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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實務應改善之部分與可能之規範方式

第四章 我國法之反思

第二節 現行實務應改善之部分與可能之規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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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行實務應改善之部分與可能之規範方式

在探討外國相關法制以及檢討我國現行法制以後,為了使將來已確定將於 我國實施之國民法官制度,能夠達到原本所欲達成,讓人民更接近司法的目 的,同時亦保障嫌疑人或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新聞媒體之偏見報導或是過 激報導對於國民法官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實難忽視,故本文以下試提出可能的方 案以供參考。

第一項 偵查不公開之落實與內部自我監督的再強化

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1 條於 2019 年 6 月 15 日施行以後,依規定,偵 查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而上級機關則應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 組,且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查辦處分情形,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 公布。該法施行至目前已一年有餘,而經筆者觀察我國各地之地檢署與分局就 該制度之實際運作,發現並非所有偵查機關皆有依法成立檢討小組,以新北地 檢署為例,於其官方網頁上無法搜得與成立檢討小組有關之資訊、頁面或文 稿,其亦未公告任何檢討報告,蓋辦法第11 條第 1 項雖規定檢討小組「當季無 新聞者得免召開」,然以新北地檢署轄區之大,案件之多,不可能在一年內都沒 有媒體就其偵查案件進行報導,同樣的問題在新竹地檢署、台中地檢署亦有發 生,而非單一個案,由此觀之,檢討小組之設立,在形式面上就已經沒有得到 充分落實,更遑論實質面之執行。

而在檢討報告的提出部分,雖然辦法中並未硬性規定檢討報告之格式與應 包含之內容,因此各偵查機關所作成之檢討報告,在內容之詳細程度上便產生 了不小的落差,但常見的報告內容,在檢討小組認為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 況,多僅以一兩個表格列出當期之檢討件數、違反件數、查辦處分之件數與人 數後便結束339F390,或是簡單表示皆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由簡單帶過,而未有

390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偵查不公開作業務法」就媒體報導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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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進一步的實質檢討,如果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況,才會附上理由及後續 之處理。

由此觀之,實務上對於檢討偵查不公開的態度,似有偏向流水帳的情況,

蓋正常狀況下的檢討報告,本文以為,至少應該闡明,偵查機關於對媒體公開 偵查資訊時係依何種事由為公開,而非草草帶過,畢竟「偵查不公開」仍是原 則,「例外」始得公開,既然例外需要符合特定事由,何以檢討報告毋庸對其進 行實質檢討?因此,為了避免偵查不公開之內控制度流於形式而無實際作用,

除了各偵查機關在形式面上要成立檢討小組與定期提出報告以外,在實質面亦 應對於例外公開之事項加以檢討並附上理由,對此,上級機關之督導小組亦有 監督之義務。

第二項 專法規範

第一款 媒體法

對於防止媒體報導或評論導致輿論審判,我國法制上十分奇特的一件事就 是出版媒體、廣電媒體以及電子媒體(網路媒體),同樣作為大眾傳播媒體,規 範卻完全不相同,出版媒體與電子媒體甚至沒有明確的法規範可以遵循,如果 廣電法第22 條之留存,代表了立法者並未放棄以法律防止或減少媒體公審影響 審判獨立,則出版媒體與電子媒體又何能僅因媒介不同而自外於該規範之外?

另外,也有可能產生廣電媒體製作了新聞節目或評論節目,但並未於廣播、電 視上播放,而選擇在官方的臉書或是Youtube 頻道播放該節目,此時,縱使其 內容有違反廣電法第22 條之規定,也會因為臉書跟 Youtube 根本非屬廣電法第 2 條所定義之「廣播、電視」340F391,而非該法之規範主體,身為主管機關的通訊

討報告,https://www.tpc.moj.gov.tw/media/217491/%E5%85%AC%E5%91%8A1-%E5%81%B5%E6%9F%A5%E4%B8%8D%E5%85%AC%E9%96%8B%E6%96%B0%E8%81%9E

%E6%AA%A2%E8%A8%8E%E5%A0%B1%E5%91%8A%E5%85%AC%E5%91%8A.pdf?mediaD L=true

391 廣播電視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指以無線電進行聲音之播送,以供 公眾收聽。二、電視: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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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委員會,當然無裁罰或限制之餘地。

因此,本文認為,考量到現今大眾對於媒體閱聽習慣的轉變,就多元媒體 的保障與應負之義務,應仿奧地利之法制,制定媒體法,統一對於各種形式的 媒體進行規範,而對於新聞媒體在其公開播送之內容中有侵害嫌疑人或被告受 無罪推定之權利,或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時,亦應使其負有相對的民事責任,當 然,亦需規定免責事由,以最大限度的在言論、新聞自由與嫌疑人或被告之權 利間取得平衡。另外,亦有學者認為,此處之民事責任,於我國可以嘗試轉化 為行政罰,以罰鍰作為法律效果,並由主管機關,甚至是直接由刑事法院管轄 裁罰程序392,本文認為亦是一種值得參考的做法。

