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我國股東會與董事會定足數門檻之規範

第三節 相關法律爭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應認為無效160;然而相對地倘涉及董事長基於此無效董事會與善意第 三人為交易時,論者認為為保護交易安全,應判斷性質上屬於業務執 行決定方法、形成意思決定法律程序之董事會決議,是否構成民法上 之表見外觀,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六九條表見代理之相關規定161

第三目 董事會決議瑕疵與公司代理人之行為

經理人依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在公司章程或契約之授權範圍內為 公司之代理人,如經理人依未達定足數門檻之董事會決議為法律行為,

對內固然亦應董事會決議當然無效而不生任何效力,然學者認為162如 經理人所依據之無效董事會決議涉及善意第三人交易,且於公司章程 或契約授權範圍內,該交易仍對公司有效;相反地,倘若該交易非在 公司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則此時方應探討是否有可歸責於公司之 授權外觀,課予表見代理之責任。

第三節 相關法律爭議

第一項 以章程提高或降低決議門檻

第一目 公司章程得否調高或降低股東會決議門檻

一、股東會普通決議

我國《公司法》第一七四條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並未明文容許公司章程得提高或降低股東會普通決議之決議門檻,

解釋上容有疑義163

160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432 號判決。

161 王志誠,公司法上交易安全之保護法制,全國律師第 8 卷第 11 期,2004 年 11 月,頁 44。

162 王文宇,公司經理人之代理權限與表見代理,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0 期,2003 年 9 月,

頁161。

163 王志誠,章程調高或降低公司機關決議門檻之效力,台灣法學雜誌,2014 年 4 月,頁 1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針對是否得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實務上經濟部曾有函釋164謂 雖公司法第一七四條對於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方法,設有明文規定,但 公司章程對於股東會之普通決議事項,若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全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全數」

之同意行之,並無不可。可知經濟部認為公司章程可調高股東會普通 決議事項之決議門檻,且對於股東決議事項亦可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出 席與同意,更可高於特別決議事項之決議門檻而採一致決議。司法實 務上亦不乏支持上述見解者165,如台灣高等法院一O一年度上字第一 OOO號民事判決裁判書166中即載:「按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固為公司法第一七四條所明文規定,惟該條 文係對股東會一般議決事項通過與否之出席數及表決權數所為法定 強制規範,係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最低強制規範,則在強制規定 範疇外,自得回歸私法自治,即得由股東會決議採行較高標準之決議 方法。」

就上開見解,我國論者有認為,若公司自認某些事項為重要而 擬將該事項之決議方法從普通決議變更為特別決議,法律上究有無禁 止之必要,實與公司法制應提供何種程度自治之政策選擇具有密切關 聯167,然於擴大章程自治範圍之同時,宜引進少數股東之救濟管道,

蓋此時控制股東可藉由提高決議門檻作為反併購手段168,有必要避免 產生此問題。

另有反對論者認為,應將公司法第一七四條之性質解為絕對強

164 經濟部 100 年 2 月 23 日經商字第 10002403260 號函:「依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股東會之 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全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全數之同意行之,要無不可。又公司法規定,應經股東 會決議事項(如公司法第277 條變更章程、第 315 條解散之決議),仍應以股東會之形式決 議之,尚不得以股東之同意為之。」

165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45 號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 第 188 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第 77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66 台灣高等法院法學資料檢索,資料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Content_1.aspx,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7 日。

167 曾宛如,論公司法制賦予公司之自主與彈性—以英國 2006 年公司法為借鏡,余雪明大法官 榮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企業與金融法制,2009 年 1 月,頁 574。

168 王志誠,同註 163,頁 12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制規定,以確保少數股東之權益保障及公司之有效率運作而不致出現 僵局,蓋普通決議事項眾多若允其提高決議門檻,將影響公司之決策 效率169。依此說之見解,公司不得以章程提高或降低普通決議之門檻,

