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關於定足數門檻,首先應先了解股份有限公司之特殊性質,依 我國《公司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項,股份有限公司之定義係指二 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以營利為目的所組織的社團法人,
特性在於雖具有法律所賦予的行為能力,仍非自然人般有意思能力,
無法自己活動須設置機關為其活動之基礎1,故以股東會決定董監事 與公司重大事項、由董事會決定與變更公司日常之財務、業務、人事,
並設置監察人負責監督公司業務之運行。
然而,細譯我國《公司法》就定足數與表決權數之要求,是否 真正達到法正義論上的股東平等與股份平等,仍有檢討空間;另一方 面,自公司契約論的角度而言,似應完全交由公司以章程決定股東會 與董事會的定足數門檻,方符合公司自治,是故在此兩價值相衝突下,
關於我國之定足數門檻應如何規範相當有爭議性。
再者,於股東會決議定足數門檻之規範實踐上,對於我國散戶 較多的公開發行公司而言,由於受制於定足數門檻之規範,恐無從推 動單純投資之股東較無興趣但對於公司長期發展有利益的議案;另就 股務實務而言,由於掌握股東會出席門檻較為不易,為避免股東會流 會,定足數門檻造成公司或大股東徵求委託書成本提高之問題。
此外,董事會決議之實際運作方面,惟按經濟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經商字第 10302136340 號函2之見解,若是董事長係在任期
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三民書局,修訂七版,頁 202。
2 經商字第 10302136340 號函:「董事長於任期內缺位,並非公司法第 203 條第 4 項所定每屆
2 經商字第 10302136340 號函:「董事長於任期內缺位,並非公司法第 203 條第 4 項所定每屆 第1 次董事會選任董事之情形,尚不得依上開條項規定,適用同法第 206 條以普通決議方式 選出董事長。有關董事長缺位之情形,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資料 來源:http://gcis.nat.gov.tw/elaw/cmpyLawExpAction.do?anchor=10311#10311,經濟部商 工資料查詢,最後瀏覽日:2017/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內因故出缺,則重新選任之董事長不得以普通決議選出,蓋經濟部見 解認此並非公司法第二O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召開每屆第一次董事 會,故無法適用第四項,此時以較高的決議門檻選出之董事長是否就 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以及法律經濟學觀點,值得吾人重新反思與探尋。
二、研究目的
討論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定足數門檻規範所生之爭議,不容忽 視之關鍵,在我國《公司法》對法正義,即公司民主,與公司自治間 應為如何之價值取捨,方有助於我國《公司法》永續發展,其中,考 量追尋公司營運效率,或許可作為兩者折衷之橋樑有助於解決此爭議。
然而,於我國是否仍需有最低限度之定足數規範,仍須就我國股東會 與董事會個別決議時發生之問題觀察實務上之爭議與問題,並更進一 步分析與研究,以探詢並驗證本文之想法與見解。
我國《公司法》上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之定足數門檻規範,於 公司實務上不時產生爭議問題與檢討聲浪,可謂歷久彌新,鑒此,本 研究以之做為靈感,就上述關於股東會與董事會定足數門檻之問題,
由應然面涉及之原理原則開始探討,再討論公司實務運作之實然面,
比較我國與其他各國公司實際經營,所涉及之不同現象與問題,以了 解我國制度面、應用面之優劣,對上述之爭議問題為一全面統整性之 討論與研究,並進一步提出改革建議,祈得供實務與未來之立法者參 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一、文獻回顧法
定足數之規範涉及公司治理與法律經濟學二概念,本文將先蒐集 國內外文獻就理論部分作一研究,建立上位思考;次者,聚焦於我國
《公司法》之立法歷程與現行規範,並搜集我國學術著作(教科書、
專書、論文等)以及實務見解,對這些資料進行整理分析,以法釋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學之角度,理解我國《公司法》就股東會與董事會定足數規範之適用 與效力,進而澄清所生爭議。
二、比較法研究法
關於公司內部機關決議時之定足數門檻,在外國立法上有不同之 意義與立法例,未必與我國之規範模式相同,為了對我國定足數規範 及變革趨勢提出具有全面性之分析與建議,本文亦將整理比較法上相 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希望能夠對於股東會與董事會之定足數規範方式 與內容,帶來不同的思考觀點,進而釐清相關爭議。
三、實務分析法
除了法釋義學上之研究外,定足數門檻規範在公司實務上運作之 問題同係調整規範內容時不容忽視之面向,是以,本研究中亦將論述 並分析我國公司實務上關於股東會與董事會定足數門檻所曾發生之 爭議問題,除了呈現目前法定出席門檻規範之意義、功能,並藉以突 顯現行規範所衍生出之實際面向問題,祈能透過理論與比較法之研究,
權衡理論面與實際面,而尋求周全考量後之研究成果。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與董事會定足數門檻進行 分析討論,故未包含我國《公司法》上其他公司種類。主要採取之研 究方法則為文獻回顧法、比較法研究法以及實務分析法,在比較法研 究方面,由於比較法上之國家眾多,本文係依立法模式之不同,選出 最有代表性與可比性之日本、美國、英國、德國、中國大陸,就其公 司法上之規範研究分析,另關於目前我國立法時亦常參酌之新加玻及 香港立法例,則因其規定實與英國立法例相近,故未以一定篇幅討論。
此外,在實證研究上,本研究僅針對委託書徵求服務處業者進行訪談,
就各家股務代理機構之意見,則係參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公司委託指南文教基金會所做之實證訪談研究,再為進一步之歸納與 分析。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共分為六大部分: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之動機、
研究方向、研究之範圍與限制,並說明本文研進行有關公司法上定足 數門檻之研究脈絡。
第二章將先回歸最上位之思考,論述並釐清有關定足數門檻所 涉及之相關原理原則,包含公司民主、資本多數決以及章程自治原則,
並敘明定足數門檻為公司治理所帶來之功能與對公司法制之意義。
第三章,本文將分別檢討有關我國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之方式,
以及在實務上定足數門檻之計算方式,與認定上曾發生之爭議,以掌 握我國《公司法》關於定足數門檻之核心規範,作為進行比較法研究 與檢討我國法制前之基石。
於第四章,則會進行比較法之規範分析與對照,歸納各國對於 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定足數門檻之規範模式,並分析比較其異同,希 望得使我國在定足數門檻之規範問題上有一較適合之參照對象。
於第五章,為了對我國股東會與董事會之定足數門檻規範提出 兼顧論理與實務之建言,本研究將就我國公司實際運作上所遇到之問 題做解析,論述關於定足數門檻所發生之法律爭議、檢討法律遵循上 產生之成本、分析近來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之建議,並綜合討論我 國定足數門檻規範之妥適性。
於第六章,將總結本研究對於股東會與董事會定足數門檻之分 析與討論,針對本研究中所提及關於定足數門檻規範是否需改善、如 何調整規範之意見,再為正反兩面之整理歸納,總結本研究所得出之
結果,並提出本研究對於我國定足數門檻法制規範面上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