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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約及簽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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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BOT執行階段及落後問題分析

3.5 議約及簽約階段

避免因條文模糊產生爭議。此階段的執行如圖3.5所示:

圖 3.5 議約及簽約階段作業流程[32]

一、 議約

以招商公告、投資計畫書及協商結果為基礎,確認投資契約之適 法性、妥適性及完整性;並釐清投資契約之最終文字,以確認政府、

民間機構之權責。

二、 興建營運契約之確定

簡單的說這步驟就是依投資契約完成簽約的動作,之後依法興建 及營運。

3.5.2 落後問題分析

一、 建築規劃設計方面內容變更

若在正式談合約內容時,政府機關變更原本提出的設計構想內容,

民間機構勢必重新審核新的變更構想,簽約的動作則不可能如期完 成。

二、 法令規章改變

法令的改變算是全階段最不確定的因素,若相關法令在規畫執行 時有變更,則在專案的進行上,為了符合法令,將會有不小的影響。

三、 行政程序影響簽約時程

由於 BOT 專案負責管理的單位是政府機關,不論是中央、地方或 是學校辦理,均有一定的行政流程需要辦理,在某個環節多花時間處 理,將會影響後續辦理的速度,若無法在與民間機構議約時將程序順 利完成,將會直接影響議約及簽約的時程。

四、 專案融資擔保

一般民間機構投資案,大部分的資金係向融資機構融資取得,實 務上,國內專案融資機構仍然趨於保守作風,在特許公司尚未與政府 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之前,由於特許內容的不確定,雖然於甄審作業階 段已簽訂融資意願書,但並保證於特許契約簽訂後,承諾其意願簽訂 融資契約,往往要求提供足夠的擔保,方能提供融資,所以往往在融 資的議題上,需要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及融資機構溝通甚久才能真正 通過[18]。

五、 強制收買機制

民間機構經撤銷興建營運許可時,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 建中之工程,主辦機關得強制收買之。如在於交通事業係為公共服務 事業,其服務對於大眾充滿重要性,必須確保其服務不至中斷,因此 該條例訂有強制收買機制。政府機構與民間機構再協商合適的接手時 間點,將關係到全民的福祉[18]。

六、 議約階段的角色衝突

主辦機關與投資人進行議約時,基本上秉持雙方互惠原則,雙方 對於許多問題之歧見,往往需雙方透過協商與折衝,方能解決。故二

者之間的角色原本就明顯衝突,致使主辦機關之工作團隊於議約時,

既要採取防衛、自我保護的態度,為主辦機關爭取最有利條件;亦需 就與投資人達成議約事項,向主辦機關呈報時,為投資人的立場設想,

以期所報告事項能過獲准,角色衝突始終常伴於工作小組身上,因而 角色之扮演,將影響案件之推動[18]。

七、 都市計畫變更

若在初步規劃完成後遇上都市計畫變更,原本規劃的內容將依新 的都市計畫及相關法律的規則做調整,讓原本排定的執行時程依規劃 時間增加而無法如期的進行。

八、 政策性議題與政府承諾事項的不確定性

許多公共建設的議題均與政府有關[18],若決策的事情是政治面的 考量或是政府承諾事項不確定,造成民間機構在探討這方面的議題時 產生疑惑,也將增加這部分的討論時間。

九、 可變更事項與不可變更事項的界定問題

一個 BOT 專案有許多需要決議的事項,如投資興建範圍、營運權 及地上權等不同事項,在可變與不可變的問題界定上與主辦機關進行 協商,保持投資案的完整性。

十、 土地租金與權利金議題

申請人繳納土地租金是按公告地價來計算,公告地價的水準掌握 於縣市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無法掌控地價之上漲,將導致營運 成本無法估算的風險,土地收購的需由何者收購以及權利金分配的問 題,常常會因雙方的認知不同而導致無法決議[18]。

十一、 融資議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屬於專案計畫融資,目前國內投資銀行 對專案計畫放款仍持保守作風,故融資議題是BOT 案當中,投資者相 當重視的議題。計畫的風險高,投資者將不易取得較優的融資條件,

甚至造成銀行團不願意承貸的狀況[18]。所以在融資方面除了民間機構 主動提出有利的條件以及政府可提供相當程度的保證,否則融資的議 題會是影響是否能順利進行的關鍵。

十二、 土地權利金缺乏彈性

權利金收取之額度,一般需結合財務試算結果而定,其收取之種 類包括土地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而土地權利金係按公告地價基準計 算,常受制於地方政府公告地價評議委員會,故在訂定上缺乏彈性,

易隨著土地之開發上漲而時常調整,此對投資人之財務計畫,具有不 確定之風險,故於個案上,投資人通常要求主辦機關將調整幅度設限 於一定之範圍,俾降低該項不確定風險[18]。

十三、 協商與議約仍應有其差異

經完成協商,選出最優申請人後,即表示計畫案件之投資條件已 底定,後續進行議約時,應僅止於條文字義上之釐清,不宜再提出涉 及有關影響雙方權利義務方面之條件。如議約時,再提出商務條款,

則對於其他合格申請人而言,將有違公平正義之疑慮[18]。

十四、 協商機制適用時機之決定不一

協商之目的,係為使主辦機關透過協商的「取」與「予」過程,

可藉由入圍申請人間之相互競爭狀態,取得對計畫案件與對公共利益

最優之條件。但如果計畫案件單純、或僅一家申請合格申請人時,是 否有必要再於甄審作業中設置協商機制,則實有待再作研議[18]。

十五、 營運期的時間

營運期的長短,對民間機構來說是相當重要的,投資的金額是否 能順利的回收及能否有利潤,就是要看營運期的時間,所以營運期正 式開始計算的時間點要從何時開始,會是雙方需要協商的地方,如高 速鐵路而言,規定是全線通車使算營運期,那以現在的情況營運的許 久,尚有車站未完工,這在議約時沒有講明,在日後計算將會有很大 的爭議。

十六、 用地的使用方式

在取得用地之後,用地的使用用途要如何分配也牽涉到建設日後 的普及性,如何分配周邊的使用用途及該分配多少用地歸民間機構管 理,也是需要溝通規劃的議題。

十七、 土地交付時程

土地是否能順利的交付給民間機構是工程是否能順利進行的重要 關鍵,所以土地交付的時程的訂定則相對重要。

十八、 契約的規劃

契約就是雙方在這階段最後的產物,如何訂出雙方都可接受的契 約,是這階段要努力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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