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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憲法資訊自由權之體系建構

第二節、 相關權利概念之比較法觀察

憲法所保障以「政府資訊的取得與享有」為內涵的權利,本文將其稱為資訊 自由權,關於取得資訊、或揭露資訊相關的權利,如果文章前面所言,在世界各 地的討論亦為數甚多,然而這些不同的討論下所型塑的取得資訊、或揭露資訊相 關權利,與本文脈絡下的資訊自由權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之處,以下透過美國法 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兩個深具影響力與代表性的比較法上觀察,期能對資訊自由 權的內涵有所補充或參照。

壹、美國法上相似權利的觀察

「知的權利」在本文的見解下,雖然較之權利的屬性,毋寧更趨向是一種泛 稱,但若回歸到「知的權利」起源地的美國法上脈絡去討論,在美國法的脈絡下

「知的權利」確實是具有權利屬性無疑,作為當代「知的權利」起源地,以及對 世界各國的莫大影響力,美國法上對取得資訊、或揭露資訊相關之權利的討論,

即「知的權利」的討論,極具參考價值。

在文章的前面,本文曾提到,從最初美國法上因政府職權擴張、秘密主義盛 行,而興起的「知的權利」原始內涵指的應是「人民有向政府要求政府所掌有資 訊或請求政府揭露其行為」的權利;爾後關於「知的權利」討論被擴張為「接收

68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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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獲取公開及未隱藏的(政府或私人)資訊」以及「要求未公開的政府資訊」,亦 應該存在,並理應作為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被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 74所保障,

且同時作為憲法上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 )也被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75所保 障76,但這並非是確定的結論。

74 U.S. Const amend. IX:「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

75 U.S. Const amend. I:「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76 Thomas Hennings, supra note 13 , at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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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該學者認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不是要保 障人民「說的自由」,而是保障那些被人民所支配的思考與溝通的活動自由,人 民既然是國家的主權擁有者,因此人民應當擁有接收和獲取資訊的權利,而和言 論自由或其他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所保障的權利一併被保障77

相似的看法,同樣是以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作為「知的權利」的憲法依 據;有論者認為如果從條文的文意上來看,固然只能夠看出言論及出版自由被憲 法所保障,但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目的不僅僅是保障表意的自由,更重 要的是使人民能在獨立思考下去理性的行使作為公民的權利,因而知識或是資訊 的獲取就變成是要理性行使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的必要前提,是以「知的權 利」應以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為其憲法上依據78。此外,亦有論者認為增修條文 第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保障人民能自由的溝通 關於政府資訊的事實與意見而不受政府的干涉,增修條文的主要目的就是用來確 保人民「知的權利」79

如同論者所言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用語是非常的開放,並且在該條文 被制定之時對條文的內涵就有不同的見解,是而對於這些所謂的言論、出版、集 會自由的開放概念是可以有詮釋的空間80。因此,在美國法上關於「知的權利」

憲法依據的討論,大多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可以將「知的權利」完全的包含 在裡面。然而,儘管有大量的討論認為「知的權利」是構築美國民主的重要基石,

並足以自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得出其憲法依據,但與學界大多肯定「知的權利」

有出入的,司法當局對於確認「知的權利」仍存有疑義,包含聯邦最高法院在內 的各聯邦法院雖然多次提到「知的權利」,但多是旁論而非判決主文,並且法院 對於「知的權利」的承認與否態度亦是搖擺不定81,這點或許是未來可以持續觀

77 Herbert N. Foerste , supra note 28,at.11.

78 David M. Ivester , supra note 26, at 118.

79 Wallace Parks, The Open Government Principle: Applying the Right to Know Under the Constitution,26 Geo.Wash.L.Rev.1(1957),at 12.

80 Herbert N. Foerste , supra note 28,at 12.

81 Herbert N. Foerste , supra note 28,at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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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與討論的方向。

貳、歐洲人權法院所型塑之「不受干涉接受資訊權利」

相較於美國用來保障「知的權利」的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並未明文揭示 對「知的權利」或資訊自由之保障,依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每個 人都有自由表示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含意見自由、思想與資訊的自由傳遞與 接收而不受政府機關及國界的限制。惟不得依此條做為妨礙國家對設立廣播、電 視或電影等企業的管制」明文揭示人民有不受干涉而接受資訊的權利,而普遍性 認為此權利與「知的權利」或資訊自由權有密切關聯。

然人民不受干涉而接受資訊的權利,是否意謂著人民得主動請求資訊,尤其 是以政府或國家機關為請求對象而請求資訊,再者又是否意謂著國家負有公開資 訊的義務或是其他與之相關的義務,從條文規定上來看並未明確肯認;作為有權 解釋歐洲人權公約,其判決亦有拘束會員國效力的機構,歐洲人權法院對歐洲人 權公約第十條所做過的判決,決不容忽視,可以作為上述問題的答案,是以下面 則透過歐洲人權法院所曾經審判過的一系列相關重要判決來檢視「人民有不受干 涉而接受資訊的權利」的具體內涵,以期能做為資訊自由權具體內涵之補充與參 考。

