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憲法資訊自由權之體系建構
第四節、 資訊自由權於我國憲法上之定位與展現
壹、資訊自由權於我國的法理基礎
一、當代憲政主義下的我國憲法
當代憲政主義的理念是以一個在法位階具有最高性,且以保障人權及節制政 府權力為內涵的憲法,作為規範政府組成及權力行使。而本文前面在以當代憲政 主義的憲法脈絡下討論出來的資訊自由權作為保障人民「政府資訊的取得與享
114 Toby Mendel 著,龔文癢譯(2011),前揭註 30,頁 46-50。
115 陳昭珍(2005),<全球資訊自由與取用政府資訊之現況研究>,《研考雙月刊》,第 29 卷第 3 期,
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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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憲法上權利,如果要在我國討論其法理基礎,也只有在我國憲法是符合當代 憲政主義下的憲法才有意義,否則縱使在我國憲法上找到資訊自由權也無法確定 能夠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當代憲政主義下的憲法為了確保憲政主義理念的實踐,除了在憲法中有許多 的根本性原則貫穿其中外,更關鍵的是如何確保憲法的最高性;是以像是各權力 的分立與制衡即是用以控制權力在合乎憲法要求下行使,但這不代表國家機關或 是其行為不會違反憲法的規範要求或是發生違憲的爭議,因而在前述的情況下能 否貫徹憲法的優越性即成檢視當代憲政主義下憲法的重要標準,是以當代憲政主 義下的憲法往往設有司法違憲審查機制去確保憲法的最高性116。
我國憲法第一七一條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一七二條規定: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於憲法明文確立了憲法於我國的法規範體系 的最高性,另外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全體國民」明定國民主權原則;
而復以憲法第第七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七一 條、第一七三條此與違憲審查制度相關的條文確立了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並且我 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自大法官作成第一號大法官解釋以來已作成七百多號解釋,為 具體實踐捍衛憲法最高性的制度而非僅是憲法條文。此外,我國行政權及立法權 的代表,總統、立法委員亦是經由民主選舉制度由人民所選出,種種情況顯示我 國的憲法確實足以被認定為是當代憲政主義下的憲法。
二、我國憲法上的基本原則
當代憲政國家的憲法上必有一些作為貫徹憲政主義的大原則在其內,像是國 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並且這些原則都能從中找出與資訊自由 權的關聯,進而作為支持訊自由權在憲法上存在的理論依據。
惟在我國憲法中除了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全體國民」,明定
116 Alan Rosenbaum, supra note 6, at 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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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主權原則外,並沒有關於民主國原則 117、法治國原則的憲法明文規定,但 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不代表我國憲法中就沒有這兩種 大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和民主國原則的關係非常密切,並且互相依存,只有在肯認人 民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才有可能進一步去想如何確保人民實際擁有國家的主 權。如果連結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全體國民」之國民主權 原則去觀察,民主國的內涵所指稱的是國家權力應該以一種特殊的形式加以安 排、運作,特過這個特殊的形式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建構與運作出自於人民的意 願 118;因此在民主國中,國家政策的最高決定權應由人民所擁有,並且透過某 個特殊形式的制度,得以將人民的意志傳達到國家而支配國家權力,使國家權力 的行使具備正當性,如果在我國憲法中可以透過憲法其他條文能得出人民確實能 有效的將其意志傳達到國家而支配國家權力,那民主國原則在我國憲法上勢必能 得到確立。
民主必須要靠制度來實踐,包括健全的國會、政黨政治、人民有選舉與表意 自由、行政機關向國會負責 119,而在憲法中落實這些保障即是民主國原則在憲 法上的展現。我國憲法透過憲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七十六條及增修條文第二、第 三、第四條建立起完整的國會以代表人民施政,並使行政機關向國會負責;另外 再依憲法第六十二條、增修條文第二條人民得直選立法委員、總統使人民的意志 得以傳達到國家,並且透過選舉使立法委員及總統對人民負責;透過這些憲法的 條文以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可以很明顯的看出民主國原則在我國憲法 上的展現。
法治國原則指的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一些預設標準的限制,而這些預設的標
117 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固然 與民主國原則有密切的關係,但是「民主」的概念並非可以簡單掌握,特別是「民主」一詞不一 定真正代表著國民真正擁有國家的主權,而民主國原則代表著如何真正的實踐國民主權,因此諸 如多黨制度、多數原則、保障少數、甚至是言論自由等都和民主國原則息息相關,也因此民主國 原無法直接自我國憲法第二條確立之。
