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碩士論文
School of Forestry 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 College of Bioresources and Agricultur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與在地原住民族社區關係的探討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awushan Nature
Reserve and indigenous local communities
黃韻潔 Yun-Chieh Huang
指導教授:盧道杰 博士 Advisor: Dau-Jye Lu, Ph.D.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Feb,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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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這篇論文的產出要感謝的人太多。我的指導教授盧道杰老師在學業上提 供許多教誨與協助,才使我得以完成。研究室的學姊妹們及同學也給予了許 多實質上及精神上的鼓勵,有妳們的陪伴才帶給我許多學術上的學習與反 思。也感謝口試老師們許多寶貴的意見。
還有我最親愛的家人,我的父親、母親、阿公、阿媽、妹妹及許多家人 們,一直支持我。另外,NTUF-B93 & K2 大家,都是我重要的精神支柱。
最要感謝的是在島嶼之東的人們,願意分享生命中的珍貴的時間,給予 我許多豐富的資料,得以一窺其生活的樣貌,這一切都還歷歷在目。以及臺 東林管處的許多先進跟學姊的支援與協助,讓研究資料得以更加豐富。
謝謝這段時間所有給予我許多幫助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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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於 1988 (民國 77) 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劃設,迄今已 有廿餘年歷史,為目前國內範圍最大、擁有完整森林生態系的森林型自然保留區。
周遭原住民族基於生活及文化祭儀等因素的需求,仍在保留區內進行許多資源利 用活動。管理機關依法限制資源使用與非有關人員進出,而與地方需求相左,造 成雙方關係緊張。借鏡近年普遍認知現地保育需要與在地社群有所連結,考量人 文社會與自然保育間平衡的國際保育典範,本研究認為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基於法 規僵化,缺乏主動經營管理的介入空間、少有與在地社群互動機會等現況,該保 留區在經營管理及與周遭社區關係皆有許多改進空間。
關鍵詞:自然保留區、原住民、權利、保育、在地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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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the Tawushan Natural Reserve was designated in 1988. Tawushan Natural Reserve is the biggest one of protected areas in Taiwan, with intact forestry ecosystem. Local indigenous peoples who live around Tawushan Natural Reserve keep visiting their old tribes, hunting, gathering, and holding ceremonies. The authority strictly prohibits resource using and limits to access, which is at odds with indigenous demand and leading to tens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Learning from the cognitive of the linkage between in situ conservation and local community in recent years, to consider the conservation paradigm of the balance between sociaty and natural conservation.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Tawushan Nature Reserve, which includes rigid regulation, the lack of active intervention of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pace, and less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authority and local communities. There are lots of rooms for improving management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uthority and local communities.
Keywords: nature reserve, indigenous people, conservation, right, local community
目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i
誌謝………...………. ii
中文摘要………iii
英文摘要……….………...iv
第一章 研究背景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提問 ... 2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 3
第一節 現地保育典範轉移 ... 3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14
第三節 權益關係人分析 ... 17
第三章 大武山地區背景介紹 (自然保留區劃設前) ... 20
第一節 過往人文活動範圍分布 ... 20
第二節 深植於文化中的生活型態與社會結構 ... 45
第三節 小結 ... 64
第四章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的經營管理 (從公告劃設到 2010) ... 65
第一節 劃設緣起及背景概述 ... 65
第二節 自然保留區近期概況 ... 82
第三節 小結 ... 101
第五章 討論與結論 ... 102
第一節 周遭部落與近代資源使用 ... 102
第二節 權益關係人立場與互動 ... 105
第三節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與現地保育法規 ... 110
第四節 結論 ... 116
第五節 研究限制與反思 ... 117
參考文獻……….………...………118
圖目錄 圖 1 整合權利落實及保育目標關係圖 (Campese et al., 2009: 16) ... 12
圖 2 田野資料引用編碼說明 (本研究繪製) ... 18
圖 3 臺灣重要的考古遺址分布圖 (劉益昌,2002) ... 21
圖 4 金屬器與金石並用時代早期文化分布圖 (劉益昌,2002) ... 22
圖 5 臺灣史前時代最晚期文化分布圖之文化族群分布考古圖 (劉益昌, 2002) ... 23
圖 6 1964-1965 年臺灣原住民族分布圖 (衛惠林、王人英,1966) ... 24
圖 7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臺灣原住民早期分布圖 ... 24
圖 8 排灣族各支系分布圖 (陳奇祿,1961) ... 25
圖 9 排灣族群分類系統概況圖 (童春發,2001) ... 26
圖 10 排灣族活動空間 ... 27
圖 11 太麻里溪流域排灣族 (舊) 部落分布圖 (整理自吳燕和,1993) . 29 圖 12 金峰鄉太麻里溪舊部落位置圖 (曾振名,1991) ... 30
圖 13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內林班編號圖 (本研究繪製) ... 31
圖 14 金峰鄉東排灣舊部落分布圖 (曾振名,1991) ... 31
圖 15 達仁鄉台坂地區舊部落位置圖 (曾振名,1991) ... 33
圖 16 姑子崙溪及大竹高溪流域舊部落位置圖 (曾振名,1991) ... 34
圖 17 達仁鄉土坂地區部分舊部落分布圖 (曾振名,1991) ... 35
圖 18 日治時代東排灣部落分布範圍圖,整理自(盧道杰等,2010: 2) . 36 圖 19 東排灣遷徙概況圖 (曾振名,1991) ... 37
圖 20 魯凱族遷徙路線圖 ... 38
圖 21 卑南族分布圖 ... 40
圖 22 17 世紀初卑南族兩大社群位置概略圖 (本研究繪製,2012) ... 41
圖 23 上古時期臺東平原上卑南族部落位置圖 (宋龍生,1998c) ... 41
圖 24 1963 年卑南族村落分布圖 (宋龍生,1998b) ... 42
圖 25 近代 (1998 年) 卑南族聚落分布圖 (宋龍生,1998a) ... 42
圖 26 太麻里溪流域各部落範圍與獵區 (吳燕和,1993) ... 47
