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環境教育認證
為了提升環境教育的專業能力及確保執行品質,《環境教育法》規 定辦理環境教育的三種認證,包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境 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並自 2011 年 6 月開始辦理,這是最受到國內 各界關注的一環,也建立了環境教育的專業制度 (吳鈴筑,2018)。
一、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由於環境教育人員對於環境教育之推動成效,具有決定性之影 響,因此環境教育人員必須具備環境素養及環境教育專業知能,才能 引導及教育他人進行環境學習,也才能傳遞正確的保護環境知識、價 值觀、技能與行為。目前的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是由中央主管機關 (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 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辦理,得依環 境教育人員之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等多項管道 予以認證而取得資格。而環境教育人員可分為「環境教育行政人員」
及「環境教學人員」二大類,再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環境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領域包括: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氣候變遷、災害防救、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及資源管理、文化 保存、社區參與,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由於環境教 育法指定學校必須有一個人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因此教育部也辦 理環境教育人員的認證審查。但是教育部主要是以學校及社會環境教 育專業領域為主,而且大多是以「經歷」管道申請 (林筱嵐,2012) 。 所以,目前辦理環境教育人員的認證機關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 員訓練所及教育部,但是他們的認證方式與作業方式大致相同。
依照環境教育資訊管理系統資料
(https://eecs.epa.gov.tw/fron)t/_cert/lecturer_qry.aspx) 顯示,自 2011 年 6 月開始辦理認證起,至 2019 年 5 月底止,總計有環境教育人員 13,892 人次通過認證,其中經教育部認證通過者有 6,447 人次。
從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各管道通過情形分析,以「經歷」方式者最多,
其次為學歷,而以薦舉方式者最少。而在環境教育人員通過認證之專 業領域中,以「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為最多,其次為「公害防治」,
而以「文化保存」為最少。再依服務單位類別來看,以服務於學校為 最多,其次是政府機關或機構,而以民間團體為最少。另外,根據環 境教育人員參與社會服務的現況與管道調查結果顯示,申請環境教育 人員認證的主要動機是以興趣、回饋,以及自我肯定榮譽的感受為居 多。而環境教育認證的影響,主要在於環境學習與專業成長,以及自 我專業能力的提升。至於環境教育人員目前認為的困難點則是以薪資 與工作內容不符合期待者居多 (環境友善種子公司,2016)。
二、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
有關「環境教育機構」係指經過行政院環保署認證通過,以辦理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的機關 (機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法 規規定是由環保署訂定環境教育機構的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
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依據
「環境教育資訊管理系統資料」顯示,至 2019 年 5 月底,經審核認 證通過之環境教育機構有 29 所,其類型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為最多,
有 24 所 (占 83 %),其次為法人 3 所,政府機關 (機構) 有 2 所。為 了確保執行品質,依據「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各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年 3 月底前向核發認證之機關提送前一年的 環境教育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含工作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 境講習梯次、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另 外,環保署環保人員訓練所亦得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就環境教 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同時,核發機關得自 行或委託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對各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以掌 握其執行品質 (吳鈴筑,2018)。
三、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環境教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期望能增加民眾戶外環境教育學習 的機會,經由透過真實情境的體驗及學習,以增進民眾對環境的情感 與價值觀,進而採取保護環境的行動。因而特別規定政府應該整合規 劃或輔導民間,對於有特色的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要設置環境教育設
施場所,以建立和提供完整的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和資源。為了 確保這些設施場所的教育內容與執行品質,也規定由環保署辦理認 證、管理及評鑑,而此認證制度之立法設計,使我國成為全世界第一 個以法律規定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認證。
依據「環境教育資訊管理系統」資料顯示,至 2019 年 5 月底止,
全臺灣共有 184 處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通過認證,以環境資源特性來 說,其中以環保或節能設施 37 處為最多,其次為風景區/遊樂園/觀光 工廠 21 處,再來是水資源及濕地 19 處、博物館/動物園 16 處,而以 水土保持 3 處為最少 (吳鈴筑,2018)。依據學者吳鈴筑、張子超 (2017) 的研究結果顯示,通過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中,有 6 成是屬於公 部門的設施場所,而且公部門無論是在聘用環境教育人員、行政與教 學人員或是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數量皆明顯多於私部門。另依「環境教 育認證管理資訊系統」分析各年度參加人次與辦理次數統計,可見通 過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已帶動戶外環境教育學習之參與人次,從 2011 年開始辦理的 9 千人次,大幅增加至 2015 年的 36.8 萬人次參與 (薛安聿,2016),由此顯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能促使社會各界踴躍參 加戶外環境教育學習,這對於環境保護實在助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