至於奧地利媒體法第 23 條,對於透過媒體評論證據或預斷訴訟結果之人,

法院得以刑罰約束之,該規定如欲適用於我國,是否有過苛之嫌,值得思考。

蓋刑罰係國家對於人民所得課予之影響最深,終極且嚴重的法律效果,在考慮 是否應針對特定行為施加刑罰時,該行為侵害何種法益,以及該侵害法益之行 為,是否有必要發動刑罰,或仍有其他侵害較有之制裁替代手段能夠達成相同 之目的(即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原則)341F393,是最重要的兩點。在法益認定的部分,

該條所欲保護之法益,最主要係國家司法權之正確運作,我國當然亦有為保障 該法益所制定之刑法規範(如偽證罪),因此承認國家司法權之正確運作作為法 益之地位並不困難,至於最後手段性的部分,在奧地利或許係因其所採行之陪 審制與參審制,皆未如同日本裁判員法或是我國國民法官法中,對於有罪評決 設有職業法官至少有一人同意之規定,而重視媒體輿論可能對陪審員或參審員 造成影響或心證之污染,致影響審判之結果,故認以刑罰規範具有最後手段 性,尚屬合理。而我國之國民法官法,最後係採有罪評決需法官與國民法官雙 方都同意之立法,乍看之下,在有職業法官作為保險絲,使刑事審判於一定程 度上能夠避免國民法官受媒體影響以作成之有罪判決的情況下,似乎難以推定

392 何賴傑,2018 年 1 月 23 日通訊傳播委員會公聽會書面意見,頁 3。

393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3 版,頁 10-11,201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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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保護法益的國家司法權之正確運作,會因系爭行為有受到侵害的高度危 險,而達到必須以刑罰規範的程度,然而,考慮到我國廣電法第22 條以罰鍰與 停播作為違反之法律效果,加上主管機關怠於執行之故,可以明顯看出此機制 有其極限與缺陷,故本文認為,如果要綜合考量我國廣電法第22 條以及奧地利 媒體法第23 條之規定,並制定新法以作為國民法官制度的配套措施,則最終的 法律效果,罰鍰可能無法達到該法之目的,以罰金刑作為法律效果或可強化其 功能,而係值得考慮的方式。另外,我國法上雖不承認法人有犯罪能力,但並 不否定其作為受罰主體之地位,對法人科處罰金的規定也散見於我國各部法律 中,因此對於違反規定之新聞媒體事業科處罰金亦屬可行。

第二款 禁制令法

為避免輿論審判以及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而對媒體所為之直接、

事前之限制,由於侵害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甚鉅,因此在美國已近乎消失,於 奧地利與日本更是毫無相關規定,僅澳洲有制定專法賦予法院對於媒體作成禁 制令的權力。本文完全同意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重要性,也認為對於新 聞媒體之事前限制,只有在非常特別的情況下,如保護未成年人、人口販運或 性犯罪之被害人、精神的名譽及隱私權時始得為之342F394。於目前仍由專業法官職 司刑事訴訟審理之我國,亦無就新聞媒體之審前或審判中報導進行事前規制的 合理性、急迫性與必要性。然而同樣,本文所考慮者係日後如通過國民法官 制,對於我國刑事訴訟審理可能造成的變革與衝擊,屆時新聞媒體對於該制度 會造成的影響實不容忽視。

具體的說,即使在偵查中所為之審前報導,因為落實偵查不公開的關係,

394 我國對於媒體報導之事前限制,除了本文中所介紹的廣電法 22 條與公共電視法第 36 條以 外,尚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自殺防治法第16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長期照 顧服務法第43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之 1、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9 條、精神衛生法第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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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能降低其影響潛在國民法官心證之危險,但在檢察官起訴以後,因為進入了 審理程序,依照公開審理原則,訴訟程序都會公開,新聞媒體也會進行報導。

而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係,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以前,這中間的程 序也是新聞媒體能夠報導的對象(除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以外343F395),在沒有偵查 不公開的束縛以後,新聞媒體能夠獲取比偵查中更多的資訊並加以報導。而在 這當中,準備程序亦為原則應公開之程序344F396,因此也在新聞媒體可報導之範 圍,儘管準備程序原則上僅能就程序事項進行補正與安排,以及整理審判期日 所要調查的證據,而不得對於證據進行調查,但在整理時,一定程度上會與實

而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係,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以前,這中間的程 序也是新聞媒體能夠報導的對象(除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以外343F395),在沒有偵查 不公開的束縛以後,新聞媒體能夠獲取比偵查中更多的資訊並加以報導。而在 這當中,準備程序亦為原則應公開之程序344F396,因此也在新聞媒體可報導之範 圍,儘管準備程序原則上僅能就程序事項進行補正與安排,以及整理審判期日 所要調查的證據,而不得對於證據進行調查,但在整理時,一定程度上會與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