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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與土地使用行為的落差

第三章 高雄市現行都市設計制度之挑戰

第三節 現行制度與土地使用行為的落差

根據都市計劃法定期通盤檢討辦法所述,所謂都市設計應涵蓋下列內容: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交通運輸系統配置等事項,建 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環境保護設施 配置等事項,以及景觀計畫和管理維護計畫」。由此可知,都市設計不僅僅是管 制了建物外觀與調整,更擔負著開放空間等有關使用行為之改變。

故回歸到都市設計的主體涵義來看,都市設計是一種綜合都市活動、土地 使用、建築開發行為組合、交通動線、都市景觀等事項加以整體規劃與區位機能 重新調整的一項工具,以塑造都市風格與提升生活品質為主要的目的;基於此目 的下,便延伸出以都市唯一理想境界的建築複合體、都市設計是人類以累積的科 技知識來控制並改造社會、經濟、政治及地區環境的方法、都市設計是一項公共 政策的營造等等不同的涵義;在台灣目前都市設計的實施過程來看,都市設計成 了都市計劃的附加工具與提升土地附加價值的附屬品。

另外在細部計畫中,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必須對 於特定細部計畫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所表明。但同法又於第 39 條規定各使 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 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以上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之實質內容)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應由第一級之自治團體於都市 計畫法施行細則中加以為必要之抽象規定,造成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和各地區所 制定的都市設計管制規則之間有了衝突與矛盾。

以目前的實質計畫體系來看,都市設計現階段在執行層面上,僅僅做為都 市計畫定案之後的輔助工具,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

於六類地區之細部計畫中,表明八項都市設計內容 :(1)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 置事項;(2)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3)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4)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5)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 項;(6)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7)景觀計畫;(8)管理維護計畫。

若以高雄市都市設計機制主要的管制工具來看,主要有兩項,第一項是針 對不同區域環境所擬定的都市設計準則以及都市設計審議機制,都市設計審議制 度,主要是為了強化城市的吸引力,追求整體城市環境品質的提升及都市風格的 型塑,並為滿足人類活動做考量,而都市設計審議早期的主要功能是彌補建管法 令的缺乏彈性與不足,近年則成為領導公私部門開發品質的制度。

此外,目前高雄市都市設計制度的參與人員還是以都市設計委員會的專家

31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發局http://urban-web.kcg.gov.tw:8080/ks/kdb11_04.jsp 申請人、設計人檢具完整圖說

為強化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含幹事會)審議功能,並縮短申請審議

32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發局http://urban-web.kcg.gov.tw:8080/ks/kdb11_04.jsp 圖說不符

另一方面,由於都市設計為一依附在細部計畫中的一小環,對於整個都市 計畫與建築管制並無太大整體面的影響力,因此而缺乏整體性的整合機制。又無 建立檢討方式,導致都市設計若有問題或衝突,亦無法對症下藥來解決。再加上 目前相關計畫體系追求開發時效與經濟成本的最佳化,因此造成通盤檢討與都市 設計制度的逐漸式微,另一方面,由於細部計畫對於環境行為量的估計方式逐漸 脫離現實需求,再加上社會環境的多元發展與變化,因此追求快速簡便的計畫體 系即將冗長的民眾參與過程以快速簡易的精英會議所取代,進而喪失了細部計畫 對於環境行為的掌握度。

「」

圖 3- 23 現行細部計畫法規體系因果關係圖

也因為如此,未來在擬定符合永續發展的都市設計制度時則必須重新將土 地使用行為與民眾參與制度加以融入都市設計考量之中,以避免再與主管土地使 用行為的都市計畫體制規範形成格格不入的現象。

細部計畫的內容因無法 與環境品質相結合,導致 其環境行為容納之估計 產生落差

環境容納量的失真,造成 細部計畫內容淪為「開發 可行性評估」及「財政收 支平衡」的工具

開發效益的優先考量,促 使都市設計規範淪為通 盤檢討的附屬品,進而影 響後續都設原則的實施

細部計畫估計值的虛構化 考量開發時程經濟效 益,精英會議逐步取代在 地長期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