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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現地保育典範轉移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本章主要包含文獻回顧及研究方法。文獻回顧主要討論現地保育典範轉移及 在地社群權利兩部分。從人類最初的對自然的意象到對荒野地的想像,發展出以 美國黃石國家公園為代表的隔離式保育典範,後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簡稱 IUCN,1994) 相關的保護區論述,最後回 顧保護區施行數十載的歷程中,與各地不同社會背景脈絡的互動經驗及反省。尤 其,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周遭社群大多數屬排灣族、魯凱族、卑南族等原住民族,

國際間相關原住民族與自然保育間的關係也有大量的討論,包含文化與自然生態 的互動、自然資源使用方式等,本章的文獻回顧將這些主題為主。

第一節 現地保育典範轉移

傳統保育典範以「無人的荒野地」為核心概念,美國黃石國家公園即是最有 名的案例 (Kaus, 1992)。19 世紀時,美國出現將原先被視為邪惡的、與社會相反 的荒野 (the wilds),轉變為文明生活中避難所,而可提供人類靈性再產生的觀點。

當時,John Muir 等人帶領美國國家公園運動 (national park movement),透過激 烈辯論成功地將荒野地 (wildness) 保留為滿足人類情感需求的地方。他們認為保 育 (conservation) 荒野地就應該將其視為不能被使用的原始且自然的資源

(Colchester, 2003)。

美國的國家公園不僅成就了該國的保育觀點與模式,也是全球保育典範的重 要基礎。荒野地在美國被崇敬為可重新尋覓生命意義的地方,許多荒野源自於生 物多樣性 (Stearman, 1993)。優勝美地公園與黃石國家公園是「無人可及的荒野地」

概念之下的最初成果,也獲得了排除人類的法律基礎。根據 1964 年美國的荒野法 (Wilderness Act) ,荒野地是只能讓人類造訪,而非停留的地方 (Kau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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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年代中期,國際社會普遍支持由上而下 (top-down) 且傾向排除式 (exclusive) 的保護區觀點,此觀點成為政府所知最好的方式,公眾意見通常不被 重視 (Phillips, 2003)。舉例來說,Bernard Grzimek,東非保育野生動物的先驅,

在 Serengeti 平原 (Plains) 設立了一個全球知名的保護區,致力於驅離生活於當 地的原住民 Maasai 族。他堅持「國家公園必須是完全沒有人 (甚至是原住民) 居 住於內部或是周邊,才能保留荒野的原始性」(Colchester, 2003)。這最初傳播至世 界各處的現地保育概念,主張自然需要遠離人類干擾,著重於自然的保存,而忽 略了人類與生態系統的互動。

1970 年代前,尤其是在非洲,就有如殖民政府專制型態 (autocratic style) 般,

原住民的權利與意見並不被政府關注。像是 1940 年華盛頓舉行的保護區及野生動 物保育會議、1968 年在非洲舉行的自然與自然資源會議,都鼓勵排除當地人的保 護區建立,但卻歡迎娛樂性質的活動,如旅遊 (Phillips, 2003)。

自 19 世紀初至 1970 年代,排除式的古典保護區概念已成為保育運動的主流 (Colchester, 2003)。古典保護區的模式乃政府為了保護自然而保留的區域,為政府 設立、擁有及經營管理。雖然有區域差異,如非洲致力於建造大型娛樂公園 (game park)、歐洲則是地景保育較為普遍 (Phillips, 2003),大多數國家追隨此模式 (Everhart, 1972)。不過,十九世紀後葉,則有少數「新」國家2發展出不同於古典 模式的模式 (Phillips, 2003)。

演變至今,保護區主要被定位為保育生物多樣性以及文化價值的保育工具。

IUCN 定義保護區為「透過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劃定,具有清楚地理區位、可辨 認性、有專門經營管理的區域,以達到長期自然保育及保護文化價值的目標」

(IUCN, 2011)。生物多樣性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 CBD) 第 2 條中,定義保護區為「為達特定保育目標而被選定或管制及管理的特定地理 區域」,第 8 條的現地保育則提出對保護區的具體建議,鼓勵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

2 北美、澳洲、紐西蘭、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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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之下,建立保護區或保護區系統,發展建立保護區與管理的準則;管制或管 理保護區內外的重要生物多樣性資源,確保資源的保育與永續利用;促進環境穩 定及永續性發展以進一步保護保留區周邊的地區。CBD 認為保護區被視為生物多 樣性保育的基石,具有保留關鍵棲地、提供物種避難所及移動、搬遷;確保地景 的自然演替過程等功能,保護區不僅只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同時也保護人類福 祉 ("Protected Areas - an overview," n.d)。生物多樣性公約著重於保護區的生物多 樣性保育,也提出永續利用與發展資源的方向,及保護保護區周遭地區的觀點,

呈現出保護區的存在與功能並不能只依憑區內範圍,雖然區內有具體保育目標,

但區外環境變化仍可能影響區內,相對於傳統保育典範以區域內外為隔絕界線而 言,IUCN 以及 CBD 所提出的定義及建議都顯示出保護區是與其外界環境有所 關聯以外,還有保護人類福祉及文化的重要性。與古典保護區典範相比,可發現 上述之保護區概念已不再侷限於保護區內的隔絕式保育,而是將保護區視為更大 的環境範圍中的一部份,與大環境具有緊密的連結,也不再將人類視為不應存在 的元素。

