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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定足數門檻規制於實務運作上發生之問題

第五章 定足數門檻之實務上爭議分析與修法動態

第二節 董事會定足數門檻規制於實務運作上發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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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出席,選任出支持己方之董監事人選,台紙公 司之經營權爭奪大戰恐永無停息之日。

而另一方面於一O六年六月即將進行之股東常會上,由於台紙 公司於三月之股東臨時會上已將董事會席次大幅縮減為二席董事與 三席獨立董事,前董事長簡鴻文,除可透過增加持股之方式外,亦可 透過股務代理機構向小股東大量徵求委託書,提高與公司派抗衡的力 量,仍有機會拿下二席董事奪回經營權。可想見地,六月董監改選上,

除是場股權多寡的硬碰硬對決,在股東會前二派除將會積極收購委託 書,引起一場股票以及委託書爭奪戰305,公司派欲抵抗來自大股東簡 鴻文之攻勢,勢必又將花費千萬之股東會開會以及委託書徵求成 本。

第二節 董事會定足數門檻規制於實務運作上發生之問題

第一目 台光董座雙胞案

一、事實背景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光公司)原本公司體質不錯,

但董事席次高達二十一席,且臺光在全台各地擁有大筆的土地資源,

加上股權分散,自從民國八十二年起市場派有心人士介入欲取得經營 權後,內部爭鬥相當嚴重,數度發生經營階層的異動。而在台光公司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爆發的「國票案」、八十七年臺光內線交易案以及 背書虧損事件後,台光董事角力會越演越烈306,主要為銀邦投資(林 久富等人為主)與當時董事長鄭楠盛,及名譽董事長鄭楠興之間的角 力,雙方的明爭暗鬥也不斷延燒,台光成了台灣企業史上最常換董事 長的公司,屢次尋求金主奧援失利的鄭楠興,又轉而向政治人物求助,

305 李至和,台紙周五股臨會喊卡,經濟日報,2017 年 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https://udndata.com/ndapp/udntag/finance/Article?origid=8704694,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5 月 30 日。

306 李建興,十四年離奇更換十三位董座,今周刊,第 541 期,2007 年 5 月 3 日。資料來 源:http://mag.cnyes.com/Content/20070503/D122DB3385AB4D34AD8A29C6FACB4E46.sh tml,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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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藉由政治圈的人脈和影響力,借力使力,找到資金。八十八年八月,

鄭楠興邀請當時的立委邱鏡淳接任臺光董事長。只不過,政治力陸續 介入後,臺光非但沒有休養生息,反而因利益糾結,鬧過兩次「董座 雙包案307」。

民國九十年中,邱鏡淳因參選立委辭去臺光董座。孰料內部大股 東之一,立委林進春的兄長林銀洲所領軍的銀邦投資,趁董座從缺之 際,私自召開董事會,選蔡式邦為新董事長,鬧出了第一次董座「雙 包」案。雖然最後雙方在該年十月份董事會中達成共識,由鄭的弟弟 鄭楠盛擔任董事長,暫讓事件落幕;事隔一年多,九十二年五月,心 有不甘的銀邦投資再度發動篡位,不但再次自開董事會,選邱鏡淳為 新董座,甚至還自刻印鑑,帶著「假玉璽」到經濟部商業司辦理更改 登記,鬧出了第二次「董事長雙胞案」。最後鄭楠興找來立委蔡啟芳 撐腰,積極運作下取得所有董事席次,並聘蔡啟芳為董事長,銀邦全 數敗北,自此退出了臺光308

二、法律爭議

台光案相關之法律爭議中,以民國九十二年爆發之董事會雙胞案 與本研究最為相關,當時銀邦投資持有台光股票總數僅四O一張,卻 於年初銀邦投資向板橋地院提出告訴,限制董事長鄭楠盛、立委蔡啟 芳等十名董事職權,鄭楠盛等人則在三月三十一日抗告成功,獲高等 法院駁回假處分案309。然而銀邦投資仍自行在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召開 臨時董事會,選出新的董事長邱鏡淳、新任總經理劉勝輝,並向經濟 部商業司完成公司變更登記。為此,身為原董事之時任立委蔡啟芳,

多次到經濟部陳情,主張台光原董事長鄭楠盛根本未收到法院的假處 分文件,商業司不應該接受邱鏡淳等人的違法公司變更登記,台光公 司其他原有經營階層也以高等法院勝訴,提出抗議主張其方為公司之

307 吳朝勳,台光董座雙胞案可望落幕 經部要求限期說明鄭楠盛將重掌權,蘋果日報,2003 年 05 月 22 日,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030522/58973/,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5 月 30 日。

308 李建興,同註 306。

309 吳朝勳,同註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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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董事及董事長,並積極爭取商業司的認同,且擬另對參與董事會 的八名股東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包括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及擾亂金融 秩序等。

經濟部最後接受蔡啟芳等人說法及證據,認定台光原董事長鄭楠 盛等人並未收到法院假處分的文件,相關被假處分的董事仍可行使 職權,台光公司的董事人數應為二十一人,依公司法第二O八條,

