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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作為及案例分析

第三章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推動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概況

第二節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作為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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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設置外籍配偶諮詢專線,提供國語、越南、印尼、泰國、英語及柬埔再等 6 種語言免付費電話諮詢,主動積極瞭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需求,提供適 時輔導及服務。

四、防制人口販運方面:面對全球化環境,移民事物與人口販運活動已跨越國境,

所以必須聯合其他國家,建構國際性的合作機制,共同防制跨國之非法移民 案件。我國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施行與落實,有效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 被害人權益。在美國國務院公布 2011 年人口販運報告,我國已連續 2 年列為 第一級國家,在亞洲 36 個受評比國家中,僅有我國與韓國。

五、國際事務合作方面:在 27 個駐外館處設置移民工作組,執行移民相關業務 及提供旅居海外國人協助與保護。同時處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 助協議案件。

六、移民政策推動方面:移民政策為人口政策的一環,我國人口政策白皮書中列 有移民篇,規劃六大對策,競逐延攬國際人才,同時希望透過放寬居留條件 及簡化作業流程,積極為國家留才、攬才。

第二節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作為及案例分析 壹、風險管理推動歷程

依據行政院所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作業基準」,內政部制定 了風險管理推動之架構,分別依據風險管理之規劃、風險管理監督與執行等面向 進行職掌之制定,整體架構如圖 11 所示。

移民署依據此推動架構,特別成立專責小組,以主要業務組組長為召集人,

並配合內政部提列各年度風險項目,每月定期召開會議至少一次。另由行政機關 風險管理推廣諮詢服務中心協助移民署進行風險管理知識的推廣與實作。而輔訪 成員包含學術界與業界專家,其皆具備風險管理等相關專業,其目的係協助對受

也依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2000 年)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再授權法(2003 年),責成國務院每年遞交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根據各國政府打擊人口販運之努

(Preventive Control)

影響後果

更正性控制 (Corrective Control)

人口販運事件

(Preventive Control)

影響後果

更正性控制 (Corrective Control)

公設庇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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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培訓出本身的風險管理推動的種子人員,持續的強化風險管理的技能與落 實於平常的工作業務中。

三、 持續維持風險管理推動專責小組之運作,建立署內風險管理文化,並將風險 管理的技術運用在促使政策目標達成的方向上。

四、 風險管理推動專責小組應建立本身的風險管理推動辦法與執行細則,

定期召開風險管理會議,檢討組織風險管理實施情形,依照環境或時間變 動修正所辨識出來的風險以及控制措施,定期向署內長官報告風險管理運 作情形以及成效,讓長官了解執行風險管理是必要的以便給予充分的支持;

另可聘請專家學者協助移民署從事其業務範圍相關之風險的辨識、分析、

評量、處理等步驟。

移民署雖採納專家意見,將風險管理能力列為各級人員核心能力,並持續積 極舉辦各項風險管理課程,以期提升相關人員風險管理知識及管理風險的能力,

然隨著小組人員的異動,移民署風險管理推動專責小組目前未有例行的運作。另 內政部於 99 年 8 月修正內政部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要點,要求所屬各機關 單位以自我檢核方式取代實地稽核作業,同時每年由各單位提報風險管理項目,

並依其風險程度分別由部列管或自行列管。

貳、內控違失案件分析

由前一節有關移民署業務職掌的敘述可以看出,入出國及移民署是一個充滿 風險因子的行政機關,所以從 96 年成立至今,已發生多起內控違失事件。謹就 監察院對移民署的糾正案進行解析,以瞭解各項違失的原由,以及內部控制應加 強之方向。以下案例資料來源:監察院網站,本研究自行整理

案例一: 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當機案

(一)案情概述: 98 年 1 月 3 日上午 10 時許,因桃園機場第 2 航廈資料庫系統發 生故障,同年月 5 日清晨 5 時 5 分,第 1 航廈資料庫系統亦發生資訊系統異 常,致證照查驗被迫以離線之人工方式進行,影響範圍包括桃園、松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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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雄等機場及金門水頭碼頭與馬祖福澳港碼頭。至同年月 6 日下午 5 時完成資料更新並恢復主機系統運作,不僅耽擱旅客行程,亦造成 9 名列管 人員趁機入出境,影響期間總計 36 小時。

(二)缺失檢討:

1. 辦理「98 年度電腦設備暨相關軟體維護案」未考量委託資訊服務之廠 商交接時程,遲至 97 年 12 月 30 日始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輕忽證照查驗

資訊應用系統之迫切性與重要性,未充分具備風險管理之意識。

2. 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之部分設備購置年度為 86 年至 89 年間,已逾十年 期限未汰舊換新,且通關業務負荷滿載,缺乏對電腦設備老舊問題提出有 效因應方案。