圖 27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範圍圖 (盧道杰等,2010: 2) ... 69
圖 28 太麻里溪流域位置圖及調查範圍 (王鑫等,1989) ... 76
圖 29 原住民聚落分布概況圖 (王鑫等,1989) ... 77
表目錄
表 1 IUCN (2008) 保護區分類架構與定義 ... 5
表 2 權益關係人編碼表 ... 18
表 3 遺址編號與名稱對照表 (劉益昌,2002) ... 21
表 4 活動圈涵蓋山系及部落 (整理自童春發,2001) ... 27
表 5 金峰鄉三村原有的部落及其「蕃社」名 (吳燕和,1993) ... 32
表 6 卑南族系統與名稱對照 ... 43
表 7 頭目及平民間物權的差異 (傅君纂修,1997) ... 47
表 8 卑南族土地與資源之權利關係 (高德義等,2008) ... 62
表 9 卑南族現行的祭儀時節 ... 63
表 10 劃設背景概況表 (本研究製作) ... 68
表 11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與臺灣地區之脊椎動物科種數比較表 姜博仁 等 (2010) ... 71
表 12 經營管理與保育計畫經營管理要項 ... 78
表 13 大武山周邊的自然資源使用現況及因應建議 ... 80
表 14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與臺灣地區記錄之保育類與特有種之脊椎動物 科種數比較及種數所佔比例 ... 83
表 15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特稀有植物種數與比例統計表 ... 84
表 16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 (2005-2009 年)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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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因為對於原住民議題有興趣,想要了解原住民與自然保育間的關係;希望 透過研究去關心現地保育政策與原住民生計、文化之間的關係。透過文獻閱讀發 現,傳統保育典範的核心概念乃美國黃石國家公園所謂的「無人的荒野地」 (Kaus, 1992)。由於傳統典範不分原居者或外來者,都一律阻隔於保護區外,忽略了該地 區既存的生態系結構,劇烈影響原本的聚落生活,造成原居地的人地互動斷裂。
發展至今,雖然現地保育與原住民之間的衝突依舊存在,國際保育社會已改變了 許多的想法與作法,而逐漸增加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原住民族福祉 (well-being) 有 許多共同之處的認知 (Tauli-Corpuz et al., 2010)。許多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熱點區 域,位於原住民的領土,更有許多的原住民文化蘊含其中,生物多樣性及原住民 文化都需要持續維持完整的 (intact) 自然地景 (Tauli-Corpuz et al., 2010)。由 IUCN (2008) 對保護區的定義1中可發現,不同於傳統保育典範的觀點,保育不僅 是關係自然環境,更包括文化的內涵,其明確指出保護區為達長期保育目標,不 僅需維持生物多樣性,也需與文化價值有所連結。
本研究透過訪談及經營管理計畫的審視分析,顯示大武山自然保留區採取傳 統保育典範的資源管制方式,劃設 20 多年來,一直沒變。 2010 年,在其成立滿 22 年時,大武山自然保留區進行了經營管理效能評估,結果顯示該保留區面臨的 威脅與不足,包含自然面相,如天災、外來種等;以及經營管理與人類活動等面 相,如:獵捕、盜伐、人力不足、管理和部落需求落差、政府水利工程造成溪流 生態衝擊等 (盧道杰等,2010)。
1 保護區為具有明確地理範圍的空間,透過法律或其他有效的方式被認可、設計及經營管理,以 達到長期自然保育並連結生態系統服務及保護文化價值的目標 (IUCN, 2008)。
2
由評估結果發現,大武山自然保留區除了受到氣候變遷的影響外,包含在地 原住民社區與保留區主管機關間的關係不融洽等大部分的問題,仍是與人類開發 及資源使用行為有關。上述之天災及人為問題中,人為問題方面的議題都與保育 概念密切相關。本研究認為該保留區自始至今都採取傳統保育典範,其呈現的權 益關係人關係,及權益關係人對保留區法規的詮釋、位階競合等議題,值得深入 討論。
第二節 研究提問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於 1988 年 (民國 77 年)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詳附錄一) 公 告劃設,迄今已有廿餘年歷史,其範圍廣泛涵蓋中低海拔及部分高海拔生態系,
其為目前國內範圍最大、擁有完整森林生態系的自然保留區,擁有豐富的自然資 源。其周遭散居許多原住民族部落,雖歷經數次的部落遷徙,於保留區內仍存在 許多舊部落。然主管機關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管制,無資源使用的空間,從而與 周遭原住民族關係緊張。
國際保育文獻呈現保育需要與在地連結的趨勢,本研究田野所見自然保留區 與周遭社群間的衝突也有一部份與文獻中的討論類似。國內針對大武山自然保留 區之研究多為自然生態部分,雖然該區域也有人類學及歷史考據的研究,但大武 山自然保留區作為現地保育工具與周遭社群間的互動並無相關研究。所以本研究 擬透過瞭解大武山自然保留區與其周遭原住民族社區的互動,及其他相關文獻如 IUCN (2008) 對保護留區所賦予的定義等,進一步探討該自然保留區與周遭原民 族社群間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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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本章主要包含文獻回顧及研究方法。文獻回顧主要討論現地保育典範轉移及 在地社群權利兩部分。從人類最初的對自然的意象到對荒野地的想像,發展出以 美國黃石國家公園為代表的隔離式保育典範,後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簡稱 IUCN,1994) 相關的保護區論述,最後回 顧保護區施行數十載的歷程中,與各地不同社會背景脈絡的互動經驗及反省。尤 其,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周遭社群大多數屬排灣族、魯凱族、卑南族等原住民族,
國際間相關原住民族與自然保育間的關係也有大量的討論,包含文化與自然生態 的互動、自然資源使用方式等,本章的文獻回顧將這些主題為主。
第一節 現地保育典範轉移
傳統保育典範以「無人的荒野地」為核心概念,美國黃石國家公園即是最有 名的案例 (Kaus, 1992)。19 世紀時,美國出現將原先被視為邪惡的、與社會相反 的荒野 (the wilds),轉變為文明生活中避難所,而可提供人類靈性再產生的觀點。
當時,John Muir 等人帶領美國國家公園運動 (national park movement),透過激 烈辯論成功地將荒野地 (wildness) 保留為滿足人類情感需求的地方。他們認為保 育 (conservation) 荒野地就應該將其視為不能被使用的原始且自然的資源
(Colchester, 2003)。
美國的國家公園不僅成就了該國的保育觀點與模式,也是全球保育典範的重 要基礎。荒野地在美國被崇敬為可重新尋覓生命意義的地方,許多荒野源自於生 物多樣性 (Stearman, 1993)。優勝美地公園與黃石國家公園是「無人可及的荒野地」
概念之下的最初成果,也獲得了排除人類的法律基礎。根據 1964 年美國的荒野法 (Wilderness Act) ,荒野地是只能讓人類造訪,而非停留的地方 (Kau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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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年代中期,國際社會普遍支持由上而下 (top-down) 且傾向排除式 (exclusive) 的保護區觀點,此觀點成為政府所知最好的方式,公眾意見通常不被 重視 (Phillips, 2003)。舉例來說,Bernard Grzimek,東非保育野生動物的先驅,
在 Serengeti 平原 (Plains) 設立了一個全球知名的保護區,致力於驅離生活於當 地的原住民 Maasai 族。他堅持「國家公園必須是完全沒有人 (甚至是原住民) 居 住於內部或是周邊,才能保留荒野的原始性」(Colchester, 2003)。這最初傳播至世 界各處的現地保育概念,主張自然需要遠離人類干擾,著重於自然的保存,而忽 略了人類與生態系統的互動。
1970 年代前,尤其是在非洲,就有如殖民政府專制型態 (autocratic style) 般,
原住民的權利與意見並不被政府關注。像是 1940 年華盛頓舉行的保護區及野生動 物保育會議、1968 年在非洲舉行的自然與自然資源會議,都鼓勵排除當地人的保 護區建立,但卻歡迎娛樂性質的活動,如旅遊 (Phillips, 2003)。
自 19 世紀初至 1970 年代,排除式的古典保護區概念已成為保育運動的主流 (Colchester, 2003)。古典保護區的模式乃政府為了保護自然而保留的區域,為政府 設立、擁有及經營管理。雖然有區域差異,如非洲致力於建造大型娛樂公園 (game park)、歐洲則是地景保育較為普遍 (Phillips, 2003),大多數國家追隨此模式 (Everhart, 1972)。不過,十九世紀後葉,則有少數「新」國家2發展出不同於古典 模式的模式 (Phillips, 2003)。
演變至今,保護區主要被定位為保育生物多樣性以及文化價值的保育工具。
