有「教育性、新聞性、倡導性、公益 性、權威性」的性質11F17,也就是說,其認為新聞評論應本於新聞事實以表達意 見,並發揮出教育、倡導閱聽人解讀正確訊息、促進社會公益的功能;而錢氏 則以社論為例,認為其具有對於新聞事實分析並進行解釋,贊助、防衛、主 張、提倡有利於社會之事物,並反對與攻擊不利於社會公益者,提出問題以吸 引大眾對議題之關注,以及提供娛樂等諸多功能12F18。以上,可以看出,新聞評 論無論係在實務或學理上,都確實有被賦予獨特的功能、責任與意涵,也因 此,筆者認為不應該將其與一般大眾對於新聞所發表的意見劃上等號。

第二項 本文所指「犯罪報導」之範圍

在探討完新聞的「報導」與「評論」之內涵後,筆者將試著勾勒出本文所 欲討論之「犯罪報導」之範圍。筆者原則上會將「犯罪新聞之評論」排除於本 文所欲討論之範圍外,此並非代表筆者認為犯罪新聞之評論完全沒有規制之必 要或可能性,然考慮到新聞評論之功能與新聞報導有較大差異,為避免討論失 焦,本文選擇將重點置於犯罪新聞之報導,且通常情況下,先有「新聞報導」

之存在,才能夠對其「評論」,故依順序,從新聞報導之部分開始討論應屬合 理。然因報導與評論在本質上雖有著相當大的差異,惟於某些特殊情況要完全

17 同前註 7,頁 383-387。

18 錢震,同前註 8,頁 3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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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兩者又十分困難,故筆者欲從形式面及實質面著手,嘗試訂立出本文區分 兩者之標準。

首先是形式面。犯罪報導無論是以報紙雜誌、廣播節目、電視新聞,網際 網路甚或其它載體以為傳播,皆在所不問,然於常見的傳播媒介上,對於報導 與評論多半會加以區隔,而這種區隔,或能作為最初步的區分標準,意即:如 果該內容於其所依附之載體上係被區分為「報導」,便能夠認為其具有「報導」

之性質。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屬於較容易判斷的種類13F19,網際網路的部份,我 國各大報也多半都有設立官方網站並提供電子版內容,新聞評論也會獨立出個 別頁面提供予閱聽人瀏覽。而廣播電視則以節目區隔出報導與評論之分界,以 電視為例,新聞報導的進行方式,多半係由主播與記者對於新聞記事進行陳 述,通常不會參雜個人感情與主觀意見,而新聞評論節目則否,其會有一位主 持人主導節目的進行,並邀集來賓一同對於新聞發表評論與意見,而這些言論 通常就代表了發表人自身的主觀意見,在形式上兩者因為有著固定的模式,故 能輕易辨別其間之區別。

比較困難的部分是實質面的區分,例如:新聞評論節目的來賓、名嘴在節

比較困難的部分是實質面的區分,例如:新聞評論節目的來賓、名嘴在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