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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民間資源參與興建營運公立大學育成中心計畫

第四章 民間參與案例

4.1 民間資源參與學術型育成中心

4.1.1 引進民間資源參與興建營運公立大學育成中心計畫

鑑於民營企業設立育成中心,將首先面臨到的土地及專業人才取得 問題,再者是民營企業需考量投資回收的問題。因此於 2003 年,在經濟 部與教育部的共同推動下進行了『引進民間資源參與興建營運公立學校 育成中心計畫』,其計畫之實施策略,在於建立民間參與公立大學育成中 心的經營模式,一方面可彌補大學型育成中心在市場資訊及資金取得方 面的功能不足,一方面可解決民營育成中心土地及專業人才取得的問題,

同時建立政部各部門的配套機制,提供民間投資者足夠的投資誘因。

其計畫目標設定:

(一)導入民間資源參與公立大學育成中心興建營運,促進育成產業發展,

強化中小企業創業與創新之能力。

當前國內大多數的育成中心營運,仍仰賴政府的補助經費,在政府 有限的資源下,各育成中心所獲得之經費同時也限制了育成中心的發展。

相對於政府所提供的有限經費,民間所擁有的資源是育成中心極待開發 的一大來源,民間參與公立大學育成中心營運,不僅引進民間資源投入 育成事業,使育成事業的經營更具效率與彈性,也同時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帶動民間投資風氣,加速經濟成長並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二)鼓勵大學研發能量運用於產業界,促進產學互動,提升國家產業技 術水準。

大學育成中心扮演著產學合作的管道,而由民間參與大學育成中心 的營運,藉由民營企業的參與,作為學校教師與進駐企業間的溝通橋樑,

有效結合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的媒介,加強實質的產學互動,促使大學 的研發能量更易於產業界所取得與利用,進而提升國家的產業技術水準,

觸發產業升級與轉型的動力。

(三)降低中小企業創業及創新初期的風險與成本,提升創業驅力與創新 研發能力,帶動國家經濟成長。

育成中心所具備的「孕育(Incubation)」功能,可做為提供企業技 術支援與管理服務窗口,藉由育成中心的協助,降低中小企業在創業及 創新初期的風險與成本,增進中小企業創業與創新的成功機率,可促進

中小企業的創業驅力,並提升中小企業的創新研發能力,進而帶動國家 Opportunities

適用促參法獎勵規定 

適用產升條例租稅優惠 

投資回饋機制為育成中心 未來發展趨勢 

Weakness

投資成本的負擔沈重 

利潤導向忽略研發,阻

礙育成中心整體發展 

教師參與意願低落 

學校配合度  Strengthen

資金籌措運用較具彈性 

 

Mentor 支援  投資 

Mentor 服務、

技術支援、財務 諮詢… 

Mentor 服務支 援、技術移轉 

  4.1.2 交通大學創新育成大樓 BOT 計畫

交通大學早在 2000 年在研究發展處支持下,即便開始有了交通大學 育成大樓 BOT 案的構想與規劃。在其『國立交通大學創業育成中心工程 興建構想書』中,曾就探討相關法令的適用性,其內容談到:『本案應符 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稱之公共建設。亦符合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公立學校、公立幼稚園及其設施」所稱 之文教設施。因「創業育成中心」係以援引大學資源以協助中心企業之 養成,屬「建教合作」之範疇。符合大學法第一條規定「大學以研究學 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亦符合大 學法第十一條規定「大學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各種研究中 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 之」。此外,若依「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教合 作係指各級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

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

其範圍如左:一、辦理專案研究計畫。二、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 事項。三、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四、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本案完 全符合建教合作之規定。由此觀之,創業育成中心大樓的興建完全符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範與精神。』在適法性取得正面見解後,

即便開始了整體計畫的推動工作。

在構想規劃階段,即已確立透過民間機構的參與,不僅在育成大樓 的興建上,還包括了未來營運與投資的育成營運公司。而在興建與營運 架構上,規劃成員包括交大、民間機構、育成中心及進駐廠商等單位。

其規劃的經營型態為:由投資廠商、交大(校務基金)、交大教職員 工及交大校友(思源基金)為股東,組成交大創新育成中心營運公司,

以負責創新育成中心大樓的興建、資金的管理及日後中心的營運管理;

交大則提供興建育成中心大樓的土地及校園軟硬體設施的共享與諮詢服 務,並針對進駐育成中心的廠商開授培訓課程,建立技術交流管道等。

營運公司於經營育成中心 20 年後,無條件將育成中心大樓的所有權及經 營權歸屬交大,其間營運公司將其獲利(含租金、管理費、權利金)的 一定比例回饋予交大。其經營互動架構圖,如圖 4-3 所示。