IUCN 定義保護區為「透過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劃定,具有清楚地理區位、可辨 認性、有專門經營管理的區域,以達到長期自然保育及保護文化價值的目標」
(IUCN, 2011)。生物多樣性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 CBD) 第 2 條中,定義保護區為「為達特定保育目標而被選定或管制及管理的特定地理 區域」,第 8 條的現地保育則提出對保護區的具體建議,鼓勵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
2 北美、澳洲、紐西蘭、南非。
5
目的之下,建立保護區或保護區系統,發展建立保護區與管理的準則;管制或管 理保護區內外的重要生物多樣性資源,確保資源的保育與永續利用;促進環境穩 定及永續性發展以進一步保護保留區周邊的地區。CBD 認為保護區被視為生物多 樣性保育的基石,具有保留關鍵棲地、提供物種避難所及移動、搬遷;確保地景 的自然演替過程等功能,保護區不僅只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同時也保護人類福 祉 ("Protected Areas - an overview," n.d)。生物多樣性公約著重於保護區的生物多 樣性保育,也提出永續利用與發展資源的方向,及保護保護區周遭地區的觀點,
呈現出保護區的存在與功能並不能只依憑區內範圍,雖然區內有具體保育目標,
但區外環境變化仍可能影響區內,相對於傳統保育典範以區域內外為隔絕界線而 言,IUCN 以及 CBD 所提出的定義及建議都顯示出保護區是與其外界環境有所 關聯以外,還有保護人類福祉及文化的重要性。與古典保護區典範相比,可發現 上述之保護區概念已不再侷限於保護區內的隔絕式保育,而是將保護區視為更大 的環境範圍中的一部份,與大環境具有緊密的連結,也不再將人類視為不應存在 的元素。
透過 IUCN 於 1970 年代開始發展,最近於 1994 年修訂的,依經營管理目標 (management objectives) 所訂定的保護區分類系統,可發現保護區具有多元化的 目標。該分類系統共將保護區 分為六類 (表 1),其中最嚴格的為 1a 嚴格的自然 保留區,定義為嚴格的控管及限制一切人為進入及資源使用 (Dudley, 2008)。此 分類涵蓋鮮有人類可及的自然保留區到地景或永續利用的保護區,管制的強度由 強至弱,對於資源使用的限制也有不同程度,其中第 5、6 類明確納入人類與自然 環境互動的要素,認可人類與自然間的連結、低度資源利用可與保育共存的情況。
表 1 IUCN (2008) 保護區分類架構與定義3
分類 定義
3 整理自 (Dudley, 2008) 。
6
1a 嚴格的自然保留區 (Strict nature Reserve)
為最嚴格的保護區,設置目標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及特殊地景。
為確保保育價值一切人為進入、使用、影響均被嚴格的控管與 限制,此類保護區提供不可或缺的科學研究與監測資訊。
1b 荒野保護區 (Wilderness Area)
此類保護區通常是大型的、未開發或少量開發的區域,保留了 自然特性及影響。沒有長期的人類居住。是為了保護及經營管 理其然條件而劃設。
2 國家公園 (National Park)
此類為大型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區域,為了保護大尺度的生態演 替過程而設置。其物種與生態系特徵可提供基礎環境與文化教 育共存的精神,具備科學、教育、遊憩等功能。
3 自然紀念物 (Natural Monument or Feature)
保留特殊的自然景觀或事物,諸如:地形、海底洞穴、特殊地 質、居住地或古老的樹林等。通常是小型的保護區,有高度的 遊憩價值。
4 棲地或物種經營管理 區 (Habitat/Species Management Area)
此類保護區目標為保護特定物種或棲地。為了達成目標,許多 保護區經常主動干預以維持棲地或保護物種,但此類干預並非 本分類所要求。
5 地景或海景保護區 (Protected
Landscape/Seascape)
隨著人類與自然交互作用而產生的特殊性質區域,包含生態、
生物、文化、景觀價值。基於自然保育與其他價值,保護這類 特殊區域是必要的。
6 永續利用自然資源的 保護區 (Protected Area with 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此類保護區保護保護生態系與棲地,以及相關文化價值與傳統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系統。通常是大型、擁有自然環境的區域,
該區域有一定比例的永續自然資源經營管理、低層度的非工業 利用,此類資源利用可與自然保育目標共存。
自然資源治理面相除保留自然環境以外,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的互動也在前 述的分類中受到認可。1992 年第一屆世界環境高峰會通過的森林原則,也肯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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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及在地社群的文化、存在及參與治理的權利。其指出在國家森林政策層級上,
各國政府應促進及提供機會,使地方社區及原住民、工業界、勞工界…等相關各 方參與制訂、規劃及執行國家森林政策。國家森林政策應認識並支持原住民、地 方社區及森林居民之認同、文化及權利 (葉俊榮主編,2010)。森林原則不僅是要 求落實相關權益關係人的政策及決策參與,同時也承認原住民及地方社區在國家 林業政策中應享有的權利。
即使保護區類型已相當多元,但 Jaireth & Smyth (2003) 認為投身於保護區工 作的科學家們,其專業往往過於窄化,而他們對於搭建跨領域、跨學科
(cross-disciplinary) 的橋樑又致力太少。於是許多保護區就處於一個相對簡化的時 空脈絡中了 (Jaireth & Smyth, 2003),這導致保護區的其他面相可能受到忽略。在 生態圈的觀念中,認為人類是形塑地景與生態系的一員,尤其是長久以來生活其 間的原居者 (Kothari, 1996)。由於傳統保育典範一直忽略人的因素,在地社群或 原住民自然也被排除在外,即使保護區的概念已經有所轉變,但在實際的狀況中,
原住民及其他社群仍需一直致力爭取在當地保護區治理中的角色扮演 (Jaireth &
Smyth, 2003)。
IUCN 世界保護區委員會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Protected Areas, 簡稱 WCPA) 在《2005-2012 策略規劃》中提出保育生物多樣性、建構認知、促進治理 及公平以及知識生產 (generating knowledge ) 是未來保護區發展的重要優先項 目。在知識生產上,WCPA 將著重整合保育科學,包含傳統知識,在經營管理效 能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保育工具與機制、經營管理策略中,並設定維持 保護區的標準。在地社群 (local communities) 與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 方 面,正在更深入、緊密地與保護區建立關係,以使貢獻可促進永續發展,在文化 及精神上的保護區價值也逐漸被重視 (IUCN, 2006)。這不僅肯定了原住民族在保 護區發展與經營管理中的必要性,同時也顯示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在現地保育實 踐中可提供在地化脈絡的資訊,透過整合與應用相關保育及生態知識,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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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化也可能藉此與現代保育體系互動,進而增進文化的留存與被使用 (IUCN, 2006)。
世界銀行認知 (identify) 原住民族為「在社會及文化認同 (identity) 上與主流 社會有所區別的社會團體 (social group),因此區別使其在發展過程中容易處於不 利位置 (The World Bank Group, 2011) 」,其為具有獨立文化的特定群體。另外,
由於過去 30 年來原住民族對自身權利的爭取,原住民族在國際公約4、國際宣言5、 國際組織及會議6中的角色,相較於過去 10 年已有顯著的增加,其權利受到承認,
同時也反映在 2007 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7 (Tauli-Corpuz et al., 2010)。臺灣對於原住民族的權利討論則始於 1980 年代開始的原住民運動風潮,
原住民菁英份子倡議各原住民族群對自身認同再現與文化留存,透過「還我土 地」、「正名運動」等議題,要求國家面對在體制與法制面上長久以來對原住民的 忽視與歧視 (紀駿傑,2005)。
權利 (right) 可被理解為規範 (norm) 及名位 (entitlement) ,其在人或機構間 的互動中創造了限制 (constraint) 及義務 (obligation)。聯合國人權事務處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簡稱 OHCHR) 定義人權 (human right) 為可保護所有人類免於政治、法律、社會等方面濫用的規範。人權被理解為人類 不論國籍、居住地點、性別、出身、宗教、膚色、語言等任何狀態,生而自由與 具有尊嚴的最低標準 (OHCHR, 1996)。即使經過長達 60 年的討論與發展,人權 的性質及範圍仍有所爭議;但在國際法規及許多國家法律中,人權包含參與權 (procedural right) 及實質性的權利 (substantive rights),參與權包含參與決策、取 得訊息及司法正義;實質性權利則有生活、個人安全、健康、適當的生存、教育、
