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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中制俄期(1979-1990)

四、 我國國防政策發展

4.2 聯中制俄期(1979-1990)

4.2.1 中共角色 1.軍事威脅

1979 年在中共與美國建交後,為呼應美國釋出的善意,中共對台 政策由「武力解放」改為「和平統戰」,強調內部經濟改革開放優先,

並停止對我國外島金門自 1958 年來的「單日打雙日不打」砲擊行動,

故對我國軍事威脅角色暫時減緩。表面上企圖以和平方式促使台灣回 歸,在和平統一原則下,先後提出「三通四流」、「葉九條」及「一國 兩制」等主動示好行動。但實際上仍透過文攻武嚇方式,孤立台灣。

故在此階段,中共主要運用外交及政治力量,積極扮演軍源阻斷者角 色,企圖阻斷我國武器獲得管道。

2.軍源阻斷

我國的主要武器供應國美國,在中共的外交壓力下於 1982 年簽定 八一七公報,同意中共要求,限制對我國供售武器的性能,並將逐年 減少供售的數量[77]。 中共另對曾於 1981 年供售潛艦二艘給我國的 荷蘭,進行警告與外交抗議,迫使其承諾不再供售武器給我國[78]。

其它歐洲國家亦在中共的壓力下幾乎完全拒絕我國的要求,例如:英 國拒絕出售地對空的銳劍(Rapier Missile)飛彈給我國,法國及義大 利拒絕出售歐托馬特(Otomat)反艦飛彈給我國[75]。

4.2.2 美國角色

美國與中共建交後,台美防禦條約終止,美軍撤離台灣,美國對 我國的武器供售基礎主要建立在 1979 年台灣關係法範圍內,以防禦性

武器為限。其後又依據與中共簽定的八一七公報,對我國進行更多的 質量限制。相較於前階段提供我國現役武器系統的情形,我國幾乎無 法獲得所需的精密裝備。美國此時期扮演的角色主要為武器及科技限 制者與科技供售者。

1.武器限制

在台灣關係法及「八一七公報」的規範基礎與中共孤立下,我國 對美國採購武器上時常受阻礙或打折扣,例如:我國基於軍事安全需 求,希望美國供售作戰半徑較遠的戰機,如 F-4,F-16 及 F-18,以迫使 中共基地往內陸部署[79],但在 1979 年均遭美國拒絕。此外,美國於 1982 年亦拒賣專門外銷開發中國家的 FX 戰機,僅願意額外授權我國生 產性能已無法滿足軍事需求的 F-5E 戰機,並將西德所使用過的 F104 戰機轉售給我國[73]。

2.科技供售

我國為解決先進武器獲得的困難,開始投資大量預算於軍事科技 研發計畫上,由於我國當時的工業及經濟快速發展,但發展先進武器 系統所需科技欠缺,需賴外國科技移轉協助。針對先進戰機發展部份,

美國在此時為同時兼顧我國的換裝需求與不違背八一七公報的軍售限 制原則,對我國改以商售的彈性模式,輸出相關軍事科技與顧問,使 我國航發中心得以自行研製經國號(IDF)戰機。另在飛彈科技部份,我 國中山科學研究院亦在美國技術協助及默許由以色列獲得相關技術,

作為早期發展飛彈系統研製的基礎[80]。

3.科技限制

美國此階段對我國的軍事科技發展上雖提供科技上的供售,但對 軍事裝備研製規格上,仍多所限制,使我國無法確實依俱軍事威脅進 行研製。例如我國中山科學研究院在 1982 年有關中程海對海(Sea to Sea Missile, SSM)的「天馬」飛彈計畫,原射程希望達 1000KM,以有 效攻擊到大陸沿海城市,但在美國壓力下終止[60]。我國航發中心發 展的 IDF 戰機,美國即限制二具引擎總推力不能超過一萬六千七百磅,

使其作戰半徑大幅減少[63]。

4.2.3 台灣角色

我國在中共與美國正式建立合作關係後,先進武器供售在台灣關 係法及八一七公報限制下,以滿足基本需求的防禦性武器為主。我國 雖試圖朝美國以外國家進行多源採購,但在中共孤立阻斷下,除荷蘭 外,幾乎未有具體成果。基於先進武器獲得困難,及中共在美關切下 對我國所表達暫時不用武力的和平統戰政策影響下,我國軍事策略由 原來「攻守一體」調整為「戰略守勢原則」,並強調制空、制海、反登 陸的防守順序籌補所需武器。我國此時亦不再強調以軍事武力反攻大 陸,而希望以統治台灣政績作為光復大陸號召,故開始落實經濟建設,

並希望「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而在武器獲得政策上,除希望突破中 共阻斷,朝外購多源政策發展外,另外亦扮演國防工業發展者的角色,

試圖減少對外國武器依賴,朝國防自主目標發展[81]。

我國主要武器系統研究機構中山科學研究院成立於 1969 年,成立 初期以研製多管火箭、攻船飛彈及教練機為主,自 1982 年中美簽訂八

一七公報後,在國防自主政策的支持下,全面發展雄風面對面飛彈、

天弓地對空飛彈、天劍空對空飛彈,及 IDF 戰機等大型計畫。此外,

我國的中國輪船公司及中國鋼鐵公司,亦在美國授權下合作生產派里 級(PFG-2)軍艦,此階段進入我國國防工業發展的成長期[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