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監察院行政組織工作特性之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監察院行政組織工作特性之分析
一、監察院組織
中國監察制度迄今已有 2000 餘年之歷史,由秦朝開始制度的建立,漢朝設 13 部刺史分察地方,之後到明清兩代以都察院雖名稱上不同仍執掌整飭綱紀之效能。
81 年 5 月第 2 屆國民大會集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
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 命之。後自 89 年 4 月,第 3 屆國民大會第 5 次會議,再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將 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任命之同意權,移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即監察 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院設有院長、副院長、委員;其下分設有委員會,是依憲法規定按行政 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並有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等各處室以以彈劾、糾舉、糾正或督促行政機關檢討改善。
又依相關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設置特種委員會及小組,如國際事務小組、監 察委員紀律委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廉政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會 及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上監察院組織以圖 2-1-1 表示
圖 2-1 監察院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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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院工作特性
工作性質依憲法職責方面分為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另依監察院組織法 中得分設委員會並設置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
綜合規劃室、資訊室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依憲法職責:
1.彈劾:針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就違法失職提出彈劾案。
2.糾舉:於公務人員有違法及失職時,先為停職或緊急處分所行使。
3.糾正:對行政機關有違法時,提出糾正,並限行政機關於兩個月內回應,
促其改善。
4.審計:政府之年度總預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與相關違法案件之處理 權。
(二)依組織法規定:
1.收受人民書狀:人民發現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有違法失職之事項,皆 可以檢具相關資料與陳述事實,以書面紙本、到院陳述及網站上陳 情信箱辦理。
2.調查:可分為派查、自動調查與委託調查。派查係指逕指派委員進行個 案調查;自動調查則為監察委員自行提出立案調查;委託調查係指於 必要時委由其他機關調查。
3.監試:依監試法第 1 條規定略以,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 員行署派員監試。
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正副總統、五院院長及 12 職等以上之人員得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機關首長及無上 級機關者向 監察院申請報備。
6.政治獻金:依據政治獻金法,監察院為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7.遊說法:違反遊說法相關事項,且具有如正副總統、各縣市首長、公營事 業首長及各級民代等一定身分者,監察院可對其開罰。
8.議事工作:召開內部會議以討論監察職權之行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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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權保障工作:對於公務人員與行政機關造成人權之侵害的預防與處理工 作。
10.國際事務組:國際間監察會議活動,並與其他機關監察組織交流。
小結由憲法層面看待,監察院為我國五權之一,亦為最高之監察機關,
在五權憲法架構下具有彈劾糾舉與審計等權,在角色及職權是維護人民權 益。並有外部監督功能(引自高偉唐,2010)。
(三)工作性質:
因時代的改變監察院定位與功能也隨之轉變,以除弊興利外,更以保障 人權、澄清吏治,為己任, 以其有效提高行政效率、紓解民怨。現分設處室 如下:
1.監察業務處並設有陳請受理中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各機關移送查辦案 件、彈劾案、糾舉案之審查、移送、函復處理、監試案件及安排監察委 員地方巡察等事項。
2.監察調查處則是以協助監察委員辦理彈劾、糾舉、糾正各類調查案件之後 續核閱、核簽事項。
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設下列各組分別職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利益衝 突迴避、遊說之報備、申請及調查、廉政會議事務、財產申報資料之查 核罰鍰處分、政治獻金專戶、會計報告書審核等相關事項、財產申報與 會計報告書之上網公告、刊登公報、查閱等事項
4.秘書處設有議事、文書、檔案、總務及管理科,轄管有重要議會議程,公 文文書作業,檔案資料集中管理,公用辦公物品之採購驗收,員工福利、
餐廳膳食及醫療,技工職聘用,公產維修等事項。
5.綜合規劃室則轄管監察院業務之發展研究、考核、管制業務,國際監察組 織之聯繫及國際事務事項,公報製作法規、書刊之編輯,另有公共關係 科負責新聞稿處理、外國賓客、記者等接待等事項。
6.各委員會係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負責調查一切設施,及違法 或失職事項,並安排監察委員中央機關巡查業務及專案調查等;另資訊、
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等室則以負責院內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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