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產業鏈育成模式
5.4 討論
5.4.1 假設議題討論
本小節將針對研究先前假設進行討論與說明。
假設一、投資模式非民間資源參與唯一模式。
民間資源參與育成產業既為國家育成政策之一環,按昔日發展,從
『引進民間資源參與興建營運公立大學育成中心計畫』到投資型育成公 司宏遠育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事例中,我們可能瞭解到下列事證:
1.創業投資業者關注的焦點在於育成中心培育的潛力企業,而非在 育成中心本身。因為其獲利來源在於投資企業上市上櫃的報酬。而育成 中心能提供的僅是受培育、受照顧,未來成功機會較大的新創企業個案。
對於育成中心的經營,創業投資業者並不表示有興趣。事實上,從宏遠 案於 95 年開始結束育成事務,回歸到創業投資事務上,便可獲知其思 維。
2.創業投資業受景氣與投資環境影響甚巨,目前中國大陸市場概念 正旺,在投資標的上,難免都要有中國的市場夢影在其中。這項趨勢其 實已經對國內新創企業帶來不少的壓力,因為台灣育成中心所培育的在 地企業,往往先尋求立足於台灣,再尋機試探放眼大陸機會,此趨勢已 使企業中長期規劃上,已受到壓縮,並被賦予深深的期待中。
3.外界對校園型育成中心一直持有非營利與低效率的印象。此印象 與投資行為強調的效益與獲利性,居間存在相當的落差。
而國內民間資源豐富,育成中心又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環節,且 為政策所支持推廣。就應該換個途徑來誘導民間資源的參與,本研究所 提創新模式,結合台灣企業製造能力擅長的特點,在新創企業帶來的創 新契機與既存企業殷求的轉型升級與新產品/新市場開發,兩者存在互補 性。研究中順利成立之創達育成,即非以投資企業為培育前題條件,且 吸引企業入駐培育的誘因,亦非設定於投資事務上,而是母體(雅新實業) 能提供培育企業,不同於自身掌握能力的企業發展機會與互補能力。由 於此案例順利成立,充分佐證民間企業可以透過自身擅長的資源能力,
來為另一端互補端的企業,提出企業發展的輔育工作。
假設二、民間資源應與企業核心能力做結合。
『將不熟悉的事,交給熟悉的人來做』是社會分工的基本理念。對 於熟悉的事務,辦來得心應手,既有效率又避免了生手的風險。若要求 民間企業從事不熟悉的業務,不免一開始便產生了抗拒心理,即便同意 參與,也不免有失敗落空的風險。所以要說服民間參與育成事務,便應
該從其核心能力方面來促成。在本研究所提案例,雅新實業所提供的服 務事務,對其員工來說,其實就是其平時的工作內容,所不同的僅是從 以前的客戶,轉變為從育成而來的潛在客戶。對付予支援的各事業部人 員,業務增加了,但內容依舊,這便是與核心能力結合的表徵。經過近 兩年的實例運作,的確在工作內容不改變的情況下,而為雅新實業帶來 新產品/新市場/新技術/新投資的機會,這便是雅新主事者所樂見預想的 結果。
假設三、民間企業願意參與對企業有獲益之事務。
本研究所提模式實例,經運作觀察確實存在許多的獲益之處,就如 先前所提,有獲益不一定等同於有獲利。但如此多獲益點,即是代表雅 新實業許多改變/增進/改善/突破的契機,就如創業投資一般,投資難免 有輸有贏,但有機會就代表有獲利的機會,加強自身的評估與選擇的能 力,且在評估選擇後,適時地給予適當的支持,助其順勢而為,為培育 企業加把勁,亦為自身的投資給了加值與保障。反向視之,這些機會來 自育成機制的設立,姑且不論機會能否順利轉為獲利與營收。但可以論 定的是,若機制不存在,將不會出現這些機會,在無機制無機會的情況 下,母體企業是否能為自己創造出這些機會。這些機會隱含著獲利契機,
即使未明確證實為獲利之事實,從本研究此案例可觀察到,雅新實業足 便願意投入資源參與育成工作。
假設四、在互利條件下,大企業願從事中小企業育成工作。
互利互榮的設想,是本研究當初的基本假設,亦即在模式設計上,
便以此為先決條件。育成事務,即便是一種投資的行為,投入的有:人 力、物力與營運資金。校園育成中心的經營者卻忽略此點,於是國內育 成常出現許多異常現象。如:不具營利思維的育成工作者,卻要輔導營 利導向的進駐企業。認知到育成本身就是一種投資事務,要大企業願意 參與育成事務的投資,在基本上就要說服企業主管,育成事務的投資,
