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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最有利標決標策略分析

第七章 統包發包策略及管理

7.1 統包發包策略擬議

7.1.5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策略分析

工程採購依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 業條款履行等之差異,將有同質或異質性之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分別對異質工程採購下了完整的定義如 下:

(a) 異質工程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

(b) 異質之工程採購,指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 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 年 10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09890 號函中,亦將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依其同質或異質性列表 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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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1.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

2 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

2 款,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 3.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

1.採購法第 52 條 2.採購法第 56 條

3.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 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5.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7.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

須知

1.依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 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 與施工分別辦理。

2.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 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機關基於技術、品質、進度、廠 商經驗、節省公帑之考量,爲避 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 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 之必要者,得採異質最低標決 標。

機關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 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 前二項決標方式無法滿足其需 求者,得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 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 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 廠商

1.採分段開標,先開資格及規格 標,再開及格廠商之價格標 2.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與

及格分數,並成立審查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就招標文件所訂 審查項目辦理評分

1.先作廠商資格審查

2.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 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

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 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 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1.公路工程 2.鐵路工程 3.橋梁工程 4.隧道工程 5.捷運系統工程 6.機場工程 7.港灣工程 8.水庫工程 9.水力發電工程 10.自來水工程 11.河川整治工程 12.下水道工程 13.污水處理廠工程 14.焚化廠工程 15.掩埋場工程 16.土方資源場工程 17.山坡地開發 18.建築工程 19.工業區開發工程

20.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 準則可循之工程

左列參考工程類型中,具特殊性 者,例如:

1.公路橋梁、隧道工程 2.捷運機電工程

3.污水處理廠、抽水站工程 4.醫院工程

5.巨蛋、國際機場航廈及其他特 殊建築工程

6.其他符合異質採購認定標準 之工程

前項案例以外,特殊之異質工程 採購,因工程施工方法、技術之 特殊性、具有時效且為核心目的 之政策需求等因素,確有採用最 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註:採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採異質最低標及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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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異質性工程採購認定分析

由於本工程所採統包模式,係於工程完成先期規劃及基本設計 後,即以其結果辦理發包決標,再由統包商續辦細部設計與施工,以 爭時效。故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對於技術、品質、功能及管理之履 行具有明顯之差異,說明如下:

(a) 技術之異質性:

本工程訂有投標廠商及其組成團隊各成員之門檻資格,惟不 同投標廠商動員之工程專業或技術人力及能力,在設計與施工之 過程中,可能對學校的環境安寧、清潔衛生、如期履約能力、施 工技術可行性、施工設備資源、維修保養能力、施工方法等有明 顯差異。

(b) 品質之異質性:

(i) 不同投標廠商提出之細部設計內容,包含:隔間方式、造形 細節、承諾使用之建材與設備品牌等均可能有所差異。

(ii) 投標廠商投標時所提出之規劃設計方案,是否已充分考量施 工可行性,將直接影響最後完工品質的確定性。

(iii) 另外,不同統包團隊提出不同的專案執行計畫及其相關執 行、管控能力,將會有不同的工程管理品質。

(c) 功能之異質性:

不同廠商提出的設備型號與系統組合均有不同的使用功能 及效益,並對日後的維護管理可行性、使用便利性、功能性、擴 充性、相容性、前瞻性等有所差異。

(d) 管理之異質性:

本工程訂有投標廠商及其組成團隊各成員之門檻資格,惟不 同投標廠商提出之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施工介面處理、

期程管理等均可能有所不同,而對本校行政管理資源的負荷造成 投入上的差異。綜上說明足證本案確充分符合「異質性工程」之 要件。

(3)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分析

本工程所採統包模式,係於工程完成先期規劃及基本設計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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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結果辦理發包,再由統包商續辦細部設計與施工,故於統包工程 招標階段尚無法完成細部設計,對後續施工所採行之工法及細部材料 規範尚不明確,故若冒然採最低價決標模式,恐造成投標廠商抱持投 機心態,以低價搶標,如此將無法確保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既定完工 時程。

故建議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使統包商於細部設計作業,可發揮創 意採行多元化之替代方案,並於評選會時將可借由評選委員之專業學 養,針對不同廠商所提工法、材料優劣及標價合理性等加以評比,如 此將可選出最優廠商,並確保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完工時程。

(4) 結語

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 計、圖說及施工計畫之優劣,並綜上說明足證本案確充分符合「異質 性工程」之要件,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若蒙鈞長同意,將遵照工程會頒行「統包作業須知」、「統包工程 發包前置作業參考手冊」規定,甄選統包商辦理細部設計與施工,除 可符合法令之規定、達成民國98 年前竣工之目標外,亦可滿足各界 對本案提升本校教學水準與研究品質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