實踐文化的自由 (freedom to practice culture) 及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 (Campese et
4 生物多樣性公約 (CBD)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
5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the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6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簡稱 IUCN), 國家公園大會 (World Parks Congress) 及世界保育大會 (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
7 the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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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2009)。國家或國際法律通常都會保障人權,但不一定將慣習 (customary) 的 權利納入法律架構中 (Campese et al., 2009 )。
回顧保護區發展至今的歷史中,保護區與周遭社群 (包含原住民族) 間一直 存著矛盾與衝突,起因於保護區設置過程中,將原住民 (原居者) 強制驅離的隔 離式保育作為 (Dowie, 2009) 。過去保育引起 (conservation-induced) 對原住民的 不公義 (injustice),有時這些不公義甚至造成原住民的災難 (Tauli-Corpuz et al., 2010)。部分案例中,對公民 (civil) 及政治權利的侵犯 (violate) 也會影響保育的 目的 (Campese et al., 2009 )。「保育難民 (conservation refugees) 」被用以指稱因 保護區設立而搬遷的人,他們相關的權利,包含工作、參與保護區治理等仍尚未 實現 (Dowie, 2009)。隔離式保育衍生出的不人道衝突。對於保育幫助並不大,但 卻因此造成當地聚落的反對,進一步導致或加劇更多保護區的問題 (Dowie, 2009)。在一些案例中,原住民因為失去傳統權利,而不願意長期經營土地,結果 造成保護區的設立反而使得破壞增加 (Stolton & Dudley, 2010)。以政府劃設的保 護區為例,該類型保護區通常較難與在地建立關係,因為此類型保護區並未將在 地文化與生活生計 (livelihood) 納入經營管理運作中。越來越多研究批評政府及 大型的保育組織 (organization) 對於當地社群的生活及權利造成衝擊,尤其是原 住民權利 (Colchester, 2003; Stolton & Dudley, 2010)。在許多國家的原住民歷史 中,發生因為保護區的設置而被迫搬遷的情況。現代保護區發展早期中的黃石國 家公園便導致了 1872 年 Shoshone 族的遷移 (Dudley et al., 2010);另外還有:剛 果、烏干達、斯里蘭卡等國家,被迫搬遷造成許多原住民的悲劇,甚至幾乎滅絕 (Colchester, 2003; Dowie, 2009) 。
長久以來,許多原住民社區的生計直接依賴自然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不僅 具有食用、衣物、燃料、藥物及遮蔽等實質功能,原住民的經濟、身份特徵 (identity)、文化及精神價值,以及社會組織 (organization) 都與生物多樣性及自然 生態系統緊密連結 (Tauli-Corpuz et al., 2010)。因此在許多地方,文化與生物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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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緊密相連的 (Stolton & Dudley, 2010)。原居者 (原住民) 對於領地的傳統治理 方式,已經讓生物文化多樣性 (biocultural diversity) 持續有效運作達數千年之久 (Stolton & Dudley, 2010)。保育是特定且複雜的文化造就的結果之一,文化是生活 於該地區的群體為了回應 (response to) 其所生存的自然環境而發展出來的 (Stolton & Dudley, 2010)。由此可知,在特定區域長期生活的族群,依照當地環境 發展出的文化即為其適應環境、與環境互動及自然資源治理的生活方式,其群體 也就成為生態系統中演化、共存的影響因素之一。
回顧傳統保育典範的概念,相較於將人類與自然分離的西方文明,在許多原 住民的泛靈信仰 (animistic religion) 中,自然與文化被視為互相融合 (Colchester, 2004) 。自然環境與原住民族的連結,不僅在生活與生計的物質面,更包含了信 仰的精神面,這些都是構成其獨特文化的一部份。原住民在現地保育中的角色因 其獨有的文化與生活方式而顯得不可或缺。其所生活的地景具有特殊價值,包含 美景、維持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及生物多樣性等,這也使得原住民以及其持有之土 地成為國家及地區保育策略中必要的構成要素 (vital component) (Tauli-Corpuz et al., 2010) ,上述顯示原住民族與其生活的自然環境之間不僅具有緊密的連結與 共存,同時也在現地保育中佔有重要位置。
關於人地關係的討論,除生物-文化多樣性以外,在地景生態學及生態學中,
亦有諸多討論。地景生態的要素中,除物質環境、氣候外,亦包含人類擾動的作 用力 (Forman & Deblinger, 2000)。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可大可小,小有小規 模開墾、居住、狩獵等初級生產方式,大則有開路、大規模開墾等。其中人類生 活於生態系中,與其中諸多元素互動,包含水 (河流)、土地、森林等 (Forsberg, 1963),造成生態系統中的擾動 (disturbance) ,使得原先的平衡改變,擾動大則 可能造成生態系統毀滅,中等或小型則造成棲地狀況改變,使生態系統生成新的 平衡,例如:植被的改變、物種平衡的數量、種類變化等 (蔡慧敏,1999) 。
11
無庸置疑的,保護區是保育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的重要工具 (Campese et al., 2009 )。然而,協調保育和顧及人口與貧窮的成長對於土地及資源需求的自然 資源永續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由於保護區常忽略永續發展上的角色扮演,許多 重要的權益關係人8 (stakeholder) 將保護區視為限制與負擔 (IUCN, 2006)。以往 隔絕在地社群、政府機關主導的傳統保護區型態,並沒有達成有效保護及良好治 理,尤其在情況較為複雜的保護區個案中,有多個機關在不同層級上進行經營管 理,例如跨區域的保護區 (transboundary protected area) 或生態圈保留區
(biosphere reserve),當土地使用和其他資源管理決策系統超越了保護區可轄範 圍,尤其是在跨部會、領域的情況下,保護區需要與其他單位協調跨越政治界限 (IUCN, 2006)。故保護區經營管理的治理實應該考量各種不同的脈絡,包含社會、
政治、經濟、文化等面向 (Phillips, 2003)。保護區規劃常忽略此類社會生計與經 濟的需求,這也成為保護區必須面對與處理的議題 (IUCN, 2006)。
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的保育與對人權的實現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 是互相影響的。保育可以協助實現對實質 (substantive) 人權的認識,包含健康、
文化及糧食等方面;同樣,人權的實現可以創造出達到保育目標 (objective) 的環 境 (Campese et al., 2009 )。然而,許多保育取徑 (approach) 或方式 (measure) 都 會侵犯 (violate) 或是減損 (undermine) 人權,包含嚴苛、強迫執法的機制 (harsh enforcement mechanism),及經濟或物質 (physical) 上的轉變 (displacement)。保 育與人權的關係同樣也受歷史及更廣泛的治理系統形塑 (Campese et al.,
2009 )。對生態系統的保育是支持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重要部分,已有例子 顯示排除式保育如何削弱上述權利並影響相關社群 (Campese et al., 2009 )。
近年來,保育社群開始透過本身的實踐以及與伙伴、批評者交談,發展保留 生物多樣性及維護 (upholding) 人權間的關係。雖然在保育實際應用中的人權議
8 權益關係人 (stakeholder) 可以是任何人、團體或機構 (institution),對特定的議題或結果有正 向或負像影響,或是反之被議題或結果影響的對象。WWF (2000) 的定義主要指涉受生物多樣 性保育議題影響或與之相關者 (WWF,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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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仍是不夠清楚且有許多爭議的,但權利基礎取徑 (rights-based approaches, 簡稱 RBAs) 仍被認為或可以提供一個可行的方向,RBAs 試圖在權利與保育間取得雙 贏 (見圖 1)。該圖說明在保育脈絡中,責任與權利間的聯繫,目標為最大程度的 提高 (enhance) 保育效益及權利的落實 (realisation),為了確保上述目的,在保育 與權利上都設有最低期望標準,如何達成則需要保育社群 (conservation