與營運後的效益到底是否匹當。互利便是一基本條件,若企業一味投入 而不考慮回報,這是公益性育成,並非公司型育成所為。在本研究案例 中心,每家培育企業一開始即便有此體認,所以在其進駐申請資料與簡 報中,都或多或少談論到進駐合作後,可能帶來的互利情況。就如本研 究在設立育成公司,研究者對雅新實業事業部主管所談論到的,『育成是 一種投資事務,但它也具有相互扶持的互助性。強調的互利性是母體企 業與培育企業共同的認知,未來培育企業也會提出互助互利的合作方案,
但現在問題是? 誰應該先伸出手,先幫對方一把?』。案例事實證明,還 是有大企業願意在互利條件下,具社會關懷性地先伸出援助之手。
假設五、企業參與育成事務應具有企業社會責任價值。
依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所做的廣義定義,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RS)是指企業對社會合於 道 德 的 行 為 。 特 別 是 指 企 業 在 經 營 上 須 對 所 有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stakeholders)負責,而不只是對股東(stockholders)負責。育成中心 它的社會意義在於降低失業率,促進地區性經濟發展。產業鏈育成模式 所設定的培育對象在於製造母體企業的兩端,一是上游端,提供關鍵零 組件或關鍵技術的企業;另一端是客戶端,委託生產資訊家電商品的客 戶。他們對製造企業而言,都應算是潛在的利害關係人。透過育成機制 的培育,將潛在身份轉換成真正事業的伙伴。企業僅對股東對完全負責,
並對股東尋求最大利益的絕對營利思維,已經不符合現代企業的條件。
現代企業強調與社區互動,維持良好社會形象,身為社會一份子並為這 社會盡一己之力。育成中心是扶持並成就他人事業的一種工具與機制,
若扶助需要協助的企業,應該會有社會正面形向的提昇,況且新創企業 如獲扶助而成功,也會伴之而來的社會效應。本研究案例,即有此思維,
透過育成培育企業,進行一種具回饋價值的社會責任工作。
5.4.2 管理課題探討 一、企業培育關係的演進
在第二章文獻探討提到合作關係的演進,文獻提到的是策略聯盟關 係與代工關係的演進類別。本研究在此提出企業培育關係的演進,包括:
淵源關係、專案合作關係、投資關係與策略關係。分別說明如下:
淵源關係:育成培育企業的來源,大多都歸因於淵源關係的深化。
在學校育成中心方面,存在的淵源關係,包括校園創業、校友創業、技 術移轉、產學合作、或是學校人士的認識與介紹;在民間育成中心方面,
包括投資者/企業員工的認識與介紹、產業上下游關係與技術合作關係。
當然,需要性關係也是其一型式。培育工作的發展,通常起因於淵源關 係,也是因為此項關係,影響了進駐者的選擇,而培育事務的後續便是 由這個淵源點關係逐漸發展出來。
專案合作關係:培育過程中,為進駐企業引進相關的資源,成立各 類的專案計畫,最典型的莫過於進駐合約的簽訂,更進一步,包括:產 學合作計畫、技術移轉計畫、技術共同開發計畫、產品開發計畫與投資 籌資計畫。專案合約關係的建立,代表實質培育內容的進行,雙方確立 彼此權利與義務,在設定的共同目標上,一起努力相互協助。
投資關係:此階段表示投資事務的完成,資金的參與代表著雙方的 影響性更高於合約層級,其影響力可能涉及於董監事會議成員,對於企
業經營成效與未來規畫發展,都具有其影響性。也將雙方的獲利關係建 立起來,企業培育的成功將更受其關注與關心,在培育工作上,也較具 有突破性的支援力量予以協助。
策略關係:育成中心與進駐企業達成某等策略伙伴關係,甚至是母 子公司的關係。培育企業受育成中心完全肯定與接觸,進而成為一股自 身的創新研發力量,雙方已達到互助互榮關係。
回顧學校育成中心的關係發展,通常受限於學校特性與資源運用等 因素,對於企業培育工作往往僅能達到專案合約關係;對於投資型態的 民間育成中心,基於投資的著眼與考量,投資關係是努力目標與重點,
相對其他專案合作關係發展,似乎淡化處理,而策略關係亦因投資屬性 無其他產業關係可做發展,而不得進階;本研究所提模式在實例中可以 觀察到其關係發展,如 B 企業與雅新發展產品供應關係,及 C 企業在雅 新內部設立新事業部門,便可以說其發展已經達到策略關係階段。
二、民間企業育成培育新創事業的型式
在第二章提到 McDougall(1987)所提出的獨立型與有母公司支持的
在第二章提到 McDougall(1987)所提出的獨立型與有母公司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