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長須有三分之二的董事,也就是十四名董事出席 時才合法。然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出席台光臨時董事會者只有八名,未 達三分之二法定出席人數,因此當日董事會不具法律效力,獲選 為董事長的邱鏡淳也將在收到經濟部公文後喪失董事長身分310

三、案例評析

目前鄭系人馬之勢力皆已退出台光公司,惟在歷經數十年的經營 權惡鬥後台光公司仍陷在相當大之虧損當中,在其所鬧出之董事長雙 胞案中,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定足數門檻,可說是充分發揮了立法者 所預設的功能,蓋主管機關經濟部所發布之函文中,正是以「選任董 事長之決議未達董事會特別決議之定足數門檻」,而認定該董事長選 任決議無效。倘無董事會定足數門檻或採取更低之定足數門檻,則由 銀邦投資所召開之董事會決議則可能合法成立,產生司法實務上更大 之認定爭議,且由於董事長對外具有代表公司與他人為契約等法律行 為之權能,倘因此產生兩位「形式及外觀上」皆經由董事會合法選出 之董事長,對於台光公司之日常業務運作將亦趨於不利。

第二目 建台水泥雙胞案311

一、事實背景

310 歐祥義,台光經營權之爭 經部認定新團隊接管無效,自由時報,2003 年 6 月 2 日。資料來 源:http://old.ltn.com.tw/2003/new/jun/2/today-e1.htm,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30 日。

311 柯宗緯,內外場派互槓!建台水泥驚傳董事長鬧雙胞,中國時報,2017 年 04 月 17 日。資 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417005175-260410,最後瀏覽日:

201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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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建台水泥),雖然近年來虧損,但 仍有相當之資產312。董事會結構上共有七席董事,公司派與市場派(內 外場派)分占四、三席,相當勢均力敵,且董事陳達成欲與原董事長 鄭吉田爭奪董事會之經營權,故於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建台水 泥召開第十八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時,並訂定今年股東常會日期為 六月十五日舉行,然而外場派董事陳達成突然提出董事會臨時動議,

要解除董事長鄭吉田職務,但當時表決結果以四比三未通過。於二O 一七年四月八日外場派董事竟自行在台北自行舉行臨時董事會,主張 解任董事長鄭吉田之職位,並改選陳達成為新任之董事長。

二、法律爭議

然而上開由外場派董事所召開之董事會臨時會,在「未依公司 法第二O八條第一條之定足數門檻」,且甚至亦未達過半數董事出 席的情況下,以現任董座鄭吉田不願重整公司為由予以撤換,爭議性 地進行了董事會決議,並主張以「假決議」之方式選出陳達成為新的 董事長313,其董事會是否有效誠有疑義。嗣後連帶地,四月十三日建 台水泥董事會再舉行臨時董事會,通過一O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一O五年度虧損撥補案;並撤銷股票公開發行,另針對「左 營重劃土地案」臨時董事會通過決議展延至四月二十八日314,不論這 些決議係由鄭吉田或是陳達成所召開,其合法性亦皆有疑義,蓋倘召 集董事會之人並非合法之董事長,則嗣後所召開之董事臨時會即成無 召集權人召開董事會之情形。

蓋現行法解釋下,對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範意 旨,實難得出非董事長以外之董事亦能有效召開董事會,若實有此一 瑕疵,實務上就非召集權人所召開董事會決議係認為該決議無效315

312 資料來源:鉅亨網 http://www.cnyes.com/pre/intro/1107.html,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30 日。

313 柯宗緯,建台水泥董座鬧雙包 對簿公堂,中國時報,2017 年 05 月 27 日。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527000490-260107,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30 日。

314 中天新聞報導,內外場派互槓!建台水泥驚傳董事長鬧雙胞,2017 年 04 月 17 日。資料來 源:http://gotv.ctitv.com.tw/2017/04/471876.htm,最後瀏覽日:2017 年 5 月 30 日。

315 黃銘傑,同註 141,頁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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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四月二十八日之臨時董事會是否符合第二O八條第一項解任並改 選董事長之定足數門檻,以及是否由有召集權之人召開皆決定性地影 響該解任、改選決議,以及嗣後公司董事會運作之合法性。是以,「新 選出之董事長」陳達成則主張,三月二十七日當天召開董事會,鄭吉 田已被董事會罷免,關於鄭吉田還「自稱」是建台水泥董事長,已經 向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喪失董事長一職」之民事訴訟316

三、案例評析

本案目前仍於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可思考之處為,就第二O八 條第一項董事長選任,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全體董事出席之立法旨意,

應係避免董事長容易受部分少數董事恣意汰換,以維持公司穩定,而 倘承認本案外場派董事得以未達二分之一全體董事出席之情況下,有 效作成改選董事長之決議,將明顯違法現行法下之明文規定;此外,

於董事會決議,全體應出席人數明顯少於股東會具有表決權之股東,

於董事會決議,全體應出席人數明顯少於股東會具有表決權之股東,