community) 與其伙伴 (partner) 一起開始嘗試;最佳狀態是認為當 2 者兼顧後,
可相輔相成,增進生計、發展、生物多樣性的永續 (Campese et al., 2009 )。
圖 1 整合權利落實及保育目標關係圖 (Campese et al., 2009: 16)
當保育與資源經營管理與生計 ( livelihood) 相關時,可提高保護區的可行性 以及長遠的成功 (Phillips, 2003)。權利基礎取徑在面對窮困或是脆弱的族群需要 使用自然資源以支持生計或其文化時,傾向以公平有效的責任分配,以兼顧支持 族群權利與限制自然資源使用的保育 (Borrini-Feyerabend et al., 2004)。保護區的 長期經營管理需要建立公平分享利益與成果的良好治理,包含原住民、當地社群、
民間組織成員等多方參與經營管理 (IUCN, 2006)。多樣化的行動者鼓勵 (encourage) 支持在地化的傳統慣習法規及規範是一種增強保護區治理的方式 (Phillips, 2003) 。
13
由前述可知,保護區並無法獨立存在於時間與空間脈絡之外,以傳統保育典 範為主的隔離式保育由於未考量社會、經濟、文化等層面,也忽略了生態系統與 自然、人文因素互動的連結,所以難以達成良好的治理與成效。當現地保育開始 關注在地社群的生活、生計時,保育目的的成功機率也有所提升。無論是生計、
居住領地、文化實踐,甚至包含參與保護區決策與經營管理等,都已經是在地社 群或是原住民所被認可、賦予的權利。在地社群權利的保障與否,也將影響保育 的落實與存續,因此,如何兼顧保育及權利已成為保護區必須面對與發展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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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質性研究是關於社會現象的經驗描述,對現象性質進行直接的分析,而有別 與計量式研究所使用的數量化資料與方法。數字無法充分表達關於意義的陳述,
它必然依賴敘述,而且要通過脈絡的呈現,才能將意義展現 (齊力、林本炫編, 2005)。質性研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被定義為「意指非由統計程序或其他量化 方法來獲得研究發現的任何類型研究 (Strauss & Corbin, 2001)」。其指涉範圍相當 廣泛,可能指涉生活經驗、行為、情緒等,也包括組織功能、文化現象、國家間 互動等研究。在論及質性分析時,並不涉及量化質性資料;而是指涉詮釋資料的 非數量化歷程,進以發現原始資料間的概念 (concepts) 和關係 (relationships),然 後將之組織成一個理論性的解釋架構 (Strauss & Corbin, 2001)。質性研究主要有 3 種內涵,包含資料、程序與編碼,從不同來源取得的資料9。研究者用來組織與詮 釋資料的程序,通常包含概念化與縮減資料、依據其屬性和面相來推衍
(elaborating) 類別,並藉由一系列之前提陳述來關連類別。概念化、還原、推衍、
和連結等程序,經常被稱之為編碼 (coding) (Strauss & Corbin, 2001)。
質性研究常用的 4 個方法如下:觀察法、文本與資料分析、訪談與焦點團體 訪談、錄音與錄影。在質性研究中,觀察法可作為瞭解另一種文化的基礎,文本 與資料分析可協助研究者瞭解研究對象的類屬,訪談與焦點團體訪談用於對小樣 本提出開放性的問題 (Silverman, 2010)。本研究以用質性研究方法10 (methods) 中 的訪談 (interview) 與觀察法作為資料收集的方式,其中訪談類型包含半結構式訪 談以及焦點團體,觀察法則使用參與觀察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參與觀察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為觀察法中的一種(胡幼慧, 1996)。參與 觀察法根源於社會及文化人類學 (Crabtree & Miller, 2007)。「參與觀察法」一詞可
9 資料可包含訪談跟觀察資料,也可能包含文獻、影片、甚至是為其他目的量化的資料,如人口 統計資料等 (Strauss et al., 2001)。
10 蒐集與分析資料的一組程序與技術 (Strauss et a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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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自 Lindemann (1924),他將觀察者 (observers) 區分為客觀觀察者 (objective observers) 與參與觀察者 (participant observers),客觀觀察者為透過訪談,由外部 接近文化,參與觀察者則由觀察由內部研究文化(Crabtree & Miller, 2007;
Lindeman, 1924)。若以 Lindemann 的區分方式而言,本研究的參與觀察位置較為 接近客觀觀察者。
Crabtree & Miller (2007) 指出 Jorgensen ( 1989) 針對參與觀察提出 7 點明確 的特色:「局內人的觀點、日常生活事物、詮釋理論的發展、發放求知的過程、深 度例子研究方法、研究者直接涉入資訊提供者的生活及作為主要資料蒐集的直接 觀察」 (Crabtree & Miller, 2007; Jorgensen, 1989)。研究者選擇以參與其中的方式 進行記錄與觀察,且該場域中的對象對於研究者的身分是知情的;透過參與觀察,
使得研究者能夠發現眼前的事物,而不僅是視之理所當然,而有更多的琢磨與思 考 (胡幼慧, 1996)。本研究透過參與觀察觀察田野中受訪對象的互動,在不影響 其過程的情況下,藉此更深入的瞭解田野場域中的事物,彌補文獻中不足的部分。
訪談可分為以日常閒聊的非結構式、有訪談大綱的半結構式、採用其他研究技術 的結構式三種。團體的訪談即為焦點團體,又可稱為焦點訪談法 (胡幼慧, 1996)。
焦點團體的解釋為根據研究者提出的視覺或口語上的刺激,所進行的小組討論 (Silverman, 2010)。其中訪談與焦點團體 (focus group ) 的特徵差別在於,相較於 包含開放式訪談、半結構式訪談及結構式訪談等方式,焦點團體中的研究者的角 色較接近團體討論中的推手、引言人,而不是提問人 (Silverman, 2010)。焦點團 體的功能在於受訪者說出的內容受不同情境影響,焦點團體法比一對一式的訪談 更多了團體成員間的互動與討論,可避免一對一訪談時,可能受限於訪談者與受 訪者間的關係好壞、背景差異導致受訪者不願開口。在具同質性的團體討論中,
可能限制了一些議題的討論,但也可能激發某些對話、創造出集體式的想向。焦 點團體成員間的互動使議題的發展較有彈性。研究者通常扮演中介角色,團體間 互動的話語跟過程就是收集的資料 (胡幼慧, 1996)。本研究將受訪的權益關係人
16
分為數類 (分類介紹後詳),包含政府機關內部、政府機關與在地社群、政府機關 與學者專家等,焦點團體舉行方式有個別類別舉行以及多種類別混合。
17
第三節 權益關係人分析
本研究透過文獻參照及實地訪談企圖釐清現在的活動範圍在保留區中的部 落。大竹溪流域方面為達仁鄉森永村、土坂村及台板村。森永村的舊部落離該村 現居地有相當距離,故其與保留區的互動次數較少,多為部落大型的尋根活動,
也不一定每年舉辦;土坂及台坂則離保留區較近,故在自然資源利用上,有較為 頻繁的私人活動,但村內亦有在工作站工作的巡山員,故與林務局關係其實是矛 盾且高張力,因為林務局可提供少量工作機會,對部落而言是有助益的,但因其 管制行為又常造成人員被捕,產生關係緊張11。太麻里溪、金崙溪流域則是由地 方頭人建議名單而舉辦,包含太麻里鄉金崙村,金峰鄉壢坵村、賓茂村、正興村、
新興村、嘉蘭村等。知本溪、大南溪流域則有臺東縣卑南鄉鄉公所、東興村、溫 泉村,臺東市新園里、知本里、建和里。
本研究採用參與觀察、焦點團體及訪談等方法收集研究資料。於 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1 月間,共舉辦了 9 場工作坊,共計 120 人次;進行了 30 次訪談,
共計 33 人次。訪談稿主要以逐字稿的方式記錄,訪談資料編碼共 9-10 碼,第一 碼為年,接下來為月、日、資料收集類型 (分為焦點團體 W 與訪談 D)、紀錄者、
受訪者編號。因資料紀錄者共有三人,以 H、 K、 S 代表之。身為受訪者的權 益關係人分為三大類 (詳表 2):一為管理機關,包括臺東林區管理處、大武工作 站、臺東縣政府自然保育科,以及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代號 X;二為長期投 入本區研究的學者專家,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森林生態系、植群植被、人類學等 領域,代碼 Y;三為在地社群,主要為部落頭人、在地教育者、和保留區自然資 源在生計和文化上有連結者,共有臺東市建和里、知本里,卑南鄉東興村、溫泉 村,金峰鄉嘉蘭村、新興村、正興村、歷坵村、賓茂村,達仁鄉土坂村、台坂村、
森永村,共有 12 個村、里,隨機編號 A – L,再依受訪者的社會網絡位置分類為:
11 「我也在林務局待 20 年,我也對地方族人有所虧欠 (01001WHX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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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 1、鄉長或民代 2、耆老及頭人 3、其他 4。田野資料編碼說明,見下圖 2,