透過 IUCN 於 1970 年代開始發展,最近於 1994 年修訂的,依經營管理目標 (management objectives) 所訂定的保護區分類系統,可發現保護區具有多元化的 目標。該分類系統共將保護區 分為六類 (表 1),其中最嚴格的為 1a 嚴格的自然 保留區,定義為嚴格的控管及限制一切人為進入及資源使用 (Dudley, 2008)。此 分類涵蓋鮮有人類可及的自然保留區到地景或永續利用的保護區,管制的強度由 強至弱,對於資源使用的限制也有不同程度,其中第 5、6 類明確納入人類與自然 環境互動的要素,認可人類與自然間的連結、低度資源利用可與保育共存的情況。

表 1 IUCN (2008) 保護區分類架構與定義3

分類 定義

3 整理自 (Dudley,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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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嚴格的自然保留區 (Strict nature Reserve)

為最嚴格的保護區,設置目標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及特殊地景。

為確保保育價值一切人為進入、使用、影響均被嚴格的控管與 限制,此類保護區提供不可或缺的科學研究與監測資訊。

1b 荒野保護區 (Wilderness Area)

此類保護區通常是大型的、未開發或少量開發的區域,保留了 Monument or Feature)

保留特殊的自然景觀或事物,諸如:地形、海底洞穴、特殊地 質、居住地或古老的樹林等。通常是小型的保護區,有高度的 遊憩價值。

4 棲地或物種經營管理 區 (Habitat/Species Management Area)

此類保護區目標為保護特定物種或棲地。為了達成目標,許多 with 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此類保護區保護保護生態系與棲地,以及相關文化價值與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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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及在地社群的文化、存在及參與治理的權利。其指出在國家森林政策層級上,

各國政府應促進及提供機會,使地方社區及原住民、工業界、勞工界…等相關各 方參與制訂、規劃及執行國家森林政策。國家森林政策應認識並支持原住民、地 方社區及森林居民之認同、文化及權利 (葉俊榮主編,2010)。森林原則不僅是要 求落實相關權益關係人的政策及決策參與,同時也承認原住民及地方社區在國家 林業政策中應享有的權利。

即使保護區類型已相當多元,但 Jaireth & Smyth (2003) 認為投身於保護區工 作的科學家們,其專業往往過於窄化,而他們對於搭建跨領域、跨學科

(cross-disciplinary) 的橋樑又致力太少。於是許多保護區就處於一個相對簡化的時 空脈絡中了 (Jaireth & Smyth, 2003),這導致保護區的其他面相可能受到忽略。在 生態圈的觀念中,認為人類是形塑地景與生態系的一員,尤其是長久以來生活其 間的原居者 (Kothari, 1996)。由於傳統保育典範一直忽略人的因素,在地社群或 原住民自然也被排除在外,即使保護區的概念已經有所轉變,但在實際的狀況中,

原住民及其他社群仍需一直致力爭取在當地保護區治理中的角色扮演 (Jaireth &

Smyth, 2003)。

IUCN 世界保護區委員會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Protected Areas, 簡稱 WCPA) 在《2005-2012 策略規劃》中提出保育生物多樣性、建構認知、促進治理 及公平以及知識生產 (generating knowledge ) 是未來保護區發展的重要優先項 目。在知識生產上,WCPA 將著重整合保育科學,包含傳統知識,在經營管理效 能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保育工具與機制、經營管理策略中,並設定維持 保護區的標準。在地社群 (local communities) 與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 方 面,正在更深入、緊密地與保護區建立關係,以使貢獻可促進永續發展,在文化 及精神上的保護區價值也逐漸被重視 (IUCN, 2006)。這不僅肯定了原住民族在保 護區發展與經營管理中的必要性,同時也顯示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在現地保育實 踐中可提供在地化脈絡的資訊,透過整合與應用相關保育及生態知識,原住民族

8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簡稱 OHCHR) 定義人權 (human right) 為可保護所有人類免於政治、法律、社會等方面濫用的規範。人權被理解為人類 不論國籍、居住地點、性別、出身、宗教、膚色、語言等任何狀態,生而自由與 具有尊嚴的最低標準 (OHCHR, 1996)。即使經過長達 60 年的討論與發展,人權 的性質及範圍仍有所爭議;但在國際法規及許多國家法律中,人權包含參與權 (procedural right) 及實質性的權利 (substantive rights),參與權包含參與決策、取 得訊息及司法正義;實質性權利則有生活、個人安全、健康、適當的生存、教育、

實踐文化的自由 (freedom to practice culture) 及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 (Campese et

4 生物多樣性公約 (CBD)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

5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the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6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簡稱 IUCN), 國家公園大會 (World Parks Congress) 及世界保育大會 (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

7  the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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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2009)。國家或國際法律通常都會保障人權,但不一定將慣習 (customary) 的 權利納入法律架構中 (Campese et al., 2009 )。

回顧保護區發展至今的歷史中,保護區與周遭社群 (包含原住民族) 間一直 存著矛盾與衝突,起因於保護區設置過程中,將原住民 (原居者) 強制驅離的隔 離式保育作為 (Dowie, 2009) 。過去保育引起 (conservation-induced) 對原住民的 不公義 (injustice),有時這些不公義甚至造成原住民的災難 (Tauli-Corpuz et al., 2010)。部分案例中,對公民 (civil) 及政治權利的侵犯 (violate) 也會影響保育的

回顧保護區發展至今的歷史中,保護區與周遭社群 (包含原住民族) 間一直 存著矛盾與衝突,起因於保護區設置過程中,將原住民 (原居者) 強制驅離的隔 離式保育作為 (Dowie, 2009) 。過去保育引起 (conservation-induced) 對原住民的 不公義 (injustice),有時這些不公義甚至造成原住民的災難 (Tauli-Corpuz et al., 2010)。部分案例中,對公民 (civil) 及政治權利的侵犯 (violate) 也會影響保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