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統包發包策略及管理
7.1 統包發包策略擬議
7.1.5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策略分析
工程採購依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 業條款履行等之差異,將有同質或異質性之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分別對異質工程採購下了完整的定義如 下:
(a) 異質工程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
(b) 異質之工程採購,指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 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09890 號函中,亦將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依其同質或異質性列表 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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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法 規 依 據
1.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2 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2 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 3.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
知
1.採購法第 52 條 2.採購法第 56 條
3.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 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5.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7.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
須知 說
明
1.依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 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 與施工分別辦理。
2.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 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廠 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爲避 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 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 之必要者,得採異質最低標決 標。
機關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 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 前二項決標方式無法滿足其需 求者,得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作 業 方 式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 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 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 廠商
1.採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規格 標,再開及格廠商之價格標 2.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與
及格分數,並成立審查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就招標文件所訂 審查項目辦理評分
1.先作廠商資格審查
2.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 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
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 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 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參 考 之 適 用 情 形
1.公路工程 2.鐵路工程 3.橋梁工程 4.隧道工程 5.捷運系統工程 6.機場工程 7.港灣工程 8.水庫工程 9.水力發電工程 10.自來水工程 11.河川整治工程 12.下水道工程 13.污水處理廠工程 14.焚化廠工程 15.掩埋場工程 16.土方資源場工程 17.山坡地開發 18.建築工程 19.工業區開發工程
20.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 準則可循之工程
左列參考工程類型中,具特殊性 者,例如:
1.公路橋梁、隧道工程 2.捷運機電工程
3.污水處理廠、抽水站工程 4.醫院工程
5.巨蛋、國際機場航廈及其他特 殊建築工程
6.其他符合異質採購認定標準 之工程
前項案例以外,特殊之異質工程 採購,因工程施工方法、技術之 特殊性、具有時效且為核心目的 之政策需求等因素,確有採用最 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者
註:採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採異質最低標及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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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異質性工程採購認定分析
由於本工程所採統包模式,係於工程完成先期規劃及基本設計 後,即以其結果辦理發包決標,再由統包商續辦細部設計與施工,以 爭時效。故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對於技術、品質、功能及管理之履 行具有明顯之差異,說明如下:
(a) 技術之異質性:
本工程訂有投標廠商及其組成團隊各成員之門檻資格,惟不 同投標廠商動員之工程專業或技術人力及能力,在設計與施工之 過程中,可能對學校的環境安寧、清潔衛生、如期履約能力、施 工技術可行性、施工設備資源、維修保養能力、施工方法等有明 顯差異。
(b) 品質之異質性:
(i) 不同投標廠商提出之細部設計內容,包含:隔間方式、造形 細節、承諾使用之建材與設備品牌等均可能有所差異。
(ii) 投標廠商投標時所提出之規劃設計方案,是否已充分考量施 工可行性,將直接影響最後完工品質的確定性。
(iii) 另外,不同統包團隊提出不同的專案執行計畫及其相關執 行、管控能力,將會有不同的工程管理品質。
(c) 功能之異質性:
不同廠商提出的設備型號與系統組合均有不同的使用功能 及效益,並對日後的維護管理可行性、使用便利性、功能性、擴 充性、相容性、前瞻性等有所差異。
(d) 管理之異質性:
本工程訂有投標廠商及其組成團隊各成員之門檻資格,惟不 同投標廠商提出之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施工介面處理、
期程管理等均可能有所不同,而對本校行政管理資源的負荷造成 投入上的差異。綜上說明足證本案確充分符合「異質性工程」之 要件。
(3)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分析
本工程所採統包模式,係於工程完成先期規劃及基本設計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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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結果辦理發包,再由統包商續辦細部設計與施工,故於統包工程 招標階段尚無法完成細部設計,對後續施工所採行之工法及細部材料 規範尚不明確,故若冒然採最低價決標模式,恐造成投標廠商抱持投 機心態,以低價搶標,如此將無法確保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既定完工 時程。
故建議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使統包商於細部設計作業,可發揮創 意採行多元化之替代方案,並於評選會時將可借由評選委員之專業學 養,針對不同廠商所提工法、材料優劣及標價合理性等加以評比,如 此將可選出最優廠商,並確保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完工時程。
(4) 結語
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 計、圖說及施工計畫之優劣,並綜上說明足證本案確充分符合「異質 性工程」之要件,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若蒙鈞長同意,將遵照工程會頒行「統包作業須知」、「統包工程 發包前置作業參考手冊」規定,甄選統包商辦理細部設計與施工,除 可符合法令之規定、達成民國98 年前竣工之目標外,亦可滿足各界 對本案提升本校教學水準與研究品質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