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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及評決階段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53-57)

第三章 BOT執行階段及落後問題分析

3.4 甄審及評決階段

機構卻步。

十、 無招商顧問協助

若無經費聘請顧問公司從旁協助,針對招商文件無法完善的全盤 檢討,將使之後議約時間增加。

十一、 備標時間不足

由於 BOT 專案投標資料較一般工程多,生命週期也較長,民間機 構須考量的時間較多,若公告時間太短或是其他因素影響,而無法即 時投標,形成流標的情況。

十二、 財務可行性不切實際

在進行財務可行性分析時評估過於樂觀、不切實際,導致民間機 構質疑,造成廠商不願意投標[23]。

3.4.1 執行流程

本階段工作在於契約條件之商議、確認與決定最優申請人。有關 甄審作業,得就公共建設之計畫規模與性質,甄審及評決階段流程如 圖3.4[32]所示:

資格預審申請

合格申請人產生

入圍申請作業 投資計畫及條件評

比 入圍名單產生

工作內容協商

最優申請人決定

圖 3.4 甄審及評決階段作業流程[32]

一、 資格預審申請

投資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審核。

二、 合格申請人產生

資格文件審核通過後,產生合格申請人。

三、 入圍申請作業

合格申請人產生後,邀請這些申請人提出明確的投資計畫書。

四、 投資計畫及條件評比

依法規條文,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主要融資機構 進行評比。

五、 入圍名單產生

依評比結果,擇優選出三家以下入圍名單。

六、 工作內容協商

投資契約所涉及之商務條款、融資協議、技術條件及替代方案,

並就進度與品質管理的立場,提出管理機制。

七、 最優申請人決定

經由協商結果,選出最優申請人。

3.4.2 落後問題分析

一、 甄審委員會組員之異動很難掌控

甄審委員會之成員係由主辦機關官員、專家學者組成,另於主辦 機關成立工作小組(含顧問公司),規定,擬訂甄選計畫提送甄審委員會 議審議通過後,決定甄審作業之程序、流程、標準及方法。於甄審作 業中,遇有主辦機關之委員或組員因調職、退休而有所變動,致使甄 審委員會組員必須更換,對於中途加入的組員可能因接觸案件不深或 領導風格差異而有不同的決議,常會對計畫案件的甄審過程造成困擾 [18]。

二、 甄審標準很難客觀訂定

一般主辦機關訂定甄審標準時,係依投資人所提投資計畫書之興 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對國家社會效益等項目作為主要評分 之項目,分別賦予不同之權重,其中投資人之經營能力、財務管理能 力常被視為加重其權重,至於權利金之額度,以及對國家社會效益等 項目方面,其所佔之權重相對地微乎其微,此對於政府釋出公共財之 層面而言,是否符合政府最大謹慎原則,以及應對計畫案件之實際價 格等,實有必要針對不同性質之計畫案件,再作考量[18]。

三、 甄審過程不符規定

甄審完成後,如發現過程或程序上有不符規定之處,將使此次甄 審因不合規定而取消,進行重新甄審。

四、 無民間機構投標

若無民間機構參與投標,將使 BOT 專案無法順利進行,必須重新 公告,邀請廠商參與投標。

五、 評決意見不同

評審委員各自對投標的民間機構有不同的意見,無法即時整合及 協調產生共同意見,使合格的民間機構無法如預期的時間順利產生。

六、 無評選合格者

這是此階段最直接影響是否發生落後的原因,若評選結束後,評 選無任何合格的民間機構,勢必將重新進行招商的階段,造成時程落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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