以 00618WKY2 為例,代表左起該筆資料即為 2010 年 6 月 18 日的焦點團體資料 來源,紀錄者為 K,發言者為野生動物專長之專家學者。
圖 2 田野資料引用編碼說明 (本研究繪製) 表 2 權益關係人編碼表
權益關係人身分 編碼 權益關係人身分 編碼
林務局保育課承辦 X1 社區保育 Y1
臺東林區管理處主管 1 X2 野生動物專長 Y2 屏東林區管理處主管 X3 森林生態專長 Y3 臺東林區管理處主管 2 X4 人類學家 Y4
臺東林區管理處前承辦員 1 X5
長期進行大武山自然保留區 動物生態工作者
Y5
臺東林區管理處前承辦員 2 X6
長期進行大武山自然保留區 植物生態工作者
Y6
臺東林區管理處承辦員 X7
長期進行大武山自然保留區 生態工作者
Y7
臺東縣政府保育科主管 X8 兩棲爬行類專長 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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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保育科員 X9 植物生態 Y9
臺東處大武工作站資深保育官員 X10 蜘蛛及兩棲爬行類專長 Y10 臺東處大武工作站保育官員 X11 昆蟲專長 Y11 臺東處大武工作站技術士 1 X12 兩棲爬行類專長 Y12 臺東處大武工作站技術士 2 X13 植物專長 Y13 臺東處大武工作站技術士 3 X14 E 村村長 E1 臺東處大武工作站技術士 4 X15 G 村部落會議主席 G31 臺東處大武工作站技術士 5 X16 J 村村長 J1 臺東處知本工作站資深保育官員 X17 F 村頭人 F32 臺東處知本工作站保育官員 X18 E 村耆老 E31 臺東處知本工作站技術士 X19 H 村村長 H1 森警臺東分隊長官 X31 D 村部落會議主席 D31 林務局資深保育官員 X32 D 村教育者 D41
L 村民意代表 L21 D 村村長 D1
L 村耆老 L31 K 村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K31 L 村耆老 L32 K 村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 K32 L 村頭人 L33 H 村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 H31
L 村耆老 L34 D 村民選代表 D2
L 村耆老 L35 D 村耆老 D32
L 村頭人 L36 D 村耆老 D33
A 村民意代表 A21 K 村村長 K1
A 村部落會議主席 A31 D 村文化工作者 D42 A 村民意代表 A22 C 村民意代表 C21
A 村頭人 A32 I 村民意代表 I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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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武山地區背景介紹 (自然保留區劃設前)
原住民族生活於大武山區至少 300、400 年以上的時間 (曾振名,1991),大 武山自然保留區中各流域皆有原住民族群生活其中的歷史紀錄,主要有分布偏向 深山的排灣族、魯凱族,其為山田燒墾與狩獵的山地游居 (曾振名,1991) 及分 布於淺山及平原的卑南族 (陳文德纂修,1997)。由過去的人類學、歷史等研究文 獻中 (後詳),可一窺各族曾經生活於其間的傳統生活樣貌。近年來,相關原住民 族調查12也企圖釐清搬遷後的各部族傳承與認同的傳統領域範圍。雖然經歷各個 政權統治影響了原有生活型態,但時至今日許多大武山地區的原住民仍具有深厚 的族群文化認同以及對大武山地區的情感連結,對於該地區的自然資源也一直有 使用的事實與需求,本章即是對其做一番整理與耙梳,主要分為 2 節,包含分布 及生活概況。
第一節 過往人文活動範圍分布
本節將介紹於本保留區中前述三個原住民族史前及近代的分布概況,以及既 有的傳統生活暨社會概況、部分部落之傳統領域分布概況。臺東、屏東及高雄等 地主要分布的原住民族是排灣族與魯凱族 (陳文德纂修,1997;傅君纂修,1997;
謝繼昌,2003) ,其中雖有不同亞群與部落,但經由長期的通婚與搬遷等生活互 動,各亞群間以及不同族群間多有連結,加上歷代統治政權的搬遷,時至今日,
不同地區的族群或部落間仍有許多的互動與往來。
一、 史前時代文化遺址與原住民族近代遷徙分布概況
劉益昌 (2002) 根據 17 世紀初以降留存的荷蘭、西班牙人、漢人文獻、以及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的日本人民族學文獻,提出十七世紀初以來原住民族分布
12 請參考如:蔡博文、張長義等 (2007)。
21
概況圖,其可與考古發現進行比較,瞭解不同時期的族群位置甚至關係 (劉益昌,
1995;劉益昌,2002)。由臺灣重要的考古遺址分布圖 (圖 3) 可發現圖 3 左的大 武山自然保留區 (深灰色框線範圍) 周遭 (淺灰色橢圓線條範圍) 有 10 數個遺址 (名稱見表 3),雖非直接為位於保留區內,但有數個較為靠近保留區,至少可以確 定保留區外圍的人類活動時間範圍已超過 1,000 年以上 (劉益昌,2002)。
圖 3 臺灣重要的考古遺址分布圖 (劉益昌,2002) 表 3 遺址編號與名稱對照表 (劉益昌,2002)
遺址編號 遺址名稱 遺址編號 遺址名稱
87 北葉 104 加路蘭
88 Chula 105 漁場南
89 伊拉 106 富山
90 丹林 107 五線 I
96 工作地 108 都蘭
97 山棕寮 109 東河 I
98 三和 110 麻竹嶺
103 卑南 111 泰源
若以時間軸排列出分布於東臺灣的考古遺跡,與現今保留區周遭的卑南族、
魯凱族、排灣族在時間或分布空間上可能有所連接的文化遺跡,則最早可能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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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前 400 年左右,其間橫跨新石器時代晚期至金屬器時代。
劉益昌 (2002) 認為卑南文化晚期有 2 個演化方向,一為山區移民,如紅葉、
老蕃社、追分等遺址,再演化為三和類型及中央山脈西側北葉文化,根據農耕用 具、陶器型態與花紋及考古位置、遷移,推論其可能為排灣族、魯凱族、卑南族 的祖先之一;另外一個演化方向則是停留於平原及海岸台地,由陶器類型、居住 位置、語言分類及起源傳說,推論卑南文化與阿美族、卑南族及排灣化的卑南族 可能也有關係,但其可能性尚未確定 (劉益昌,2002)。
三和文化屬新石器時代最晚期過渡至金屬器時代的史前文化類型,主要位於 臺東平原西側山麓與臺東至大五東海岸山麓緩坡,主要遺址有建和、知本、三和、
舊香蘭、壢坵 II 等 (劉益昌,2002)。該類型未有絕對年代,由碳元素推斷之年代 以與西元 1950 年間的距離為基準 (以 B.P. 顯示),推測距今 1800 – 1000 B.P. (約 西元 150 - 950 年) ,根據出土文物之碳元素分析,為距今 2250±100 B.P. (約西元 前 200- 400 年) (劉益昌等, 2002)。鄰近卑南遺址也出土性質相似之文物,亦稱 之為三和文化,年代集中於西元前 385 年至西元 28 年間 (李坤修,2002)。在金 屬器與金石並用時代早期的文化分布圖 (圖 4) 可以發現,除了上述的金峰鄉以北 的遺址外,有 3 - 4 個文化類型分布於現保留區範圍周邊。
圖 4 金屬器與金石並用時代早期文化分布圖 (劉益昌,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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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文化工作地類型主要分布於臺東平原西側山麓、臺東以南海岸及河岸緩 坡,與三和文化中的三和類型分布相似,但海拔高度略低。其主要遺址包含工作 地、賓茂等,屬金屬器時代文化,年代為西元 950 年以後 (劉益昌等,1994) 。
圖 5 臺灣史前時代最晚期文化分布圖之文化族群分布考古圖 (劉益昌,2002) 雖然要確認一個史前文化與特定族群的對應關係相當困難,但臺灣的史前文 化自新石器時代以來便發展穩定,直到發展為金屬器與金石並用的時代,其間僅 有部分移民;史前文化的最晚期為西元 950 年以降,1000 B.P.以內,各地區的諸 民族或族群單位發展及分布 (圖 5) 已逐漸接近歷史文獻初期的記載內容,透過各 種研究與史料、口述等資料的對比,雖還不能完全確定,但找出史前文化與現今 原住南島諸族的關係是指日可待的 (劉益昌,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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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 1964-1965 年臺灣原住民族分布圖 (衛惠林、王人英,1966)
圖 7 19 世紀末至 20 世紀初臺灣原住民早期分布圖13
根據 1964 年與 19 世紀末的臺灣原住民分布圖 (圖 6、圖 7),可發現不僅是 魯凱、排灣、卑南族,還有布農族、阿美族都分布於東臺灣臺東行政區範圍,布 農族、魯凱族、排灣族都曾居住與活動於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內,卑南族分布也相 當靠近保留區範圍。由此可知,在西元前 300、400 年至西元 19 世紀末之間,於
13 劉益昌 (2002) 修改自鳥居龍藏寫真資料研究會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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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保留區範圍內及周遭地區分布有不少的部落,其活動頗多,且一直持續。
