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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內部控制實作探討

第五節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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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聲明書時,會較注意並落實內部控制之執行,因為那是內部控制執行 的承諾。此承諾是要經過外部審計單位、立法院以及媒體、相關單位的 檢視,對於機關首長自會產生一定的提醒作用。

四、資訊透明化以督促政府機關提升行政效能

透明而有效率的政府是廉能政府的核心,由於世界經濟論壇(WEF) 將政策透明度納為全球競爭力報告的訪談調查項目,所以行政透明化已 成為各國重視的議題。我國在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施行之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一條即揭櫫其立法目的在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 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員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建置透明化資訊平台是廉政管理重要的一環,而擴大電子化政府應 用是精進資訊透明化的重要途徑。爰個案機關經由檢視與人民相關杈益 及易發生弊端之各項人民申請案件,強化行政透明化作為,在機關資訊 網站設置申辦案件專區,供民眾更易查詢。透過公開相關資訊、作業流 程、處理狀況等達到資訊充分揭露及申請案件審查透明之效益,減少因 資訊不對稱或資訊落差所形成的問題,防範弊端發生。

第五節 監督 壹、意涵

本研究於第二章第二節提及行政院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中,規範政府 內部控制觀念架構與設計原則,其中有關「監督」要素係機關評估內部控制 制度設計及執行成效之過程,藉以適時修正改善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項包 括:由各項業務承辦單位主管人員,經常執行之例行督導作業、以及由機關 內部各單位自行檢查,以維持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另統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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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客觀檢視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及相關 建議,及時改善與追蹤。

至於馬秀如【民 87】則認為監督是一種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評估執行制度 品質的過程。監督可分為持續監督和個別的評估,前者係在營運過程中例行 的管理活動,後者則依評估所得的風險以及持續監督程序之有效性,以決定 評估的範圍及頻率。

由以上觀之,內部控制的「監督」要素係要求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與持續性,

在民間企業均設有內部稽核部門以達成此目標,依馬嘉應等(民 100)認為內 部稽核最重要的是扮演好監控企業整體風險管理的角色。實行內部稽核之目 的,是為協助董事會與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控之缺失及評估營運之效果與效 率,並適時提供改進之建議,以確保內控持續有效實行。

經由本研究第二章對政府行政部門內部控制現況的分析得知,我國政府行 政部門內部控制機制分屬內部審核、人事考核、事務管理檢核等不同單位負 責。而審計部認為政府部門施政效能不彰,以未建置整體性內部控制機制架 構是無法發揮綜效的主要原因。然而在「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中依然未 有設置內部稽核專責部門之研議,僅在推動方案宣導篇就有關各機關之稽核 機制建議作法如下:

一、短程作法:得統合或運用現行稽核評估職能,就發現缺失及改善建議,

提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檢討,並追蹤改善情形。

二、中長程規劃:設獨立內部稽核單位,因涉機關與業務之調整,將列為未 來組織改造議題,由研考會及人事行政總處審慎研議處理。藉由自動監 控系統等「持續性稽核」工具,以監督風險並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

因涉各機關資訊系統之建構與整合,將由研考會併入第四階段電子化政 府或配合組織改造資訊配套相關議題,適時研議處理。

貳、訪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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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與落實持續執行,以及現階段是否應設置內部稽核 單位,以及應以何種形式之組織架構運作,透過訪談發現意見與看法呈現分 歧而多元,謹將各方看法彙整如下:

一、 維持現行稽核之機制:現行內部審核、人事考核、事務管理檢核等由不同 單位負責稽核之機制運作順暢,應維持現有運作模式,另設置專責單位 會有疊床架屋之虞。

二、 應建立內部控制專責單位:設立內控專責單位有助於內控持續性與有效 性的達成,且獨立性會更強,但是目前政府並沒有相關的規範。

三、 業務單位自我要求才是內控落實的基礎:內部控制能否持續有效,最重要 的是首長的決心,以及具有考績權之主管的落實督導。讓同仁感受到內 控對業務推動的效益,則內控可以持續而有效的執行。

