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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研究緣起

西元 2006 年時一個名為 wikileaks.org 的域名在網路上被註冊使用,一般認 為以追求揭發政府貪腐和壓迫為目的之匿名團隊維基解密(WiKileaks)始於此 時,此後藉由揭露政治人物和政府各種具新聞價值的原始資訊與文件,維基解密 在世界各地掀起軒然大波1

維基解密呈現出一種完全不同於政府揭露資訊方式,在典型的政府揭露資訊 之方式,往往須符合或透過相關的資訊揭露法案之規定,方得為之,因此在資訊 揭露的過程中,往往必須衡量到國家安全、隱私、商業機密等等因素,配合限制、

隱藏特定資訊後,才將這個經過處理的資訊揭露;然而在維基解密所揭露的資 訊,該等資訊是否重要應使公眾知悉才是唯一的標準,而非如政府揭露資訊須經 過諸多衡量,因此無論是被歸類為機密或是涉及隱私、甚至商業機密的資訊,都 是被包含在被揭露的資訊之列,是以資訊的公開、透明程度遠超過政府所揭露的 資訊2

但維基解密僅以資訊是否重要或應否使公眾知悉為揭露與否的判斷準繩,導 致其所揭露的資訊將有可能危害到資訊關係人、甚至是國家,並且使得相關的資 訊揭露法案的功用受到減損(按,因為這些資訊揭露的相關法案正是要用來衡量 特定資訊是否應予揭露,而且衡量的標準可能是隱私、國家安全、商業機密,但 這些法案的衡量標準卻與維基解密揭露資訊的衡量標準並不相同,因此當一個資 訊經由相關法案衡量後決定不揭露,但維基解密卻予以揭露,某方面來說就是對 於資訊揭露法案功能的減損)。最終,在維基解密揭露了一系列的資訊之後,在

1 Mark Fenster , Disclosure’s Effect : Wikileaks and Transparency , 97 Iowa L.Rev.755, at 759(2012).

2 Christopher Hood, From the FOI World to WiKileaks World : A New Chapter to The Transparency Story ? , 24 Governance 635, at 63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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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卻有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維基解密的後續種種,本文不欲深究,但維基解密所帶來對於政府資訊公 開、資訊自由的反思與影響卻發人深省,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為何在諸多國家 皆有制定資訊揭露或公開的相關法案情況下,維基解密所揭露的資訊,卻會造成 衝擊?到底是因為這個資訊真正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或其他,還是因為這個資訊 本當揭露但卻因種種原因(例如涉及政府醜聞、政府工程的利益回扣)而不公開,

甚至是被隱藏。

我國於早年對於 288 事件、美麗島事件的相關檔案、資訊亦密不公開,直至 隨著解嚴之後才陸續「解密」、揭露,並於自民國 84 年起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法」開始,其後陸續於民國 88 年制定「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制定「檔案 法」、民國 94 年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等…,建構起一系列的資訊公開相關法 制,使人民可以具體透過法律上的規定向政府請求資訊的公開與揭露;然而,這 個透過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向政府請求資訊的方式,所得到的資訊,無寧的是經過 政府篩檢的,固然這種篩檢可能得以保護國家安全、隱私、或是商業機密,同樣 卻也有可能因涉及高官政要、政商勾結等資訊,在政府以「依法不得公開」之名 被加以隱藏、認定為不得揭露,因此不免疑惑的是,是否只要佐以保護國家安全、

隱私、或是商業機密為由而「依法不得公開」即屬正當、合法呢?

究其根本,所應探究的是人民是否有「資訊的取得與享有」之權利,這個權 利,不應僅止於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給予的權利,而是做為國家最高性規範的憲 法是否有給予人民這個權利?如有,這個憲法上權利內涵、範圍又應當為何?並且 政府所謂的「依法律不得公開」則無論在制定或適用上皆必須合於憲法所給予人 民權利的範圍內,不得逾越與侵凌。

在我國已制定資訊公開相關法制卻成效不彰的當今3,如何見樹又見林、通

3 根據全球資訊公開權利排名(Right to Information Rating)顯示,台灣在全球超過九十個訂有資訊 公開法案的國家中,資訊公開法規範的資訊公開程度排名倒數;值得反思的是,與其他國家資訊 公開法案立法時間點比較上算新的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法規範本身對人民資訊公開請求 的權利保障上卻是近陪末座。資訊公開排名網站, http://www.rti-rating.org/country_rating.php(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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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的自憲法乃至法制去檢視人民有否、如何向國家請求資訊的權利及其內涵,即 有必要,也惟有如此才能確保資訊的確實揭露與公開。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架構

