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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生態旅遊

本節主要探討生態旅遊的定義、內涵,並嘗試從中整理出生態旅遊定義之構 面,以做為本研究後續之參考依據。

一、生態旅遊之定義與內涵

生態旅遊這一個概念,最早是由 Hetzer 在 1965 年所提出,他呼籲文化、教 育和旅遊業者應重新思考遊憩的定義與觀光之衝擊,希望以對當地文化和環境最 小的衝擊及給予當地最大的經濟效益與遊客最大的滿意度來做為衡量觀光活動 的標準,提倡一種生態上的旅遊(Ecological Tourism 或 Eco-Tourism),期盼以(1) 環境衝擊最小化、(2)在地文化尊崇最大化與衝擊最小化、(3)回饋當地的經濟效益 最大化、及(4)遊客的遊憩體驗最佳化等四項準則來推廣,使旅遊朝向對環境更為 負責任(Responsible Tourism)的型態發展(Fennell, 2002)。

雖然生態旅遊發展至今已有一段時間了,也漸漸被大眾所認同,但各界學 者、組織與業界等對於生態旅遊的定義仍是有所差異,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一般經常使用國際生態旅遊學會TIES 在 1991 年的定義「一種到自然地的負責任 旅行,顧及環境保育,並維護地方居民的福利」(TIES, 1993)。Fennell (2001)利用 內容分析法,將歷年到 1999 年包括個人、政府/組織、及非政府組織等各界對生 態旅遊的定義做了一個全面性的分析,在 85 個歷年定義中,五個最常在歷年生 態旅遊定義中被提及的面向為(1)在何處從事生態旅遊(如:自然地)、(2)保育、(3) 文化、(4)利益回饋在地居民、及(5)教育,而近年來常被強調的面向則分別是(1)

保育、(2)教育、(3)倫理、(4)永續、(5)衝擊,及(6)在地利益。吳忠宏、黃宗成等 (2005)也用了同樣的方法將生態旅遊定義在五個面向,分別是(1)建基於自然環 境、(2)要具備環境意識、(3)環境解說與教育、(4)利益回饋造訪地、及(5)永續經 營與發展,與Fennell (2001)所回顧之生態旅遊類似。

二、生態旅遊原則

為了釐清定義,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國土分組 (2005)在所公布的生態旅遊 白皮書中,提供下列原則以供辨別。如有任何一項答案是否定的,就不算是生態 旅遊:

(一) 必須採用低環境衝擊之營宿與休閒活動方式。

(二) 必須限制到此區域之遊客量(不論是團體大小或參觀團體數目)。

(三) 必須支持當地的自然資源與人文保育工作。

(四) 必須儘量使用當地居民之服務與載具。

(五) 必須提供遊客以自然體驗為旅遊重點的遊程。

(六) 必須聘用了解當地自然文化之解說員。

(七) 必須確保野生動植物不被干擾、環境不被破壞。

(八) 必須尊重當地居民的傳統文化及生活隱私。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所出版的「生態旅遊」一書中,所提到的生態旅遊的原則 如下(Wood, 2002):

(一) 使破壞當地的負向自然和文化衝擊減到最小。

(二) 教育遊客關於保育的重要性。

(三) 強調負責任生意的重要性—地方當局和居民合作以滿足在地需要並獲得 保育益處。

(四) 利益直接回饋自然及保護區的保育與管理

(五) 強調地區旅遊區分以及遊客管理計畫的需要,使地區或自然地能成為真正

的生態旅遊地。

(六) 強調以環境和社會為基礎的研究及長期的監控計畫,以評估衝擊並使衝擊 最小化。

(七) 努力使在地居民、商業、社區經濟利益最大化,尤其是生活在自然及保護 區與臨近居民。

(八) 由研究人員與當地居民共同確定出社會與環境的可接受改變限制,並確保 旅遊發展不會超出該限制。

(九) 使用的基礎設施必須利用不破壞環境、石油燃料使用最少、保存在地植物 和野生動物,並且能融入在自然和文化環境中。

國際生態旅遊學會 TIES(2005b)根據其所訂定之生態旅遊定義,認為在執行 或參與生態旅遊時應遵循下列之原則:

(一) 衝擊最小化

(二) 建立環境與文化的覺知與尊重 (三) 讓遊客及居民獲得正向的經驗 (四) 為保育提供直接的經濟利益 (五) 為在地居民提供經濟利益與賦權

(六) 提升居民對於政治、環境、和社會風氣的敏感度 (七) 支持國際人權和勞動協議

根據上述文獻回顧,本研究根據吳忠宏、黃宗成等(2005)之研究,將生態旅 遊定義為:一種在自然地區所進行的旅遊形式,強調生態保育的觀念,並以永續 發展為最終目標,經由解說服務引領遊客深入體驗及欣賞當地特殊的自然與人文 資源,進而提供遊客環境教育的機會以增強環境意識,期能產生負責任的環境行 動,最後將經濟利益回饋造訪地,使保育工作得以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