二、 排灣族-分布與歷史遷徙
圖 8 排灣族各支系分布圖 (陳奇祿,1961)
排灣族約在 17 世紀中葉由大武山西麓向隘寮溪、來義溪及芝家堂溪流域形成 聚落;而後又南下至恆春一帶,一部份東移至臺東海岸與卑南族交錯。卑南族在 排灣族東移前勢力龐大,佔有臺東西南平原,並於屏東滿州附近擁有殖民地 (衛 惠林、王人英,1966)。排灣族居住於屏東、臺東兩縣市,多散佈於中央山脈東西 兩側,北起卑南主山、南至恆春、鵝鑾鼻 (中研院民族所編譯,1996)。陳其祿 (1961) 認為排灣族主要分為北、中、南、東四系 (圖 8),北排灣為 Butsul 本群,中排灣 為 Paumamauq,南排灣有四群:Chaobolbol、Sebdek、Parilarilao、 Skaro (圖 9)。
童春發 (2001) 則將排灣族分為二大支系: Raval 及 Butsul,Raval 主要分布於圖 3 北邊、Butsul 則位於西北邊及中央位置。Raval 為排灣族分布最北端,為屏東縣 三地門鄉內,三面與魯凱族相鄰;起源說為武洛溪上游。Butsul 占排灣族的多數,
是有五年祭的支系,起源說為南大武山,廣泛分布於屏東、臺東。位於臺東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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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族則為 Paqaloqalo (巴卡羅族),據推測是由屏東瑪家鄉、來義鄉、春日鄉等地 遷移而來,被視為東排灣族。其在遷徙過程遭逢卑南族、阿美族及黑矮人 (Ngaurur) 等族,在文化發展上已有異於西部排灣族 (童春發,2001; 劉寧顏主纂,1989)。
圖 9 排灣族群分類系統概況圖 (童春發,2001)
譚昌國 (2007) 綜整日治時代研究後,認為排灣族起源應在北大武山溪版處 (為北排灣現居地),遷徙方向往南、往東,往東越過中央山脈到東海岸,往南到 滿州一帶。排灣族的分布範圍內共有 5 個活動空間 (見圖 10,白色框線為大武山 自然保留區範圍),各活動空間有不同的山為中心 (表 4),其山頭周圍便是當時生 活分布的範圍,稱為活動圈;由於遷徙過程的先後,各活動圈各自有不同的代表 位置,與現今部落 (分布) 連結則可反推部分活動區為其過往分布及活動位置之 一,例如第二、四、五活動圈皆是現分布於臺東地區的排灣族 (曾經) 的活動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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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其中第二活動圈的大武山14為排灣族重要起源及信仰的依歸,具有不可或缺 的地位 (童春發,2001)。
圖 10 排灣族活動空間15
表 4 活動圈涵蓋山系及部落 (整理自童春發,2001)
活動圈 主要山系 涵蓋部落
第一活動圈 霧頭山及大母母山群系。
第二活動圈 以大武山為中心 由大武山衍生出隘寮溪、萬安溪、來 義溪、太麻里溪、金崙溪,這些流域 涵蓋了該族一些主要村社。
第三活動圈 大力里山、衣丁山及茱仁 山。
以來義鄉為排灣族南北部落交會點。
14 大武山被稱 Kavulungan ,意為群山之母。排灣族的傳統慣習皆圍繞著大武山發展,宗教信 仰以大武山主峰為依歸,視為起源 (童春發,2001)。
15 本研究繪製,整理自譚昌國 (2007)。底圖引用自“圖 錯誤! 僅限主文件。 排灣族活動空間”。
22°18'31.87" N and 121°37'10.04" E. Google Earth. 2011. June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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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活動圈 大漢山、北湖呂山及馬力巴 山。
關係著東遷與南移的過程,涵蓋屏東 縣春日、獅子、牡丹鄉,臺東縣達仁 鄉、大武鄉。
第五活動圈 大漢山、姑子崙山、杜雅原 山、菩安山、茶留几山。
為達仁鄉境內,有豐富的部落創建歷 史。
中排灣的部落是由北排灣的 Padian (高燕)、Tsalisa (射鹿)、Paiwan (下排灣) 三部落南遷而來,中排灣 Paumamauq 字義為「原鄉來的人」,南排灣與東排灣 是由中臺灣群向南、向東遷徙而成 (譚昌國,2007)。西魯凱與排灣人認為 Pakarokaro 為台大武山以東,今日臺東縣的區域,但當地人認為 Pakarokaro 是
受知本卑南人統治的區域,原居此地的排灣族人與卑南族人互動密切,文化也受 到影響,可追溯至 300 年前左右。因此 Pakarokaro 應是指稱在區域內受到卑南 族統治、影響的排灣族人;臺東地區的該排灣族群系與源自 Butsul 的 Badian 及 Beleji 有所區別 (傅君纂修,1997;衛惠林、王人英,1966)。
東排灣的分布主要在太麻里溪到大竹高溪流域。太麻里溪與大竹高溪的排灣 族活動時間皆始於 400 年前左右 (曾振名,1991),太麻里溪上游與各支流小溪旁 曾有過十多個部落存在 (圖 11,黑色框線區為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範圍),各以山、
河為界,為獨立的社會單位 (吳燕和,1993) ,其中超過半數皆位於大武山自然 保留區內。魯凱、卑南族皆分布於該流域之下游及河口一帶,魯凱偏北、較近山 區,但勢力較小;卑南分布於河口、淺山,勢力龐大 (曾振名,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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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太麻里溪流域排灣族 (舊) 部落分布圖16 (整理自吳燕和,1993) 曾振民 (1991)對達仁鄉及金峰鄉的排灣族部落遺址調查中,將「山地原始聚 落遺址」定義為 1953 年 (民國 42 年以前) ,臺東縣原住民由山地遷居平地後,
所遺留現已無人居住的原居地及祖先歷次遷徙的居住地 (曾振名,1991)。金峰鄉 舊部落均屬排灣族分支,其中介達舊部落 (Kaladalan) 位於太麻里西流域中段,
為古老且有勢力的部落,附近舊部落皆向其納租,舊社遺址有二 (圖 12),接處同 一山區,海拔較高者為較古老的上介達 (海拔約 700 多公尺),1933 年才遷至臨河 處的下介達,位於太麻里溪左岸 (海拔為 400 公尺左右),為嘉蘭村的山地保留地,
現行通往舊部落的山徑為日人因治安所需而開的保靖路 (曾振名,1991) 。介達 舊部落為西排灣的屏東瑪家系統 (Padain,高燕社) 分支 (與魯凱族關係密切),
於 140 年前移居於介達舊部落,100 年前定居於上介達,至第二代頭目時尚有屏 東舊部來歸;第七代頭目後,開始有卑南族與魯凱族勢力進入 (曾振名,1991) 。
16本研究繪製,整理自吳燕和 (1993)。底圖引用自 “圖 11 太麻里溪流域排灣族 (舊) 部落分布 圖”。22°35'15.35" N and 120°55'44.06" E. Google Earth. 2013. Feb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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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 金峰鄉太麻里溪舊部落位置圖 (曾振名,1991)
金峰鄉內有許多舊部落遺址,其中斗里斗里 (Coricorik) 舊社位於嘉蘭村大 武事業區第十林班內 (詳見圖 1317,第十林班為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範圍內),海拔 550 - 600 公尺,可查的系譜資料僅可追溯至 100 年前,其生活領域與比魯舊部落 (Vilaulau) 相連 (其位於大武事業區第 10 林班地 (圖 13),海拔 700 - 800 公尺處,
須涉太麻里溪而至), 在太麻里溪的某條支流 (angivon 河) 畔有獵徑可至舊部落 (圖 14) (曾振名,1991)。
17 圖 13 中紅色框線即為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範圍,數字編號為區內林班地編號,共有臺東 (北)與 大武 (南) 2 個事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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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內林班編號圖 (本研究繪製)
圖 14 金峰鄉東排灣舊部落分布圖 (曾振名,1991)
民國 38 年 (1949 年) 光復前,太麻里溪部落的東排灣族部落皆分布於太麻里 中、上游及支流附近 (圖 11) ,嘉蘭村、介達村、比魯村皆來自於太麻里溪上游 部落 (表 5),過往的舊部落僅有獵人會於狩獵時前往 (吳燕和,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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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金峰鄉三村原有的部落及其「蕃社」名 (吳燕和,1993) 現今村名 原部落名18 蕃社名
嘉蘭村 kaaloan —
yoiolowuai 荳羅拐社
malivolo 麻里烏社
batjolo 麻有路社
malodop —
介達村 kalatalan 阿臘打蘭社
toungutulo 松武落社
toinpalan 情巴蘭社
mashili —
比魯村 bidaudaur —
toritorik 都立斗立社
paumoli —
