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國防政策發展概念模式
3.1 盟國角色
盟國對第三層國家而言,同時扮演資源提供者及政策限制者的角 色;盟國對接受援助國家(第三層國家)扮演資源提供者的角色,所提 供資源包括:軍事/經濟援助、協助防禦、武器供售、科技供售等;然 而當第三層國家對盟國產生依賴關係後,盟國即常藉限制或減少對第 三層國家的資源提供來影響第三層國家的國防政策發展;進一步說明 如下:
3.1.1 資源供應者 1.軍事/經濟援助
盟國針對戰略價值高的第三層國家發展初期,往往因軍事、經濟 力量薄弱難以對抗敵國的軍事威脅,常伴演軍事協助者角色,提供無 償或借贷軍經援助,以提升小國軍事抵禦能力。例如:二次大戰後美 國及蘇聯對盟邦軍援,以對抗彼此陣營威脅。通常盟國與第三層國家 的軍、經援助高低,可顯示戰略聯盟關係的密切程度。例如:以色列 是美國在中東地區主要的軍事/經濟援助國之一,且是少數獲得美國同 意可利用國外軍售(Foreign Military Sales)的基金來自行發展武器 系統的國家[58],因此,以色列得以發展成為區域軍事強國。
2.協助防禦
盟國對重要的第三層國家所面對軍事威脅,會藉簽訂共同防禦條 約,甚至派軍協助防禦,維持第三層國家的國家安全以確保在該區域 的戰略利益。例如:美國依據「美韓防禦條約」,自 1950 年韓戰爆發
至今,仍在朝鮮半島派駐三萬七千五百人兵力,協助韓國抵抗北韓可 能的軍事侵略[59]。美國在 1955 年至 1977 年間,基於「台美共同防 禦條約」協議內容,駐軍我國協助建立軍備,維持台灣海峽安全,並 防堵共產集團勢力進入太平洋[60]。
3.武器供售
第三層國家由於軍事科技能力不足,在面對敵國立即性的軍事威 脅時,常優先以外購先進武器方式,希望在短時間內快速增加自己的 軍事能力。例如 1990 年代以前,以美蘇為首的兩大集團冷戰對峙期間,
第三層國家因軍事科技能量不足,為獲得必要的武器以對抗敵國威 脅,大多均選擇加入美蘇其中一個陣營以獲取先進軍事裝備對抗威 脅。例如 1950 年起,中共及北韓在蘇聯供售的軍事科技與武器裝備下,
分別對我國及南韓造成極大的威脅,其後我國及南韓在美國的軍事援 助及武器供售下,得以維持國家的安全。
4.軍事科技供售
第三層國家在工業成長及經濟繁榮之後,為了減少對進口武器的 依賴,往往希望發展自己國防工業,進而朝國防自主目標努力。但由 於武器系統科技複雜,重要組件及關鍵技術的突破仍需依靠盟國協 助,因此盟國亦常扮演軍事科技供應者的角色;例如以色列發展 Lavi 先進戰機,其發動機由美國 Pratt & Whitney 公司合作開發[58]。我 國經國號戰機也由美國 General Dyanmics、Garret Turbine Engine 等公司協助規劃設計[61]。
3.1.2 政策限制者 1.政策介入
盟國會以協同防禦為理由,介入或參與接受軍事援助的第三層國 家規劃相關國防政策;同時,盟國基於本身利益及戰略考量,常會限 制與影響第三層國家的政策發展。例如:1954 年起美國派軍協助我國 維持台灣海峽安全後,我國擬訂的重大軍事計畫都要先與美國協商與 同意[18],當時我國領導人蔣介石的國防政策雖一心朝反攻大陸攻擊 性戰略發展,但受美國僅希望維持台灣海峽兩岸現狀戰略構想的限制 與影響下,逐步放棄原有攻勢的軍事戰略[60]。
2.武器或科技的限制
扮演武器供售者的盟國,常會配合政治、外交、經濟綜合利益的 考量,而對武器或科技供應進行限制與調整,進而影響第三層國家的 國防政策發展,例如在裝備供應上,以色列往往能及時獲得美國現役 的新式先進武器,故其軍事能力上較敵國佔優勢,而軍事戰略得以朝 較主動的攻擊性策略發展;然而我國在先進武器受制於美國與中共簽 訂的 817 公報限制美國僅能有限度對台灣出售基本防禦性武器,且同 型裝備獲得供售時間,常較他國為晚[62],故迫使我國朝被動防禦性 策略發展。
此外,在科技供應上,盟國對第三層國家自行研製的武器系統,
亦常作許多限制;例如美國對我國研製的經國號戰機二具發動機總推 力限制在 16700 磅[63],及對韓國研製中程飛彈最大射程為 180KM 的
限制[14]。
3.國防工業發展抑制
盟國對第三層國家軍事科技的發展,雖扮演科技供售者角色,但 當第三層國家研發技術突破或欲擴大市場規模以達到規模經濟時,盟 國往往又運用限制技術出口許可的方式或開放對第三層國家銷售類似 性能的武器裝備,藉以抑制第三層國家的軍事科技的持續發展及影響 武器獲得政策;例如我國在 IDF 量產後,美國即同意出售類似性能的 F-16 戰機 150 架。另我國在研製成功天箭二型中程空對空飛彈後,美 國即同意我國出售先進中程空對空飛彈(Advanced Medium-Range Air to Air Missile, AMRAAM)飛彈,以影響我國的武器獲得政策[19,64]。
韓國發展武器系統,欲對他國輸出,需依據盟國武器轉輸出條約,經 由美國對項量審查通過後,方能對海外銷售。往往銷售獲准項量與韓 國維持國防工業的期望差距頗大,造成韓國國防工業發展維持困難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