3. 平時未建立妥善備援機制,且未確實演練資訊回復作業,缺乏危機管理 機制及資訊災害復原計畫,導致資訊應用系統之回復程序,不符時效要求。

4. 過度倚賴委託資訊服務廠商,未能在第一時間掌握系統運作狀態,亦未 強化專業技能與人力,致缺乏異地備援及資訊災難復原之能力。

案例二: 桃園縣專勤隊一年內陸續發生 2 起收容人逃脫案

(一)案情概述: 99 年 5 月 31 日桃園縣專勤隊因隊長等 4 名值勤人員提早下班及 未落實執行戒護勤務,致 1 名受收容人從收容所廁所攀爬樓頂通風管而脫 逃;100 年 4 月 12 日因隊長等 6 名執勤人於執勤室休息,未落實監看監視 設備以及執行戒護勤務等原因,致高達 4 分之 1(64 名中之 16 名)受收容人 自凌晨起至 3 時 22 分止陸續鑿牆脫逃,遲至上午 6 時 20 分才發現。

(二)缺失檢討:

1. 受收容人之生活作息管理未落實,且疏於注意受收容人之異常舉止;執 勤人員未落實執行戒護勤務且未能保持高度警覺,督勤人亦未落實走動管 理,致受收容人有機可乘;缺乏警覺性未發現受收容人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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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勤隊之監視設備並無聲音,重要動線亦乏紅外線警戒系統,致無法有 效輔助管理人員及時發現異常,相關主管部門及人員未正視臨時收容所監 視、警戒、阻絕設施之缺漏,致遲無完備之監視系統,且未周延規劃各項 警戒、阻絕設施。

3. 自 96 年至 99 年共發生 20 件外勞脫逃案,受懲處之違失人員共 35 人, 對 於外勞脫逃事件違失人員之懲處過輕,未能使相關人員產生警惕,致外勞 脫逃事件頻頻發生。

案例三: 未能加強逃逸外勞查察案

(一)案情概述:  未加強查察逃逸外勞致使每年新增不明外勞人數達 1 萬餘人,截 至 99 年 7 月我國境內仍有 3 萬 2,927 人逃逸外勞散布各地,造成外勞管理 之漏洞。

(二)缺失檢討:

1. 未分析逃逸外勞滯臺期、性別及各行業別之資料,且對外籍家庭看護工 及幫傭遭超時工作、不合理薪資待遇、未履行勞動契約所衍生之行蹤不明 件數,缺乏相關統計數據。

2. 未能整合相關單位逃逸外勞資料,致無法有效掌控不明外勞人數加強查 察,致影響社會治安。

案例四: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假研習、真工作」案

(一)案情概述: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觸控式面板製造業務,該公司以研習 之名引進中國子公司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非法工作,每日工作時間區分為早班 及晚班,且來臺之工作人員均配發與一般正式員工相同之上下班刷卡使用的

「電子感應卡」及線上產品製造考核之「個人產量表」、「產品流程卡」。洋 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商務研習名義引進中國子公司大陸地區人民來台,99 年 10 月 7 日媒體報導本案涉及「假研習、真工作」情事,移民署分別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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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7 日及 22 日實施行政調查,仍未能蒐獲事證以釐清事實,迄至 99 年 11 月 16 日展開司法偵查後,始查獲「假研習、真工作」之事證。

(二)缺失檢討:

1.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商務研習之來臺目的及行程,來臺研習期間相互 銜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之工作內容與來臺研習內容類似、研習時間 安排於夜間和週末或假日進行、行政調查聯合查察小組等問題,均未明訂 規範。

2. 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調查,未能及時發現洋華光電公司違法 情事,相關業務人員專業能力有待加強。

3. 未就蒐獲證據資料,即洋華光電公司引進 48 名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研 習之名來臺卻從事與原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情事予以裁罰,處置延宕。

4. 面對媒體報導,未能及時而有效的回應,危機意識的觀念仍應有效落實。

案例五: 外籍與大陸配偶共通性統計資料欠缺協調整合案

(一)案情概述:  台閩地區外僑居留人數從 80 年 3 萬 288 人增加至 99 年 10 月底 41 萬 5,971 人,持有效外僑居留證外籍配偶人數,從 87 年之 8,245 人,至 93 年增加至 9 萬 4,744 人為最高,98 年為 6 萬 417 人,亦即台灣近 12 年內,

外籍配偶人數即明顯快速增加 7 倍至 11 倍。隨著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逐年 遞增,因假結婚來臺從事不法行業,衍生許多單親及社會治安問題。

(二)缺失檢討:

1. 外籍與大陸配偶相關統計資料,分散於海基會、移民署、內政部及警政 署等相關單位,欠缺橫向勾稽聯繫機制,致有長期統計數據不一情形。

2. 未能就被查獲外來人口之婚姻狀態及查獲地區場所與家數作統計分析,

且未建立完整之統計資料,致無法全盤瞭解外來人口管理的弱點與威脅。

且未建立完整之統計資料,致無法全盤瞭解外來人口管理的弱點與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