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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計畫設計準則

第四章 建築設計構想

4.7 建築防災與更新

4.7.3 防災計畫設計準則

建築設計構想 43

(iii) 耐震能力及設計理念說明

在耐震的設計原則下,建築結構在強震作用下欲滿足強 度極限的要求,結構物不可發生整體的破壞倒塌,需有足夠 的極限強度、延展性及消能容量。

結構設計需符合耐震標章相關規定與要求,但無須申請 標章。

4.7.3 防災計畫設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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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設備計畫

◆ 滅火設備:

(a) 滅火器(依設置標準第 14 條規定應設)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火災初期使用,使火勢不致擴大。

採用 10 型 ABC 乾粉滅火器(滅火效能值 A3,B10,C)。

依各層樓地板面積核算所須滅火效能值後,設置所須滅火器 數量。

設於保護該樓層任一點步行距離 20 公尺以內之位置。

設於各層梯間附近及走道便於取用處。

機房、電氣室等類似場所每 100 m2另設一具。

其他相關規定依設置標準第 31 條規定設置。

(b) 室內消防栓設備(依設置標準第 15 條規定應設)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火災初期內部人員採取初期滅火工作,以 控制並撲滅火災。

採第一種裝備之室內消防栓箱。

設於保護該樓層任一點水準距離 25 公尺以內之位置。

設於各層梯間附近及走道等便於取用處。

於地下層消防泵浦設加壓泵浦 10HP 使系統配管常時加壓,

以便隨時取用。

系統主管採 3”SGP(CNS6445)配管設計施工。

本系統水源 6M3設於筏基。

緊急電源採發電機設備。

其他相關設備依設置標準第 32-38 條相關規定。

◆ 警報設備:

(c) 火警自動警設備(依設置標準第 19 條規定應設)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火災初期即可偵測而發出警報,使人員於 初期即可疏散及採取必要措施,滅少傷害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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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各空間依其性質選擇適用之探測器,以便早期發現火 災。

火警綜合盤與室內消防栓併設,每 600m2設置一套。

受信總機設於一層監控室。

本系統採連動緊急廣播設備設計施工,使火災確認時即可自 動啟動廣播,使人員及早疏散。

其他相關規定依設置標準第 112-128 條相關規定。

(d) 緊急廣播設備(依設置標準第 20 條規定應設)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火災初期自動語音廣播使人員及早疏散,

各層各區域依其面積選擇 L 級、M 級及 S 級廣播喇叭,且 廣播範圍不得大於 10M。

廣播採自動廣播,其連動由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啟動。

各層設廣播手動啟動,其開關與火警綜合盤之手動開關共 用。

廣播主機設於一層中央控制室。

其他相關規定依設置標準第 133-140 條規定。

◆ 避難逃生設備:

(e) 標示設備(依設置標準第 23-24 條規定應設)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火災發生時,協助人員迅速疏散至安全處 所。

於各層各緊急出口及避難出入口設置出口燈,指示安全出入 口。

於各層適當位置設置避難方向燈,指示人員於最安全且最迅 速路徑可疏散至安全處所。

於各居室、走道、梯間設置緊急照明燈,使人員疏散時保持 足夠亮度不致陷入黑暗而恐慌。

其他相關規定依置標準第 146-15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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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避難器具(依設置標準第 25 條規定應設)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人員無法以平時路徑進行疏散時,可利用 本設備疏散至安全處所。

BF 及 2F 至 10F 依該樓層使用性質核算收容人員,設置避難 器具。

地下層採避難梯設備、2F 至 10F 採緩降機設備。

設備位置以人員易於到達且直接及安全避難至安全處所。

其他相關規定依設置標準第 157-174 條規定。

◆ 消防搶救之必要設備:

(g) 專用蓄水池(依設置標準第 27 條規定應設)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各水系統設備無法啟動或水源用完時,由 消防車可由專用水池取水後自外部加壓送水供給各水系 統使用,並可由消防車直接由外部放水滅水。

本系統採加壓送水方式設計施工,水源 20M3設於筏基。

於 BF 泵浦室設加壓送水裝置加壓送水,並於 1F 外側消防車 易於到達處設採水口及泵浦啟動開關。

本設備緊急電源採發電機設備。

其他相關規定依設標準第 185-187 條規定。

(h) 排煙設備(依設置標準第 28 條規定檢討)

功能:本設備功能在於火災初期因燃燒產生之煙霧迅速排至室 外,使人員疏散迅速且不受煙害,並可使搶救人員易於進 行搶救。

檢討:演講廳面積大於 100 m2,依設置標準28 條規定應設。

排煙設備之設置

依各排煙區劃本面積核算所須排煙量,選擇足夠排出煙霧 之排煙機。

各排煙區域均設置足夠排煙量之自動開啟排煙柵門。

各排煙區劃除自動啟動外,各另設手動啟動開關,以便於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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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時即可啟動系統。

本設備緊急電源採發電機。

◆ 其他相關防治對策:

(i) 火災之防治對策

火災之後,查明起火原因,檢討處理過程,吸取經驗教訓,

制訂更有效的防火措施。

內部裝修之限制:建築物內部之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

限制採用耐火版、石膏版或不燃材料,以延長起火至閃燃之 時間。

認真監督設備廠商對裝修守則的執行情形,嚴格要求安全使 用電力,妥善處理存放易燃物小心煙蒂火種等,不許隨意把 裝修廢棄物拋棄樓梯、走廊。

在裝修施工樓層貼簡明易見之防火告示。

遇有消防工程需消防設備暫停運轉時,應通知消防隊備案。

編定消防設備重大維修和更新時間表,編訂定期全面檢查日 期,避免出現日久失修、設備失效之嚴重情況。

加強管理人員防火意識教育,經常提醒大家在工作過程中要 注意防火安全,切勿疏忽大意,對於違反者予以嚴重處分,

以收警戒之效。

制訂火災逃生路線圖,定期舉辦大樓防火疏散演習,使管理 人員瞭解並熟悉逃生路線。

(j) 地震災害之防治對策

用斜撐等有效之耐震構件,適當的配置成平衡之樑柱結構。

地下部在計畫上妥善配置 RC 結構耐震壁,避免產生軟弱地 面層,使成剛性構架。

為確保結構之健全與平衡,建物形狀盡量單純,避免荷重集 中或產生扭力。

建築物之骨架,除具備必要強度外,應有充分之韌性。為防 止骨架最終的破壞,對於不斷而來之外力,應能行韌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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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亦即是結構系統與構材必須具備吸收外力之性能,構材 接合部亦應具備同等性能。

結構系統保持其在力學上之明快性,為了確認結構之安全 性,建築物各部位產生之應力與變形應正確評估,並確實掌 握構材之容許應力及降伏點。

建築結構體必須承受在使用期間至少會發生一次之地震,應 使結構體能在彈性範圍內抵抗第一種地震,且震後結構體不 需修補為原則。

應使結構體在彈塑性範圍內抵抗地震力,務使大樑端部即使 塑性化,建物仍不至於倒壞。

(k) 颱風災害之防治對策

工地加強防颱安全措施,鷹架、圍籬應加強固定。

成立「防颱救災指揮中心」,隨時與防災相關機關緊密聯繫。

擬訂防颱緊急應變計畫,將管理人員分組,隨時保持警覺,

作好一切必要準備。

準備充足抽水泵浦、沙包、備用發電機及燃料,防止水災發 生。

檢查各機電設備電路,以免發生火災。

不可隨意進入淹水之地下室,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擬訂交通、通訊斷絕及停電狀況下之災害預報、警報資訊傳 達及通報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