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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相關概念的界定

壹、安置機構

依據Kadushin(1980)定義為「一群彼此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24小 時住在一起,由一群與他們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顧兒童的生活起居,及 透過專業的社會工作者與輔導人員,進行身心學習及生活輔導。」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8條中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 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本研究所指之安置機 構,係指經立案核准之公立或私立兒童安置機構,並提供兒童居住與教養,

包括育幼院(所)、兒童之家。

符合接受機構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條件,係依據衛生福利部兒童之家辦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

二、有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三、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保護、安置者。

四、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家 庭者。

五、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兒童或少年必需離開安置機構的時間,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中第 111 條規定來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 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 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另依據衛生福利部 兒童之家安置及教養業務實施要點第 14 點:家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兒 童之家應通知委託安置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童父母或監護人 於限期內辦理退家,逾期不退家者,由兒童之家通知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理:

一、受安置原因消失。

二、扶養義務人已具扶養能力。

三、違反兒童之家規定,其情節重大或影響其他家童安全,或因特殊事故,

經兒童之家會商委託安置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貳、親密關係

人類與生俱來具有歸屬感及愛人的需求,當這些需求被滿足,親密關 係就形成了。親密關係包括數群人,例如:吸引我們的人、我們喜歡或愛 的人、與我們存有浪漫友情或性關係的人等,也就是說可以讓我們獲得感 情支持、相伴相隨的人。正如 Sternberg(1986)所定義的親密關係所指出的 一種「互相扶持的情感」,個體想要親近與依附對方的正向感受。本研究 基於上述定義,欲探討的親密關係乃由研究參與者與父母、親屬、配偶、

照顧者等,所發展的情感感受,並藉由研究參與者主觀認知中,雙方透過

互動經驗及重大事件為焦點下產生的態度,進而形成觀念、行為的影響。

參、生命故事敘說

本研究採用 Riessman(1990)對於敘說研究的定義,敘說是指以結果事 件進行組織的訴說方式,敘說者把研究者帶入過去的時間或事件中,簡要 地重述事情的經過。Labov(1967)認為敘說關於過去的故事,內容為有次 序性的,動人的敘說會帶有某種生命的隱喻(王勇智、鄧明宇譯,2012)。

本研究的生命故事係以研究參與者對自己親密關係歷程的主觀經驗,將其 敘說並賦予意義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