118 程明修(2004),<憲法基本原則:第二講-民主國原則(一)>,《月旦法學教室》,第 18 期,頁 63。
119 許育典(2009),前揭註 9,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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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得以有效的控制政府的權力;而我國雖無明文規定法治國原則,但是透過憲法 規定的其他條文及憲法精神可推論出法治國原則作為我國憲法的上位原則,更直 接的說我國雖無法治國原則明文,但是在憲法中有一些更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 就是一般所承認法治國原則的各種內涵,因而透過這些具體的規定所交織對人民 權利的保障與對國家權力的節制,依然可以推論出法治國原則最為我國憲法的上 位原則。
詳言之,法治國原則比較重要的內涵一般認為包含有:一、憲法優位原則;
法治國原則簡單的說就是用法來治理國家,而這個法當然包含憲法,一般來說由 於一些重要的權利保障與法理原則已規範入憲法,是以在確立憲法的最高性是有 必要的。二、基本權利保障;基本權利的保障是憲法人權保障的核心,也是使人 民人格得以實踐的關鍵。三、權力分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主要是透過制度的設 計,使國家權力得以透過權力性質的區分與制衡使人民在國家得到最大的實現可 能。其他尚有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法安定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原則等…120。 而在我國憲法的規定中,我國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即明文規定憲法 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憲法第二章規定有對於各種人民重要基本權利的保 障,還有憲法對於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分立制度的設計,以及憲法第二十三條 所導出的比例原則,乃至於透過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法安定性原則、正當法律程 序等等…;這些憲法所明文規定或是被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具體原則,目的都朝 向對於人民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於國家權力的節制,並且透過這些原則我們可以清 楚看出,縱使我國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法治國原則,但是政府的行為依然會受到 一些預設標準的限制,而這無疑的就是法治國原則的實踐,是以在我國憲法上依 然存有法治國原則貫穿整部憲法並應以此原則來作為憲法解釋的上位原則。
總而言之,在我國憲法上雖沒有明文規定民主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但透過 憲法上關於國會的規定、人民選舉權的規定、行政機關向立法院負責等…確保人
120 許育典(2009),前揭註 9,頁 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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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意志傳達至國家從而掌控國家權力,從這些條文及其精神可看出民主國原則 在我國憲法上的展現;另外透過我國憲法中對於憲法作為最高法規範的確立、人 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規範、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的權力分立原則等規定,依然可 以看出貫穿我國憲法的法治國原則。是以如同其他當代憲政國家的憲法,除了有 有明文的國民主權原則外,我國憲法中存在著民主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
三、小結
資訊自由權指的是人民對政府資訊取得與享之權利,在前面本文自國民主權 原則、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中推論出人民擁有資訊自由權,其理由為,人民 為國家的主權者,自然有權利知悉自其手中接受權力的國家是如何行為;而為確 保人民為國家的主權者,人民應得透過選舉制度將其意志傳達於國家並且行使國 家權力,但人民的意志必須是獨立行成以防止被操控,是以人民對國家、政府資 訊的知悉是參與民主政治的前提;並且政府的行為或決定需要受到預設的標準所 檢視,那人民當然必須知道政府的作出了甚麼樣的行為或決定。因此在我國憲法 下的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可說是強烈的支持著資訊自由權於 我國憲法的憑據。
再者資訊時代的到來,更足以強化人民擁有資訊自由權的理論基礎。政府在 接受人民的主權行使的讓渡後,為達成國家任務有蒐集、運用龐大資訊的必要,
並且在福利國的概念與給付行政思想的興起後,政府功能急遽擴張,更因為行使 職權的需要,掌握並且控制了大量的資訊,甚至成了社會上最大的資訊掌控 者 121。復因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使得資訊的儲存、匯集、使用相較以往不可同 日而語,政府對資訊的控制能力遠勝往昔,更使得人民與政府資訊掌控能力的差
並且在福利國的概念與給付行政思想的興起後,政府功能急遽擴張,更因為行使 職權的需要,掌握並且控制了大量的資訊,甚至成了社會上最大的資訊掌控 者 121。復因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使得資訊的儲存、匯集、使用相較以往不可同 日而語,政府對資訊的控制能力遠勝往昔,更使得人民與政府資訊掌控能力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