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設備系統規劃設計說明書
6.3 給排水系統需求
6.3.1 給水衛生設備
(1) 本工程自來水水源由校區既設自來水入水孔引進,經控制閘閥及定水 位閥進入設於地下一層之蓄水池。
(2) 蓄水箱儲水量以供給本工程用水 24 小時為原則。蓄水池採 RC 建造,
距牆邊需45 公分以上,離地面需 45 公分以上,上方淨高留設 60 公 分維修清洗空間。
(3) 於屋頂分別設置自來水用臥式不鏽鋼水塔,及中水用臥式不鏽鋼水 塔。水池水塔水量(Vd),為避免缺水,依規定計算之用水量以法規安 全係數(採 1.1 倍),做為本工程設計水量。
(4) 於地下一層泵浦室設自來水揚水泵,抽取自來水至屋頂自來水水箱。
於筏基設置中水池,並設中水揚水泵,抽取中水至屋頂中水箱。
(5) 採用重力水箱供水方式至各層用水設備,水壓未達 1 公斤以上者需另 以加壓方式間接供水。
(6) 揚水泵採陸上型不污染水質,且幹管設防震裝置,以減低噪音及維持 系統壽命。
(7) 本工程自來水水源供洗手盆、飲水機使用、空調。
(8) 本工程中水水源提供馬桶、便器、澆灌等用水。
(9) 各主要辦公室、茶水間等場所應預留飲水機水源。
(10) 實驗室皆應預留 25mmΦ(1”)自來水水源。
(11) 小便斗沖水器採隱藏式感應沖水器(電源接緊急電源)。
(12) 衛生設備及洗手檯龍頭應採省水標準型式(配合建築採 UT 系統)。
(13) 衛生器具應依規定設置,行動不便者及幼童使用器具。蹲式大便器腳 踏處應設置與樓地板面平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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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於適當位置設置實驗室用緊急沖洗器。
(15) 殘障廁所應有自動扶手設備,公共區廁所,馬桶原則採蹲式,但仍應 設置坐式馬桶。
(16) 蹲式馬桶原則採與廁所地面平齊之下降式作法,不得以台階加高方式 施作。
(17) 大小便斗皆應設置排氣管路,生活污廢水之排氣管路應各自設置,且 每一樓層應有連接管引接污廢水。
(18) 排氣管之最高點應設置自動排氣裝置,以使排氣管內常保持負壓。
(19) 揚水管及給水幹管均以明管方式鋪設於管道間,與衛生設備銜接支管 採用明管方式於天花板處銜接以利維修。
(20) 為保護用水設備,給水泵應依實際需要設置緩啟動裝置。
(21) 配合中央監控系統提供一切必要之監視控制元件及電腦通訊介面。
(22) 配管材料及相關另件,冷水管應採 304 不銹鋼管,52mmΦ(含)以下採 壓接(SCH10);52mmΦ 以上採桿接(SCH20))施工,熱水管則需外加 至少3.0mm 厚外加 PE 發泡保溫。
6.3.2 中水及雨水回收設備
(1) 配合綠建築,本工程應設置中水設備(中水儲水量需有供應其主要用 水設備之2 日量)。
(2) 本系統應包含雨水收集管、中水收集管、儲水裝置、揚水加壓泵浦、
水質處理裝置及相關管線等相關設備。
(3) 本系統應配合營建署有關綠建築中水回收之相關規定。供水對象以馬 桶、小便斗及庭園草皮噴灌為原則。
(4) 水質要求如下:
(a) PH 值:6.0-8.5。
(b) 餘氯量(mg/l):0.4 以下。
(c) 色度:40 以下。
(d) 大腸桿菌:不能檢出。
(e) BOD(mg/l):10 以下。
(f) 濁度:1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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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外觀:無不舒適。
(h) 臭氣:無不舒適。
(5) 本工程中水系統原則採變頻恆壓泵加壓系統,最末端用水器具應保持 1.5Kg/cm2±10%之壓力。系統最高壓力不得大於 4.5kg/cm2。
(6) 配合中央監控系統提供一切必要之監視控制元件及電腦通訊介面。
(7) 中水管應預留草皮、景觀噴灌及景觀水池補給水及水來源。
(8) 配管材料及相關另件,中水及雨水收集管部分採 PVC〝B〞管施工。
6.3.3 污水設備
(1) 本系統應包含污水排水管,污廢水泵浦及相關管線等相關設備,污水 管線及接戶裝置:依據下水道工程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2) 另外依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 36 條規定,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
沙粒、易燃物、固體物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 排入公共排水系統前依規定設置截留器或分離器。
(3)本系統整棟排水壹樓以上污排水管路由收集管直接與學校污水系統接 管。地下層則直接排放至筏基污水池,再以泵浦加壓排至校區戶外污 水幹管為原則。
(4) 廢水泵採沈水式,附著脫裝置。各組均設有二個泵浦以交替加並列方 式運轉,以因應較大的排放量。本工程需設一組(二台)湧水排水泵,
建築並
配合於車道入口及地下出口處設置截水溝排水,以利有效排除地 下湧水。
(5) 配管材料及相關另件應採 PVC〝B〞橘色管施工。
(6) 設置雨水回收池回收雨水,雨水回收池於滿水時須有溢水緊急排放措 施。若雨水存量不足使用時可由自來水系統補給。
(7) 配合中央監控系統提供一切必要之監視控制元件及電腦通訊介面。
(8) 污水處理設施:
(a) 建築基地之雨、污排水系統管線應分流,不得相互接續。
(b) 排水系統、污水管及通氣管之配管,須符合下水道法暨其施行細 則、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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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專業廠商(或分包商)資格應符合規定並具相關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