達仁鄉舊部落與金峰鄉同屬排灣族分支,但為屏東泰武糞池 (Pulci) 系統,
受到卑南族影響 (曾振名,1991) 。現達仁鄉台坂村內主要有 3 個單位,其中人 數最少的單位 (Cabavi) 是 100 多年前由海岸群的多良遷居而來;其他 2 個單位的 舊部落 (Dudnalialia 與 Guama?an,見圖 15) 皆位於大武事業區 21 林班地 (同屬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範圍,見圖 13) ,前者時間為距今 140 至 52 年間,後者的舊 部落遺址約有 200 年之久,為日治時代以前居住,該單位頭目由屏東泰武糞池社 (Pulci) 遷至舊大谷不久後,又遷至該區,家名為 Malalavas,時間為距今 200 年;
時至距今 140 年左右,由於頭目家族遷居,舊址便沒有人居住,但仍有開墾及狩 獵行為持續 (曾振名,1991)。
18 因原文中部分拼音符號無法呈現,僅以相近發音字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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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5 達仁鄉台坂地區舊部落位置圖 (曾振名,1991)
土坂地區的排灣族移入約有 400 年時間,土坂村的 Kalabupa?an (名字中問號 為依循曾振名 (1991) 中原文,部落中文名稱為卡拉魯巴安) 舊部落祖先由泰武 經古樓至大竹高溪,因卑南族勢力龐大又遷至台坂的 Kalabupa?an 區域,位於 現今土坂村外產業道路下方,為保留地,海拔 380 - 430 公尺,寬度約 80 公尺,
舊部落被林班小路分割為二,下半部的頭目家屋保存良好;Kalabupa?an 的成員 於 200 年前遷居現今台坂村東北方 (圖 15),建立 Tokotokoan 舊部落,海拔約 420 - 450 公尺,現台坂村拉里巴上方的保留地內。Kalabupa?an 系統與卑南 (大) 王 勢力範圍接近,又與大竹高舊部落相鄰,頭目多與卑南王勢力範圍的部落締婚,
尤其是拉里巴 (曾振名,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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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6 姑子崙溪及大竹高溪流域舊部落位置圖 (曾振名,1991)
根據對土坂居民的調查顯示,舊大谷 (部落) 附近有超過 200 個小地名,大 多數都與祭儀相關,由於地點不集中,顯示不同家系各有不同地點 (名) 的行使 權,同時連結著家系系統間的興衰 (曾振名,1991)。雖然卑南部落 (卑南族,今 臺東市南王里) 較排灣族更早活動於土坂一代的舊部落範圍,但逐漸縮小至居住 地與下游、河口地帶,與排灣族混居 (曾振名,1991)。曾振名 (1991) 調查土坂 地區共發現 4 個舊部落遺址 (圖 16,其中淺色陰影部分為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域概 略範圍,由於該圖中僅有杜鴉原山為定位點,加上溪流支流位置或有變動,故僅 以概略範圍表示) ,圖 16 的自然保留區範圍內外亦包含數個舊部落,其中 2 處屬 大谷部落、2 處屬 Pabibungai 部落;舊大谷舊社 (Calibik (a) ),橫跨大武事業區 24、25 林班地,海拔約 450 公尺,距今約有 250 ± 50 年左右,距現土坂村約直 線 6 公里距離,現僅有狩獵及採集時才有人來 (曾振名,1991)。舊大谷舊社 (Calibik (a) ) 約於 180 年前遷至新大谷舊部落 (Calibik (b) ),2 部落相距 2.6 公里,
往來部落範圍從大竹高溪流域擴展至金崙溪流域,該舊部落位於大武事業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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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24 林班地交界處,主體位於第 10 林班 (見圖 13),海拔 800 - 900 公尺。
Pabibungai (巴里夫該) 舊部落頭目起源於屏東糞池社 (Pulci),先遷至金崙溪流域 再到土坂區域,該頭目家族起源約距今 250 年,於土坂第一居住點 (Ganavaban) 居 住最久 (圖 17),約距今 180 年 (曾振名,1991) 。
圖 17 達仁鄉土坂地區部分舊部落分布圖 (曾振名,1991)
新化村絕大多數來自於姑子崙舊部落 (Ku?alon) (見圖 16),位於大武事業區 36、37 林班地 (鄰近大武山自然保留區),海拔 520 - 650 公尺,廢棄於與日人爭 戰時 (民國 4 年,1915 年),部落往姑子崙溪下由搬遷,族人多為民國 40 年左右 遷居至新化村;舊部落頭目稱其祖先來自屏東瑪家鄉來義部落 (Paidan 系統),其 後由舊大谷遷居,自大谷部落 Kacaplan 分出,建家名為 Vavibulan 成為頭目,
屬糞池 (Pulci) 系統,據系譜推測該頭目家族在此地約有 300 年歷史;現舊社僅 在狩獵或採集時才有人經過 (曾振名,1991)。
東排灣族 Pakarokaro 在 1930 年代因日治時期的「集團移住」政策由太麻里 溪、金崙溪、大竹溪、大鳥溪、安溯溪等上游深山地區 (見圖 18,深色橢圓形 範圍。不規則黑框為大武自然保留區範圍) 移向淺山靠海岸地區 (衛惠林、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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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英,1966)。其中,大谷舊部落之原居民于日治與光復初期間 (民國 30 年至 42 年間,西元 1941 - 1953 年),分散至現今土坂村、森永村 (詳見圖 17、圖 19);
另外,屏東古樓社 Radan 家族 (60 餘戶) 因婚姻關係成為大谷 Pacalinok 頭目 家之附屬,而於 1942 年移居土坂 (曾振名,1991)。1930 年代起的移住政策使得 部落現在多位於溪流下游沿岸或主要交通幹道旁,與住民密切相關的交通路線則 是前往耕作地的產業道路、農路,以及上山從事採集與打獵的山徑 (傅君纂修,
1997)。現在位於東臺灣的排灣族主要有 Butsul 系統及 Pakarokaro 亞群。
Pakarokaro 亞群主要分布於太麻里鄉19、大武鄉20,被國民政府歸為平地原住民;
Butsul 系統則居住於金峰鄉21、達仁鄉22,是由深山向淺山、由西向東遷徙的排
灣族人,被歸為山地原住民 (傅君纂修,1997)。
圖 18 日治時代東排灣部落分布範圍圖,整理自(盧道杰等,2010: 2)
19 大王村、北里村、香蘭村、金崙村。
20 大武村、尚武村、大竹村、多良村、南興村。
21 嘉蘭村、正興村、壢坵村。
22 土坂村、台坂村、新化村、南田村、森永村、安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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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9 東排灣遷徙概況圖 (曾振名,1991) 三、 魯凱族-分布與歷史遷徙
在魯凱族的起源傳說中,其與大鬼湖 (族語為 Dalubalringgi ) 關係密切,相 傳為該族的發源地。魯凱族發跡於臺東、屏東、高雄之山區交界,後歷經遷徙而 分為三大支系,個分布於上述三縣市,其中各支系間對於遷徙脈絡各自有不同的 說法 (汪明輝等,2006;傅君纂修,1997)。經語言學、口傳歷史等不同驗證方式 推測出圖 20,由該圖可知魯凱族的主要發源地有 2 處地點,包含語言學推論的高 雄地區以及傳說中屏東、臺東交界處的大鬼湖一帶。魯凱族的移動可能早在 17 世紀中葉就發生,由高雄楠梓仙溪及荖濃溪上游往高雄茂林移動,霧台本部則向 東、向南移動 (衛惠林、王人英,1966)。本研究中的受訪者 (報導人) 為起源於 大鬼湖的東魯凱。根據口傳,魯凱族由中央山脈南段的北大武山向大武山東部與 西部遷徙;東魯凱與屏東縣霧台鄉、高雄縣茂林村有同源之關聯 (汪明輝等,
2006;傅君纂修,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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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0 魯凱族遷徙路線圖23
魯凱族與排灣族在社會組織、百合花與百步蛇信仰等傳統結構方面頗為相 近,移川子之藏等 (1935) 依照口傳神話與系譜追溯將魯凱族與排灣族區隔開來 (移川子之藏等,1935),除了上述的相似之處外,此二族在語言、繼承制度與祭 典方面接有極大差異,故後續學者多依隨移川子之藏之分類。在族名稱謂確立上,
應是取自其自稱 Ngudradrekai 之發音而轉換成 Rukai (汪明輝等,2006),原意為
「山裡的人」 (宮本延人,1992)。
魯凱族分布於臺灣南部屏東、高雄、臺東之山地 (宮本延人,1992),海拔高 於排灣族 (汪明輝等,2006) ,為 500-2,000 公尺海拔帶,主要分布中央山脈南段 二側,大武山以北、阿里山以南之山區,包含卑南主山、霧頭山及大武山等;流 域範圍為呂家溪流域及隘寮溪、濁口溪、大南溪段山區 (宮本延人,1992;喬宗 忞,2001)。北接布農族、南臨排灣族、東與布農族與阿美族相接、西與部分接有 荖濃溪平原及受排灣族中 Bustul 與 Raval 社群包圍。一部分魯凱族人則居住於 大武山以東、太麻里溪上游,多與卑南族有所交流。
23 修改自http://rukai.loxa.edu.tw/,原著霧台鄉神山部落何維豪 (汪明輝等,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