一、歐洲人權法院的重要判決

(一)、Leander v. Sweden 案82

Leander 案的背景事實是,原告 Leander 在瑞典的政府部門工作,但在一次

82 Leander v. Sweden(App no 9248/81)(1987)Series A no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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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他個人背景資訊的所作秘密檢查後,他被以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為由遭到解 雇;但是當他向政府請求這些用來評估他是否適合在政府部門工作,並使得他遭 受解雇的秘密檢查檔案資料,卻遭受拒絕,Leander 因而向歐洲人權法院主張他 所受歐洲人權公約第第六、八、十、十三條條所保障的權利83遭受侵害。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瑞典政府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理由是:「自由 接收資訊的權利主要是要防止政府限制人民接收那些他人所希望、或願意傳遞給 該人民的資訊。並且公約第十條的規定,像是在本案所涉的情況下,並不能被理 解為賦予個人獲取資訊的權利,或是課予國家於一定條件下負有提供資訊的義 務」84,因此本案 Leander 所受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保障接受資訊的自由並沒有 受到任何侵害。

(二)、Gaskin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 85

Gaskin 案的背景事實是,原告 Gaskin 從小被英國公共托育中心所撫養直至 成人,Gaskin 主張在被撫養的過程中曾經遭受虐待,因此要求取得由利物浦社 會局所保有關於他的個人檔案,然而僅獲得部分的資訊,其餘部分則因涉及第三 人因此基於保密義務不得對 Gaskin 揭露,Gaskin 因而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其所受歐洲人權公約第八86、十條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侵害。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英國政府沒有允許 Gaskin 的請求確實侵害了他的 權利,但所侵害的是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歐洲人權法院所持的理由是,英國政

83 申請訴訟人 Leander 所主張瑞典政府所侵害的權利,包含歐洲人權公約第六、八、十、十三條,

惟本文僅討論與資訊流通相關之權利,故僅就歐洲人權法院對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所作之論述 討論。

84 Leander v. Sweden, 26.03.1987, paras.74 .

85 Gaskin v. The United Kingdom(App no 10454/83)(1989)Series A no 160.

86 ECHR Article 8:「I.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his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his home and his correspondence. II. There shall be no interference by a public authority with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except such as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is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public safety or the economic well-being of the country, for the prevention of disorder or cr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or morals, or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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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在衡量涉及第三人的秘密而不完全滿足 Gaskin 的請求之程序時,在此程序中 並無法確保合乎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對於個人隱私、家庭生活保障的要求87。 而關於 Gaskin 所主張公約第十條被侵害,歐洲人權法院則認為英國政府並 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理由和 Leander 案同出一轍:「自由接收資訊的權 利主要是要防止政府限制人民接收那些他人所希望、或願意傳遞給該人民的資 訊。」88並且又認為,在諸如本案的情況中,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並未課予相涉 的國家提供這些有疑問的資訊給個人的義務89

(三)、Guerra and others v. Italy 案90

在 Guerra 案中,原告是一群居住在化學工廠附近的人民,該化學工廠生產 的肥料具有高度的風險會影響他人,並且這個工廠在過去也曾經有過事故的發 生,僅管如此政府有關當局究並未向當地居民提供汙染具有危險性的資訊,也沒 有說明一但危險事故發生後應如何處理。原告因而向歐洲人權法院主張其所受歐 洲人權公約保障的第二、八、十條的權利受到侵害。

歐洲人權法院重申 Leander 案所認定,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二項主要是要防 止政府限制人民接收那些他人所希望、或願意傳遞給該人民的資訊的論述;以及 同樣的,像是在本案的情況,不能被理解為課予國家必須自決去收集和傳達資訊 的主動義務91;因此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並不適用於本案 92

最終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嚴重的污染問題會影響居住附近人民的福利和家庭 生活,因此會影響個人隱私和家庭生活的權利;因此政府當局未能承擔積極義

87 Gaskin v. The United Kingdom,07.07.1989, paras.49.

88 Gaskin v. The United Kingdom,07.07.1989, paras.52.

89 Gaskin v. The United Kingdom,07.07.1989, paras.52.

90 Guerra and others v. Italy(App no 14967/89)(1998)Series A no 1998-1.

91 Guerra and others v. Italy,19.02.1998, paras.53.

92 值得注意的是,在 Guerra 案中這裡所論述國家並未被課予義務的用語,和前面 Leander 案、

92 值得注意的是,在 Guerra 案中這裡所論述國家並未被課予義務的用語,和前面 Leander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