壹、問題意識聚焦

資訊的揭露、公開,乃至人民具有「資訊取得與享有之權利」為何重要?緣 在當代民主國家,人民為國家的主人,理應擁有國民主權,但基於直接民主的不 可行,人民轉而將其主權委託代議士行使,是以現今所指稱民主國家的民主指的 多是間接民主,人民固然可以藉由選舉制度間接治理國家,但無論何種制度毫無 疑問的人民才是國家的擁有者,當然有權利知道國家的所作所為;並且無論人民 透過何種方式參與國家的治理,人民只有真正的掌握資訊才能夠真正在獨立思考 下做出行為,這個行為不僅止於對政府的監控與治理,也包含私人的一切自主行 為。質言之,沒有資訊的公開與揭露人民的行為就談不上自主,更遑論有真正的 民主,有甚者政府職權極度擴張與資訊爆炸的今天,政府所掌控的資訊更勝歷史 以來資訊量的總和,政府資訊的公開與揭露、人民「資訊取得與享有之權利」的 保障必要性已無庸贅敘。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已行之有年,但成效仍然有限,除因為數不少法規皆 有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而彼此間適用上疊床架屋,難以適從外,過多的例外規 定也是造成成效有限的原因之一;更主要的,作為我國法位階最高層級的憲法,

並未有直接明文保障人民向政府請求資訊或政府揭露資訊的規範,也因此人民是 否及如何向政府請求資訊、揭露資訊,僅能憑藉法律的規定為之,然而若人民在 憲法上應當有權利向政府請求資訊、揭露資訊,則法律的規定即須合於這個憲法

瀏覽日期 20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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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權利所保障的範圍,而不能任意的減損、甚至是限制人民向政府請求資訊、揭 露資訊的權利。

是以,本文欲將重心放在探究資訊自由與資訊公開的法理基礎,從根本上去 探討我國憲法是否保障人民「資訊取得與享有之權利」,及其憲法依據、內涵為 何,以期釐清此憲法上人民「資訊取得與享有之權利」的具體內涵、界限,更進 而深刻剖析我國資訊公開法制之建制架構,希求透過通盤檢視資訊公開的法理基 礎及與落實該權利之法制建構,使人民「資訊取得與享有之權利」(無論是憲法 上或是法律上)內涵被真正的確認,而確保政府資訊的確實揭露與透明。

貳、研究方法

本文以在我國法位階具最高層級之憲法為根本,並佐比較法觀點、學說加以 探尋論述在我國人民「資訊取得與享有之權利」憲法上權利基礎、內涵、界限,

及如何落實使人民得據之請求的法制建構應然面與實然面。然我國憲法上並無人 民請求資訊公開、揭露相關權利的明文規範,相關資訊公開法制的憲法依據亦未 見明確;有鑑於此,本文必須借助比較法上關於人民請求資訊公開、揭露相關權 利所源之上位憲法原則,以為推論我國憲法是否存有系爭權利,並引介美國、國 際條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我國學說所對相似或相關權利之見解,以求型塑我 國人民「資訊取得與享有之權利」此憲法上權利的風貌,並做為分析相關資訊公 開法制建構之理據。

参、論文架構

承前所述,本文欲藉由通盤的檢視資訊自由與資訊公開的法理基礎及法制建 構,使人民的資訊自由權能被真正確認及落實,在此討論架構下,本文各章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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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者如下:

於第一章中,本文希望藉由近年掀起資訊公開風暴的維基解密事件為引,帶 出在資訊公開與揭露越趨強調的今日,仍存有的各種問題,並反思至我國現有的 資訊公開法制其成效有限、憲法基礎未明,於各種資訊公開法規範已行之有年的 今日,更有重加檢視、釐清的必要,以確保人民向政府請求資訊公開、享有之權 利。

於第二章中,本文則自普遍受廣泛承認與政府資訊公開、揭露密切相關的「知 的權利」開始討論起,討論知的權利的起源與擴散,並從比較法上觀察「知的權 利」探討其意義,期能得出一個所普受承認的向政府請求資訊公開、享有相關權 利的內涵,以做為後續集中在我國法上討論以政府請求資訊公開、享有為內涵的 資訊自由權之參酌。

在第三章中,本文將從憲法觀點切入,深刻討論以人民對政府資訊之取得、

享有為內涵的資訊自由權之法理基礎,逐步探究憲法是否保障資訊自由權、具體 的憲法依據為何? 假使在我國憲法上真的有其依據或有與之對應的基本權規 範,其對人民的保障內容、人民得主張的權利、國家所被賦予的義務到底是甚麼?

再者這個憲法上的權利之界限又應劃在何處?以期描繪出在我國憲法上這個人民 對政府資訊取得、享有為內涵的資訊自由權之保障範圍,而確保人民的權利。

在第四章中,則進一步討論憲法上的資訊自由權於法制上應如何落實?於我 國法制上所具體落實憲法所保障權利之相關法規範開展出的形貌又是為何?是否

在第四章中,則進一步討論憲法上的資訊自由權於法制上應如何落實?於我 國法制上所具體落實憲法所保障權利之相關法規範開展出的形貌又是為何?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