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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方法

質性研究是關於社會現象的經驗描述,對現象性質進行直接的分析,而有別 與計量式研究所使用的數量化資料與方法。數字無法充分表達關於意義的陳述,

它必然依賴敘述,而且要通過脈絡的呈現,才能將意義展現 (齊力、林本炫編, 2005)。質性研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被定義為「意指非由統計程序或其他量化 方法來獲得研究發現的任何類型研究 (Strauss & Corbin, 2001)」。其指涉範圍相當 廣泛,可能指涉生活經驗、行為、情緒等,也包括組織功能、文化現象、國家間 互動等研究。在論及質性分析時,並不涉及量化質性資料;而是指涉詮釋資料的 非數量化歷程,進以發現原始資料間的概念 (concepts) 和關係 (relationships),然 後將之組織成一個理論性的解釋架構 (Strauss & Corbin, 2001)。質性研究主要有 3 種內涵,包含資料、程序與編碼,從不同來源取得的資料9。研究者用來組織與詮 釋資料的程序,通常包含概念化與縮減資料、依據其屬性和面相來推衍

(elaborating) 類別,並藉由一系列之前提陳述來關連類別。概念化、還原、推衍、

和連結等程序,經常被稱之為編碼 (coding) (Strauss & Corbin, 2001)。

質性研究常用的 4 個方法如下:觀察法、文本與資料分析、訪談與焦點團體 訪談、錄音與錄影。在質性研究中,觀察法可作為瞭解另一種文化的基礎,文本 與資料分析可協助研究者瞭解研究對象的類屬,訪談與焦點團體訪談用於對小樣 本提出開放性的問題 (Silverman, 2010)。本研究以用質性研究方法10 (methods) 中 的訪談 (interview) 與觀察法作為資料收集的方式,其中訪談類型包含半結構式訪 談以及焦點團體,觀察法則使用參與觀察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參與觀察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為觀察法中的一種(胡幼慧, 1996)。參與 觀察法根源於社會及文化人類學 (Crabtree & Miller, 2007)。「參與觀察法」一詞可

9 資料可包含訪談跟觀察資料,也可能包含文獻、影片、甚至是為其他目的量化的資料,如人口 統計資料等 (Strauss et al., 2001)。

10 蒐集與分析資料的一組程序與技術 (Strauss et a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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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自 Lindemann (1924),他將觀察者 (observers) 區分為客觀觀察者 (objective observers) 與參與觀察者 (participant observers),客觀觀察者為透過訪談,由外部 接近文化,參與觀察者則由觀察由內部研究文化(Crabtree & Miller, 2007;

Lindeman, 1924)。若以 Lindemann 的區分方式而言,本研究的參與觀察位置較為 接近客觀觀察者。

Crabtree & Miller (2007) 指出 Jorgensen ( 1989) 針對參與觀察提出 7 點明確 的特色:「局內人的觀點、日常生活事物、詮釋理論的發展、發放求知的過程、深 度例子研究方法、研究者直接涉入資訊提供者的生活及作為主要資料蒐集的直接 觀察」 (Crabtree & Miller, 2007; Jorgensen, 1989)。研究者選擇以參與其中的方式 進行記錄與觀察,且該場域中的對象對於研究者的身分是知情的;透過參與觀察,

使得研究者能夠發現眼前的事物,而不僅是視之理所當然,而有更多的琢磨與思 考 (胡幼慧, 1996)。本研究透過參與觀察觀察田野中受訪對象的互動,在不影響 其過程的情況下,藉此更深入的瞭解田野場域中的事物,彌補文獻中不足的部分。

訪談可分為以日常閒聊的非結構式、有訪談大綱的半結構式、採用其他研究技術 的結構式三種。團體的訪談即為焦點團體,又可稱為焦點訪談法 (胡幼慧, 1996)。

焦點團體的解釋為根據研究者提出的視覺或口語上的刺激,所進行的小組討論 (Silverman, 2010)。其中訪談與焦點團體 (focus group ) 的特徵差別在於,相較於 包含開放式訪談、半結構式訪談及結構式訪談等方式,焦點團體中的研究者的角 色較接近團體討論中的推手、引言人,而不是提問人 (Silverman, 2010)。焦點團 體的功能在於受訪者說出的內容受不同情境影響,焦點團體法比一對一式的訪談 更多了團體成員間的互動與討論,可避免一對一訪談時,可能受限於訪談者與受 訪者間的關係好壞、背景差異導致受訪者不願開口。在具同質性的團體討論中,

可能限制了一些議題的討論,但也可能激發某些對話、創造出集體式的想向。焦 點團體成員間的互動使議題的發展較有彈性。研究者通常扮演中介角色,團體間 互動的話語跟過程就是收集的資料 (胡幼慧, 1996)。本研究將受訪的權益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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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數類 (分類介紹後詳),包含政府機關內部、政府機關與在地社群、政府機關 與學者專家等,焦點團體舉行方式有個別類別舉行以及多種類別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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