否則該章程之訂定或修改章程之決議將依公司法第一九一條之規定 而無效。

而關於是否得以章程降低股東會出席門檻之爭議,由上述之經 濟部見解、台灣高等法院一O一年度上字第一OOO號民事判決以及 台北地方法院一O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五號判決旨趣,應可反面解釋 而得出實務見解認為既然我國《公司法》第一七四條為股東會普通決 議事項之最低強制規範,自不可以章程降低定足數或表決權數之門檻,

否則該章程條款之規定將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依公司法第一九一條、

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而無效。簡言之,就股東會普通決議定足數門 檻是否能提高或降低公司法中未見相關明文,造成實務學說相當爭議,

縱使有實務見解肯認特定普通決議事項得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170,現 行法下並無明文及實務見解允許公司得以章程降低股東會普通決議 之出席門檻。

二、股東會特別決議

就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之決議門檻是否能以章程提高,我國《公 司法》不乏設有「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之規定171,明文公司得本於章程自治原則,提高決 議門檻。然而,曾有論者質疑如此之立法是否確實對少數股東有利,

抑或恐產生立法者所不欲見到之負面效果172,申言之,於特定之特別 決議事項提高決議門檻,實際運作之結果將反而有利於大股東鞏固經 營權而與規範目的適得其反,如倘公司章程提高解任董事與監察人之 決議門檻,小股東欲以投票權杯葛不適任董事與監察人之難度將

169 洪秀芬,章程得記載事項及章程變更登記之效力—從高等法院 100 年度第 776 號民事判決思 考起,月旦裁判時報,第十八期,頁61;劉連煜,同註 9,頁 391。

170 經濟部 104 年 7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040248440 號函;經濟部 100 年 2 月 23 日經商字第 10002403260 號函。

171 如公司法第 13 條第 3 項、第 159 條第 3 項、第 185 條第 3 項、第 199 條第 4 項、第 277 條第4 項、第 209 條第 4 項、第 240 條第 3 項等規定。

172 王志誠,同註 163,頁 12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更為提高,或產生反併購之負面效果,不利於少數股東參與決策之 機會及影響力。

而關於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之決議門檻是否能以章程降低之爭 議,現行法下雖未有明文,依體系解釋及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應認現行我國《公司法》並不容許公司章程降低定足數門檻或是表決 權數。是以,除非修改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章程不能依第二 七七條之規定降低股東會出席門檻,否則亦依公司法第一九一條以及 民法第七一條之規定為無效。

第二目 公司章程得否調高或降低董事會決議門檻

(一)公司章程調高董事會決議門檻部分

就此我國《公司法》雖無明文,然依經濟部於 100 年 2 月 23 日 所發布之函釋173,其以公司法第二O六條第一項規定出發,認為公司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方法,如公司章程就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章程規 定應經全體董事出席與同意,或高於特別決議事項之決議門檻。董事 會特別決議能否提高方面,其以第二六六條第二項為例,認為亦可以 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及同意而決議之,或高於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門檻,亦無不 可。

(二)公司章程降低董事會決議門檻部分

關於公司章程得否降低董事會決議門檻,我國法上未有明文規 定,且經濟部函釋見解亦不包含此部分。惟有論者基於董事會為公司 之權力中樞,應充分確認其權力行使合理運作之立場,認為不論是董 事會普通決議或是特別決議事項,皆應認公司章程不得降低其決議門

173 同註 164 之函釋:「公司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若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並無不 可。又公司法第206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章程若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全體 董事出席及同意之決議行之,亦無不可。」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4,顯然係著眼於董事會與股東會角色功能之不同,而欲禁止公司 章程降低董事會決議門檻,敦促董事善盡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 受任人責任。

第二項 董事長任期中因故出缺之爭議

第一目 董事長任期中因故出缺之態樣

應先敘明者,董事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之概念與董事長請假、事 出突然因故不得請使職權之情形有必要為區分,後者乃產生公司法第

應先敘明者,董事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之概念與董事長請假、事 出突然因故不得請使職權之情形有必要為區分,後者乃產生公司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