四、 應建立外部稽核或認證機制:透過外部稽核或認證機制,會讓同仁重視內 部控制,也更容易持續落實執行,使內部控制達到一定成效。

叁、建議

一、應由政風單位擔任內部稽核專責單位:

依國際內部稽核協會對內部稽核之定義:「內部稽核協助機構透過有系統 及有紀律之方法,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之效果,以達成機 構目標」,觀之民間企業多以設置內部稽核專責單位來達成內部控制有效性的 目標。惟本研究認為礙於政府組織單位的調整,受限於行政、立法與各界期 待等複雜因素所左右,設置內部稽核專責部門原非一僦可及,而以任務編組 或專案小組型態運作,則恐無法達到永續性之要求,爰建議各機關之內部稽 核應由政風單位主政。因為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各機 關政風人員職司各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而行政 院頒訂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更於具體作為中要求政風部門應加強機 關內控機制,針對貪腐風險較高的業務實施稽核。亦即政風單位在各機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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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扮演著偵測與預防組織違失的角色,而且其在政府體制中屬一條鞭運作方 式,也就是直接受廉政署之指揮督導,此正符合 INTOSAI GOV 9140「公部門 內部稽核之獨立性」指引,公部門內部稽核之建置,應符合獨立性與客觀性 之標準。

在個案機關,政風單位在機關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運作上,扮演著舉 足輕重的角色。不僅透過廉政會報檢討機關內部高風險因子作為,更不定時 進行受收容人遣返前訪談,由受收容人的親身感受,瞭解機關應進行的改善,

同時對機關同仁產生一定的警惕作用,並有效達成監督機關關鍵風險。

只是內部稽核一向被視為一種專業,「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對於內部稽核人員的適任條件以及每年應參加稽核專業課程訓練時 數,均有明確且嚴格之規定。雖然國內亦有針對政府部門稽核人員之國際政 府稽核師(CGAP)專業證照考試,但以 2006 年至今僅有 179 人通過,且多數為 審計、會計人員觀之,我國政府行政部門應更積極建立內部稽核人員進用及 培訓管道,以增進內部稽核作業之效果與效率。另依 INTOSAI GOV 9120 指引,

內部稽核人員之責任除應確保專業能力外,亦應與外部審計人員溝通,亦即 內部稽核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之間,應建立專業、互信之合作關係。惟目前 我國政府部門的外部審計單位─審計部,多以機關的會計單位為聯繫窗口,

如果以政風單位為機關的內部稽核單位,則內部稽核與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 合作,需要一定時間的磨合。

二、持續性監督應納入業務作業落實執行

依內部控制-整體架構,馬秀如(民 87)認為監督可確保內部控制能持續 有效運作,其中持續監督係納入(built in)企業正規、重複的營業活動之中,

也就是在即時基礎下執行對環境之改變作出動態的回應。也就是説,監督機 制的源頭是要在業務活動中進行的,應在政府行政機關的各項措施及行政作 為中納入自動檢視、監督的機制。至於承辦單位主管人員對業務的例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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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內部控制持續有效的基石,惟有落實例行督導,才可以使同仁不敢懈怠,

依制度規範持續執行。至於每年一次的自行檢查,依對個案機關實作觀察,

雖可以達到評估機關內各單位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但仍屬提醒與 輔導的性質。

三、建立外部稽核、認證機制

目前政府行政機關的外部稽核,主要是由審計部執行。依審計法規定,

審計機關之職權包括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 效能、稽查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從文義上來看,其著重"財務

"之審計,實際上,審計現在更重視效能性審計,同時透過審核報告,引導 政策的推行,此由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100 年重點工作規定,各機關應優 先檢討監察院糾正案件及審計機關建議改善事項,即為明證。

然以審計部現有的組織架構與規模,要對各行政機關內部控制的落實進行 稽核,在實務上是無法達成的,有鑑於民間企業在內部控制制度建置及實作 上均較政府部門完備,建議適時引進民間稽核單位,例如:會計師、專業認 證單位,協助政府行政部門達成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旳目標。

四、主管機關應更積極扮演督導角色

健全內部控制方案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落實執行方案相關工作,以定

健全內部控制方案要求主管機關督導所屬落實執行方案相關工作,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