其後,經過一年多的規劃設計與討論,並於 2002 年 5 月正式提出『民 間參與興建營運國立交通大學創業育成中心可行性評估暨先期規劃書』

(以下簡稱為交大育成 BOT 計畫書)。其後就其營運規劃內容,進行重點 闡述。

圖 4-3 經營互動架構圖

壹、特許權規劃

特許權係指政府特准民間從事投資或經營特定範圍目的事業所賦予 的權利。此計畫特許權範圍與內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 稱促參法)之相關規定及過去案例,特許權範圍包括特許期限、附屬事業 開發及特許權權利金等。

(一)特許權期限

特許權期限係指民間機構享有特許開發及經營權利的期間。從國內 相關案例的特許權期限比較可知,特許年期的訂定並無一定通則,期限 從 30 年至 70 年皆有,主要是依個案整體財務效益、特許權規劃內容,

以及公平原則而定,其基本原則為民間機構能在特許期限內回收所投入 的成本並獲取合理投資報酬率,也就是須在財務可行的前提下,方能達 成吸引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的目標。本計畫經財務可行性分析結果顯示,

設定特許權期為 20 年,包括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合計為 20 年。

(二)附屬事業開發項目

調整土地使用組別供附屬事業使用之目的,係考量公共建設通常不 具收益性質,民間投資回收緩慢,為增加民間投資意願,多經由特許附 屬事業的開發,挹注其主體設施的財務效益。本案因設於學校文教區內,

若以提供商業活動的附屬事業作為特許權,將面臨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之課題,而延宕本計畫之開發時程。故對此持保留立場。

(三)權利金規劃

特許權權利金的產生在於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的收入不但足 以支付建設及營運成本並獲取合理投資報酬率外,尚有超額的利潤,就 公平立場而言,該超額利潤應適當的回饋予公部門。

於進行權利金金額估算時,即於民間投資人達到合理投資報酬率時,

計算其可回饋公部門之金額,以創造民間機構與公部門雙贏的結果。

由於權利金收取方式關係到民間機構投資個案的利潤與現金流量,

因此收取方式的規劃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一般而言,特許權權利金可 分成一次定額、分次定額或逐年定率等方式收取,說明如下:

(1)一次定額收取

一次定額收取方式係指民間機構於獲得特許權利後一次給付權利金 的方式。此方式由於須一次給付權利金,若再加上初期投資興建成本,

將加重民間機構開發期財務負擔,提高財務風險。

以公部門來說,雖然可一次收取權利金,但若因此提高民間機構財 務風險,甚至導致營運困難,則將失去鼓勵民間參與開發公共建設之美 意。

(2)分次定額收取

係指民間機構須負擔固定金額的特許權權利金,但可依約定時間分 次給付,其特色為降低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的初期負擔,但民間機構若開 發失敗,將影響其繳交後續款項的能力,公部門之風險相對增加。

(3)逐年定率收取

係指民間機構依據每年經營狀況提供約定比率之權利金。依據營收 狀況收取特許權權利金,可避免民間機構初期財務負擔。政府部門可與 民間機構共享開發經營利潤,但並不涉入公共建設之實際經營。

表 4-2 特許權權利金收取方式比較 減輕民間機構初

期資金負擔 經營獲利之分享 公部門參與程度

一次定額 × × ×

分次定額 ○ × ×

逐年定率 ○ ○ ○

說明:○表示符合該項條件; ×表示不符合該項條件

綜上所述,定額給付特許權權利金的方式,經營風險須由民間投資 者全數承擔,此類方式較適用於經營風險較低、具有絕對獨佔市場特性 的特許權。而逐年定率收取之方式,則考量個案的投資回收及經營狀況,

由投資者及政府部門共同分擔開發風險,對於投資者來說,財務負擔較 小,同時也降低開發停擺的風險。此類方式較易為投資者及政府部門所 接受,在一般公辦民營委託案或獎勵民間投資公共建設案中亦較常見。

就本計畫而言,由於育成中心屬於長期經營事業,經營者初期的營 收主要來自培育空間的租金,其經營獲利空間相當有限,經營者主要的 獲利將來自投資進駐廠商之股票處分收入。為降低民間機構初期經營負

就本計畫而言,由於育成中心屬於長期經營事業,經營者初期的營 收主要來自培育空間的租金,其經營獲利空間相當有限,經營者主要的 獲利將來自投資進駐廠商之股票處分收入。為降低民間機構初期經營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